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闯,李 琳
(1.南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南阳 473000;2.南阳农业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随着农村社会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和青壮年劳动力持续性的乡城流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已经变成以老年人为主体的老龄化社会。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到了23.81%,比城镇老年人比例高出了7.99%;65岁及以上的农村老人占到了17.72%,比城镇65岁老年人高出6.61%。农村老龄化社会治理面临的最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有效解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问题。然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仍然凸显,无法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尤其是家庭赡养在农村社会老年保障中仍然面临着一定程度的缺位,使得老年人无论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还是情感慰藉均面临诸多不足。
家庭赡养作为由子女承担主要养老责任的家庭代际支持行为,不仅是我国农村社会传统的养老供给方式,也是当今社会子女应该履行的道德责任和法定义务。根据老年人群老年生活的基本需求,家庭赡养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三个层面。老年人群能够获得家庭赡养行为的理想状态应该是物质生活保障充足,生活照料全面,情感慰藉充分。然而随着我国农村社会人口老龄化的持续性加深,家庭核心化价值取向凸显、年轻人持续性乡城流动等导致农村社会传统的家庭赡养,逐步呈现出不充分不均衡等赡养供给不足的不良社会现象。赡养不足是指子女没有完整地履行养老责任或没有满足老年人对养老的基本需求[1],在农村社会家庭赡养的具体实践中表现为经济支持赡养不尽力,生活照料赡养不尽责,精神赡养不尽心。
随着年龄的渐长,农村社会老年人参与劳动的能力逐步降低,通过劳动获得充足经济支持的能力不断下降。在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相对较低的客观约束下,子代为亲代提供稳定充分的经济支持是老年人获得高质量老年生活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然而当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社会的家庭中子代能够提供的物质经济支持保障并不充分,一般情况下,仅仅局限于有饭吃、有衣穿、有床睡等最低层次的物质保障需求,无法满足老年人更高的经济性物质需求。而且在部分农村家庭中的子代在家庭赡养中呈现出经济性物质保障供给匮乏以及经济物质性的逆向供给问题,部分家庭的老年人不仅无法从子代获得基本的经济性物质保障支持,相反,需要依靠自身长期劳动的经济积累以及当下的长时间重负荷劳动支持子代的物质保障和生活需要。
随着老年人的高龄化、慢性病化、患病化、失能半失能等现象逐步增多,农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需求不断增长。据《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18)》数据显示,2000-2015年间,农村老年人照料和护理的需求比例由6.2%上升至16.5%,需求增长了10.3%[2]。但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中的生活照料资源并没有同步增加。相反,随着乡城人口持续性流动和子代远距离居住导致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生活照料资源趋于显著下降趋势,即使在老年人处于患病失能状态等特殊时期亟需家庭生活照料资源支持时也难以获得及时充分的家庭生活照料。在农村社会调查发现,农村老人并不惧怕老,更不惧怕死,而惧怕处于长期患病失去自我照料能力时的无人照料。农村老人最惧怕的是得了“拉秧子病”,活着受罪,死又死不了,不仅个人受尽病痛折磨而且给子女带来无尽的麻烦。农村老人最渴望“走”的时候能够“干干净净”,最好是暴病而死,这样既不给子女留麻烦,也不让自己遭罪,既不让子女讨厌,还会让子女留念想。在老人患病期间应该是其最脆弱的时候,但却没有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以及缺乏对失去自我生活照料能力缺失老人的精心照料,对老年人的内心产生巨大的打击。
精神赡养是指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使被赡养人得到更多的温暖,享受到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等[3]。精神赡养并不是物质赡养、生活赡养之上的更高层次的赡养,而是与物质赡养、生活赡养供给同步产生的赡养需求,理想养老行为实践离不开对精神养老层面的考量。而在缺失精神赡养的情况下,老人的无用感、无助感、孤独感、被抛弃感无形中被放大,容易产生各种心理疾病,甚至产生自杀行为。尤其是缺乏完全自主行动能力的老人的日常生活场域从公共社会空间撤退至家庭生活空间时,家庭成员对老人的尊重、关怀、爱护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正所谓:“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然而当前我国农村社会老人精神赡养的匮乏缺失较为凸显,子代在老年人精神赡养上的不尽心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精神赡养的不尽心不仅表现在子代缺乏与老人之间的相互交流、情感的支持,还表现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对老人的基本尊重。