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兰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1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个体经济及资本主义经济等各种经济形式广泛存在,无法在短期内尽数完成社会主义改造。1949年施行的《共同纲领》第二十六条并未对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所有制结构作以明确规定,仅是在经济建设一章中允许个体经济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且明确经济建设遵循劳资两利的原则,首次将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解读为互利共赢。第三十二条为劳资两立原则的落实提供了配套制度保障。对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毛泽东认为农村个体经济及富农经济是导致农村两级分化现象的根本原因,只有将其转化为合作经济才能实现全体农民的共同富裕。于是五四宪法第七条、第八条通过对国家配置指导、帮助、鼓励责任强调了合作经济的重要地位。当时我国社会主义改造还未彻底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更为复杂混乱,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第五条规定当时生产资料所有制包含全民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多种所有制类型共存的混合型所有制。与此相适应的经济体制是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的计划经济。虽然对分配方式未作以明确规定,但是在《宪法》(1954)第十六条强调劳动的重要作用,第九十一条将劳动以一种权利的方式赋予民众,并要求国家为保证公民劳动权的实现创造条件,为按劳分配入宪奠定制度基础。
到195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将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宪法》(1975)明确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对于特定条件下可以存在的个体劳动也应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与此同时,与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分配方式确定为单一的按劳分配,《宪法》(1975)第九条第一款明确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写入宪法,这也标志着“按劳分配”入宪。
由于《宪法》(1978)在3月5日通过,晚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时间,未能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精神以宪法形式予以规范。因此,七八宪法对七五宪法所有制结构以及分配方式的修改并不大。所有制结构与七五宪法基本相同,作了简单的形式变动,实质内容并未改变,如对国家允许的个体劳动的条件作文字修改(接受安排管理的组织名称变化)。第十条继续强调“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继续提倡鼓励人民积极劳动,发挥劳动的积极作用。第四十八条为保障公民劳动权的行使以及按劳分配的有序推进,进一步要求国家继续加强对劳动生产要素的重视并作出保障,有利于按劳分配地位的进一步稳固和加深。按劳分配制度的确立以及地位的提升,体现了“生产者获得生产份额应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这一原则,其目的是实现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石。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中央认识到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压抑了社会活力,单一的分配方式削弱了人民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有制结构与分配方式应当变革。《宪法》(1982)第十一条重新确立了个体经济在所有制经济中的补充地位,国家对合法的个体经济给予保护和帮助。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开始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并确立了其在所有制经济中的补充地位。经济体制的多元化发展将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提高生产效率。《宪法》(1993)第十五条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宪法层面肯定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破除了法律障碍,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为后续财富分配提供了可能。
与此相适应分配制度方面,《宪法》(1982)第六条,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确立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而公有制在基本经济制度占据基础地位,相应地,按劳分配在分配制度中处于原则地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予以确认后,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分配制度。但鉴于此种分配方式的改革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进行,1993年宪法修正时并未对第六条作出变动,即“主体—补充”分配制度并未在宪法文本中确立。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在此期间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按劳分配“会有差别”,但“目的是共同富裕”,且这种差别是全体社会成员实现共同富裕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慢的差别,是合理的,并不是搞两极分化。因此,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制度,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按劳分配”制度与先富战略相得益彰的具体体现,也是共同富裕实现道路的必然要求。
《宪法》(1999)第六条,在八二宪法第六条的基础上增加一款,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修正时将第六条第二款挪至第一款后面形成两款。《宪法》(1999)第十一条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且国家对非公有制经经济态度仍处于监管状态,实质上没有放开。《宪法》(2004)第十一条,在九九宪法的基础上,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开始转向鼓励和支持。这一积极态度的转变,对于激发市场的活力、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益更强的促进作用,为实现更高水平的共同富裕积累资本。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下,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并存”使按劳分配主体地位仅在规范意义上予以维持,但由于国家政策对其他分配方式的支持,其他分配方式地位开始上升,按劳分配相对地位已弱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将“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改为“其他分配方式并存”,并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边缘化。