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晓玲
【摘要】关于国家政体的构建与公民权利问题,从古至今的许多哲学家、法学家一直不断地研究,本文将从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洛克的观点出发,探讨不同时期下关于对政制的构想及对公民权利的要求。
【关键词】政制构建 公民权利
一、关于政制的构想
亚里士多德被称为第一位政治科学家,首先,他关于政制的设计是基于人类共同体的论断。他理论的出发点便是人类出于自然的本性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大群体,出于共同的目的为城邦而奋斗,城邦事务是人类追求的最高善即最高目的。其次,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种基本的政制形式,分别是君主制、贵族制与和共和制,以及三种形式的变体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那么怎样区分好坏政制呢?他认为“如果是面对一个人、少数人或者是多数人的私人利益的政体,肯定是坏的政体。他认为考虑公共利益的政体才是好政体,因此亚里士多德认同民主制。
霍布斯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是不同的。首先,他反对亚里士多德关于人们自然参与政治生活,根据直接共同体的意见制定法律来管理群体的观点。霍布斯写道“群体纵使再大,如果群体的行动都根据个人的判断和个人的欲望来指导,那就不能期待这种群体能对外抵御共同的敌人和對内制止人们之间的侵害。”其次,他提出基于代议制的主权者理论。主权者可由一人行使,也可由一群人组成的集体行使,因为如果不使主权者来保障人的安全、生命,那么,大家的信约就得不到实现。如霍布斯所言“每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与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一旦权利把权利交给了主权者,就不能再反悔,主权者也不能违背这个约定。如果这个人开始同意后来违背或者是直接不同意,那么其他的人都可以杀了他。只有这样的主权者,才能够结束那种人人都去争抢所有东西的混乱战争状态。第三,霍布斯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治,就是说君权是上帝授予来的。最后,他反亚里士多德那种天生的、自然的追求政治思想,反对自然决定一切的理论,而是认为要通过观察事物、探究事物后得出的结论。
洛克写道“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方便。”第一,他不同意霍布斯自然状态是恐惧、暴力的说法。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的、平等的,只是需要一个裁判者来裁判人们的生活或是对裁判的结果去执行。第二,他提出了同意学说,就是说通过每个人同意使得政府变得合法,然后由政府保护人民权利。而且他觉得政府要多多保护个人的财产,发展经济是非常必要的。第三,洛克反对霍布斯过分强调主权者权力,他告诉我们专制权力是可怕的,专制权力可以随意剥夺人的生命,在专制的环境下,我们更不能得到安全。洛克希望政府的权力有所控制,比如说洛克论述的立法权,不应该是某一个人的独断立法,而是少数服从多数。政府拥有的这个权力,是人民给他的。最后,洛克也像亚里士多德一样,把政权的组织形式分为三种,他是支持民主制的,但对政制的形式就没有具体的论述,大概洛克认为所有对社会好的民主形式都可以拿来用。
关于政制的发展,我觉得不可能每个人都像亚里士多德一样,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以此达到共同的目的。霍布斯为人们提供了国家概念,在走向现代化进程前进,但他所认为的战争状态恐怕我们都很难认同,绝对的主权者权力也会让人害怕;洛克所构想的契约政府在人民之中,霍布斯主权者是人民之外的人。洛克告诉我们是国家应该是民主的,他把我们从君权神授的思想中拉出来,去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
二、关于公民权利
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是要为城邦服务的。一方面,公民有决定城邦事务的权利,通过公民大会多数人决定。另一方面,公民也具有立法的权利,亚里士多德是崇尚法律的,他写道“法律即是摒绝了欲望的理智,法制远比人治好得多。”城邦运用法律来统治,公民自然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有参与法律制定的权利。而且,亚里士多德承认奴隶制,认为奴隶制就是自然的,奴隶是主人的,人是可以有奴隶的。这种不平等条件下,奴隶绝对不会拥有公民权利。
再看霍布斯,他批判古人像亚里士多德那种把城邦的自由说成是个人的自由。第一,他认为,这个自由在于我们让渡给主权者的权利,我们有一部分的权力授予给了主权者,对这部分权力内容,我们必须服从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的权力是不容置疑的,人们没有这个权利。其次,主权者要根据法律来治理,制定法律的权利者是主权者,公民没有这个权利;最后,我们还有一些不能转让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除了在主权者、在法律的控制之外,还有一部分是属于自己的权利,比如说主权者毫无缘由命令你去自杀,那我们就有权利去拒绝。
洛克眼下的公民权利更进一步发展了,第一,洛克认为劳动是最有价值的,人的劳动可以创造物质财富,这突破了古代的传统,像亚里士多德,他认为只有政治是至高无上的,没有讲到经济的重要,洛克却非常重视经济层面,而且政府也要保护人们私有财产权利;其次,洛克把国家最高权力归属于人民,洛克是民主的代表,如果一些人想要侵害人们安全、生命,法律的规定使他们不能得逞,侵害行为将会得到控制。因为人民有反抗的权利,有革命的权利。
关于公民权利,亚里士多德美好的设计,展现了古代社会基于自然的权利追求,但现在看来,他所主张的奴隶制肯定不符合时代人群的发展,奴隶制早已被社会淘汰;霍布斯似乎也主张人民的部分权利,但他主权者权利的过于强大未必能使公民权利会实现。洛克的思想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于自由平等的追求,让我们看到现代民主国家的雏形。
参考文献:
[1]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86.
[2]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M].商务印书馆,1987.
[3]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83.
[4]史蒂芬.斯密什著,贺晴川译.[M].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