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洪 刘燕妮
启蒙运动以来,代表(representation)概念被广泛运用于经济、政治、法律领域。从现代政治视域来看,代表常常指代在代议制政府中代表选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议员。反映人民的诉求、代表人民向国家进言献策的人可称为代表,代表国家的人也同样可称为代表。国王、大使和公职官员都可以代表国家。(1)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7, p.2.可见,代表的政治内涵非常丰富。
霍布斯在其成熟的政治著作《利维坦》中,第一次系统地引入了代表概念。代表在霍布斯政治学说中的作用备受国内外学者关注。皮特金在《代表的概念》一书中指出,霍布斯在《利维坦》中首次运用了代表概念,此前在《法律要素》和《论公民》中并未系统使用。霍布斯运用社会契约和代表概念以使人摆脱自然状态。(2)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28-37.虽然皮特金肯定了代表是霍布斯理论体系的关键,但她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主义的代表概念,并批判了霍布斯的代表没有好与坏的标准、不承担义务、缺乏实质等问题。维埃拉(Mónica Brito Vieira)批评皮特金偏重政治概念的解读,并挖掘了霍布斯在美学、戏剧和司法等方面的代表内容。(3)Mónica Brito Vieira, The Elements of Representation in Hobbes: Aesthetics, Theatre, Law, and Theolog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obbes’s Theory of the State, Leiden: Brill, 2009, pp.15-16.李猛认为,为了论证国家作为政治统一体的性质,霍布斯把主权者理解为代表者,从而更好地为臣民的臣服提供依据。(4)李猛:《通过契约建立国家:霍布斯契约国家论的基本结构》,《世界哲学》2013年第5期。李石指出,霍布斯通过代表理论维护并论证主权者绝对权力的合理性,强调国家是人民的代表,代表的形成就是国家的形成。(5)李石:《霍布斯论“代表”》,《哲学动态》2013年第11期。杨光注意到了主权者的双重代表性,并将国家和臣民联结起来,但他并未就此展开深入讨论。(6)杨光:《论霍布斯的建国契约——基于“转让”与“授权”的区分》,强世功主编:《政治与法律评论》(第八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4—15页。综合来看,现有观点都倾向于肯定代表在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重要地位,但是绝大部分学者仅仅关注主权者作为代表者这一层面,对作为被代表者的主权者如何进行代理或委托的论述,则着墨甚少。正是因为忽视了这些方面,导致皮特金对霍布斯形成了一些有失偏颇的批判。
本文试图分析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如何使用代表概念,(7)本文将以单词“represent”为词根的单词“representer”“represented”“representing”“representative”“representation”统一视为代表的概念集合。并解释代表概念在霍布斯理论中的多层意涵,突出政务大臣、臣民、从属团体与代表概念的勾连以及代表的结构和不同面向。代表既是建立国家也是维持国家内部有序运转的制度工具。本文将首先澄清皮特金对霍布斯的误解,证明霍布斯的主权者需要承担义务而不是只享有权利,而且代表具有好、坏的评价标准。其次,本文论证,霍布斯式主权者兼具代表者与被代表者双重身份,代表者并非完全等同于主权者,主权者作为被代表者由政务大臣进行代表。主权者是霍布斯代表结构的核心,联结着国家、人民与政务大臣。最后,通过关注由臣民构成的从属团体,本文揭示臣民对从属团体和国家呈现出双重服从的关系与结构,不同的代表关系赋予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以不同的标准与责任。
皮特金认为霍布斯的代表定义过于狭窄,她对霍布斯代表概念的批判聚焦于两个方面。第一,只要是代表,都是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着他人或事物。代表者必定都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代表不存在好与坏而只是有与无的问题。(8)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39.第二,霍布斯式代表者在限制之内就是在进行代表,拥有特别的权利却不承担义务,他人对代表者的行为承担责任。(9)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19-20.霍布斯的“形式主义”代表者不强调有义务遵从外部标准或者符合规范。总体而言,皮特金认为,霍布斯的代表观存在片面、形式主义、缺乏实质的问题。(10)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34-49.
