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铁路巡警警费的形成

2022-07-05 03:40王占西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巡警警务铁路

王占西

(郑州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4)

巡警制度的建立通常被认为是近代政府治理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一大标志。铁路警察作为执行国家权力的机关,应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但近代中国路政实权掌握在地方大员手中,并受到列强的干涉,国家政权在执行国家职能时缺乏权威,国家权力逐渐下移,因而近代中国铁路警政的特点是“各自为政”。这种结果的出现,除上层架构未能完善之外,警费的支绌无疑是铁路警政未能统一的一大原因。学术界对清末时期铁路警察的形成及探讨已有不少研究成果①翟程的《光绪朝晚期的警务》(《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认为,河南巡抚在河南省内铁路设立铁路巡警的目的在于减轻地方防营的压力。王占西的《清末新政与中国铁路警政的初创》(《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认为,清廷未能实现铁路警权统一的制约因素之一,即在于警费短缺。刘海波的《略论清末铁路巡警的建立与发展》(《河北青年管理学院学报》2019年第4期)认为,清末铁路巡警的创建具有探索性与不平衡性。彭雪芹的《晚清“巡警军”考析》(《历史教学(高教版)2009年第8期》)认为,清末时期的警察还具有军队的特点,“军警一体”是其显著特征。,分析了中国铁路警察出现的时代背景与意义,指出各路自办巡警是晚清时期国家权力下移的必然趋势,清廷也对各路自办巡警的情形予以确认,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待探讨,如未能从铁路巡警警费的角度阐释铁路“各自为政”的内在缘由。通过探讨清末铁路巡警警费的形成,可以进一步审视近代中国铁路警察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价值导向,对于当代中国铁路警务改革也有借鉴意义。铁路警务改革目的是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避免“政出多门”,使警务治理从权力治理转变为法治治理,进一步走向统一化与规范化,强化铁路警察对于铁路警务的忠诚度,提升铁路警务人员的荣誉感与责任感,更好服务于国家现代化建设需要。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拟以清末铁路巡警警费的形成为切入点,探讨晚清时期政府对铁路巡警的治理方案及实施情况。

一、关内外铁路巡警的设立与警费的初步形成

中国铁路警察雏形可追溯至关内外铁路沿线之“兵勇”“巡夫”。铁路修建之后,沿线保护由兵勇担任。光绪十四年(1888),唐津铁路修筑至天津,关于工程材料与洋工程司之往来,由当地防营拨派护勇随同保护。通车之始,由路方派一名弹压委员,并在重要站点雇用华籍巡夫(Watchman)3人或5人,身着号衣,担负守望站台之责,巡夫于火车到站时,“鹄立站台”。路方以此“巡夫”充当维护铁路秩序的力量,即唐津铁路“铁路巡警”之前身,“无护路军队、押车警察等设备”[1]181。义和团运动时期,八国联军强占关内外铁路。《辛丑条约》第九款规定各国可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量,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虞”[2]。在清廷与列强交涉收回铁路的过程中,督办铁路大臣袁世凯坚持要求由中国自办铁路巡警,以保证主权。光绪二十八年(1902)三月,清廷与英国达成交还关内外铁路协议,英军军务处将京津、津榆并续筑至通州、正阳门及永定门内各铁路交还中国北方铁路督办大臣,订定《交还关内外铁路章程》。联军要求清廷“竭力设法保护外国人以及铁路诸物”[3],清廷认识到设置铁路警卫力量的重要性,于该路各主要车站设置铁路巡警。

