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句”部及“从句”诸字归部理据探索

2021-12-28 23:44张严匀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构字说文解字部首

张严匀

(陕西理工大学,陕西 汉中 723000)

许慎《说文解字》设立亦声部首“句”,并辖“拘笱鉤”3个亦声字。对于亦声部首“句”是否当立,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薛克谬认为“句”部应当取消,认为部首只表义不表音,亦声部首有表音功能,不该设为部首[1];刘忠华分析了“句”的形义特点,认为“句”所从之“口”与“句”没有意义关系,“句”无部可归,只能自成部首[2]。笔者分析“句”的字形和意义后发现“句”难以归部,且有从属字“拘笱鉤”,因此只能单立一部。从“句”诸字除“句”部“拘笱鉤”3个亦声字外,另有1个“句亦声”的“雊”字,“拘笱鉤”3字归“句”部,“雊”字归“隹”部,薛克谬认为“句亦声”4字分归两部是《说文》属字归部的混乱[1],段玉裁则认为“拘笱鉤”归“句”部是因为3字字义所重皆在“句”[3]。本文对“从句”的“句亦声”4字“拘”“笱”“鉤”“雊”的归部理据进行探索,发现将字义所重说作为归部原则过于牵强,应当着眼于字与字的关系,根据“以类相从”的原则,即意义关系密切的字取共同的构字部件归部的原则进行归部,从而分析出“句亦声”的4字“拘笱鉤”与“雊”分归两部是合理的。

一、“句”字的形义特点与“句”部的设立

《说文解字》对“句”的形和义进行了分析:“句,曲也。从口丩声。凡句之属皆从句。”段注:“凡曲折之物。侈为倨、敛为句。”“句”作为《说文》部首,表曲义。

“句”在《说文解字》中作为部首辖“拘笱鉤”3个“句亦声”的字,所以“句”是亦声部首。关于亦声部首是否当立,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薛克谬认为部首只表义不表音,亦声部首有表音功能,不该设为部首。他在其论文中表示:“‘某亦声’的‘某’恰恰是部首,而《说文》部首的性质是表义的,这就造成了矛盾。所以我们认为,在540个部首绝大部分都是表义的情况下,单独保留35个亦声部首是与《说文》的立部原则相违背的。”并表示“亦声部首是没有根据存在的”,同时他将亦声部首“句”作为与其它常规部首相矛盾的例子。[1]《说文》立部与归部必须满足结构和意义两个条件,即同部类的字都含有一个共同的构字部件,归为一部的字都与这个共同的构字部件的意义密切相关。[4]亦声部首虽然有表音功能,但同时也表义,它既是部内字的共同构字部件,也是共同的表义部件,因此具备成为部首的资格。“句”是“拘笱鉤”3个亦声字的构字部件与表义部件,“句”满足立部的形义条件,即使是亦声部首,也没有道理取消。

薛克谬还提出:“句部属字拘可入口部,笱可入竹部,鉤可入金部。而句字则可按许慎解释入口部,句部取消。或者暂将句部独立,成为无属字部首。”[1]所以可以对“拘笱鉤”的字形和意义进行分析,并尝试将3字归入“句”以外的义符。

“拘”,《说文》:“拘,止也。从句,从手,句亦声。”段玉裁注:“手句者,以手止之也。”由此可知“止”由“手”“句”会意而来。《字源》:“‘句手’即使手句曲。”[5]《广韵·虞韵》:“拘,执也。”“执”,《说文》:“执。捕罪人也。”“执”的甲骨文字形是一个人被束缚双手,束缚双手就必定使手曲。从以上分析可知,“拘”与“手”“句”意义密切相关。“笱”,《说文》:“曲竹捕鱼笱也,从竹从句,句亦声。”表示竹子做的曲状的捕鱼物。“笱”与“竹”“句”意义密切相关。“鉤”,《说文》:“曲也。从金从句,句亦声。”表示形状弯曲,用于探取、连接、悬挂器物的用具。《墨子·辞过》:“铸金以为鉤。”于省吾《新证》:“……其花文多错金银以为饰。”[6]由此可知,“鉤”必“曲”但不一定以“金”为制造工具,因此“鉤”与“句”意义密切相关,与“金”意义相关但关系较远。