在家庭内部子代自主权不断提升的同时,亲代随着身体机能的降低自主权开始下降,在家庭中地位不断弱化。在以子代为核心家庭的家庭环境中难以将老人置于家庭成员中的平等地位对待,缺乏对老人的基本尊重,关怀与爱护。部分子代把同住老人当作免费保姆来使用,把老人对子女和孙辈的关爱、奉献当成是理所当然的付出,稍不如意就不给老人好脸色。老人在家庭中缺乏基本的话语权,子代完全按照个人意愿安排家庭生活中的一切决策。比如在吃饭的时候,不会去尊重亲代的意愿,子代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吃什么,根本不会征求亲代的意见。当家庭中由于生活观念发生矛盾冲突时,缺乏对老人的包容忍让与关爱,一味指责老人。尤其是当老人缺乏行动自理能力时,就把老人置于无用的、麻烦的角色进行对待,让老人倍感孤独。在调查中老人普遍反映:“年纪大了,没用了”“人老了虽然没有大用,无法为家庭做贡献,但也有小用。在家庭里接送孩子,给孩子做口热饭,大人不在家的时候陪陪孩子不也是贡献?即使是一个保姆,还得给钱呢。”但子代会把亲代为子代的付出视作理所当然,而如果老人的行为不符合子代的期望和要求,却经常会遭到子代的不满和指责,并没有给予老人一种明显的尊重、关怀和爱护。子代原本是亲代获得情感慰藉支持的最重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却成了亲代精神危机的重要来源。
中国家庭的代际关系是一种不同于西方接力模式的反馈模式,即甲代抚养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养丙代,丙代赡养乙代,形成代际之间紧密的责任伦理和情感关联[4]。然而在孝道价值观念的认知偏差以及核心家庭利益取向凸显的共同作用下,反馈式家庭赡养模式遭遇到严重危机。孝道价值观念的认知偏差,首先体现在年轻人认为的孝顺就是保障老人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的低层次物质性生活需求,缺乏对传统孝道价值观念中的老人日常生活照料和陪伴等情感慰藉需要的满足。其次,孝道实践的工具性。传统价值观念中的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行为正向孝道实践的工具性转变。如果子代认为亲代并没有承担起应有的抚养责任或者在个人成长过程中对个人的帮助有限或将会弱化个体的赡养责任,影响孝道行为的践行。子代赡养父母并不是根据血缘关系和能力大小,而是根据亲代可交换的互惠性资源的多少,把亲代对个人生活的帮助作为履行孝道行为的前提条件。当亲代失去了劳动能力,不能再为子代创造经济价值以及其他功能性价值时,亲代就成为了无用负担[5]。当部分子代把亲代置于功利化的工具价值取向,当亲代有用时,代际关系温情脉脉,对老年人无限制索取,甚至无偿占有老年人财产。当亲代无用时,缺乏足够的互惠性交换资源需要照料时,则把亲代利益放置一旁,减少或者无视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义务。再者,子代核心家庭利益取向行为凸显。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家庭结构从传统的大家庭向核心家庭结构转变,传统的以父子关系为核心的纵向家庭关系让位于以夫妻关系为核心的横向家庭关系,使得家庭内部亲代的权力资源逐步降低,子代中女性的权力地位稳步上升。稳步上升的女性权力让女性父母能够获得更多赡养资源的同时,对男性父母家庭赡养具有显著的破坏性。尤其是在资源有限的约束下,核心家庭内部资源的分配倾向于服从核心家庭利益需要而不是大家庭利益需要。子代在维护核心家庭利益和在对下一代的无限付出中直接弱化了对亲代的家庭赡养支持,亲代能够从家庭内部获得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越少。而且由于当前农村社会竞争压力增大,青年人群消费主义盛行,价值观念迷失、个人利己主义、盲目攀比不正之风以及代际关系下沉等都在不断挑战着子代的孝心孝行。
家庭赡养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既有孝道价值观念偏差导致的主观上的疏忽或者不愿意赡养,也有客观上的能力不足导致的无力赡养。一方面,以善侍父母为核心的孝道观念在青年人群体中依然得到高度肯定[6]。大多数农村居民并不否认或者抗拒自身的赡养义务,主观上认同尽孝。另一方面,子代在经济、生活、工作、事业的压力等客观因素阻碍了赡养义务的充分实现,家庭赡养的时间、心理、机会成本使得子代对亲代的家庭赡养成了一件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事。这就说明家庭赡养不足并不仅仅是孝道的问题,还有年轻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困境导致个体在代际支持中有心无力。而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又进一步加剧了子代在老年赡养中容易陷入客观上的能力不足,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家庭赡养功能的发挥。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能力,减少对家庭赡养的依赖,减轻子代家庭赡养的经济生活负担,给予子代更多的喘息机会,构建和谐的代际关系,而且能够让子女因为较高水平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使其不必过于担心个人未来生活,减少因为对亲代长期生活照料而使个人生活陷入困境的可能性,使其主观上愿意投入更多的时间、金钱、情感资源赡养老人。如果因为对亲代的长期照料等赡养行为而完全改变了子代的家庭生活,使其正常生活陷入困境,必然会影响主观上的赡养意愿以及客观上的赡养能力。当子女缺乏家庭赡养能力或者因赡养父母而对核心家庭造成巨大困境的情况下,并不利于家庭赡养功能的长期实现。