关内外铁路巡警由淮军及北洋军改编而成,自前所至沟帮子16站,铁路巡警官弁兵丁计275员名,由黄本河管理,系淮军毅字步队奉饬改编,巡官2员、巡长3员、书识6名、护勇4名、正巡目26名、副巡目26 名、警兵208 名,薪饷杂支由铁路进款项下开支,“仍照淮军向章按月支给”;新民府以西绕至营口12站,铁路巡警官弁兵丁计251员名,由守备广志管理,系北洋亲军后营奉饬改编,管带1员、帮带1员、巡官2员、巡长3员、文案1员、司账1员、书识2名、正巡目24名、副巡目24名、巡兵192名,薪饷杂支由铁路进款项下开支,“仍照北洋亲军后营向章按月支给”[4]。京奉铁路关外第一段巡警亦“隶属北洋”,系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由淮军毅字步队改编,分为三哨,总巡官1员、帮带1员、巡官2员、巡长3员、书识6名、护勇4名、巡弁1名、巡目26名、巡兵233名、伙兵27名、长夫60名,总计官弁兵夫364员名[5]。从关内外铁路巡警的组成和警费的来源看,关内外铁路巡警改编自淮军与北洋军,巡警薪饷由铁路负责。

此后,随着其他各条铁路线的建设和开通,京奉铁路关内外各段、京汉铁路各段、正太铁路、汴洛铁路、胶济铁路、安奉铁路等线各段的铁路警察也相继开办,其直接管理权属于各线督办大臣。在各省地方大员的推动下,铁路巡警先后建立,虽然各铁路巡警设立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根本上都是出于维护铁路治安的需要,其机构设置、巡警编制、薪饷章制也因地制宜。关内外铁路巡警由直隶总督袁世凯直接掌控,滇越铁路巡警由省城铁路局管理以解决警费问题,安奉铁路则由奉天交涉司节制以便于解决对外交涉问题。可以看出,警费问题是当时举办铁路巡警事务的最大阻碍因素,但各地主政者逐渐确立“巡警护路,铁路养警”的思路,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清廷于1901年9月发布上谕,由各省改练巡警,铁路巡警的组建亦步之后尘,清廷从中央层面对各地自行设置的铁路巡警予以确认。该规定允许铁路督办募集护路巡丁,负责铁路日常治安,但不准带有兵器,地方督抚则有调兵护路之权,此为铁路巡警、巡防队、护路队之起源,“是为设立铁路警察之嚆矢”[6]。按此规定,各借款铁路在借款合同中声明由各路自练巡警。

二、省办铁路警政的财政困境

清廷虽然发布由各路自办巡警的通令,但各路办理铁路巡警迟缓,管理权分散,警费亦无法保证。巡警部成立后,朝廷内部多有将包括铁路巡警在内的全国巡警统一划归巡警部管理的主张。内阁中书袁崇镇上书清廷,建议将铁路巡警事务划归巡警部管理。他说:“虽铁路经由之处并设巡兵,然事权不一,或且假手外人。今专部既立,将来一切保护权责不能不为担承。”他还建议将绿营改编为铁路巡警,“或将现存绿营酌加裁补,改编警队,分置沿途,专为保护行旅之用,似乎亦应议及”[7]226。督办税务会办大臣唐绍仪也认为“铁路警察为目下之要政,亟须逐渐开办”,他建议巡警部于京保铁路试办巡警,以三个月为期,如有成效,“再于各处按照实行,以肃路政”[8]。唐绍仪认为,铁路警察应归巡警部统一管辖,“警察既设专部,所有关于警务之事均宜统归管理,以资整顿,而示划一”。他对巡警部尚书徐世昌称,铁路警察与地方警察同属警察,当然要由巡警部管理,“以免警政事权不一”[9]。

在地方上,徐世昌参考日本巡警官制,在各省设立巡警道,作为管理全省警政的最高机构。清廷巡警部与巡警道的相继设立,明确了巡警的管理机构,但巡警道直隶于各省督抚,不受巡警部节制,巡警部与巡警道仅有业务关系而无领导关系,由此而言,清廷官制改革并未完善全国警政的管理机制。地方督抚是铁路建设的主要推动者,铁路治安亦归其职责范围。各省督抚遇事可直接上奏皇帝,再由皇帝转发巡警部议定。同时,巡警部规划、制定全国警政建设方案,也须报请皇帝批准,然后再下发各省执行[7]67。

