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路径探索

2022-02-05 16:16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 2022年6期
关键词:在校学生高利贷借款人

李 鑫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1)

“校园贷”是在互联网金融下衍生的一种新型借贷模式,于2013年产生。相比于传统的向银行进行借贷,“校园贷”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借款的一切环节全部在线上进行,更加方便,受到在校学生的追捧。2016 年校园贷进入爆发式发展,网络上针对在校学生的贷款平台超过百家。校园网贷从产生到今天,其市场巨大、收益巨大。但是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缺少行政部门的监督,一些不法校园贷平台唯利是图,引发了一系列民事纠纷,甚至是刑事犯罪。

一、校园贷的概述

(一)校园贷的概念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校园贷没有明确的定义,在中国银监会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校园贷是指网络借贷平台针对在校学生开展的借贷业务。校园贷的主体是在校学生,校园贷的中介是网络借贷平台,校园贷的内容是满足在校学生各类需求的贷款业务。但网络仅仅是借贷公司与在校学生开展业务的媒介,在日常生活中校园贷并不仅限于网络平台贷款。2017年6月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在通知发出后,各大网贷平台都下架了关于大学生借贷的业务,但是校园贷业务却从线上转到了线下。借贷公司通过在校园内张贴小广告、发传单等方式虚假宣传低利息、甚至免利息的校园贷款,吸引学生借贷,而线下校园贷的隐秘性强,资金的流通没有网络平台的记录,监管难度要远大于线上校园贷。

(二)非法校园贷与类似概念的关联

1.非法校园贷与套路贷的关联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不是一种单独的行为,而是多种违法犯罪借贷现象的总称。实践中“套路贷”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包括“车贷”“无抵押贷”“校园贷”“房贷”等多种形式。非法校园贷作为套路贷的一种形式,它们之间有类似的地方。第一,犯罪分子都是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表面上合法,但实际显失公平的合同。第二,犯罪分子在借款时通过设定高利息、收取砍头息、以各种名义收取服务费、中介费等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第三,犯罪分子在催收欠款时一般会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涉及到暴力犯罪,比如殴打、恐吓、监禁借款人等方式实施犯罪行为。

2.非法校园贷与高利贷的关联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高利贷是指出借资金利率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资金、借款利率(不含浮动)四倍的行为。套路贷是高利贷的变异行为,与高利贷的外部行为特征非常相似,但是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非法校园贷与高利贷一样,借款利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且放贷人的催款方式一般采取暴力手段。高利贷与非法校园贷的区别在于,首先高利贷的放贷人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双方合意确定了借款利率,放贷人是期望借款人能够如期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欠款和利息的,不希望借款人违约。而非法校园贷的放贷人的主观上是为了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来掩饰其非法的目的,变相收取各种费用,并且会恶意制造违约来获取高昂的违约金。其次高利贷与非法校园贷的危害程度不同。虽然公众普遍认为高利贷属于社会危害行为,可能对社会善良风俗产生影响,在催收贷款时极易引发犯罪的发生。但是在我国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只是借款利息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是民事法律行为。非法校园贷与高利贷不同,非法校园贷属于套路贷的一种形式,其中各种“套路”本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放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学生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侵害借款人的财产安全。在催款环节,放贷人一般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更会侵害借款人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

二、非法校园贷的法律风险及规制路径

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校园贷”,其中民事案件160件,刑事案件97 件。民事案件中,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案件为88件,大多数是个人对个人的线下借款。这说明校园贷已经由线上转到了线下,这为监管部门的监管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以下是校园贷的法律风险。

(一)非法校园贷的虚高利息

对于民间借贷中的利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多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对于民间借贷合法的借款利率上限为本金的24%,超过本金的36%的利率而产生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可以主张返还。在司法实践中,放贷人、校园贷平台和借款人之间的多种合同,往往会涉及到多种费用的收取,比如放贷人、借款人与校园贷平台的居间合同所产生的委托费、服务费、中介费等;放贷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等。针对借款人来说,虽然每一项费用单独来看不超过法定借款利息,但是合计起来就很有可能超过24%,甚至超过36%。在裁判文书网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校学生周某经同学介绍,向苏某联系取得借款。周某向苏某借取了26000 元,而苏某则让周某在欠条上注明借款金额为51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如果周某逾期未归还欠款的话,按照本金的10%收取违约金。经法院调查认定,本案为典型的校园贷,周某实际借款金额为26000元,且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比例已经超过了法定年利率24%的标准〔(2017)粤0605民初12879号〕。

在校园贷案件中,由于借款人都是无经济来源的在校学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由于在校学生金融知识的缺失,很有可能会落入圈套。在给在校学生身心造成压力的同时,高利贷对于社会的金融秩序也会造成破坏。

(二)侵犯在校学生的人身权利犯罪

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校园贷”,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为案由的文书有10篇,其中所犯罪种涉及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裸贷”也是校园贷演变的一种贷款方式,借贷公司会要求大学生(主要是女大学生)赤裸全身,手持身份证拍照,提交个人及家人的身份信息,便可以获得贷款。在2016年发生的“10G裸贷事件”,揭露了校园贷黑暗的一面,震惊了整个社会。有人将内存为10GB 的压缩包分享到微博平台,打开之后是几十位女性的裸体照片和个人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其中包含了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全身裸照、身份证正反面信息、借款人写的借条、借款人个人及家人信息等。几十位女性中大部分是学生,学生还被要求提供学校、班级、专业、学生证、准考证、食堂卡、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账号信息、同学电话、室友电话、支付宝账号等等信息。借款人将这些信息发给放贷人来获得贷款,但是即使是如此私密的个人信息,获得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同时还要支付高昂的利息。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放贷人就威胁借款人将她的裸照发到学校、家人和网络上。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欠款,还会被逼迫卖淫。而放贷人可以凭借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支付宝账号、手机号码、学生证信息在一些非法借贷平台进行贷款,或者将收集来的个人信息售卖给其他人。放贷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影响十分恶劣。