虽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了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样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是现有法律制度缺乏赡养行为的具体标准以及对子女不承担赡养行为责任后果的明确性规定,在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有效措施维护老人权利。尤其是对于精神赡养缺失如何救济缺乏明确性规定。虽然家庭赡养制度规定了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但是没有明确的赡养标准。虽然明确了家庭赡养的监督主体,但是监督约束机制不敏感甚至完全缺失,很难保障法律的有效性,使得法律执行缺乏操作性[7]。即使能够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老年人的物质生活保障,但却无法有效解决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支持需求。而且当在农村社会有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出现时,缺乏一种有效的制度措施阻止赡养不足的不良行为。相关部门缺乏积极主动作为的行为实践,一般奉行的是不告不究,缺乏主动介入干预不赡养老人行为的动力和主动性,缺乏对不承担赡养义务子代行为有效的约束能力。没有履行家庭赡养义务却未遭到任何惩罚或者道德谴责时不仅会纵容子代的赡养不足行为,而且会对社区内其他成员形成不良的行为示范,使得部分道德缺陷的子代倾向于放弃老年人的赡养责任。
传统农村社会家庭赡养功能的充分发挥依赖于传统农村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尊老敬老爱老的孝道文化和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然而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迁过程中,农村社会正在形成一种不利于老年人的社会道德舆论环境和价值观念。在农村社会的价值体系里已经呈现了“老人要会做老人,要懂得子女的难处,要为子女着想”等,否则就是“不会做老人”[8]。当家庭赡养不足行为显现时,人们并不会去指责子女的不当行为,而是认为事情总是复杂的,不履行养老责任是有原因的。处于家庭赡养困境中的老年人无法获得充足的家庭赡养,要么是曾经对子女不好,要么是要求太高、不会为子女考虑才落得如此下场。当社会舆论发生转变,明显把老人置于一种不利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在子女没有履行家庭赡养的责任和义务时,也不再遭到村庄社区内他人的谴责和唾弃,也不会对子女形成心理负担和舆论压力。农村社会正形成一种不利于老人的社会环境使得子代的不赡养行为缺少了一定程度的不道德性,消解了家庭赡养的责任和义务。
虽然家庭养老功能在不断弱化,完全依赖于家庭赡养不具有可持续性,但是家庭赡养作为我国农村社会传统的方式养老仍然是农村社会老人最基本最信赖最可靠的养老方式。家庭赡养供给不足会不断增加个体老年人在日常生活、生产、交往层面的风险,不仅不利于老年人有质量有尊严的享受老年生活,而且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农村家庭赡养不足的有效治理需要不断弘扬农村孝道文化,构建和谐代际关系;完善农村家庭赡养法律制度和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倡导提升老年人的自我保障能力。
家庭赡养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子女赡养功能的发挥,子女赡养功能的发挥需要弘扬传统孝道文化、构建和谐代际关系。孝道文化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孝道文化的弘扬不仅依赖血缘关系的客观存在,还在全社会培育养老、敬老、孝老的良好社会风尚,需要在家庭内部构建良好的代际关系以及解决子代现实生活中的困境等。
首先,要破除对老年人群固有的错误认知。子代和社会大众不要把老年人置于弱势、无助、无用的不利地位和处境,坚决摒弃把老年人当成个人和社会的负担、包袱、累赘的错误价值观念。要引导全社会树立老年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发展成果共享者的理念。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尊重老人,承认老人的价值,让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道德蔚然成风,通过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滋养家庭赡养的道德传统。要对个别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道德规范的不赡养老人行为进行正面引导,赡养父母是子女的道德责任也是法律义务[9]。其次,强化子代的赡养责任感。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持续性流动给予了年轻人更多成长和发展的机会,部分青年人在亲代扶持下已经融入城市化发展进城中,但是却忽视了其本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处于赡养长期缺位状态。子代的长期缺位使得无代际支持的农村老人家庭赡养不足凸显。虽然当前家庭赡养的确面临着诸多困境,但从个人责任感的角度,不宜一味强调,依靠家庭养老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必须强化家庭在老人赡养中的主体性责任。最后,提升家庭赡养能力,避免陷入家庭赡养困境。当然对于家庭赡养不足要区分有能力的主观赡养不足和无能力的客观赡养不足。对于由于生活压力而导致的客观上的能力缺失以至于赡养不足仅仅依赖于孝道、和谐的代际关系可能难以有效解决赡养不足,还需要国家的积极介入,不断提升子代的家庭赡养能力。当子代的家庭赡养行为给个体或者核心家庭生活造成具体的压力和生活负担,仅仅进行道德上的指责是无意义的。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当久病的老人将要拖垮子代的生活时,赡养不足行为的发生就不足为奇。只有通过有效的家庭支持制度加强对照顾者的支援力度,不断提升家庭赡养能力,支持家庭照顾者避免陷入不利的生存环境才能构建核心的家庭代际关系进而减少家庭赡养不足发生的概率。
