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阿甘本在对西方政治的考察与分析中,发展并总结了“例外状态”这一概念。尽管“例外状态”隶属于政治学范畴,但是其对“例外”的挖掘和“悬置‘法’”的分析,对于文学批评同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文学“例外状态”主要是指主权者以某种“例外”为设定,通过悬置“法”而塑造的一种特殊状态。将“例外状态”引入文学批评,不仅有助于解析文学作品中无“法”的现象,而且可以为文学创作、讀者接受提供新的研究视角。
关键词:例外状态,法,悬置,主权者
文学与政治虽分属不同的研究领域,但因其基本的聚焦对象“人”的存在,而往往具有许多相通之处。人虽不是先天的政治动物,却有着后天的政治属性。就像微小的分子可以穿过肌肤进入人体内部一般,政治也可以悄然深入人们的情感之中。“政治统治的美学奥秘在于使权力成为魅力,权力结构进入情感结构。”a而当政治潜入人类的情感基因,它便可以顺理成章地借助情感的诗性表达而融入文学。因此,文学与政治并不是全然隔离的两个世界,它们息息相关,甚至可见此而知彼。尽管文学与政治各自存在着许许多多可供研究的问题、现象,但很少有哪种话题能比“法”“权力”更让两者都为之着迷的了。不过“法”也并不总是稳坐庙台,它也有暂时“缺场”的时刻,而这样的时刻,便构成了文学与政治的独特场域。如果政治、法律中存在着“法”之“例外”,那么文学中是否也存在着此类现象呢?如果存在,我们又将如何看待它?
一、阿甘本“例外状态”概念的简要说明
“例外状态”是阿甘本研究政治中一个重要的概念。“例外状态”本属于政治学范畴,通常是指主权者将法律悬置而使自己成为活的法律的一种状态。而以诸如“国家安全”“民主政治”等名义来悬置原本法律法规的设定即为“例外”。阿甘本认为“例外状态”是一个法在其中透过自身的悬置而将生命纳入的原初结构。b在这个原初结构中,每个生命都赤裸,都将可能失去宪法所规定的诸项权利而面临主权者以“法”的名义施行的管控。阿甘本在考察西方“例外状态”的发展脉络时便指出:在“例外状态”中,行政机关往往借由“保卫国家安全”“捍卫民主”等名义暂时性获得司法权力,通过颁布某些行政命令管控公民行为、经济生产等活动。要而言之,在例外状态中,立法、行政、司法三者权力的区分被暂时性地废止,主权者成为活的法律,而宪法则被悬置。如在美国南北内战时期,林肯就通过悬置法令,而对民众的邮件进行检查,并逮捕、监禁那些涉及“反叛”活动的嫌疑人。c
尽管阿甘本以法律为分析对象,但在其后的相关论述中却早已超越文本法律的范围,而将视野放置于整个人类生存的秩序中。“法”不仅代表着法律,亦指代着现实生活中的习俗禁忌、规范法则等。在民俗学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法”的悬置。如在某些特殊庆典中,“人装扮并表现得像是动物,主人服侍他的仆人,男性与女性互换角色,而犯罪行为被视为合法,或无论如何不需受到惩罚”d。正是在这些“失序”“无法”的“庆典”和“闹剧”中,我们发现了法与生命更深层次的联结。“法似乎只能借由捕捉无法而持存,就如语言只能透过掌握非语言而续在。”e在“无法”地带中,因法的悬置,生命感受到了法的切实存在。恰如事物需要在差异中突显本质,法借助“无法”的狂欢而确立自身。换言之,人们借助“无法”这一中间地带的特殊存在,从“法”走向“不法”,又从“不法”走向“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得以完成其全部仪式,使得生命与法形成更深层次的联结。不过,“例外”并不等同于彻底的“失序”“无法”,因为“例外”并未完全摒弃“法”,只是暂时“悬置”法。
二、文学“例外状态”概念的引入与分析
文学一向被配以自由的勋章。批评家们谈及文学创作,多以神思无限、不拘器物为尚。正所谓“精骛八极,心游万仞”f,而作为人心之声的文学似乎便可因心灵的千变万幻而与风云并驱,随心所欲了。但即使是最夸张的想象,也不能彻底脱离现实的根基。以造“鬼”而论,所谓鬼神也不过“就是在常见的人体上,增加了眼睛一只,增长了颈子二三尺而已”g。连鬼神这类全凭想象之物,都不能脱离现实的丈量,更何况写人事、摹人情的文学了。因此,无论作者是刻意躲避现实的阴影还是将自我内隐,将笔尖朝向幽冥鬼怪,社会现实都如影随形。即使在另一个虚有的世界,我们也可以看见其对现实世界结构、关系的模仿。而在诸多社会关系、结构中,“秩序”无疑是一个关键要素。在法学家眼中,“规则和秩序是社会本身所固有的属性”h。秩序的存在显然需要依赖“法”的规范。没有比“法”更能维护“规则”和“秩序”的了。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法”象征着“秩序”。“法”当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词语,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它仅指成文的法律,而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法”还包括禁忌、习惯等。