经过对“拘笱鉤”3字字形和意义的分析,可发现3字都有曲义,都与“句”意义密切相关,归“句”部很合理。假设如薛克谬所言,将“拘笱鉤”归入它部,那么“拘”与“手”“句”意义密切相关,可归“手”部,而不是薛克谬说的“口”部;“笱”与“竹”“句”意义密切相关,可归“竹”部;而“鉤”勉强归入意义关系较远的“金”部。此时,“句”部部内无字,要么“句”部取消,“句”字归“口”部,要么“句”成为空部首。那么,句是否能归“口”部或成为空部首呢?根据《说文》:“口,人所以言食也。”“句”表曲义,“句”和“口”意义无关。“句”所从之“口”,只是一个与“口”字同形的符号。[2]按常规,部首字与部内字意义有密切联系,“口”“句”意义无关,按常规,“句”不好归“口”部;把“句”设为空部首也不甚合理,设置部首的出发点是辖字,但空部首没有属字,所以空部首多了对《说文》的体系化有所削弱,而“句”本有属字,却将属字归它部,自行增加空部首“句”,这没有必要。

由上可知,按常规,“句”不好归“口”部,“拘笱鉤”3字有共同的构字部件和表意部件“句”,3字归“句”部既符合归部原则又避免了空部首,一举两得。

按《说文》对“句”的形义分析,“句”既然不好归“口”,就没有其他归部方式了,但有其他学者对“句”有不同的结构分析方式,如朱骏声认为“句”从丩口声,王筠则认为“句”是“从口、丩声兼义”。[7]那么“句”是否可以依据朱骏声、王筠的分析方式归入他们认为的义符“丩”呢?答案很明显,不行。因为研究《说文》应当以《说文》为根据,不能主观改变《说文》中对字形的解释,《说文》对“句”的解释是“从口丩声”,根据形声字的归部原则,“句”绝对不能归入表音符号“丩”。王筠认为“丩”有表义的功能,“丩”,《说文》:“相交缭也。”与“句曲”义相关,但形声字中声符表义的有很多,如“贱钱残浅”中声符“戋”表“小”义,“经茎胫径颈”中声符“巠”表“直而长”义等等,此类形声字也都不能归声符。因此“句”也不能归声符“丩”。

综上所述,“句”字不好归“口”部、不能归“丩”部,而“拘笱鉤”3字有共同的构字部件“句”,与“句”都有共同的意义“曲”,满足归部的形义条件,可归“句”,根据有从属字必单立一部的原则,“句”部应当设立且辖“拘笱鉤”3字。

二、《说文》“从句”诸字的归部理据探索

《说文解字》中“从句”诸字共有4个,4字都是“句亦声”的字。除“句”部的“拘笱鉤”外,还有个“雊”字。

“雊”,《说文》:“雄雌鸣也。雷始动,雉鸣而雊其颈。从隹从句,句亦声。”“雊”与前文分析过的“从句,从手,句亦声”的“拘”和“从竹从句,句亦声”的“笱”以及“从金从句,句亦声”的“鉤”结构十分相似,但“拘笱鉤”归入“句”部,“雊”归入了“隹”部。对于“拘笱鉤”归“句”部的原因,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拘笱鉤”3字后指出:“按句之属3字皆会意兼形声。不入手竹金部者、会意合二字为一字。必以所重为主。3字皆重句。故入句部。”[3]段玉裁认为“拘笱鉤”3字都有“句曲”义且“句”是字义所重,所以3字归“句”部。用这个说法来解释归部理据,理由不够充分。首先,经过前文对“拘”的解析,“拘”与“手”“句”两部分意义关系都密切、“笱”与“竹”“句”两部分意义关系都密切,两字很难看出字义所重;其次,《说文》对亦声字“雊”字与其他3字的构形结构的解释相似,都是“从某从句,句亦声”,且《说文》在“雊”后说“雉鸣而雊其颈”,即鸡鸣叫要曲颈,“雊”有“句曲”义,但归入了“隹”部,若非要用字义所重来解释,就是“雊”的字义所重在“隹”,这种解释实在过于牵强。

