胡文杰
摘 要:供应链金融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金融产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供应链金融平台是当前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要工具和发展方向。目前全国多个地区为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相继推出扶持政策。大量处于供应链核心企业地位的的大型企业集团相继布局供应链金融领域,成立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在稳定核心企业供应链,盘活应收账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商业保理行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关键词:大型企业集团 核心企业 供应链金融平台 保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2)01-062-03
一、行业背景
供应链金融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金融产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现代供应链创新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0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84号),提出“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开放共享信息。鼓励商业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建立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发展线上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模式。”2020年9月,央行、银保监会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从“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六个方面,就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提出了23条意见。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将开展供应链金融的意义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此背景下,作为供应链金融领域重要分支,商业保理行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机遇期。
二、保理行业概述
(一)保理業务定义
保理全称保付代理,指卖方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当前国内可开展保理业务的企业类型主要包括银行、集团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二)国内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沿革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保理业务被正式引入我国,长期以来银行在保理业务领域占据主导地位。2012年6月,商务部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此后中国商业保理市场开始发力,商业保理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期。这一阶段,国内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新注册保理公司数量增长快。二是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增长快。三是商业保理行业两极分化比较严重,一方面投放保理融资款规模超百亿的保理公司不断涌现。另一方面,由于保理公司注册手续比较简单,成立门槛较低,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管,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无实际业务的空壳保理公司。
2019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商业保理行业首部全国性监管文件,《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商业保理行业进入规范化管理时期,由快速增长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此期间,商业保理行业资产质量和风控管理水平稳步提高。按照《通知》要求,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保理公司清理规范工作。2020年全国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存量大幅下降。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国存续的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计8568家,2020年底存续的企业数量较去年同期减少了20.10%,与此同时,2020年我国商业保理业务规模依旧保持了快速增长的态势,达到1.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7%。目前清理规范工作还未结束,仍有大量商业保理企业处于“待清理”状态。随着大量空壳保理公司被清理出局,保理行业形象得到有效提升。
(三)保理公司分类
近年来,大量处于供应链核心企业地位的大型企业集团相继布局供应链金融领域,成立保理公司。截至2021年8月,中核集团、中国船舶、中国中铁、中国国新、中国铁建、中国电建、中国中车、国家电投等近40家央企设立了保理公司,此外山东高速、海尔、TCL、小米等地方国企和大型民营企业集团也纷纷设立了保理公司。按照市场定位,上述保理公司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市场化的保理公司,其业务范围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二类以国新保理为例,定位服务于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供应链上下游公司;第三类以其他央企和国企保理公司为代表,主要致力于为其集团成员单位及成员单位供应链上游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第三类保理公司虽然出现的较晚,但依托其母公司资源优势、资金实力及信息优势,业务发展极其迅速,且此类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付款来源为其集团成员单位,开展业务中几乎不存在欺诈风险,资产质量比较好。
(四)依托供应链金融平台的保理业务模式分析
供应链金融平台是依托核心企业的信用基础,以核心企业、各级供应商、金融机构为参与主体,以债权债务凭证开立、流转、拆分、融资为纽带,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搭建的金融服务平台。自中企云链推出供应链金融平台业务以来,多家银行和商业保理企业相继推出类似产品。相较于传统保理业务模式,供应链金融平台业务拥有诸多优势。
1.供应链金融平台解决了传统保理业务难追踪、难确权、核心企业优质信用只能转嫁到一级供应商,难以打通整个供应链条的问题。虽然银行和商业保理企业很早就推出了针对核心企业供应商的反向保理业务,但是传统反向保理业务只能面向核心企业的一级供应商,难以将核心企业的优质信用贯穿到整个供应链体系中。然而很多核心企业的一级供应商尤其是央企的一级供应商往往自身实力也比较雄厚,这些供应商可以凭借自身信用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中小企业多为核心企业的二级及二级以上供应商。这些企业因为信用等级低,缺乏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通常无法满足银行授信条件,即使部分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但通常也满足不了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这些企业和核心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传统反向保理业务模式难以将核心企业优质信用惠及这部分企业。供应链金融平台模式下的保理业务则可以通过债权债务凭证的流转将核心企业的优质信用贯穿整个供应链。
2.供应链金融平台极大地提高了保理业务融资效率。传统线下保理业务涉及线下调查、线下审查审批、线下签约、线下确权,手续繁琐,效率较低,供应链金融平台将审查审批流程从线下转移到线上,通过将协议文本嵌入供应链金融平台,联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电子签章,实现线上确权等方式大大地提高了保理业务融资效率。因保理融资具有小额多频的特征,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保理行业的发展。