1999年《宪法》修正时正式确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的地位,并首次将所有制结构与分配结构结合在一起构成第六条,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配的基本分配制度得以确立。此后,修正宪法时未对此条发生改动。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总书记立足于“新发展理念”提出创新发展和共享发展,并记载在2018年通过的《宪法》第三十二条修正案,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2018年宪法修正时并未对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和基本分配制度作出调整)。创新发展为新时代按劳分配的规范内涵确立了新方向,使得按劳分配在原有的效率目标上增加了创新目标,这一新目标在宪法中的具体体现为《宪法》(2018)第二十条对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进行奖励、第四十七条对创造性工作给予帮助。一方面,体现了当前知识、技术等要素在生产中所作的贡献越来越大,相应地,其分配占比更高。另一方面,此举使得创新者的劳动得到两次评价、参加两种分配、形成双重激励,激励科技创新,与现阶段国家对创新的迫切需要相符。共享发展要求兼顾效率与公平,以人民为中心,注重对人尊严的伦理关怀。在共同富裕方面要求将我国经济发展的物质文明成果和精神文明成果与全民共享,实现以人民为中心,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需要。
通过宪法文本的纵向对比发现。第一,我国所有制结构经历了从混合型所有制经济到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再到确立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补充地位,最后形成“主体———共同发展”的格局。总体上,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逐步上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逐步增强,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奠定了经济基础。第二,在所有制结构变化的同时,分配制度也适时进行调整。按劳分配从五四宪法未予规定,到1975年实现入宪,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地位进一步提升,九九宪法确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配的基本分配制度,为推动共同富裕的逐步实现提供良好的分配制度环境。第三,在分配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相应调整。从注重效率到“兼顾效率与公平”,再要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最后确立效率与公平同等重要的统一关系,通过对公平效率关系的不断调整更好地与分配制度相配合,从而促进更高水平共同富裕的实现。
七五宪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七八宪法第十条第一款“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带了引号,根据引号的解释规则应该按照马克思经典作家的原意进行解释。“不劳动者不得食”出自列宁的论述,强调劳动作为唯一的分配要素的重要地位。但是,由于经典作家笔下的按劳分配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即完全的公有制经济和较高的经济水平,在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具备这些条件,无法实现构建现实秩序的目的。现行宪法删掉“不劳动者不得食”,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去掉引号,表明可以在遵循按劳分配基本性质和根本目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解释。
第一,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决定其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宪法》(2018)第六条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基础是公有制,而公有制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即每个人尽自己的能力劳动,根据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制度中占据基础地位,保证了社会财产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体现。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间接保证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第二,按劳分配的根本目的决定了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邓小平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而按劳分配的根本目的是共同富裕,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的本意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相对公平统一的分配标准,提高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积累社会财富,为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因此,按劳分配的根本目的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相同,都是实现共同富裕。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一项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体现,其一切运行不能脱离社会主义的性质。另一方面,按劳分配要求对等量劳动给予等量产品,克服按照生产资料的占有份额或者等级特权标准进行分配的资产阶级分配方式的缺陷,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体现。第三,按劳分配的效率目标未与社会主义本质相悖。根据《宪法》(2018)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引出与按劳分配相关的措施,“以”后内容表达这些措施要实现的目的是提高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也即效率,可以解读为按劳分配的目标为实现效率。效率体现的是劳动投入与产出之间的相对关系,在劳动投入相同的情况下,高效率意味着高的产出。而高的产出意味着高分配,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所带来的直接结果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势必会造成社会不同个体财富积累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在社会总体财富积累不高的情况下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的。这一阶段如果舍弃效率目标,所能实现的共同富裕将是低水平的,必然与我国社会主义要求的高水平共同富裕相悖。
现行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基本经济制度同时明确应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实际上调整了按劳分配原则与所有制结构的适配关系。由此引发两个问题,第一,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否有例外存在,即能否适用其他分配方式。第二,宪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非公有制经济能否适用按劳分配。