各省财政情况不同,各段铁路巡警举办程度不一。铁路巡警举办费用来源多样:

一是铁路余利拨付。直隶境内铁路干线有京汉铁路北京至顺德段、京奉铁路北京至山海关段、正太铁路石家庄至井陉段、京绥铁路北京至康庄段。北京正阳门火车站爆炸案发生后,督办关内外铁路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督饬厉行整顿铁路巡警。虽然关内铁路巡警规模粗具,但铁路总局对于铁路巡警仅有指挥监督之权,时北洋大臣袁世凯兼任督办关内外铁路大臣,关内外铁路巡警仍为北洋武装。案经奏准每年由本路余利项下提拨二成补助北洋兴办新政之需,铁路巡警服装、饷糈以及经常各费均由北洋于铁路余利项下支付,“故直接受北洋大臣之统辖”,而京奉铁路关外段铁路巡警则因警费不足未能改组,仍沿用军队旧制,略换形式,“其职制、饷章与关内不同”。关内路警官长、警察皆从北洋巡警学堂毕业学生中选取录用,其编制、薪饷全照北洋警察之例,关外路警则由淮军改编而成,一切章则多沿旧制,“故关内职员较多,薪饷亦厚,合关外两段之规模尚不及关内一段之大”[1]182。直隶铁路巡警事务警政能够顺利开展,得益于直隶总督袁世凯的大力支持,从铁路余利下拨二成划归铁路警费。光绪三十四年(1908),北洋大臣直隶总督杨士骧将京奉铁路关外段巡警划归京奉铁路局管辖,总巡官由京汉铁路局委派,北洋大臣委派帮办,京奉铁路局只能委任巡官、巡长等职,撤革等项由总巡官考察决定,并禀申京奉铁路局,薪饷服装均由京奉铁路局发给。

二是裁减绿营饷项充当。河南省内铁路干线有京汉铁路彰德至信阳段,开封至洛阳的汴洛铁路,道口至清化的道清铁路,京汉铁路由直隶、河南、湖北三省督抚筹设铁路巡警。各省兴办巡警多就绿营设法改编,河南巡抚张人骏上书清廷,请将裁减绿营饷项充当编练铁路巡警费用。练兵处曾咨复前任河南巡抚陈夔龙全裁豫省兵丁而添练防营,将此项裁饷改充巡警警费。“是裁汰绿营以改办巡警为要归,而招练警队尤以防护铁路为先务。”[10]铁路的巡护通常由地方防营负责,张人骏主张设立专职负责的铁路巡警,以减轻地方防营的负担,并且此项铁路巡警有警费支持。张人骏称,陈夔龙裁减绿营兵每年共余银39 000两,酌留各官护兵饷银3 600 两,下余35 000 余两。招练铁路巡警一营,计总巡官1员、帮带官1员,连同巡弁、巡长、兵夫等共计590 余员名,每年所需薪饷35 900 余两,除将前项余款全数拨用外,尚有不敷之处,其他如各站兵房以及常年军装靴帽等各项杂费,“均由司库挪移应用”[11]。张人骏将河南铁路巡警一营员兵薪饷数目开具清单,呈请朝廷鉴核。各项饷银月支2 998两,每年共支银35 976两[12]。