霍布斯的代表是否只是“有无”问题而没有“好坏”标准?事实上,皮特金批驳霍布斯的理由并不能完全成立。首先,需要区分代表的有与无(do/do not)、好与坏(good/bad)的问题。有或无的问题与判断代表关系是否成立相关,好与坏的问题则发生在代表关系成立之后,与代表者在授权范围内所采取的行为和取得的成效相关。根据真实授权(evident authority)和虚假授权(feigned authority)的区分,可以确认代表关系是否成立。比如,某人通过授权者的代表与授权者签约,此人并不知道这个代表者的权威来源,所依据的只有代表者的言辞。如果代表者不能证明自己获得授权者的授权或委托,又无法向此人提供其他相关承诺,那么某人通过第三方订立的信约无效。(11)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London: John Bohn, 1839, p.149.此时,代表者便是虚假的代表,其授权关系便是虚假授权。在虚假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关系无法成立,代表者没有在代表。无论霍布斯还是其他的代表观,都认同超出授权者划定的授权范围自然不是在代表。这不是霍布斯代表概念本身的问题。其次,在代表关系成立以后,便没有虚假代表这一说,但是有好的代表与差的代表的区分。换言之,在代表关系确立的前提下,皮特金批评霍布斯的代表没有好坏,只是有无的观点不成立。
事实上,霍布斯的代表有好坏的区分,他明确阐述了代表者应该如何行事。皮特金对霍布斯代表概念的分析只集中在《利维坦》文本的第十六章至第十八章。这些章节主要讨论了人格的定义、授权者以及被人代表的事物、国家的产生、主权者的权利内容。皮特金由此得出代表者或者行为者不受限制,同时无须为他们的行为负责的观点。实际上,霍布斯在《利维坦》第三十章“论主权代表者的职责”里谈到主权代表者应该维护公共和平与人民的安全。其中,安全不仅仅局限于身体的保存,还包括每个人在不伤害国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过上惬意的生活。(12)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322.主权者应该在和平与安全事务这个总体要求上承担责任与义务,保卫臣民的安全,创造和平的生存环境。这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要求。在此基础上,主权者应该尽可能地满足臣民的其他生活需求。主权者还要为人民因无知而受到的惩罚承担最大责任,因为他或他们没有教导好人民。(13)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p.322-339.受他人教唆和引诱上当受骗的臣民可以从轻发落,因为这种情况是主权者的主要过失。这些都是主权代表者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并共同组成了代表好与坏的评价标准。
皮特金批评,霍布斯的主权者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其主要依据是霍布斯在论述国家的形成时提出:一群人中每一个人与其他人相互订立契约,大多数人授权给一个人或者集体会议代表他们的人格,这个人或者集体会议就是这群人的代表者,每个赞成或者反对的人都以同样的方式授权这个人或者集体会议在和平生活、保全自身以防御他人的行为和判断,并视这些行为和判断为他们自己的行为和判断。(14)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159.换言之,霍布斯认为,臣民承认主权者在和平与安全事务上所做出的行为和判断。臣民是主权者所有行为的授权人,所以惩罚主权者是不义的。由此,皮特金认为,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虽然有义务遵守自然法,但是其自身行为没有受到限制,其所有行为却约束着臣民。同时,她认为主权者因其主权者而非代表者的身份承担义务,即霍布斯主义式的主权者不会以代表者的身份承担义务。(15)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31.然而,《利维坦》第三十章的标题“论主权代表者的职责”即强调了主权者是以代表者的身份承担义务。(16)第三十章的英文标题为“Of the Office of the Sovereign Representative”,霍布斯用了“representative”对主权者加以修饰与限定。主权者正是因为代表着全体臣民才具有主权者的身份。霍布斯详细规定了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的职责,包括教育人民认识到主权者主权权力的依据,并且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征税、制定于人民有益且清晰明白的法律、建立正确的赏罚制度、选任好的议员进入政府。沃伦德(Howard Warrender)指出,主权者必不可少的主权权利同时也是主权者的义务,主权者有义务维持主权权力的稳定运行。