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森林法》的修改方向

2018-08-09 01:39何宇
中国绿色画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可持续经营生态文明

【摘要】:《森林法》根本制度是森林经营的制度,然而森林可持续经营制度是文明建设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在所修改的《森林法》中,森林分类管理、森林经营理念、森林采伐限制数量以及森林生态补偿等问题变成了关注的重点。从创建的“美丽中国”时代需求可知,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是叙说“美丽中国”的篇章,它的制度需要遵从生态文明为基础。

【关键词】:生态文明;可持续经营;森林法律制度

目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森林法》是制定在1984年之前,即使经过两次修改,可还没有明确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理念[1]。《森林法》没有把森林经营放置在林业建设的根本性地位,在设计森林经营条规中,缺少森林经营可持续理念,因此难以从实际上提升森林生态体系服务的质量,满足美好中国的实际愿望。从创建美好中国的需求来看,建设森林可持续制度体系,需要服从生态文明制度的整体设计,续写“美好中国”的篇章。

1当前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关键问题

1.1森林經营类别

森林分类经营制度是在《森林法》林种划分基础上所建立的,把森林划分成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两种,不同类型适合不同的管理技术与目标[2]。森林分类管理的定向经营是否违反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功能性,是森林法律制度生命力的关键问题。

1.2采伐森林限制

我国商品林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部分是采伐限额制度,直接影响到营林主体的收益权。对于我们国家《森林法》的采伐限额体系,学术界讨论主要是制度的改进和废止。

1.3编制森林经营策略

编制森林经营策略,需要抓住生态公益性、合理性、系统整体性等原则,由森林主体、专业人员以及林业行政部门共同制订。在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时民众可以参与其中,提高森林经营方案的可操作性,并且严格执行方案,已经变成了现在学界的共识[3]。合理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能够调节几方利益,缓和产生的冲突,并且在最大程度上平衡了生态和经济效益。所以,提升森林经营策略,有效的保障是实行利益有关参与的原则。从建设“美丽中国”与生态文明内容来看,《森林法》法则中明确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指导策略,确定森林经营制度的地位。森林经营的制度需要在《森林法》里面列出再进行统一规定,主要内容包含了森林规划分级、信息公开、审批、划分森林类别制度。

1.4补偿森林生态

对于补偿生态的必要性,学界当前已达成了共识。从目前的文献来说,虽然执行方案不同,可是目地是相同的。我们国家当前的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匮乏,补偿范围狭窄,导致此制度没有达到如愿的效果,甚至是伤到了林权主体的营林积极性。生态补偿体系主要是补偿,不管是林种分类还是林权主体,森林本身所产生的效益都是不用怀疑的[4]。所以补偿的范围不能只限定在特定林种区域。从当前的制度建构来说,存在着市场制度还未完善、灵活性不高、区域差等缺点,怎样完善市场机制、开拓资金来源会变成今后所研究的重点问题。

2建设森林经营制度,学习国外经验

在建设森林经营制度方面,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累积了许许多多的经验,成为了当前我们国家建设森林经营制度学习的对象。

2.1美国

美国占据着全球25%的产品产量,是世界强国,美国式森林经营不但达到了经济增长目标,也产生了好的生态效益[5]。美国式典型的生态系统经营模式代表,解决了森林管理间的复杂性和管理目标之间产生的矛盾。美国式森林经营模式是由经济政策、行政管理以及法律法规共同支持,并且是由联邦到各州体系的层次的林业机构去实施。美国林业的核心支撑是林业产权体制。美国通过市场竞争制度去明确立木价格,并且完成采伐数量。同时政府要对国有林进行严格把控,保证生态安全。

2.2日本

日本人成功克服了国土资源匮乏、人多地少等问题,让国土的森林覆盖率接近了75%,变成世界上森林覆盖率较高的国家之一。日本的森林经营是一个有着鲜明特色的林业组织。日本林业合作有经济合作性质也有公益人性质,这样的双重性加速了日本森林的节约化、规模化以及规范化[6]。我国也有林业合作组织,可是在森林经营活动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我们国家仿效日本林合组织,创建了有效的管理体系,稳定了林业人员入伍。日本的高效经营方式也引起了我们国家学者的好奇,有人认为我们应当学习日本经验,制定严谨的经营规划,发挥出国有林的地位。把政府部门的用途放在管护森林和整治山河工程,例如采伐树林等委托给民间有关部门。