汴洛铁路开办伊始,沿路军警悉由河南省长官指派。河南汴洛铁路拟添招巡警500 名,但无警费来源,观察马琢庵屡次商请河南巡抚林绍年,于货票客票内每价1元加抽2分,“多少均照此核算”,林绍年认为此法可以积少成多,能够保卫全路安全,允诺其请,并与汴洛总局商定后咨明邮传部“请准通融办理”[13]。宣统三年(1911),邮传部铁路总局电询该路汴省军警及兵饷总数,路局总办水钧韶备文呈报称,汴洛铁路巡警共有员警131名,每月饷银共414 两1 钱6 分。此外,尚有总稽查1 员,月薪70两。汴洛铁路还驻扎满营正副哨官队勇101 人,每月薪饷303 两。同年六月,水钧韶呈邮传部称本路道钉、垫板等件屡次被窃,每月多者490 余元,少者亦有200余元,地方营警“空言协缉,坐成漏巵”,“不若自募巡勇,犹可补救”。水钧韶对于地方营警十分不满,建议由路局自办铁路巡警,他认为汴洛铁路西路匪患较重,应先从西路办起,自汜水至洛阳共分11棚,每棚酌设查夜巡勇4名或6名,每名给薪4 两或5 两,每月所费不过二三百两,如无成效随时停办。邮传部批复由总办水钧韶妥拟章程,禀复候核。水钧韶拟就试办简章十六条及弹压护勇办事章程十项,备文呈部。同年七月,邮传部批准照办[14]。汴洛铁路局为保护铁路,在铁路巡警之外另设弹压护勇。铁路巡警归河南巡警道管辖,弹压护勇则直接隶属汴洛铁路局,专归中国总办管辖。弹压委员薪水不等,约50元上下,“视办事优劣以定之”,护勇薪饷每人每月6 元[15]。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廷将道清铁路赎回,守卫道口、焦作两厂仍用印捕,而巡防道钉之责则以工程处之巡夫任之。至防护各站票房及附近厂屋之责,由河南巡抚派豫正右军左营步队负责。光绪三十二年(1906)八月,豫省将该队改为河南铁路巡警,计分五队,以第二队派驻各站,其薪饷仍由豫省发给。

三是沿线各州县分摊。山东省内铁路干线有津浦铁路德州至滁州段,青岛至济南的胶济铁路。光绪二十九年(1903)、三十年(1904)间,山东省于省城设立巡警总局,筹办省内外警察事宜,其警费由裁兵节饷项下开支,省城以东设东路分局,办理东路警务。胶济铁路巡警首先是由山东巡警东路分局兼任护路事宜,当时仅有马步目捕71 员名,后山东巡抚责成铁路沿线经过州县按照地段长短及车站多寡摊派巡丁以资保护,由东路分局训练遣派,12 州县共派巡丁134 名。巡丁口粮服装由各该县自行捐备,“按期解交东路分局汇收转发”。各站兵房责成各该县筹款建筑,就车站大小设四五间至十数间不等[16]5100。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巡官刘全富禀称巡兵已一律设齐,此次添设环界内外铁路巡警,派募官弁、翻译、目兵、夫役计700 余名,所需警费甚巨,而山东“库空如洗,已同无米之炊”。山东巡抚杨士骧督同司道商议,于山东司局各库设法腾挪,“除年例部拨各款外,请准作正开销”[17]。

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山东巡抚杨士骧与德国胶澳总督签订《胶高撤兵善后条款》,规定胶州德兵全部撤退,“环界内铁路全归中国地方官及巡警官巡防保护,并由巡警官酌派巡队至多一百四十名分站匀驻,一切事宜,均照环界外铁路巡警章程办理”[18]。后经交涉,由胶济德人出铁路警费5 000元,每月津贴路警300两[19]。1908 年,山东省库款支绌,布政使黄方伯向朝廷陈明详情并请示办法。朝廷认为山东庶务用款浩繁,但铁路巡警为保护德商而设,饬官膏局垫拨3万两以应急需[20]。光绪三十一年(1905),为统一事权,山东巡抚设胶济铁路巡警局,委派总办统辖其事。该路华洋杂处,交涉日繁,原有巡警不敷应用,增加警额500名,划全路为四段,设巡官4员。原有警费不敷之款,由山东铜元余利项下每年筹拨银16 000两,各县原解东路分局之巡丁口粮服装等费改解山东省总局汇收转发。后又设马步员弁543员,并以德人司德赐充任总办,专司交涉事件,对于路警有稽查报告之权,所增警费由铜元局余利项下每年扣拨8 000两,所有解拨各款仍由省总局汇收转发[18]5100。光绪三十四年(1908)春,山东省添设巡警道,撤销省城巡警总局及铁路巡警局,铁路巡警事务归山东省巡警道管辖,并改马巡为步警,添派便衣侦探随车保护。铁路巡警费用渐渐改由省库支付,在巡警道管理时期,山东省铁路警务历年状况无大变更。