(17)Howard Warrender,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His Theory of Oblig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87.劳依德(S.A.Lloyd)也论证了主权者在国防安全保障、国家繁荣发展、臣民自由权利保障、宗教事务管理方面具有义务。(18)S.A.Lloyd, Morality in the Philosophy of Thomas Hobb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p.35-46.皮特金也许会进一步反驳主权者虽然有义务,但不是针对臣民的义务,主权者对臣民没有义务。(19)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30-31.即使如此,主权者的义务内容仍可以涉及臣民的安全和利益。换言之,即便主权者与臣民不存在义务关系,也并不拒斥主权者承担关于臣民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与责任。
霍布斯的代表具有好坏的评判标准,而且主权者以代表者的身份承担着责任与义务。皮特金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了霍布斯的代表概念。皮特金过于热衷一种整全的、包含所有情况的代表理论,以现代代议制政府的标准和特点对应分析霍布斯的代表概念,预设了霍布斯的代表概念不是成熟的观点,认为霍布斯的代表概念忽视了在符号、绘画上的代表方式。(20)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53-55.这样固然可以在对比过程中发现霍布斯使用代表概念的不足之处,但是却没有做到从霍布斯理论自身角度看待代表概念。霍布斯并不看重在代表者构成比例上与国家内部各个部分、阶层的相似性,或者模拟国家的外在图像去安排代表的结构,而是在功能上模仿人类肌体如灵魂、头脑、神经、肌肉等组建国家。
代表概念中除了代表者,还有被代表者这一维度,代表关系的成立意味着代表者和被代表者的共同存在。主权者具有代表者与被代表者的双重身份,是霍布斯代表概念结构的中心,联结着国家、人民与政务大臣。毋庸置疑,霍布斯代表概念中最核心的是主权者,主权者由谁代表和如何被代表对于理解主权者与代表的关系、代表的结构尤为重要。
霍布斯式主权者以代表者的身份代表着人民与国家,他或他们是人民的绝对代表者(absolute representative of the people),并且是唯一的绝对代表者。主权权力(sovereign power)建立以后,除了主权代表者(sovereign as representative)或主权严格限定在某些特殊目的的代表者以外,没有其他人可以成为绝对代表者。霍布斯特别指出,某些地区的人派遣代表者向主权者上呈意见,这些人并非民众的绝对代表者。在霍布斯看来,作为主权者的君主不被认为是人民的代表者这一观点是荒谬的。所以主权者要教导人们认识并形成正确的知识,向主权者呈递请愿书、提供意见的人不是总代表者。(21)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173.某些地区的代表者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代表这个地区的臣民,绝不可能成为人民的最高代表者。如果主权者要向某地区的人民咨询意见,在文书中必会规定这个政治代表在何种范围内可以代表所有人。(22)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21.这表明霍布斯已经严格限定了有限政治代表者的代表范围,他们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成为绝对代表者。人民只能有单一的绝对代表者。霍布斯反复强调主权者作为代表者具有绝对性、单一性和最高性,强调主权者在和平与安全事务上有绝对的话语权和代表性。
作为代表者,主权者的性质定义了国家类型。主权代表者是一个人时,就是君主制国家;如果主权代表者是所有人组成的集体会议,便是民主制国家;如果只是集体会议的某些人担任主权者,则为贵族制。不管代表者是一个人还是多个人,单一的人格掌握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23)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171.这与当代社会主张主权权力不可分割的声音相呼应。古典哲学家认为政体是国家的灵魂,但霍布斯则认为主权(主权者)才是国家的灵魂。他根据主权者的数量划分政体类型。(24)刘训练:《西方古代政体学说的终结》,《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5期。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区别不在于国家权力本质的不同。无论哪种政体,掌权者的权力都必然是绝对的。对于霍布斯来说,国家最基本、首要的目的就是实现和平和保卫人民的安全。所有政治安排和国家制度的设计都要围绕着这个根本目的。他首先考虑的是国家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主权者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指多个人组成的集体会议。无论如何,主权者必然是绝对的代表者,代表了全体臣民。霍布斯还将罪行定义为对主权代表者犯下的罪。臣民不断用言语或行为企图削弱代表者的权威都是一种罪行,而且相比起对某个个体造成的损害,损害主权代表者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危害性更加严重。(25)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94.如果臣民藐视甚至有意反对代表国家的主权者,将有损主权者和国家的权威和力量,导致国家变弱甚至解体,所以主权者有权惩罚臣民。