在文学书写中,“法”常常以不同的姿态出现,但令人玩味的是文学作品中还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法”的搁置或者说“法”的悬置。作者似乎恰恰总是喜欢在文学作品中表现此类情状。譬如《牡丹亭》中杜丽娘的“生而死”“死而生”,又如志怪小说中不受人法约束的神仙鬼怪。那些悬置了世间法则的文学作品为什么如此自成一派,从古至今都有众多拥趸?作家书写此类故事,难道只是为了排遣娱乐?难道那些不同寻常的叙事仅仅是为了情节的突转以达到招揽读者或是渲染情感的目的?倘若我们仅仅将其作为一种招揽手段,那么不能解释为什么这种叙事历经世事变迁还存有价值。如果某物不因时代变换而湮灭,那么它就不能被简单地归纳,而要对其放大深挖。而以“例外状态”的视角审视文学中悬置“法”的现象,或许有助于我们对此类文学表达的理解。
那么,什么是文学的例外状态呢?我们可以这样简单地说:文学的“例外状态”就是指主权者以某种“例外”为设定,通过悬置“法”而塑造的一种特殊状态。如在《红楼梦》中,作者构建了一个相对自由纯真的空间——大观园。在这小小的天地间,一众儿女开诗社、庆生辰。园外的社会道德禁律在大观园内被短暂地部分悬置了。而贾宝玉作为男性得以与众姐妹同住一园的原因,也被作者解释为贾元春的“一道谕”。上谕作为“例外”,使得宝玉与姐妹同住大观园成为可能。同样,在中国古代的志怪小说中,以“鬼怪”为“例外”,人间“法”得以被正大光明地悬置。相比人类,仙狐鬼怪往往流露出更加真实的人性,似乎只有在“例外”的设定下,生命才可以暂时地抛开规范的束缚,得以展开生命的种种姿态。
文学的“例外状态”并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作者的一种寄托,或者某种叙事手段。如果作者刻意隐去那些他极力批判的“法”,而使一部作品从头至尾都是乌托邦的设想,那么它仅仅是一件精致的装饰品。当一部作品内部是封闭的,当“例外”的设定成为普遍的法则,那么,我们就不能称其存在着“例外状态”。文学作品中“例外状态”所营造出的空间不应该紧闭大门,相反,它必须与“法”所统辖的空间接壤,它时刻面临着现实中“法”的侵扰。 “例外状态”中“悬置”一词尤为关键。“悬置”本身便象征着物的存在,没有存在,也就不必悬置。“悬置”不是摧毁,不是打破,它只是将物短暂地移开。因而,当“悬置”出现时,它便预示了另一种悲剧的开始。正如前文在使用“悬置”这一词语时,多次出现的修饰语——“短暂”所昭示的那样:“悬置”仅意味着“法”的暂时缺场,并非永久退场。正如大观园注定要被抄检,“例外状态”总要瓦解,“法”亦要再度挤占它曾被“悬置”的空间。因此,“例外状态”的构建,不是古希腊悲剧中的“机械降神”,而是“法”与“非法”对抗的模拟,是“普遍”与“例外”关系的推演。
三、作者与读者:文学“例外状态”中的主权者
在文学“例外状态”中,主权者作为悬置“法”的施行者同样值得关注。文学活动不仅包含作者创作也包含读者接受。因而,主权者并非仅指作者,亦包括读者。而在作者创作与读者接受的过程中,“例外状态”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常将文学的创作始于“感物动心”。《乐记》有云:“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i物动人心,人必有喜怒哀乐之情生焉,情生则有言,此之所谓“情动于中而形于言”(《毛诗序》)j。主体之“心”与客体之“物”由“感”相连。至此,“感”串联起不可见的精神世界与可见的物质世界。在感物动心中,物我相合,不必对立割裂。但“感”也并不是随时可感,也并不是任何“感”都可以构成文学。在文学创作的过程中,作者便不能有“秩序”感,他需要一个契机。可以这样说,“感”一方面需要现实的激发,一方面又不能囿于现实的束缚。如果神思受“法”所限,那么势必不能“思接千载”“视通万里”k,其下笔也就僵硬生涩,并无半点生气。庄子讲“心斋坐忘”,追求“虚静”。对于文学创作而言,即要求作者不能被种种利害关系所捆绑,而要砍断绳索,做到“收视反听,耽思傍讯”l。内思相对容易,“坐忘”却较为困难。人还存有生命,“肢体”便不能完全“堕”,“聪明”亦不能彻底“黜”,“形”与“知”也不能绝对“离”和“去”m。它们只能短暂地“悬置”,而这忘却“法”与诸多纷扰桎梏的时刻只能是作者创作过程中的短暂一瞬。当作品完成,作者就要再度回归现实,“法”所代表的一切社会结构、关系又会将作者包裹。因此,对于作者来说,真正的创作就像是一场“例外”。在“法”被悬置的状态里,灵感突然而至,正像古希腊诗人吟诵诗歌那样,诗人仿佛被神灵附体,一阵迷狂。当然,文学创作并不是“扶乩”,但这种对作者创作特殊性的发现与强调无疑为我们打开了另一维度的视角,让我们得以窥探到“作者创作”的“例外状态”。
