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阳,王彦倬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普遍对刑法等部门法的学习提出了新要求,对法学学科学习目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越来越注重法学案例在部门法学习中的适用。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被归为大陆法系范畴,但不能否认,案例适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中也占据重要地位。同时,在法律思维的塑造及养成中,通过具体案例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从而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方法也不容小觑。随着国际化背景下刑事法理念的不断进步以及学习经验的不断总结,刑法学习对案例适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并通过刑事案例适用架起了刑法理论与实践有效沟通的桥梁[1]。不过,长期以来我国的刑法学研习以理论知识讲解为主,尤其重视刑法条文的解读,研习中存在受众意识不够、法律思维能力不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刑事案例的适用来提升刑法学研习实效,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刑事案例适用改变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使法学界逐渐认识到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随着案例适用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其形式也更加多样化①本文所指刑事案例适用限于刑法课堂适用模式。。刑事案例的适用,不仅改善了枯燥的教学传统,促进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还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但是刑法案例适用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虽然刑事案例适用在刑法学习中越来越被强调,但其目前仍处于辅助地位。一方面,相较于理论学习,刑事案例适用在刑法学习中不太受重视,因此刑事案例适用的地位也受到了限制[2]。另一方面,刑事实践课程化程度低,各个法学院虽然有不同的案例适用模式,但是大多存在模式单一、形式固定等问题,例如将案例适用教学理解成举例教学、校外实习缺乏相应的监督、模拟法庭只是偶尔举办并且都是按照事先准备好的剧本进行等[3]。
作为案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例素材的选择对刑事案例适用活动至关重要。兰德尔认为,掌握法学原理最有效的方法是学习包含着这些原理的经典案例[4]。在适用刑事案例活动中,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的理解来源于所选取的案例,如果案例选择存在偏差,学生自然无法正确而又深入地理解相应的法学原理。现阶段我国刑事案例适用在案例选择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甄选刑事案例的过程带有随意性。案例在选取过程中往往带有选取者个人的主观判断,所选的案例可能与受众的需求不符,不可避免地具有片面性,不能很好地反映刑法知识要点。第二,案例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受限。在使用案例的过程中,所选取的经典案例的时效性往往较差,不能及时反映最新的刑法问题[5]。
我国法学案例适用的配置上同样存在问题。从受众方面来看,首要问题就是受众参与积极性不高。受传统学习模式影响,受众群体对适用刑事案例学习刑法知识的模式不甚习惯,不但在准备阶段比较消极,而且参与问题讨论的积极性也不高,不主动去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这样一来,刑事案例适用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6]。从案例适用的讲授主体来看,存在质量和数量不足的问题。良好的师资队伍是案例适用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决定了法学案例适用的效果。讲授主体不仅要具备深厚的刑事理论功底,还要具有充足的刑事实务经验,否则很难把控刑事案例适用过程。然而,有经验的刑法学者往往更多从事刑事理论研究,新兴的刑事案例适用课程大都由教龄较短的老师来讲授,这些老师不仅有可能尚未掌握基本教学技能,而且鲜有法律执业经验,影响刑事案例适用效果的发挥。
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各种法律问题纷纷涌现,适应时代需要的法律人才不仅要具备过硬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有较强的案件分析能力。因此,我国应当改进现有的刑事案例适用模式探索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例适用新模式,以提高法律人才的案件分析能力。
1.参与性原则
受众参与案例适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是适用刑事案例教学开展和推进的前提,提升受众的参与度是案例适用的首要原则。为此,在适用案例的课堂上讲授者应注意转换角色,主动从“演员”过渡到“导演”,引导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因此,无论是课堂提问还是评价他人的回答,讲授者都应对受众的主动参与给予充分肯定,提高其自信心与积极性。此外,还可以考虑将课堂的积极表现纳入成绩考核评定标准,使受众主体在外部机制的激励下更加具有主动参与的积极性[7]。
2.启发性原则