2.3德国

德国式森林经营管理是欧洲强国的代表,主要特征是在营林理念上看重森立效益,并且将它贯穿各环节过程中,森林经营管理法律健全,贯穿机构独立。另外,德国森林经营计划、森林维护制度、林务官制度等都是加速林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德国森林经营理论和我们国家一样,经历了破坏、营造人工林、回归自然等阶段,可是德国森林质量良好。所以在学习德国经验的时候学者会倡导贯彻多功能森林理念,并且在管理体制上面我们国家还没有同其他国家一样构成有效合作机制。

2.4其他国家

除了上面几个国家,还有其他国家也获得了好的成效。瑞典是欧洲国家中森林覆盖率高的国家,、森林经营度也获得了好的成果。瑞典的《森林法》展现了务实高效、配套全面的特征,有关森林经营体制突出了服务权利,定期实施效果评估,确保了法律的实时性。

加拿大在制定的森林经营策略时,大量听取各方建议,共同讨论方案,让公众参与到其中。,再制定监督方案。同时,加拿大实施了林业再造基金计划,作为森林经营资金的延续,把转向基金定向使用。

澳大利亚的林业运作要归功在碳排放立方水平上。主要措施有:开展造林项目、搭建公众参与林业应对气候平台,实施减排政策。

3森林经营法规的缺陷会和延伸

最近几年来《森林法》修改,我们国家学者对于森林经营制度关注点在于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从当前提出的森林经营问题看,经验主义途径较多,理性主义途径偏少存在几点不足:

3.1法律性弱

从当前林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许多学科讨论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真正立足在法律制度设计的成果不够显见。很多研究成果证明,不同学科间术语不同意,学术没有办法达成一致,建设森林法律制度能够确保各方法律关系的互动,而管理措施通常是单向行为。技术规范、宣传教育只是森林经营制度的手段。

3.2学习借鉴经验过多

从目前的文献能够看出,我们国家当前存在的森林经营问题主要是因为倾向于学习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国外方法可以延伸学术知识,可是因为我们国家缺少纵向研究,忽略我国森林经营法律的时代特征、历史遗留问题等。若是借鉴国外森林经营制度,则缺少了批判精神和思考精神,则可能变成了机械式模仿,让学术陷进片面性的误区。所以,要借助系统、历史、实证分析,让森林经营变成更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研究。

3.3应用性不够

应用性不够在当前研究情况来看所提出的宏观策略多,然而实施对策较少,并且取舍态度与纲领性建议占据着大多数,并且提出的建设性方案少。这样的状况导致学术研究陷入了有关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的论证之中,这对于制度改进和《森林法》修改也是无益的。怎样将营林主体的权利实现作为核心,借助设计制度让森林经营活动回到法律之中,需要付出一定的研究功夫。

结语

从创建“美丽中国”的愿望来看,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制度是续写了“美丽中国”的新篇章,是需要服从生态文明体制的设计为基础。所以对于研究森林经营法律法规,也需要从生态学、行政学等角度进行延伸和深化。目前从生态文明角度的需求来看,修改《森林法》应满足建设美好中国的愿望,把森林的可持续发展经营当做《森林法》的基础目标。另外,森林经营也涉及到一些技术要求,在立法的技术上应正确处理法律和技术之间的规范关系,合适巧妙的安排森林经营的法律。从立法技术方面来说,森林经营法律法规是可操作性的义务体系。所以《森林法》要从主体和森林经营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实现方法,便于构成森林经营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

【参考文献】:

[1]罗惠宁,阮友剑,罗珊,高艳平,商倩霞.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研究与展望[J].低碳世界,2017(24):295-296.

[2]隋玉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与森林可持续经营研究[J].中国农业信息,2015(07):125.

[3]张佩.森林认证对生态文明意识与行为的影响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5.

[4]张莎.“美丽中国”视野下的森林经营法律制度创新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4.

[5]周训芳,张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研究与展望[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02):44-47.

[6]苏宗海.基于现代林业建设的财政政策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0.

作者简介:何宇(1985.11-),男,苗族,广西融水人,大学专科,主要从事林业社会联络及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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