1.侵犯在校学生的财产权利犯罪

在裁判文书网输入“校园贷”,刑事案由中以侵犯财产罪为案由的案件为80 件,其中刑事案由为诈骗罪的为59 例,敲诈勒索15例,抢劫罪6例,盗窃罪4例。

汪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号召其亲朋好友加入,以零门槛、低利息贷款为噱头,以替人清账为由,通过网络贷款引诱学生借款,进而诱骗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采用虚高合同、制造虚假流水、转单平账、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校园贷”诈骗犯罪,涉及100多名被害人。同时,未催收套路贷借款,利用短信、电话滋扰、恐吓、威胁被害人等方式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汪某涉案金额152万余元,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已经构成了“套路贷”犯罪。此类犯罪给受害人的生活以及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易诱发在校学生实施犯罪行为

学生在接触到校园贷后,发现借款方式十分方便快捷,且借款平台众多,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和虚荣心,便会同时在几个借贷平台上进行贷款。上文提及校园贷中有许多的陷阱,且利息普遍都很高,对于没有工作,没有稳定收入的大学生而言,还款十分困难。而大学生只好在更多的借贷平台上进行贷款,拆了东墙补西墙,利息越滚越多。由于害怕借款平台给自己的父母、朋友、老师打电话,发短信,甚至是发裸照,大学生很可能为了还贷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林某曾是贵州某技术学院的学生,由于无力偿还在网络平台的贷款退学,后为了偿还贷款利用QQ 群向在校学生发布“大学生急用钱来找我,当天下贷”这样的贷款信息。赵某看到消息后,向林某贷款5000元,赵某开通了银行卡账号,注册了“名校贷”,并将学信网账号及密码、支付宝账号及密码、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林某。林某按照约定将从“名校贷”贷出的5000 元给赵某后,私自用赵某的身份信息在其他的校园贷平台上进行贷款,共盗得28800 元。同样的受害人还有李某和姚某。法院经审理认定,林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发布虚假信息的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从互联网平台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可以得知,在校学生为了归还校园贷平台的贷款,可能采取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不法校园贷在侵害学生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之外,还有可能将学生引上犯罪的道路。

(三)非法校园贷的规制路径

从2016年开始,国家各部门就出台了多项政策来监管校园贷平台,防止不法校园贷入侵大学校园。2020 年1 月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提到: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这一意见在发布后引起了大众的热议。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以往发生的案例都说明常规的诉讼和失信惩罚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园贷引发的纠纷,在校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需要司法给予特殊的保护。但是这条意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界限,需要日后慢慢地去摸索。

1.加快对非法校园贷平台的取缔

校园贷的平台不仅包括线上,在教育部联合其他部门发布文件指出,严禁所有校园贷平台向学生贷款后,许多校园贷平台便转到了线下,而线下的校园贷更加隐蔽,难以监管。

首先,应当明确监管主体,校园贷的监管主体应为银监会,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监督。校园贷是一个新生的复杂的事物。有关整治校园贷的文件往往都是公安部、教育部、银监会等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校园贷的预防和调查需要多部门的合作,但是校园贷的监督部门应该明确为一个。防止多部门联合监管,导致监管真空的情况发生。其次,对贷款总额、贷款利率进行限制。考虑到在校学生这个主体的特殊性,传统的民间借贷中对于利息的三段划分并不适用于校园贷。校园贷平台应当参考银行针对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的利息,根据学生不同的贷款需求设定贷款利率。比如设定不同的贷款项目,如学费贷款、创业贷款、普通的消费贷款等等,从而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总额。最后,加快取缔非法校园贷平台或公司。监管机关应当联合高校,对在校园中进行宣传的非法校园贷公司或平台进行调查取缔,鼓励学生对不法校园贷平台或公司进行举报。

2.严格适用刑法定罪处罚

在具体个案中,校园贷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犯罪手段的组合、不同犯罪情景等都有可能导致案件定性或者罪数处断截然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办理校园贷相关的案件时,应当根据“校园贷”行为人在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时的具体方式、手段,依照刑法所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严格适用,明确具体的罪名,做到罪刑法定。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没有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迫使在校学生,而是采取骗取的方式,则应当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比如在某些案件中,一些不法分子以“校园兼职”为幌子,利用在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告知在校学生如果与其签订借款合同(一般为小额),则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是在校学生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并没有得到借款或者仅得到部分借款,不法分子利用虚假的借款合同,抓住在校学生缺乏法律知识和害怕惹事的心理,向在校学生索取所谓的债务,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按诈骗罪论处。

在实践中,校园贷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除了诈骗罪,还有可能涉及到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绑架罪等等。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校园贷的催收一般会采取暴力催收的方式,犯罪分子为了给借款人施加心理上的压力,往往会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这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再如,某校园贷案件中,在校学生向某借款平台借取2万元,借款平台肆意认定违约,在催收欠款的过程中,对借款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自己转账14万的,应当按照抢劫罪论处。由于具体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会采取多种行为实施“校园贷”犯罪,其一个行为或多个行为是否存在牵连关系、竞合关系都需要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定罪处罚。

三、结语

套路贷是高利贷的异化变种,校园贷是套路贷的形式之一。校园贷是一个复杂的事物,对我国的法制体系提出了挑战。本文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校园贷”的规制并没有出现真空现象。首先应当增强校园贷平台的居间人义务,将更多的审查义务给予给平台。其次应当加强校园贷平台的监管力度,提高准入门槛,明确监管主体。最后应当严格适用刑法,做到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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