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卡德原理在杀人案件性质认定中的应用
——以L市“10·30”案件为例

2022-02-04 14:18:46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卡德侦查人员犯罪行为

侯 明

(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河南 郑州 450046)

2015 年10 月30 日,L 市郊区某路口,一辆白色越野车与一辆停靠在右前方路边的货车相撞。驾驶员李某受轻微伤,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赵某(李某的前妻)当场死亡,车辆严重受损。民警赶赴现场后,初步认定为交通意外事件,李某超速驾驶负主要责任,大货车车主违章停车负次要责任,死者赵某无责。11 月5 日死者赵某亲属报案称:赵某系人为制造车祸致死,要求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这到底是一起意外事件、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还是一起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案件?各方都期待一个客观公正的真相和结果。

侦查工作是整个诉讼活动的第一步,对于案件的定性不仅关系到侦查方向的选择、范围的确定、措施的应用,更关系到人民群众所期盼的公平正义。在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应该坚定地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依据洛卡德物质转移原理,科学严谨地勘验实体空间的现场,同时注重提取与案件相关的视频信息、基站信息、通信信息、金融数据信息及其他电磁痕迹信息,挖掘更多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为案件的准确定性提供依据,厘清此罪与彼罪,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一、杀人案件定性的理论依据

(一)洛卡德原理在大数据时代的新内涵

20世纪初,著名的侦查学家洛卡德提出物质交换原理,即作案人在特定的动机驱使下,在特定场所实施特定行为过程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体在力的作用下因接触而发生成分转移。洛卡德原理也被称为物质交换原理或者物质转移原理。

在大数据时代,犯罪方式、手段和作案工具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仅勘验实体现场的犯罪痕迹不足以反映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变化。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只要是不依赖人类的意识能够独立存在的、且可以被人类意识所反映的一切客观存在,都可以被称为物质。侦查工作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从最早的人体测量到指纹信息再到DNA生物信息的识别与认定,都体现出人类对于物质认知的进一步丰富。在大数据时代,行为人活动过程中留下的电磁痕迹也应该属于物质,其满足了客观存在和能被人类感知的条件。因此,洛卡德原理的应用应充分考虑数据信息作为物质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

(二)侦查循环理论

大部分侦查行为发生在犯罪行为之后,因此在开展侦查活动时,要面对问题提出我们的侦查假设,作出相应的推论。依据刑事侦查P-H-D循环理论,我们可以分三部分对文章开头的案件进行分析:首先,明确目前的问题(Problem),即通过现场情况来判断现场的性质。第二,提出三种假设(Hypothesis),即意外事件、交通肇事或者刑事案件,每一种假设都会存在肯定和否定的碰撞。第三,作出合理推断(Deduction),即判断是意外事件还是刑事案件。

侦查人员在法官宣判之前对案件的性质进行比较准确的定性,对诉讼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案件的侦查过程就是在证据的支撑下不断试错的判断过程。对证据合理的判断为案件正确定性打下基础,而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可以为侦查人员指明正确的侦查方向,科学、合理、高效地发现并搜集犯罪证据,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了解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制定合理的抓捕计划,为诉讼的顺利开展做好准备工作。

二、大数据时代洛卡德原理在案件定性中的具体应用

杀人案件在所有的刑事案件当中性质最为严重,且同大部分刑事案件一样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此外,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往往发生在犯罪行为之后,自然和人为因素都造成了收集和固定犯罪证据困难。但是,杀人案件的作案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定会留下痕迹。这些痕迹不仅包含作案人本身的生物信息,还包含与作案人本身相伴随的数据信息。

杀人案件性质认定需要完整的信息来解决以下问题:有人身死亡的现场是否就是杀人案件的犯罪现场?如果是犯罪现场,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杀人行为的发生?如果有杀人行为的发生,那么是何人而为?侦查逻辑的逆向性,决定了我们要进行溯因推理。在推理的过程中有可能陷入一种循环逻辑的僵局。解决僵局的最佳办法就是要对每一个侦查假设尽可能地穷尽一切证据信息。所以,洛卡德原理在大数据时代的拓展应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确定有无犯罪行为发生