主权者具有另一重身份——被代表者。主权者的代表者(sovereign’s representative)就是政务大臣(public ministers)。为了国家的有序运转,主权者不得不委托政务大臣代表自己施行统治。主权者除了确保自己拥有绝对主权以外,还要考虑如何行使主权以维持国家的有效运转,保障臣民安全。如果说主权者是国家的灵魂,那么政务大臣在国家的功能就如同人的神经、肌腱、双手、耳朵等,使人体四肢可以活动。政务大臣有权在被任命与授权的事务上代表国家的人格,为国家的代表者即主权者服务。未经主权者的命令与指挥,政务大臣并不代表国家人格。(26)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p.226-230.换言之,政务大臣必须在主权者的授权和命令下行事,而且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代表主权者。他们在经济、军事、司法事务等方面代表主权者的人格。他们所采取的行为,可以看成主权者在这些事务上的行为,也是国家的行为。主权者可以通过政务大臣代为行使经济、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但是,主权权力并未因为政务大臣的代表行为而被分割。主权者依然拥有绝对的、不可分割的主权。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并不反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代表某个地区的人民,但是他们绝不是人民绝对的、最高的代表者,主权者才是全体人民和个体臣民的绝对代表者。
主权者兼具代表者与被代表者的双重身份,他或他们代表着国家与人民的同时被政务大臣所代表。如图1所示,自然状态下的群众是杂多的个体,他们自然的是多,而不是一。(27)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151.这些独立的个体授权了共同的主权者,逃离自然状态而成为国家的臣民。经过主权者代表后,这些个体得以凝聚成具有统一意志的人民。在自然状态下只有群众,不存在先在的“人民”。在霍布斯的代表结构中,主权者毫无疑问具有重要的地位,代表着国家与人民的主权者居于结构的中心。政务大臣只是在某些特殊目的上充当主权者的代表。这种结构组成了以主权者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政务大臣具有的权威并不来自自身,而是源自主权者。(28)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28.政务大臣的资格来自主权者的授权,并且代表主权者的政治能力。这些履行不同职责的政务大臣有可能相互抵制甚至抵制主权者。(29)Mónica Brito Vieira, The Elements of Representation in Hobbes: Aesthetics, Theatre, Law, and Theolog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obbes’s Theory of the State, p.205.霍布斯虽然明确政务大臣得到授权可以代行主权者的职能,但是也意识到了政务大臣对国家权力的绝对拥有会产生威胁,所以他严格限定了主权者的授权范围,限制其他类型代表者的代表范围,以降低政务大臣威胁国家和主权者的可能性。他认为,政治体(politic body)代表者的权力界限可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主权者的令状和信函,二是国家的法律。(30)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1.非绝对代表者的权力、代表范围不能超出这两个规定的限度。
图1 代表的结构