在适用刑事案例的过程中要坚持启发性原则①所谓启发性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例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以启发学生为主要手段,积极引导学生进行智力思考活动,让学生从质疑问题、分析问题中理解教学内容,并使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更好的锻炼。。智慧更需要通过自己不断的探索而获得,这就对刑事案例适用产生了以下要求。首先,学习主体应当置身于精心筛选的案例中,梳理案例中的人物关系,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8]。其次,围绕案例提出的相关问题应当具有启发性,激发学习主体主动思考相关刑事问题的热情。最后,对案例的讨论、交流、总结也应当具有启发性,不能只是对该案例最终裁判结果的陈述,而应当是对案例的思考过程、争议焦点、刑罚适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总结。只有启发式的引导才能够开阔思维视野,改变刑事案例适用过程中的创新性不足、方案实用性不高等问题[9]。
3.层次性原则
刑法知识的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适用案例的方法应根据学习的总体进度、受众的接受程度而不断调节、修正。首先,应当根据受众群体的知识层次选择难易程度不同的案例,对刑法理论知识深厚的群体应当选取难度系数较大的刑事案例,对理论知识水平较弱的群体选取难度系数较小的刑事案例。其次,案例学习的进度应当根据授课内容和知识模块而张弛有度,不可操之过急。最后,刑事案例适用的形式应根据刑法学习需求做出相应的调整。例如,刑法总则的理论性较强,学习可以通过小组讨论相关案例的形式进行,而刑法分则较多涉及具体罪名,案例适用学习可以通过模拟审判或者模拟办案的方式进行。
明确刑事案例适用原则使适用案例模式的探索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但要使刑事案例适用达到更好的效果还需明确具体措施。
1.确立刑事案例适用的主体地位
刑事案例适用的主体地位之所以未得到确立,主要是受传统知识观的影响。传统知识观认为知识应当是经过验证的对客观对象所作的描述,其具有传递性①在这种知识观下,刑事案例只是一种灌输客观知识的手段,其最终的目标还是“通过对刑法知识进行系统性的学习,把学生培养成为未来的知识持有者和操纵者”。。这种只重视知识讲授的观点很容易导致刑事理论与实践脱节。事实上,适用案例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学习方法,而是一场包含知识观、教学观甚至是具体到课堂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的深刻变革[10]。我国刑法理论的系统性较强,讲授知识的方法能最大限度地传授知识,但却不是培养受众处理案件能力的有效方法,而适用刑事案例的方式则能够使受众很好地掌握相应的刑法理论知识[11]。确立刑事案例适用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抛弃传统教学方法,而是要做到两者并重,建构既能培养学生刑法理论和实践能力,又符合国际化需求和我国具体国情的刑法学习方法。
2.科学甄选刑事案例适用素材
在刑事案例适用模式的探索中,刑事案例素材的选取必须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第一,刑事案例应当真实而全面。为反映真实的司法实务现状,刑事案例素材的选择应倾向于实务案例。一是实务部门的案例真实、复杂,更贴近真实生活;二是实务案例可能处在不同诉讼阶段,或涉及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各方面的问题,综合性较强。第二,刑事案例应当具有争议性[12]。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能提供更加有深度的解读法律条文、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的空间,便于不同观点的自然形成。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思想火花的闪现,不仅有利于培养发散性思维,还会开拓解决问题的视野。此外,对争议性刑事案例的处理还有利于学生的职业发展,若对争议较大案件的处理都能得心应手,简单的案例就更不在话下[13]。第三,刑事案例必须具有系统性和综合性[14]。刑事案例适用素材在内容上应当具有连贯性,从争议问题较为单一到出现特殊情形,从直接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就能解决问题到必须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或其他部门法才能解决,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仅可以让学生更加全面地了解法律规范,还能够激发学生寻求问题解决之道的主动性[15]。
3.激发受众的积极性
刑事案例适用要想发挥其应有作用,就必须改变受众被动接受知识的局面,突出受众的主体地位。首先,讲授者应当将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受众,鼓励他们参与刑事案例适用过程,而自己则应当起到充分的引导作用。在适用案例前的准备阶段,应当通过设置问题将受众引入到案例的情境中,让受众置身于刑事案件案发现场;在适用中,要加强对受众主动思考问题的引导并使他们能够提出自己对相关情节的疑惑和见解[16]。在“提出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再提出问题”的过程中激发受众的求知欲,能够使刑事案例适用的效果得到充分体现。其次,受众应当重构学习观。在适用刑事案例过程中,受众应当明确自己的主体地位,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在案例研讨中主动发现问题,积极思考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17]。由此,受众就从被动的接受者变成了主动追求知识的学习者,不仅能够使刑事案例适用效果达到最佳,还会不断提高受众对刑法知识的探索精神和研究刑法问题的能力。
在国际化的背景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法学教育产生了深刻影响,各国不仅在宏观上对法律学习内容进行了改进,还在微观上对具体案例的适用过程进行了科学调整。这既是法学学科理论知识学习的客观需要,也是刑法教育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新需求,提高受众案例分析能力的需要。在我国,刑事案例适用过程中,因为存在素材选择的随机性、问题设计的发散性等问题,各个适用阶段的结构呈现出不紧密的特点。因此,要优化各个适用阶段的方案设计,做到环环相扣,形成“启动设计—中期互动—效果评估”的衔接机制。
