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彤
托马斯·霍布斯(英语:Thomas Hobbes,1588年4月5日-1679年12月4日)是英国的政治哲学家,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若君主可以履行该契约所约定的保证人民安全的职责,人民应对君主完全忠诚。他于1651年所出版的《利维坦》一书,为之后所有的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奠定根基。霍布斯的《利维坦》诞生在英格兰政治土崩瓦解的时代:各种势力纷繁复杂,宗教权力扩张,国家主权受到严重威胁。《利维坦》的主旨正是为了维护主权者的绝对权力,防止主权者被推翻,为新生的资产阶级寻找政权的合法理论依据。由于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处于战争状态,利益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订立契约,把所有的权力托付给一人,并服从他的统治。
霍布斯基于什么理论假设了自然状态?绝对权力下的社会契约能否维持国家的统治呢?本文将寻求答案。
霍布斯论述的逻辑起点是“人类生而自由和平等”,这意味着每个人对自然资源都拥有天然而平等的权利。自由是每个人的天然状态,其本质是不受他人的侵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完全的自由指每个人都能得到他想要的一切。[1]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的,私欲也是无限的,但资源是有限的。人们为了获得有限的资源,就会互相争斗。霍布斯提出:人的本性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为了争夺生存资源而无止境地争斗。人性生来就是邪恶自私的,这种自私一旦和每个人拥有的无限自由结合在一起,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不能共有时,则必然成为仇敌,每个人都企图用伤害他人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就形成了。
在霍布斯看来,人天生并不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治动物,而是“凶恶的动物”。导致人们互相争斗的主要原因有三个:竞争、猜疑和荣誉。竞争是为了求得利益,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猜疑是害怕失去自己所占有的资源,为了保全这一切;荣誉则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们的亲友、民族、荣誉的藐视。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作为威慑时,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就是狼群社会,是原子化个人的状态。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取得的一切利益和成果都是极不稳定的。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们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和短寿”。[2]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人人为敌,个人无法实现自我保存,人类要想不致在这种社会冲突中最终走向集体毁灭,就必须限制自己的本性,通过某种限制建立自然秩序,达到最低程度的和平。自然秩序作为法则,也就是自然法。正是基于自然法,才避免人们走向集体毁灭。因为只有使人们之间建立起一种秩序,达成某种协议,同意不再彼此争斗和厮杀,“战争状态”才能得到好转。自然法就是这个协议,也就是“社会契约”。
在自然状态下,虽然有自然法起调整作用,但如果没有一种使人们足以遵从的权威,自然法就无法实施,人们的和平和安全仍得不到保障。要使契约得以真正实施,就必须有一个大家都承认的,并指导人们的行为以谋求共同利益的公共权力。因此,社会契约便成了人类社会走出自然状态的必经之路。[3]于是,人们基于自然法相互订立契约,自愿放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把自然状态的运作交给某一个人或一些人,这种联合形成为一个人格的人群就叫国家。“国家的本质就可以定义为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形成一个人格。”[4]承担这一人格的,就是主权者,其余的人都是他的臣民。
但是,人们通过何种契约才能创立具有统一意志的政治共同体呢?