皮特金对霍布斯代表概念的解读较多集中在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层面,从而得出霍布斯的代表概念是片面的、缺乏实质的。实际上,霍布斯对代表概念的使用并没有局限在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这一范围,而是向代表主权者的政务大臣的层面延伸。这一层面恰恰是皮特金所没有关注或忽视的。以往研究霍布斯的代表概念或理论的焦点侧重于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这一层面,尤其是主权者与国家的关系。当代的政治代表理论研究亦主要关注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被政府机构代表的层面,或者说代表着主权者的政府人员这一层次。关心政府人员是否真实反映人民的意志或者利益,也就是皮特金强调霍布斯所忽略的面向。代表者应当维护谁的利益,如何维护的问题。(31)Hanna Pitkin,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pp.22-23.这个问题预设了在人民意志与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政府的代表者是应该按照人民意志和指令行事,还是应该根据自己的判断为了人民的最大利益行事。
所谓意志代表与利益代表之争,都是从作为被代表者的主权者,即代表主权者的政务大臣这一层结构中延伸出来的问题。在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这一层面,霍布斯关注如何将意见杂多的群众整合并融入具有统一意志的国家。在作为被代表者的主权者这一结构上,霍布斯更看重如何处理国家与地方、主权者与政务大臣、国家与从属团体(subordinate systems)的关系,控制政务大臣和从属团体对国家和平与稳定产生的不利影响。在霍布斯的代表结构中,政务大臣并不直接与如实反映人民利益或意志的问题相关联,政务大臣应该在规定的范围内代表主权者。也就是说,在授权和代表的行为中,人民并不直接授权与政务大臣。政务大臣代表的对象是主权者。然而,直接代表国家和人民的主权者是否会陷入意志与利益的两难境地?在霍布斯眼中,意志与利益不会成为主权者行事的困扰,因为人民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和平与安全。在这个问题上,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并不冲突,而是一致的。
在当代西方政治体制中,“人民”的代表者代表人民行使主权,人民在授权之后的日常政治活动中隐退。(32)谭安奎、张旭斌:《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兼及政治代表中“利益”与“意志”的调和》,《开放时代》2019年第6期。当代代议制由人民代理人——议员代表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去行动,“人民”成为一个抽象的概念。(33)卡诺凡(Margaret Canovan)曾经提出人民有抽象和具体的区分。“具体的人民”就是日常活动的、分散的、民众的集合,“抽象的人民”是具有单一意志的单一实体。参见谭安奎、张旭斌:《以人民为中心的双重代表模式——兼及政治代表中“利益”与“意志”的调和》,《开放时代》2019年第6期。具体的事务交由议员代理,“人民”消失在具体政治活动中。倡导人民主权的政体把人民视为主权者,在图1中处在中心环节的主权者就是“人民”,主权者等同于人民。落实到国家具体事务的时候,这个作为“抽象的人民”的主权者只是一个象征性存在,主权者的权力与职能被具体的代理者分散执行。也就是说,人民主权理论的结构中,居于中心位置的主权者是“抽象的人民”。主权者被赋予了抽象性,这是一个中间空心的代表结构。主权者的抽象性、缺乏实质的特征使得其主权权力必须被政务大臣分割并执行,它无法具有实质的、统一的、完整的主权权力。霍布斯式主权者一方面将群众整合成具有单一意志的单一实体,随后授权政务大臣共同维持共同体的有效运行,政务大臣只能间接地代表臣民。另一方面,主权者并未因政务大臣的代表行为就隐退幕后而成为国家的象征性代表。主权者既代表了抽象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也代表了具体的、个体的臣民。(34)具体的人民其实就是霍布斯常常使用的“臣民”。直接代表人民的主权者作为独立的政治主体和代表结构的一环,不可被取消和简化。主权者一直处于国家权力和权力行使的核心。
除了臣民与主权者、政务大臣之间的代表关系,臣民与臣民组成的团体也存在着代表关系。国家作为一个团体,其代表者是主权者,国家的内部成员就是臣民,臣民服从国家与主权者,也就是服从着其所属的团体和团体的代表者。在臣民组成的从属团体中,臣民同样服从其从属团体的代表者。臣民对国家和从属团体表示出双重服从。国家的代表者和臣民从属团体中的代表者承担的责任范围并不相同。
根据霍布斯的阐述,国家是唯一绝对的、独立的团体,臣民的团体是非独立的团体。(35)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0.一些学者留意到霍布斯对从属团体理论没有进行太多阐述。他们认为,臣民之所以集合在一起并成为一个正式的从属团体是因为团体内部的代表者;臣民被团体内部的代表者所代表,而且这个内部代表者服从主权者。团体内部的代表者服从主权者,团体本身服从主权者。然而,有学者主张某些私人团体比如家庭中的代表者权威直接来自团体的成员而非主权者。(36)Laurens van Apeldoorn & Robin Douglass, Hobbes on Politics and Relig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pp.22-24.