四是清廷筹拨接济。云南省境内铁路为滇越铁路,在中国境内为河口至省城昆明段。滇越铁路为法人觊觎,关系大局,云贵总督李经羲调临安广道龚心湛督办,并调明悉警政之王广龄、周行广来云南差遣,令龚心湛会同巡警道杨福璋编制路警规章。正分各局常年薪饷、局用服装、特别备费及巡警教练所各款,每年需银104 600余两,然此项巨款云南无力承担,铁路公司每月仅津贴4 450两,但开办路警“关系内地主权,经费万难节省”[21],李经羲请朝廷指拨各不敷款项。清廷发布上谕称,李经羲所奏各节,“具见苦心,该督所咨章程及经费表册自难以腹地相绳,拟备案”[22]。宣统二年(1910)八月,邮传部将云贵总督筹办滇越铁路巡警与法员订立章程并酌定局所员额费用一折,咨送民政部查照。是年,中法签订《滇越铁路巡警章程》,将滇越铁路警察权收归国有。清廷在滇越铁路成立滇越铁路路警督办署,管辖铁路两侧各15里,由龚心湛兼任督办,全路巡警划分为三段,设上、中、下3 个巡警正局,31 个巡警分局,官长及巡警计有562人,由铁路守备队分驻铁路各要隘[23]。光绪三十四年(1908),为解决滇越铁路防营费用,度支部筹拨云南铁路饷银,决定暂在宜昌关税收项下拨银12万两,由湖广总督赵尔巽分批解交云贵总督兑收。上谕湖广总督赵尔巽照办,湖北荆宜道宜昌关监督齐耀珊在宜昌关征存税收项下先提库平银3万两,饬委候补知县李益恭解赴云贵总督衙门“作为第一批案拨云款”[24]。

五是铁路运费加价征收。江苏省内铁路干线为津浦铁路江苏段,苏杭甬铁路上海至嘉兴段,上海至南京的沪宁铁路。沪宁铁路自光绪二十九年(1903)开工时设置弹压委员,招募巡勇分段弹压。光绪三十二年(1907)至三十三年(1908),督办大臣唐绍仪迭准商部、巡警部两部咨行举办铁路巡警,札饬总管理处查照《沪宁铁路借款合同》第十条办理铁路巡警事宜,在筹设沪宁铁路巡警时,宁苏警察总局会办陶骏保呈文两江总督称,沪宁铁路长900 余里,“非设巡警数千名不足以资巡卫”。他建议于该路乘客运货正价外加收百分之五为巡警警费,他认为英国必能体谅中国创办巡警以保护铁路之用意[25]。

各省铁路巡警警费来源多样,省办铁路警政面临的财政困境日益凸显。直隶铁路巡警警费由铁路余利拨付,河南铁路巡警警费由裁减绿营饷项充当,山东铁路巡警警费由各县分摊,云南铁路巡警警费由朝廷接济,江苏铁路巡警警费则由铁路运费加价征收。在办理铁路警政的同时,还牵涉对外交涉,更能显现举办铁路警政的复杂性与特殊性。

三、“巡警护路,铁路养警”模式的确立

清末铁路巡警警费有“省筹”与“路筹”两种形式,主要原因在于举办铁路巡警需要耗费大量警费。清末各省财政支绌,无力兴办警政,而铁路作为“生财机关”,具有筹措铁路巡警费用的可能性。而督办铁路大臣也有“巡警护路,铁路养警”的思路,铁路巡警也由各铁路管理局负责。光绪三十二年(1907)十二月,袁世凯上奏清廷称,铁路巡警“本为保护铁路而设,除关外奉境铁路地面所设铁路巡警迳由铁路局支给薪饷外,所有京榆铁路筹设巡警,应需饷杂等项,陆续在铁路余利项下支给”[26]。