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所适用的“疑罪从无”是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我们对于“疑”似案件的现场却不可以作出“从无”的结论。理由很明显,很多刑事案件现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我们只能对疑似案件现场提出问题: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所做的侦查假设必须是对抗性的两个选择:无或有。在这两种侦查思维的指引下,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目的是既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嫌疑人。文章中所提到的案例,关于“有无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无”或“有”的侦查假设。针对无犯罪行为发生的侦查假设,给出的溯因推理会是:驾驶员李某夜晚超速驾车,出于疲劳、分神、视野不清、车况不佳或其他原因,车头右方追尾前方停靠在马路右边的货车,造成副驾驶位置乘坐人员赵某当场死亡。另一种假设就是有犯罪行为发生。通常,驾驶员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遇见前方障碍物时会踩刹车,向没有危险的方向打方向盘。然而现场没有这些痕迹,这是反常之处。因此,有犯罪行为发生的假设成立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二)确定车祸现场是否为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可以是实体空间,也可以是网络空间。该案件发生的空间虽然不是网络空间,但是李某在网络空间所留下的电磁痕迹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也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虽然侦查行为多发生在犯罪行为之后,具有滞后性,但大数据时代,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间段的行为发生地和犯罪过程都有可能被记录下来。这种记录可以是通过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与犯罪现场基站信号交互留下的电磁痕迹,也可以是视频记录。将电磁痕迹归纳到物质当中,是对洛卡德原理的丰富应用,也有助于现场重建、佐证现场勘验结论。

该案侦查人员调取的视频信息显示:案发时间段,案发路段路灯状况良好,车辆稀少,案发地点距离红绿灯仅36米,李某车辆前方除右边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外,无其他威胁或障碍物。驾驶员李某径直撞向停靠在右边的大货车尾部。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警大队依法委托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驾驶的越野车车辆状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车发生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方向盘正常。这起表面是车祸的事故,溯因推理过程却明显得不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的结论。

(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

杀人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要锁定犯罪嫌疑人,需从两个方面入手分析:一方面,确定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关系;另一方面,确定作案动机与目的以及和动机相吻合的证据。

首先,分析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关系是抽象的,而物质是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在何时何地有过接触,又留下了哪些痕迹,有无具体信息支撑,都是侦查阶段要查明的事实。要了解两人的具体关系,可通过公安内网调取公安户籍信息、民政婚姻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通过通信信息调查两者之间的关系,还可以调查访问知情人获取信息。本案中,通过调查李某和赵某的户籍信息和婚姻登记信息得知,赵某是李某的第二任前妻,两人关系并不好。

其次,利用证据提升动机推断的客观性。嫌疑人的动机多为一种内心的活动,是驱使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的总和。要判断嫌疑人是否有作案动机,不能凭空臆想,而是应该让证据“说话”。侦查人员既然没有办法从现场勘查获取的信息中得出李某不具备作案动机的结论,就要收集证据证明另外的侦查假设:李某具备作案动机,想要实现特定的作案目的。通过调查、提取并梳理李某的驾驶习惯、经济状况信息、购买保险的保单信息、行车路线信息等,发现了相关证据。证据一:经对李某驾驶越野车的卡口信息进行侦查发现,李某和赵某没有系安全带的习惯,案发前李某突然改变不系安全带的习惯。证据二:李某债台高筑,工资停发,入不敷出。证据三:从李某与赵某结婚到案发前,两人相处六年多的时间,没有买保险的习惯,却在案发前经济极度窘困的情况下,花数千元给赵某购买“交通意外保险”。证据四:侦查李某通信信息发现,案发前,李某不仅有新婚妻子,还有新的情人。在案发之前需要解决的最大困难就是经济问题,而赵某并没有特殊的财力帮助他脱困。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仍然选择和赵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经常共同驾车出行,并多次驾车经过案发地点。