三、大型企业集团设立保理公司的意义
(一)稳定供应链
受新冠疫情冲击,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对大型企业集团供应链的稳定也带来了不利影响。尽管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的金融税收措施,给了中小企业大力支持,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经营困境,但是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应收账款占用资金较多,资金短缺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中小企业的连续生产经营,从而影响到下游大型企业集团供应链的稳定。与此同时大型企业集团往往是金融机构的优质客户,在银行存在大量未使用授信。通过保理公司为上游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将大型企业集团的优质信用传导至上游供应商,为上游供应商提供低成本的融资,可有效解决上游供应商资金短缺问题,压降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成本,从而稳定核心企业供应链,也有利于降低成员企业采购成本。
(二)改善资产负债表
近年来国资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两金(应收账款和存货)压降工作,并将两金压降纳入年度考核。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保理公司运作,将集团所属成员单位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应收账款资产专项计划,达到盘活应收账款,回流资金,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的目标。
(三)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保理公司作为一个普通企业,价值创造也是其经营定位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型企业集团开展供应链金融,不仅可以解决上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等问题,还可以创造营业收入,包括融资的利差收入和平台手续费收入。由于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主要还款来源为成员单位到期付款,所以这部分收入风险相对较低。
四、保理公司扶持政策
为提升地区服务贸易水平,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多地相继推出了针对保理公司的扶持政策。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扶持
参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期限五年。
(二)办公用房补助
保理公司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购置办公用房的,按照单价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单价不超过3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房租价格的70%,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租房补助和购房补助。
(三)个人所得税奖励
对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人才政策相关规定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参照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期限五年。
(四)户籍政策
按照天津市户籍管理制度,协助保理公司符合天津人才引进政策相关规定的各类人才办理人才落户,其中在天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符合天津市公安局随迁相关规定的人才,可随迁配偶及子女。
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外,深圳前海、上海浦东新区、重庆两江新区、海南自贸区等地都推出了针对保理公司的扶持政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政策具有时效性,上述具体规定仅供参考。
五、当前保理公司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一)监管趋严
《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的发布对保理行业规范经营,促进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保理行业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监管的到来对于部分商业保理企业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这对致力于为其集团成员单位及成员单位供应链上游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公司带来挑战。此类保理公司主要业务集中在集团内部,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占比较高。
(二)业务种类较为单一
按照经营范围,保理公司可以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的综合金融服务,但是当前国内保理公司业务主要集中应收账款融资及“出表”类业务,业务类型比较单一。
(三)供应链票据平台的问世对商业保理业务模式带来新的挑战
供应链金融平台模式下的保理业务自问世以来主要面对的竞争工具是商业承兑汇票。相较于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平台模式下的保理业务因具备易拆分、易流转、操作便捷等优势,所以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票交所积极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工作。2020年4月24日供应链票据平台成功运行。供应链票据平台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各类供应链平台对接,将票据嵌入供应链场景,实现等分化,解决了传统商票难拆分、背书转让操作不便捷的问题。供应链票据平台问世后,供应链金融平台模式下的保理业务易拆分、易流转、操作便捷的优势已不复存在。
此外,我国商业保理行业还面临着一些其他问题,比如税负较重、风控能力尚需提高等。
六、建议
一是爭取政策支持,根据市场定位、股东背景、客户主体的不同探索对商业保理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分别制定监管指标,避免一刀切。针对市场化运营的保理公司仍然执行“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通过降低业务集中度和关联交易业务量来降低业务经营风险。争取对致力于为其集团成员单位及成员单位供应链上游客户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的保理公司豁免此条款。此类保理公司通常股东背景较强,关联企业付款能力也比较强,且业务开展中几乎不存在欺诈风险,因此,业务风险较低,资产质量较好。但是该条款的出现有可能倒逼此类保理公司开展风险相对较高的市场化保理业务。
二是大型企业集团保理公司在立足成员单位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应收账款集中度:适当加大正向保理业务占比;与同类型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合作,通过联合保理的形式介入其他大型企业集团保理业务市场,通过合作保理商的信息优势有效防范欺诈风险;不断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为适量开展市场化保理业务做好准备工作。
三是尽管当前商业保理企业面临的竞争非常激烈,但是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我国商业保理仍将保持稳步增长的态势。供应链金融平台依然是商业保理企业发展的必然方向。规模较小的保理公司可以探讨使用成熟的开放式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规模较大,有条件的保理公司则以自建供应链金融平台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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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000)
[作者简介: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供应链金融、境外财资管理。]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