宣统元年(1909)五月,邮传部上奏清廷,提出要整顿全国铁路巡警。上谕令邮传部妥定章程,“咨商有路各省切实办理”[27]。邮传部尚书徐世昌认为各路沿用弹压、巡查、护勇等名目,“事权既未归一,责任又复不专”,应一律改名为铁路巡警,撤销弹压、巡查、护勇等名目[28]。邮传部筹议四项整顿路警办法:“(一)划一警服;(二)划一饷章;(三)妥拟扩充办法;(四)厘定职任章程。”[29]清末铁路警察的主要责任,在于防止铁路道钉、垫板等铁道零件被盗,路局自行募集壮丁“负巡守弹压之责”[30],规则的制定多是案件发生后的弥补措施。

安奉铁路巡警局于宣统元年(1909)设立,先拨开办费用3 000 两,又因急需购置军装将分截矿饷3 718 两余全数支拨,不敷银即在原拨3 000 两项内划拨,计军装项下共支银5 978两余,此为第一宗开办用款。开办之初,一切器具什物,包括锅碗瓢勺费用,以3 000两划拨军装费用后剩余之740两余为购置费用,此为第二宗开办用款。安奉铁路巡警局招募巡警后,先后赴各站驻防,均搭乘火车前往,车费共支洋888.2元,将此款发至南满公所照收,计车费项下实支银740两余,此为第三宗开办用款。正当开办费用预算原额4 100 两余,宣统二年(1910)二月,铁路巡警局先后领取银4 175 两余,其中因转运器具所费支银4 510 两余,不敷银335 两余,此为第四宗开办用款。军饷司将四宗铁路巡警用款呈报东三省总督锡良,锡良将巡警局购置军装及开办各款表册转咨度支部,请度支部备案核办[31]。

京汉铁路巡警较为杂乱,中段有豫省之巡警,南北两段有直鄂两省军营分驻,北段京保两站有京保总巡。京汉路局筹拟改设巡警,裁撤弹压、巡查员、弁兵等名目,于汉口设汉东总巡,仿京保办法,长辛店、刘家庙两厂各设驻厂警务委员1员,行车三段各设行车警务委员1员,黄河桥设警务长1员,归第二段警务委员节制,“所有警务委员及总巡均归车务监督节制”,并拟定章程六节,后经邮传部核准作为“暂定之件”。宣统元年(1909)五月,京汉路设立护路警兵,将弹压、巡勇等名目按照邮传部奏议改称为巡警,以归统一,“是为本路自设巡警之始”。全路总巡官3员、分巡官12员、检事9员、长警148名,分驻各段厂,并由河南铁路巡警局派有统领、委员、审判等襄理。宣统二年(1910)六月,因官多警少事权不一,路局改设全路总巡官1员,由邮传部委派,设分巡官9 员,分管站厂各事,扩充警额535 名,分全路为三段,驻所41处[32]。

光绪三十三年(1907)正月,民政部咨文邮传部,请将现时山海关内外铁路巡警人数及试办章程规则咨送民政部。京张铁路全路尚未告成,只在第一段由丰台至南口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八月间开始售票行车,进款不多,“不足以多养巡警”,巡警分驻丰台、材料厂、鸡鸣山煤矿局以资保卫弹压,将来全路告竣时,须添练多名巡警方敷分用[33]。1907年,京张铁路局呈报该路巡警官弁,计巡官1 员,月支薪水洋50元、公费洋30元;巡弁2名,每名月支薪水洋30 元;三等检事1 名,月支薪水洋18 元;清书1名,月支薪水洋12元;头等巡长2名,每名月支饷洋14元;二等巡长4名,每名月支饷洋12元;三等巡长4名,每名月支饷洋10元;巡警100名,每名月支饷洋8元;伙夫10名,每名月支饷洋4元;局役6名,每名月支饷洋6元。京张铁路局还声称,巡警分驻各处,饷银均以洋元发给,“以免平色参差之弊”[34]。