事实上,家庭中的儿童属于理性不足之人,他们自身不能成为授权者。(37)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150.这意味着家庭中代表者的权威并非直接来源于家庭成员,家庭中的代表者之所以能够管理家庭成员,正是以主权者的权威和国家的法律作为基础和必要条件。主权者是所有臣民的绝对代表者,非独立的正规团体的权力从属于主权权力。在这些团体中,无论代表者还是被代表者都是主权者的臣民。(38)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0.主权者不是臣民所从属团体的代表者,主权者的绝对权力和作为最高代表者的地位不能受到威胁和挑战。既然臣民已经授权了主权者在和平与安全事务上的行为和判断,并且所有的臣民都服从自我保存的原则,那么臣民在特殊目的上组成的团体必然不能与个体的自我保存原则相违背。所以,在追求和平与安全的基本自然法作用下,主权者是臣民组成的团体在自我保存这一基础层面的绝对代表者。
波比奥(Norberto Bobbio)和维埃拉指出,从属团体一方面无法限制主权权利,都服从国家这个独立的政治体,另一方面,除非得到国家授权,否则国家内的组织和机构都有可能威胁国家,有必要严格控制部分人民的代表权利,使他们没有成为人民绝对代表者的条件。(39)Norberto Bobbio, Thomas Hobbes and the Natural Law Tradition, translated by Daniela Gobetti,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p.194; Mónica Brito Vieira, The Elements of Representation in Hobbes: Aesthetics, Theatre, Law, and Theolog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obbes’s Theory of the State, pp.193-198.因此,在政治体中,代表者的权力需要受到限制,必须遵从强有力的主权者的命令和限制。不被限制的权力是绝对主权。(40)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1.霍布斯一再强调在一切目的和意图上,只允许一个绝对代表者的存在。如图2所示,国家是最高的、独立的团体,主权者是国家唯一的代表者,臣民团体的代表者都要服从主权代表者,从属团体也要服从国家这个独立团体以及国家的代表——主权者。
图2 团体的结构
在国家建立契约中,经过授权与代表产生了绝对代表者即主权者。建立国家后,主权者授权产生的政务大臣和臣民所从属的团体是非绝对、非独立的。相同的代表模式产生了不同的结果。授权范围和授权者意愿的差异可以解释这种不同的代表范围。更重要的是,这两种不同的代表范围对代表者在应然层面须承担的责任产生了影响。关于代表者有两套评价标准,一套适用于主权者,好的代表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力以保卫和平,最后表现为主权者应该具有的主权权力。另一套用在从属团体或者政务大臣身上,按照规定的令状行事,不可越权。
霍布斯划定了从属团体尤其是政治团体中代表者承担的责任范围。在政治团体中,如果代表者是一个人,他在没有主权者允许或没有遵循法律的情况下所采取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个人行为,不代表其他人和政治体的行为,因为他超出了规定的界限。如果代表者是集体会议,那么此集体会议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行为都是集体会议的行为,特指参与投票并同意的人的行为,而不是投反对票和缺席者的行为。(41)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p.212-213.即是说,在越轨或违法行为到底是被认定为集体会议中所有成员行为,还是投赞成票者的行为的问题上,霍布斯倾向于认为任何违法行为都是投赞成票者的行为。并且,霍布斯坚持行省或殖民地的政务如果委托集体会议代行,它产生的债务和违法行为都是赞同欠下债务和有违法行为的人的行为,并非缺席和反对者的行为。(42)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6.可见,从属团体中代表者的性质和数量影响了行为责任划分的结果。基尔克(Otto Gierke)注意到团体中代表者的数量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他落脚于霍布斯将臣民团体的权利和义务从团体的个体成员中抽离的努力,为团体人格引入自然法理论。(43)Otto Gierke, Natural Law and the Theory of Society, 1500-1800, Vol.1, translated by Ernest Bark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34, pp.81-85.基尔克没有就责任承担问题本身及其可能对代表者行为的影响展开分析。