刑事案例适用的启动环节需要对主体和受众进行整体设计。首先,讲授者需要根据相应的学习目标对案例适用活动进行设计,应当包括知识学习目标、能力提升目标和思维拓展目标三个方面。知识学习目标要求受众掌握与刑法基础理论、犯罪论、刑罚论有关的知识。能力提升目标要求受众能够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有关刑事案例。思维拓展目标要求受众对犯罪构成要件有清晰的逻辑思维,以便在分析案件时做到结构完整、思路严谨;通过对刑法分论各罪名的学习,不仅对每个罪名有清晰的了解,还要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界限有清楚的把握[18]。其次,讲授者要根据受众的学习需要选择适用的刑事案例,可以针对受众知识基础的薄弱点增加案例适用的比例。例如共犯问题,因为共犯理论本身就比较复杂,在实际案件中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要使受众较好地掌握该知识点,就要通过不同的案例来呈现相关的知识点。最后,刑事案例的选择应当以受众现有的理论知识水平和相关经验为基础,在刑法总论学习阶段选取与刑法总则相关的知识点,涉及分则的内容不宜过多;进入刑法分则的学习,不仅可以适用与刑法分则有关的案例,还可以适用总则分则相结合的案例。选取的案例内容应当具有严密的结构,能够引发思考,激发探索知识的热情,促进经验和能力的提升[19]。
受众的前期准备也是适用刑事案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与传统刑法学习模式相比,适用案例学习刑法知识对受众的参与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需要其主动了解与适用刑事案例相关的刑法条文规定、刑法理论知识以及学者们的不同观点,还需要认真预习相关刑事案例,独立找到并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20]。例如,该案例主要涉及什么刑事问题?当事人是谁?他们在这件案子中充当了什么角色?人物之间是否成立共犯,该行为会不会影响定罪量刑?弄清楚案例中的重要事实和设计的问题后,就应该积极寻找与问题相关的刑法学原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以便在正式讨论开始前做到对案例有充分的了解[21]。
检验刑事案例适用方案设计的科学度与质量高低,关键在于适用中期进行的互动能否顺利展开,而这离不开施、受双方的共同努力。
若要取得刑事案例适用的期望效果,适用主体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方向:第一,精炼刑事焦点问题。在启动环节设计的基础上,中期过程应当把时间较多地分配在提问及思考环节。应当就相关争议点发问,形式不限于被动提问或主动阐述,但提问方式需要根据问题类型及时变换。具有引导性的问题最好以启发性和引导性的方式提问,例如:“你认为应当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构成此罪不构成彼罪?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量刑情节的要求?”但如果只需要受众阐述自己的观点,问答设计可以全权交给受众,讲授主体只需把控案例焦点不偏离主题即可。第二,引导沿循刑事思维模式的讨论。在刑事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不仅要及时对受众进行引导,防止在讨论的过程中偏离焦点方向或出现没有意义的讨论,还要适时调整讨论问题的方式[22]。具体而言,首先要设定讨论的有关要求,使受众明白该案例讨论的要点、问题等。例如观点的表达要明确、不能模棱两可,理由要充分,他人的意见应全面听取不能断章取义等。在刑事案例讨论过程中,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辩论至关重要,对于某些不太成熟的观点不能过度否定,避免打击其积极性。应当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加以改正[23]。第三,明确居中裁判者角色定位。适用主体要审视自身在讨论中的角色定位,不能越俎代庖,既要像领航员一样领导整个刑事案例适用过程的走向,给出相关的提示和引导,又要聆听大家的发言并对大家的观点予以评价[24]。
受众可以根据自愿合理的原则分组,让特点不同、学习能力不同的人组合在一起,各施所长,彼此碰撞出思维的火花,使刑事案例的适用效果更上一层楼[25]。为了实现有效参与,受众应当突破传统刑事思维惯式。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把注意力集中在需要重点突破的刑法问题上,遇到与其他主体观点不一致时,不仅要敢于争辩、敢于表达自己的立场,还要学会倾听别人的观点,将观点、结论进行比较,分析优劣,寻求更完善的答案,从而明晰解决刑事实务问题的思路,提升法律思维能力。
总结和评价是刑事案例适用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不仅对整个适用活动起到检验和激励的作用,能够改进刑事案例适用的缺陷,提升案例适用效果,还能使学生加深对所学刑法知识的理解[26]。
一是刑事案例适用全过程的效果评估。案例适用环节全部结束后,适用主体应从刑事案例选用的实用性、与刑法知识的衔接度、与研习目标的匹配度、配套资源的全面性等方面进行检验,发现不足、总结经验。
二是刑事案例适用中讨论环节评价。法学案例讨论部分是整个刑事案例适用活动的中心,应从讨论的深入程度、与预期效果的差距、主动性程度、与主题的契合度、各参与者的角色把握度等方面综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即时调整,使刑事案例适用效果最大化。
三是刑事案例适用受众的自我评价。作为刑事案例适用最主要的参与者,受众也应及时对参与情况进行检视。例如发言是否积极、对刑事案例的阅读是否仔细、通过讨论获得了什么有益信息、疑问是否得到解决、是否还存在遗留问题[27]?还可以将自己的分析总结制作成刑事案例适用分析报告,并以书面的形式展现,提高刑事实务的解决能力和司法文书的写作能力。
除此之外,在刑事案例适用活动结束后,还可以研讨会的形式对案例适用活动进行总结,并将研习成果予以展示。研讨中,分小组推选代表围绕刑事案例研习效果、研习思考、改善建议等主题发言交流,以推进下一阶段案例适用活动方法的改进,切实提升刑事案例适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