实际上,字义所重说并不是《说文》归部的主要依据,它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的,大量字的归部都无法用字义所重来解释,例如,“右”,《说文》:“口手相助也。从又从口。”段玉裁注:“右者,手也。”帮助人可用手可用口,这时“右”字根本看不出字义所重,归部两可,“字义所重”说无法发挥作用;“班”,《说文》:“班,分瑞玉。从刀,从珏。”“班”的两个构字部件看不出字义所重;“采”,《说文》:“捋取也。从木从爪。”“采”的两个构字部件也看不出字义所重。此类字在会意字中大量存在,由此说明,“字义所重”难以说明大量字的归部情况,用来解释“句”亦声4字的归部情况也非常勉强。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着眼于字与字的关系,用“以类相从”的方法,即意义关系密切的字取共同的构字部件归部的方法来分析《说文》的归部情况,发现“以类相从”能解释《说文》绝大部分字的归部。

“句拘笱鉤”4字都有“曲”义,4字意义关系密切,取共同的构字部件“句”归部;“雊”表鸡鸣叫,鸡鸣叫实际上不一定需要曲颈,因此“雊”与“句拘笱鉤”字的意义关系较远,“雊”所从的“隹”部内与“雊”相邻的字是“雉”,“雉”,《说文》:“雉,有十四种:……从隹,矢声。”“雉”表鸡的种类,“雊”表鸡鸣,两字意义密切相关,是动作与主体的关系,构成一个事件,根据“以类相从”的原则,两字取共同的构字部件“隹”归部。薛克谬认为:“雊”字的训释和字形分析与“拘笱鉤”三字相同,但却归入隹部而不入句部,这是《说文》属字归部的混乱。[1]薛克谬之所以认为这是归部混乱的现象,是因为他并没有发现《说文》归部的通用原则。

另外,以“句”为构字部件的字共有31个,其中除了“从句”的4个亦声字,还有“句声”字28个——玽、苟、跔、敂、、鸲、朐、、枸、䅓、邭、昫、痀、佝、耇、欨、驹、狗、鼩、竘、姁、絇、蚼、䵶、劬、斪、䣱、軥。

薛克谬认为《说文》中28个“句”声字中“軥”“痀”“朐”“跔”都有曲义,但未归入“句”部,这是许慎亦声部首立部原则的根本缺陷[1]。实际上,在“句”声字中,除了薛克谬提到的以上4字有曲义外,还有其他字有曲义。“枸”,《集韵》:“枸,木曲枝枸,或省。”“”,《说文》:“,羽曲也。从羽句声。”这些字虽然有曲义,但《说文》在对每个字的解释中都清楚地指出“句”是这些字的声符不是义符,声符表义的情况并不少见,如前文在对“句”是否可归“丩”的论述中举的几组例字的声符都表义,所以意义相关并不是《说文》归部的决定因素。《说文》部首表义的性质决定了形声字只能根据形符(义符)归部。[8]因此,《说文》正文的28个以“句”为声符的形声字不管是否有曲义,一律取义符归部,不能归“句”部。

《说文》“从句”诸字共有“句亦声”的字“拘笱鉤雊”4个,根据“以类相从”的原则分别归部,“拘笱鉤”归“句”部,“雊”归“隹”部。另外,28个“句声”字不管是否有曲义,一律取义符归部。

三、结语

对于“句”部是否当立,应从分析“句”的字形开始,“句”与所从之“口”没有意义关系,“口”只是一个表形的符号,按常规,“句”不好归“口”部,更不能归声符“丩”,但“句”有从属字“拘笱鉤”,“句”是3字的共同构字部件和表义部件,根据有从属字必单立一部,“句”应当设立为部首。“从句”诸字中共有4字——“拘笱鉤雊”,4字都是“句亦声”,通通根据“以类相从”的原则分别归部,“拘笱鉤”3字意义密切相关,取共同的构字部件“句”归部,“雊”与“句拘笱鉤”意义关系较远,与“雉”意义密切相关,取“雊雉”共同的构字部件“隹”归部。另外,28个以“句”为声符的形声字不管是否有曲义,一律取义符归部,不能归“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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