除了根据代表者人数划定非独立团体的责任范围,霍布斯还根据代表者行为产生的结果倒推承担责任的主体。集体行为的代表者根据行为产生的结果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正面的,这种行为既是代表者的行为,也是所有被代表者的行为;另一种是负面的,而负面的结果又可根据代表者的人数分为代表者的个人行为或某些支持成员的行为,但一般不会是所有成员的行为。也就是说,霍布斯的责任承担以结果为导向。如果出现正面的结果,是被代表者与代表者共同的“功劳”或“成就”。如果产生违法的行为,那么承担责任的人变成了代表者自己和投票赞同此行为的代表者。换言之,一些越轨、犯罪行为的承担者并不仅仅是被代表者,还包括代表者自身,他并不能免除责任。这种可能性既是敬告也是警示,提醒臣民团体的代表者在代表过程中注意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谨慎行事,尤其不能使团体发生债务纠纷,否则承担债务的人是自己,而非整个团体及其成员。霍布斯对臣民团体采取结果导向的责任划分标准同时影响着代表者和被代表者的行为规范。被代表者要时时留心代表者的行为,代表者同样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国家这个独立团体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则不会受代表者数量的影响。无论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数量是一个人、多数人还是一个集体会议,都不会影响承担责任的主体。那么是否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的所有行为的责任都由臣民承担?前面已经论证了主权者并非享有特别权利而无需承担义务。臣民如果因为无知而被惩罚,或者被教唆、受骗,主权者需要为臣民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臣民并不承担主权者所有行为的责任。霍布斯提到,如果主权者命令臣民杀死、损害、摧残自己,臣民有自由、有权利不服从,甚至拒绝。臣民授权承认主权者的所有行为并为此负责的适用范围并不包含以上命令。(44)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04.公民无需承认主权者超出权威的行为,更没有义务为此负责。(45)陈涛:《主权者:从主人到代表者——霍布斯的主权理论的发展》,《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4卷第2辑。主权者并未被偏袒,独立团体和非独立团体的代表者都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与义务。区别在于两者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一方面,臣民授权并认同主权者在和平与安全事务上的权利,除了让臣民自杀、自残的命令以外,所有臣民承担着主权者行为的结果,臣民如果反对主权者可被视为一种罪行。反对主权会议(sovereign assembly)就是否定主权。主权者的命令出自臣民的授权,因而是正当合法的。所以,反对的自由并不存在于主权会议中。(46)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5.另一方面,霍布斯为臣民服从他们自己的政治团体留下了很大的余地。他主张从属团体从属并臣服于主权权力,某人公开反对代表会议的命令、记录和证明自己反对的意见不仅合法,而且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计。(47)Thomas Hobbes, 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III, p.215.反对代表会议的自由仅存在于从属的政治团体中,作为被代表者的团体成员可以反对该团体的一些命令,且被视为合法的行为。
总之,在非独立团体内部,霍布斯留给了被代表者反对甚至不服从代表者的可能性,并隐晦教育他们审慎地支持代表者的行为。因此,臣民的服从隐含了双重意涵,即对国家和主权者的强服从,以及对非独立团体代表者的弱服从。
霍布斯把代表概念引入其政治哲学,并使代表成为社会契约和国家建立的重要一环,利用代表构建政治社会的结构,有序组织和安排国家的臣民。皮特金对霍布斯的批评并不能完全成立。首先,霍布斯的代表有好坏之分。作为代表者的主权者应该维护公共和平与安全,使臣民过上惬意的生活,并且主权者有教育公民、公平征税、制定和实施平等良法的义务与职责。其次,主权者具有代表者与被代表者双重身份。霍布斯的代表结构以主权者为中心,主权者与代表以两种方式相互联结。一方面,主权者作为绝对代表者代表着国家与全体臣民;另一方面,政务大臣代表主权者处理国家日常事务。最后,不同的代表范围和代表者数量影响了代表者承担的责任边界,甚至反向引导和规范代表者与被代表者的行为。臣民服从具有双重面向,对所属团体内部的代表者服从性较弱,对主权者和国家的服从性强。霍布斯的代表思想是当代建构性代表理论的源头,对其代表概念的回顾和深入探讨有助于厘清当代西方政治社会使用代表概念的语境和背景,也有助于理解和反思当代代表理论面临的问题与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