首先,现行宪法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分配的原则地位不排除其他分配方式的存在。在经典作家的原意之下,要求公有制经济必须完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以保证社会主义社会性质,这对于七五七八宪法的解释中无可厚非。但是现行宪法突破引语规则的束缚,意味着不必受经典作家原意的限制。且在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补充建议》附件二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允许其他分配方式的存在。这与整体“主体——并存”分配格局也是相适应的。其次,非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的引入有助于强化按劳分配的原则地位。有学者认为按照明示其一、否定其余的解释规则,宪法第六条第一款在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否适用按劳分配原则时,应当排除其适用。这一定论没有结合宪法制定背景及其适用情形,太过绝对。七五、七八宪法由于引语的使用应当在经典作家的原意下解释,因按劳分配的公有制前提而排除其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适用。但是,现行宪法应当在不影响按劳分配原则地位前提下重新进行解释,不能一刀切排除。其原因在于,第一,按劳分配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将其引入非公有制经济不会诱发资本危机,反之,有利于按劳分配原则的进一步深化落实。第二,按劳分配的效率目标与非公有制经济追求发展目的不谋而合,二者结合有助于效益优化。第三,部门法立法实践中已有体现,如《劳动法》(2018)第四十六条统一规定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并没有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进行区分,实际上默许了按劳分配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存在。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地位之争实际上体现的是按劳分配与分配制结构的适配关系的调整过程。在历史梳理过程中,我国分配制度经历了从单一的按劳分配到“主体—补充”,再到“主体—共存”的发展,这一演进过程从整体上虚化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由于资本、技术等要素的强势地位使得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比重过低,不仅未遵循宪法确立的按劳分配主体地位,也造成了现实分配不公平困境。因此,在分配制度改革的趋势下按劳分配主体地位应当得到回归。
第一,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关键在于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基本分配制度形成以来国家政策更加关注其他分配方式,对按劳分配重视不够。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的地位变化是在整体分配制度中的一种相对变化状态,不具备独立变化的能力。根据所有制决定分配制的观点,公有制主体地位决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按劳分配主体地位取得来源于这一推导,而推论不具备独立于定理的规范意义,因此按劳分配主体地位不具备独立的规范意义,不能脱离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去讨论。换言之,只要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那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自然不会动摇。第二,优化按劳分配在分配结构中的表现形式以保障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有优势,是“量”和“质”综合优势,不能简单以数量或规模作为主体地位的表现形式。基于此,按劳分配主体地位不能简单依靠劳动要素的数量占比此种单一表现形式确定,应当保证劳动要素在总的分配要素中占据“量”和“质”的优势才能保障其主体地位。第三,完善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方式的共存机制以确保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实现。其他分配方式并存提高了其他生产要素的分配地位,由于资源有限性和稀缺性更容易引发权力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从而危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当务之急是健全和完善不同分配要素的分配标准及分配方式之间共存机制。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扩大了除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范围,并确立贡献评价机制。此外,还应协调再分配的调节力度、重视第三次分配的补充作用,健全完善按劳分配基础性地位下的多种分配制度的并存机制。
在我国分配制度的宪法变革中,分配制度变化实际上反应了公平与效率的紧张关系。太过注重效率的分配制度无法及时应对市场失灵产生的风险,过于追求公平的分配制度又会打击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与经济发展适配的分配制度势必要求公平与效率关系准确定位。
第一,公平与效率关系定位应当立足于按劳分配制度性质体现,落脚于共同富裕的实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分配制度在不同阶段与生产力发展即社会分配状况相适应而应当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贯彻落实应当立足于按劳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共同富裕,按劳分配要求分配既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促进生产,又要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带来贫富悬殊,实际上追求的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与共同富裕的终极目标一脉相承,因而公平与效率关系定位也应以共同富裕的实现为目标。第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地位,既要做大蛋糕,又要分好蛋糕。在分配制度发展变化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经历了二者兼顾到有优先顺位的安排,再到不同分配方式侧重不同,最后确立“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的关系格局。二者关系的不断调整不仅与我国当时分配制度相适应,亦是与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正确选择。党的十八大强调共同富裕要共享发展成果,共享发展要求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是新时代对于公平效率统一关系的正确定位。具体而言,在现有的“主体———共存”分配制度下,不能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割裂开来,亦不能认为扩大公平必然有损效率,提高效率必然有损公平,二者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而是融合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此外,分好蛋糕的前提是做大蛋糕,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基础。因此,公平与效率关系变革同时还要注重发展,从而推动更高水平的共同富裕的实现。