首先,霍布斯社会契约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们订立契约时交出了全部的权利,因为契约就是“权力的相互转让”[5]。但由于订约是为了自我保存,因此除了因保卫自己的生命而抵抗侵害的权力是不可转让的,人们交出的实质上是惩罚、侵害他人的权利;二是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不受契约的约束,享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
在霍布斯的契约论中,建立国家这一公民联合体的契约,卢梭所谓的个人与主权者之间的契约,而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契约。因为在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之前,是没有主权者的,当然不可能通过每个人与主权者之间订立契约建立国家。相反,主权者作为公民联合体统一意志的体现,是不存在违反契约的问题的,因此,臣民便不能以主权者违反契约为理由来解除对他的服从。所以绝对权力不只意味着不受限制的权力,还意味着绝对的服从。
在霍布斯看来,任何国家的本质都在于拥有“利维坦”式的暴力,所以君主制和民主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由于主权者都会追逐私利,只有在公共利益和主权者私人利益密切统一的地方,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因此,霍布斯提出君主制是最好的制度,只有在君主制中,君主的私利和公益才是合二为一的。但是无论哪种政体,权力都必须集中在主权者手里,而不能交给人民。
霍布斯提出,主权是国家的灵魂,是至高无上而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主权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无所不包的绝对权力。
首先,主权者不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虽然霍布斯也提到,主权者应当服从自然法,但主权者在实际中是否服从自然法则取决于他的良知,而主权者的良知是无法保障的,因为《利维坦》中的主权者并非是《理想国》中的哲学王那样的人物。
其次,国家机关内部缺乏制约主权者的力量。“以权力约束权力”为特点的分权制衡是制约政治权力非常重要的途径。但霍布斯反对分权制衡,认为分权制衡会制造多个主权者,进而引发内乱。实际上,正因为利维坦中缺乏权力制衡,才很难限制主权者的权力专横以及权力滥用,进而无法有效保障臣民的自我保存权。
最后,社会力量的弱小也难以制约主权者。虽然主权者是经过人们的同意而产生的,但主权者是集权专断的。所以,尽管利维坦在建立之时具有一定的民主色彩,但利维坦一建立,人民的政治权利就被剥夺了,主权者的独裁取代了人民的民主。[6]霍布斯的意图虽然是消灭那些妨碍主权权威的各种政治势力,以建立统一的秩序,但一旦超过正常的程度,主权秩序就可能演化为主权者的专制统治。
尽管霍布斯经常使用的是主权者“权利”而不是主权者“权力”一词,但这并不意味着霍布斯仅仅将主权者不受约束的政治行为仅仅限定在权利上而反对它在权力上的运用。虽然霍布斯在有些地方也将主权者的权力限定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但一方面他没有将这一限定贯彻下来,另一方面,即使将其仅限于公共和平与安全方面,但如果在这方面主权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恣意妄为,也必将会制定错误的政策,这也势必侵害到臣民的个人自我保存权和其他自由。
综上所述,尽管霍布斯没有建立专制政府的目的,但他还是在不经意间使利维坦变成了专制政府。利维坦中主权者所拥有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最终必然会侵犯个人的自我保存权,从而违背了建立国家的初衷。
安全和秩序是霍布斯思想的另一条主线。因为臣民们都拥有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权,他将这一权利看做国家不得侵犯、不得剥夺的基本权利,所以主权者的根本义务就是保障人民的安全。
主权者的义务具体包括:
第一,主权者必须保护好权力。主权者如果将任何一种权力让渡给别人或者加以放弃,就违背了自己的义务。
第二,主权者必须确保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霍布斯提出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和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他特别强调,主权者只有在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时,才能对人民的财产有最高所有权;如果主权者是作为私人利益的代表,就对人民的土地和财产不具有任何权利。而如果主权者为了私利侵害了人民的财产,人民可以到法院,像对待一个普通臣民那样对主权者提出诉讼。
第三,主权者应根据良好的法律原则进行统治。霍布斯要求主权者制定良法,然后根据良法进行统治。执法也应平等,不应有贵贱之分。
一定的政治思想是与当时所处的社会背景和统治需要有关的。一定的政治需要是为一定的统治者服务的。基于性恶论和自然状态的假设,霍布斯提出了绝对权力的社会契约思想。确实,这种绝对权力的社会契约思想不适合国家的长期统治,但对于霍布斯当时所处的特殊时期来说,它的作用是巨大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国家的稳定。霍布斯“社会契约”思想的两条主线:一条是权利和自由,另一条是安全和秩序。虽然表面上这两条主线是矛盾的,但如果没有安全和秩序,那么权利和自由如何保障呢?所以安全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才是最重要的。至于国家秩序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个人自由和权利,则是国家权力的管理范围和对个人生活的干预程度问题了。
注 释
[1]余秋志:《霍布斯的性恶论与社会契约》[J].天府新论,2009,S1:60-61.
[2][英]霍布斯著:《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5页
[3]陈嘉琪:《绝对权力下的社会契约能否维持国家的统治——霍布斯〈利维坦〉的读书报告》[J].神州,2012.
[4]由长龙:《论霍布斯的国家观——国家权力的绝对性与有限性》[D].吉林大学,2006.
[5][英]霍布斯著:《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0页.
[6]董长城,敖翔:《契约论视角下的“利维坦”》[J].《传承》,2011,30: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