从下列表1、表2、表3 可以看出清末创设铁路巡警的特点:第一,各路逐渐开办铁路巡警,光绪三十三年(1907)有9 路开办铁路巡警,光绪三十四年(1908)有10 路,宣统元年(1909)有11 路。第二,各路大多只统计巡官数量,未将巡兵统计在内,只有光绪三十三年(1907)京奉铁路统计有巡兵数目。巡官为铁路内部人员,而巡兵则为铁路方面临时招募人员。巡兵与铁路间并无牢固的从属关系,甚至可以随时离开巡警队伍。道清、齐昂铁路虽无巡警官之设,但有巡警薪工开支,说明两路设有护路力量。巡兵数量每月多有变化,因而其每月支付薪饷亦无定数,只能以全年警费进行统计。第三,各路“巡警”称呼不一,有称巡官者,亦有称弹压委员者。第四,各路薪俸结算办法不一,京汉、广九等路以洋元为计算单位,京奉、津浦以银两为计算单位,亦有洋元、银两参用者,如汴洛、萍昭铁路,这主要是各路债权不一所致。

表1 光绪三十三年(1907)邮传部统计各路巡警表

表2 光绪三十四年(1908)邮传部统计各路巡警表

表3 宣统元年(1909)邮传部统计各路巡警表

清末铁路巡警制度的出现,有着复杂的社会政治环境,具有制度生成的原发性。铁路巡警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铁路巡警警费的多方性,而支撑铁路制度运行的铁路巡警警费也必然体现出铁路巡警制度最初运行的不规范性。具体来说,清末时期的铁路巡警,既有地方官府筹设,也有路局筹设,还有军队绿营的改编,因而铁路巡警警费的形成也有“省筹”“路筹”等形式,表明清末铁路巡警制度还处于探索与试验的阶段。

结语

铁路警政体制的改革是近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近代中国国家财政支绌,造成铁路警政财政权与人事权的下移,铁路巡警警费也制约着铁路警政与铁路的实际效用。京奉铁路为最早筹设铁路警察之路,各路创办时间不同,铁路警察之筹设集中于1905年巡警部设立之后,铁路巡警的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巡警部与邮政部名义上为铁路警察最高中央管理机关,但并不能直接干预各路警务,“地方自主”特色明显。最初,清廷之所以要求由各省巡警道管理负责铁路巡警事务,主要是因为各省督抚也兼任各铁路督办,便于统筹铁路巡警事务,如直隶总督袁世凯督办关内外铁路、湖广总督张之洞督办粤汉铁路。清廷虽设立铁路总公司,但专为统一对外筹款而设,并不干涉铁路管理事务。其后,各铁路线先后成立铁路管理局,此时期的铁路警务渐由各路自办,根据实际情况添练铁路巡警,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地方督抚的支持,形成铁路警务由地方铁路局与督抚“共治”的局面。铁路本身作为一种“生财”事物,具有为铁路巡警提供警费的可能性。因此,铁路巡警警费筹措出现了“路筹”的形式,这也是当时财政困境之下的一个自然变化过程。经过此番变化,铁路巡警归属铁路管理,而不再由地方督抚节制。从“巡警护路,铁路养警”的结果来看,铁路巡警与铁路间只是有着雇佣关系。从清末铁路巡警及警费的形成过程来看,铁路巡警制度“政出多门”消解了铁路行政的权威性,也不利于铁路警务形成强大的组织力与执行力。然而,清末铁路巡警的创设,具有中国铁路建设的原发性与始创性,伴随着铁路事务的发展、各项制度的改进,铁路警务也进一步融合到中国的社会发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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