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森工集团大兴沟林业有限公司 李锡成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了修订。《森林法》修订后共九章八十四条,明确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9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原森林法第八条征收规定育林费及林业基金进行了删减。这势必对现有育林基金的核算产生影响。
修订前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第八条第四款中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第五款中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第六款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修订前第九条规定,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森林法修订后国家采取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支持重点林区的转型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修复,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林区按照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修订后森林法与修订前森林法在育林基金方面的主要区别是,修订前森林法育林基金来源于企业自提自用,修订后森林法育林专项资金强调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安排资金。
自2015年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国有森工企业的育林基金提取受到了严重影响。天然林商业采伐停止后,企业没有了木材收入,育林基金自提自用没有了资金来源。国有森工企业的营林育林生产经营主要依靠原有育林基金提取的结余、申请的中龄林抚育财政专项补助、补植补造财政专项补助以及森林防火专项补助来维持。新的森林法颁布实施,对国有森工企业育林营林的资金来源渠道做出了明确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新修订的《森林法》于2020年7月1日实施。森工企业应做好育林基金核算的新旧衔接工作,管好、用好育林财政专项资金。
1.原国有森工企业自提自用的育林基金结余的处理。结余的育林基金来源于木材销售收入的提取,建议将国有森工企业自提自用的育林基金结余进行账务结转,增加国家所有者权益。
2.为了与新修订的《森林法》保持一致,对现行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办法》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修订和废止。及时避免相关文件之间的冲突。
3.我国87个重点国有林区都以林业集团公司模式进行企业化运营,会计核算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和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林业生态恢复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套适应国有森工企业财务核算特点,针对育林营林财政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操作规程,以便于国家投入国有森工企业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