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国有林场 罗春备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投入,国有林场日益发展,国有资产也日渐壮大。本文所指国有林场国有资产,是指由省属国有林场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和保障性住房等。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国有林场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队伍中的重要一员,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必须进一步规范、加强,才能更好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国有林场事业发展。因此,加强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国有林场健康持续发展是现阶段国有林场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国有林场需要不断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国有资产规范管理意识不足
国有林场日常业务主要以森林资源培育、管护为主,客观上对国有资产规范管理重视程度不足,对国有资产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出现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意识较为淡薄、管理职责分散和多头管理的情况,对日常管理监督缺乏集中性和统一性。部分国有林场没有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还存在着资产管理工作由其他科室兼管、岗位由非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兼顾等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延续性、有效性。
2.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物价值不符
国有林场的科室、基层管护站及护林点众多,国有资产数量大,种类繁多,由于缺乏合理及有效的管理制度,各部门自行调配国有资产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导致国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物价值的不符;虽有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但有些资产早已拆除、破损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未及时按照程序办理报废手续,造成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物价值不符;还有一部分在建工程完工后,没有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资产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及时进行资产登记,造成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的现象。
3.国有资产的部分产权不够明晰
森林派出所在国有林场改制前,由国有林场管理,后因体制改革由森林公安局管理。因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资产管理衔接不到位,森林派出所的资产仍有大部分属于国有林场所有,导致产权关系出现混乱,甚至出现账实不符等问题,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完整性、统一性。
4.闲置资产未得到有效利用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森林资源人为破坏严重,盗砍滥伐时有发生,山边农事用火频繁,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把林场的工区和管护点建在偏远的林区,由林场职工驻扎在工区进行森林管护,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随着现代化美丽乡村建设的推进,加强村道连接建设,森林管护人员都购置了自己的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大都不在工区居住,这就造成了国有林场很多工区的办公、住宿房屋及场所闲置。
1.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
国有资产管理是林场日常业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是强化资产管理机制。国有林场的国有资产购置要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初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制定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要求,国有林场的物资、设备购置纳入当地政府采购范畴,实行政府网上超市采购,同时健全验收、出入库、保管、领用、维修及报废等相关管理制度。二是建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设置专门的资产管理科室,由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对林场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入账及日常管理等,明确国有林场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及使用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做到事前申请、事中审核、事后控制、责任到人。三是加强资产日常监管。资产管理科室应协调办公室、财务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对登记入账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完善国有资产的账卡登记(一物一卡一码)、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业务流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对调出、出售、报废和报损的国有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明确责任,做到账实、账账、账卡相符,掌握“家底”。
2.国有资产使用程序方面
本文所指国有资产使用是指省属国有林场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以及省属国有林场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省属国有林场为“省办、市管、县监督”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隶属省级财政管理。省属国有林场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分级监管,分别由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省属国有林场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场的资产大多都是位于乡村等较为偏远的地方,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基本上都是闲置的老场部、护林点等,存在面积大、地域偏远、不易评估等特点,建议简化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放宽审批条件,对标的物较好评估的,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不低于评估价格,公开招租底价;对标的物无法评估的,根据国有资产净值予以估算并公开招租。同时针对不同标的规划经营业态、出租年限、承租条件、招租方式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租方案,逐级上报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3.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方面
省属国有林场应加强产权产籍管理,妥当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以及车辆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转移或变更。建立健全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省属国有林场应当在规范各类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上,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取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面
省属国有林场应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依托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平台),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要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通过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资产新增、处置等及时进行更新,为产权年检及国资报告提供基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