(四)利用获取的物证,开展侦查讯问,获取新的证供

侦查人员根据所掌握的物证信息,精心准备讯问策略,用政策教化,用亲情感动,适时出示证据,彻底突破了嫌疑人李某的心理防线,最后获取了李某利用交通工具制造车祸、骗保杀人的犯罪供述。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对于任何犯罪现场的勘验,都要考虑与犯罪行为人伴随的显性痕迹物证和隐性的电磁痕迹物证。在该案件侦查过程中,现场的视频影像、银行卡的数据信息、证券公司的账户信息、嫌疑人的通信信息等的提取,都是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的丰富应用,都在补充着侦查人员作出每次正确的推断所需要的信息。只有在信息量有保障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在回溯案件真相时作出更合理的分析判断。

在该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侦查人员综合运用洛卡德原理,收集了证明李某杀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使正义得到伸张,罪恶受到惩处。最终犯罪嫌疑人李某被L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三、洛卡德原理的运用对命案定性工作的启示

(一)牢记刑侦工作使命,践行群众路线

刑侦工作的使命是侦查破案,使罪行受到应有的惩罚,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上,采取“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即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1]。命案侦查工作的群众路线体现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命案的线索来源有可能是人民群众提供的,命案的现场最早的保护工作也可能是人民群众完成的。命案现场勘验、检查中的现场访问工作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帮助。群众可以根据其自身对案件的感受,为侦查工作者提供宝贵的“心理映像痕迹”,而这种珍贵的心理痕迹,很有可能成为侦破案件的重大突破口。这样做能够抓住战机,把积极侦查的功能更加成功地转化为及时破案的结果,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和正义的需求,让人民群众将这种公平正义传播开来,共筑伟大和谐的中国梦。这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二)守住执法为民初心,积极侦查、及时破案

洛卡德原理告诉我们,犯罪行为必定在实体空间或虚拟空间留下犯罪痕迹。即使作案人对犯罪现场进行伪装或者破坏,也必然会留下伪装或破坏的痕迹。理想状态下,侦查人员应该依据客观事实,科学、全面、理性地回溯推理,对犯罪现场进行科学合理的重建。现场物证勘验必须与时间赛跑,否则,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作案人留下的痕迹极有可能遭到破坏。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电磁痕迹物证的提取也要做到合法、及时和完整,避免电子证据受存储介质的容量及质量影响,造成证据流失或者损毁。只有积极侦查,及时到达案发现场,才有可能在打击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掌握充分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获取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奥古斯丁如是说。侦查工作要及时查清事实,打击犯罪行为,守住执法为民的初心。

(三)完善证据提取制度,建立“证据中心”的理念

我们已经目睹了世界范围内数据量的爆炸式增长。大数据的发展已经在各个领域达到了爆炸的临界点,并且数字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与传播也使自身的增长进一步加快。数据已经融入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并且已经成为重要的产能因素[2]。侦查机关需要从海量信息中捕获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价值的信息。侦查部门亟须对海量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发现、提取、固定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排他性的合法证据。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的提取不仅和硬件相关,也和人才因素相关,构建能够胜任数据时代利用信息进行合成作战的人才梯队,使证据采集工作更为完善。

另外,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中心”的理念,要坚持用事实说话,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要改变过去“口供为王”的理念,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把“证据为王”的理念落到实处,把“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转变为“从证到供”的侦查模式,用完整、合法、排他的证据链还原案件的真相。

(四)树立“为审判服务”的侦查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倒逼侦查人员转变观念,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依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的证明观[3]。

尽管在现实中,审判前的案卷全卷移送、庭前会议都仍然没有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完全一致,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势在必行的,它不仅对证据的标准有了更高的要求,也对侦查机关在大数据时代发现证据、获取证据、存储证据的方法、能力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法、完整、排他的证据能够经得起法庭审判的考验,可以更好地还原案件真相,真正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和正义。建议公安机关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侦查初期,同检方和法院办案人员沟通,听取检方和法院对于收集证据、完善证据方面的建议,为顺利开展诉讼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讯问嫌疑人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确保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客观真实性;开庭审理期间,可以安排专案民警出庭质证,以确保在法官主导的庭审之下,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让证据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也为之后的侦查取证工作积累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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