完善家庭赡养法律制度是治理农村家庭赡养不足的重要保障。完善农村家庭赡养法律制度建设,不仅通过法律制度规范子代赡养责任,而且要对不赡养的行为进行惩罚。当然在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对子代客观上的赡养能力不足与主观上的疏于照顾或者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严格区分开来。针对缺乏主观赡养意愿导致的家庭赡养不足,除了需要继续弘扬传统孝道文化、构建和谐家庭代际关系,还需要通过完善老年人家庭赡养法律制度,进一步抑制子代对家庭赡养责任的忽视和不作为,重塑家庭赡养功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传统孝道功能的发挥并不单纯是一种内心的认同和自律,还依赖于外在的强制力约束不履行赡养的行为。虽然解决家庭赡养问题关键需要转变子代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使其认识到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孝心孝行的践行。但当家庭赡养的道德底线遭遇失守,只能让法律守卫赡养义务的最后底线。法律制度虽然无法让子代发自内心地爱老敬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但却能有效降低子代客观上的赡养不足行为。相关法律制度不仅要在文本上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而且要督促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以及制定对未履行赡养义务者的惩罚措施。家庭赡养关系不能仅仅限定于属于家庭内部的私事,要从家庭内部上升为家庭外的公共事务。相关部门对于具有完全赡养能力子代的不赡养行为要积极主动作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情节严重的,要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在就业、贷款、子女入学层面等进行限制,也可以通过降低信用等级、冻结财产,追究刑事责任等约束机制倒逼子代赡养义务的履行。
家庭赡养不足现象的凸显不仅有子代主观上孝道观念认知偏差而导致的赡养意愿不足,也有客观上赡养资源匮乏而导致的赡养能力不足。无论是子代赡养资源匮乏导致的客观赡养能力不足,还是孝道认知偏差导致主观上的无意赡养都将会使得失去行动能力和自我生活照料能力的老年人陷入日常生活困境。为了避免老年人因失去经济支持、生活照料保障陷入生活困境,政府必须承担基本的养老保障责任。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维护农村社会老年人基本养老权益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治理缓解农村子代家庭赡养不足行为的重要支持。政府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缓解老年人因家庭赡养能力不足导致的生活贫困和照料困局,而且能够有效缓解子代因家庭赡养资源不足导致的赡养压力。家庭赡养虽然是子代的法律责任,但是家庭赡养义务的实现是建立在子代赡养能力的基础之上的。当子代无法承受赡养行为给其带来的经济生活的压力,就可能选择逃避赡养责任,赡养不足也就不足为奇。家庭赡养不足的行为不能仅仅归结于子代赡养行为上的道德瑕疵,一味指责子代的不道德行为,这无助于有效改变改变老年人的养老困境。而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仅能够不断缩小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维护社会公平,为农村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供给,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基本兜底作用,而且能够为家庭赡养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有效缓解子代因家庭赡养资源匮乏导致赡养不足,最终实现家庭赡养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协力配合。
提高老人生活质量,就需要降低在年老时对子女家庭赡养行为的高度依赖。虽然养儿防老是传统农村社会的主流养老观念,但是在家庭赡养供给的过程中亲代不能形成对子代严重的依赖性心理。老年人要改变老人无用的自我心理暗示,要以积极老龄化的思维积极参与个体的老龄化过程,不断增加个人在老年生活中的主体性,提升在经济保障、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支持层面的自我保障能力。首先,老年人要改变对个人无用的负面性评价。老年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不应带有弱者的标签,更应该彰显社会贡献者的标签、家庭贡献者的标签[10]。但是无论家庭内部还是家庭外部对老年人的认知强调更多的是家庭社会的负担,而不是彰显其曾经的贡献。其次,积极推动农村老人的健康老龄化。老年人树立起来健康老龄化的意识,不仅可以提升农村老年人的自我生活照料能力,弱化对家庭养老的依赖,而且能够彰显个人在老年生活中的主体性。健康老龄化过程是每一位老年人都希望的,不健康的老龄化不仅无法生活自理而且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个体化身体的衰老是一个自然地过程。推动个体的健康老龄化过程,减少因身体机能受损而产生的对家庭成员的长期性依赖。再者,强化老年人的自我储蓄意识。老年人要有储蓄积累的意识,实现有备而老,谨防老年群体在具备行为能力时陷入对子代的无限付出中。老人要在家庭整体利益实现和个人利益保障层面实现利益均衡,不能失去自我。最后,提升老年人的信息化素养,消除老年人的信息化壁垒,通过网络社会实现老年人群精神上的自我慰藉,减少因社会交往减少而导致的情感慰藉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