而考虑到文学作品中大量涉及的“非法”叙事以及悲剧题材,我们也不得不对读者的阅读接受展开一点分析。悲剧似乎总是关于“犯错”的悲剧,仿佛没有错误,悲剧便不能展开。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便指出了这样一些理想的悲剧人物:他们要比一般人好而比好人坏。“比好人坏”意味着悲剧人物并不是十足的好人,他一定要犯下这样或者那样的错误。对于读者而言,接受一些瑕不掩瑜的错误较为容易,但若将犯“法”变成一种文学审美则较为困难。倘若读者因文学人物违反某种法则而对其产生恶感,那么势必会影响其对整部作品的观感,甚至放弃故事的阅读。因此,读者在阅读文学作品时,也应悬置“法”,摆脱思维定式,不带有任何预先的评判而以一个观察者的单纯眼光去阅读文本。在这样的时刻,阅读乃至作者本身都成为了“例外”。它以阅读所产生的“感”为条件,构建出外物与我皆两忘的特殊状态。
四、文学中“例外状态”的必要存在
文学“例外状态”的本质就是以某种“例外”的设定去悬置“法”。对于结构主义者来说,文学研究应是“一种旨在确立产生意义的条件的诗学”n 。而从悬置“法”所开启的意义空间审视,“例外状态”便是文学产生意义的一个条件。只有借助“例外”,我们才能水到渠成地悬置“法”,悬置应悬置之物。我们甚至应该将文学视作一个例外。当作者相信文学是一个“例外”,他在创作时便可不必忌惮某些“法”而完全写其所感所思,获得写作的自由;当读者相信文学是一个例外,他就能获得审美的解放。而文学的存在确实为人类精神构建出一个生存缓冲的空间。人类赋予文学特殊性,人们越是赞扬文学的特别,也就越是在给人类的灵魂留余路。恰如前文所言,“感”需要一个契机以构成文学“例外”,便是这个契机。作者在表现“法”的禁锢时,就已经在设想“法”缺场的情境了。我们以文学为例外,悬置人间“法”,摒弃那些桎梏人类审美、权利等一切合理需求的事物。作者当然希望自己成为另一个世界的主权者,在那里构建新的家园。读者也当然希望能够在新的世界获得短暂的解放。因此,文学就是我们现实生活的一个必然“例外”。不同于阿甘本所说的“僭越”“獨裁”,文学的例外状态非但没有逼迫人类的肉体与灵魂,反而使得人类的每一声言语、每一点思想都尽情绽放,让人类达到另一个维度的自由。正如波兰诗人辛波斯卡所说的“我偏爱例外”o,人们也是如此偏爱“例外”的文学。
a骆冬青:《论政治美学》,《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bcde〔意〕吉奥乔·阿甘本:《例外状态》,薛熙平译,西北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第28页,第111页,第93页。
fl〔晋〕陆机:《文赋》,见〔南北朝·梁〕萧统编、〔唐〕李善等注:《六臣注文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10页,第310页。
g鲁迅:《叶紫作〈丰收〉序》,《且介亭杂文二集》,译林出版社2018年版,第5页。
h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页。
i〔元〕陈澔注、金晓东校点:《礼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424页。
j郭绍虞主编:《中国历代文论选》(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k〔南朝梁〕刘勰著,〔清〕黄叔琳注,〔清〕纪昀评、戚良德辑校、刘咸炘阐说:《文心雕龙》,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73页。
m〔清〕郭庆藩撰、王孝鱼点校,《庄子集释》(上),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92页。
n〔美〕卡勒:《结构主义诗学》,盛宁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o〔波〕维斯瓦拉·辛波斯卡:《万物静默如谜》,陈黎、张芬龄译,湖南文艺出版社2016版,第127页。
基金项目: 2020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文学‘例外状态’研究”(项目编号:KYCX20_1218)
作 者: 孙成龙,南京师范大学文艺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文艺美学。
编 辑: 曹晓花?E-mail:erbantou20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