第一,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建国初期,毛泽东为巩固工农联盟的地位,初步提出使农民群众走上共同富裕道路,但只是零星概念的提出,在当时并没有系统化阐述。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围绕社会主义的本质重提共同富裕,并提出先富带后富的系统化共富策略。在南方谈话中,其又将共同富裕体系解释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并强调物质基础在共同富裕的重要地位,反对将共同富裕与平均主义相挂钩,是一种高水平的共富观。进入新时代,习总书记将共同富裕与党的执政基础挂钩,将其提上政治高度,并在新发展理念的基础上引入创新发展和共享发展,为共同富裕注入新时代内涵。而新时代共同富裕可以从“共同”和“富裕”两个维度进行解构,“共同”一是要求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这确实意味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可能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二是说明共同富裕是一个渐进式的阶段性过程,要分阶段按目标进行,无法一蹴而就,要做好长期准备。“富裕”在形式方面要求不能是平均主义上的均贫富,而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要求完全平均和同步富裕,势必导致共同贫穷。“富裕”在内容方面要求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富裕,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在共同富裕的早期阶段,“先富带后富”的策略更加注重富裕维度,忽略了“共同”的要求,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新时代,应当在富裕维度和共同维度协同发展的同时,侧重共同维度的回调,逐步实现全体人民以人为本的更高水平的共同富裕。
第二,我国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其根本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经典意义按劳分配概念最早可以回溯至马克思所著《哥达纲领批判》,其认为按劳所得指每一个生产者给予社会的劳动量作各项扣除后以另一种形式从社会领回的。按劳所得将分配标准统一为劳动保障了分配的平等,但是由于不同生产者在劳动能力、智力方面存在天然差异,导致对于同一劳动分配的财富会有差异,造成事实上不平等的结果,使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权变质为“资产阶级权利”。但是,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接着,列宁在马克思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按照每个人的劳动量进行分配”,以及“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的产品”,形成了按劳分配的原型。最后,斯大林提出,社会主义并不代表每个人都“领取同样的和同等数量的产品”,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实行“按自己的劳动来领取工作报酬”,进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通过对经典作家解读,可以发现,按劳分配两方面性质,一是按劳分配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产生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并不意味着其是一种资产阶级权利,其因服务于共同富裕目标而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二是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一致要求克服平均主义,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保证社会成员物质、精神生活水平的逐步共同提高,而按劳分配正是通过发展生产力为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基础的保障方式。
第一,回归宪法原意的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和保障。宪法规范下的分配制度体现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回归宪法原意,重新认识按劳分配规范与其他宪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发挥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础和保障性作用。在现行宪法文本中横向分析,第一条规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国体,后面几条规定了我国国体所决定的政体以及基本政治制度。第六条同时规定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基本经济制度及分配制度,是对我国国体的体现,与我国政体及基本政治制度协调共同保证社会主义性质,是共同富裕本质要求。第十四条第一款确立了按劳分配的效率目标,是对第六条的延伸和具体指引,由此在总纲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分配制度体系。第四十二条将劳动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要求国家为公民劳动权的实现提供经济保障基础。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权,第四十五条赋予丧失劳动能力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力,这一系列权利赋予实现对按劳分配“劳”的保障,对于按劳分配制度的落实提供了宪法基础。通过总纲和分则按劳分配制度的协同配合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宪法保障。
第二,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同时完善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为新发展理念下共同富裕的稳步推进奠定基础。习近平总书记讲话提出共同富裕的实现应伴随高质量发展,亦要构建不同类型分配方式配合的分配制度安排。因此,要实现高水平的共同富裕,需要厘清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坚持初次分配中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反向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如通过实行最低工资保障、设计合理工资增长机制等方式提高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以促进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其次,要注意发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协同关系,政府要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调整调节力度,既要防止调节力度过弱无法应对市场失灵,又要防止调节力度过强抑制社会活力,导致养懒汉现象加剧。最后,三次分配在整体分配制度中只能起补充和缓解作用,不能过分夸大三次分配的地位和作用。以慈善公益事业为主的第三次分配不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国民收入分配方式,是基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另一种基于自由意志选择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游离于市场和政府第三域外,依靠道德上约束难以有效规制。因此,要注重对第三次分配的法律规制与促进。在《慈善法》《信托法》方面,通过厘清慈善信托内涵,建立有效慈善信托法律制度、建构立体式慈善信托监督体系来调和慈善信托各方利益冲突,使得慈善信托制度更好地促进第三次分配。在税法方面,通过施行个人捐赠税收优惠等基础性制度,发挥个人和企业的主观能动性,使三次分配以更加微观、更加灵活、更具有针对性的方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以应对再分配调节缺陷。通过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制度协调配套,更好地发挥市场、政府、社会、家庭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形成橄榄型的分配结构,点面结合的收入分配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实现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共同提高的高水平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