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块链技术赋能网络版权产业治理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具有“信息透明有利于促进版权交易”“信息不易篡改有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可追溯性强有利于明晰权属争议”的优势,能助推网络版权产业有序发展,破解司法取证难题。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打通数字作品登记存证、在线交易存证、侵权维权存证三个关键环节,是未来网络版权保护领域区块链运用的重要突破口。
【关 键 词】区块链;天平链;版权存证
【作者单位】廖柏寒,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21.21.023
一、天盈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区块链版权存证的具体运用
1.案例回顾
2021年3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做出判决,该案是法院运用“版权链—天平链协同平台”判决的第一案,标示着国内版权领域行政司法协同治理全新模式的开启。
该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创作了一张黑板前儿童托腮的场景照片,并于2019年7月31日在北京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2019年8月28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发布文章《开了这么久的BMW有些事您可能还不了解》,并且未经原告许可在文章中使用涉案照片。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以及合理支出1000元。被告认为,涉案图片在其他图库网站标注的权利人为“Sino View”,被告的使用属于转载,没有过错。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原图拍摄信息截图、著作权登记材料及证书、确认函等权属证明文件。法院采用天平链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后,最终认为,被告明知其网站中的图片使用行为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也知晓涉案作品授权许可途径,仍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侵权或取得相应授权,存在一定主观过错,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综合涉案作品创作难度、市场价值及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方式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定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元。
2.案情聚焦
从上述案例可见,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审理思路为“认定作品权属—是否构成侵权—若构成侵权,酌定侵权责任”,认定作品权属和判断是否侵权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审理焦点。由于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证明作品权属的证据形式多样且难以核实其真实性。而移动互联网快速普及的今天,作品的创作方式和传播途径更加丰富,作品权属和侵权证据的认定愈发困难,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诸多挑战。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就确认作品权利人而言,原则上以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人为权利人,如果当事人通过其他证据,例如涉及创作作品的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专业认证机构出具的著作权证明,取得著作权权利的转让合同等,证明作品权属相反的除外。可见,作品的创作时间、流转交易等都是认定作品权属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原图拍摄信息截图、著作权登记材料及证书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抗辩涉案图片在其他网站中显示的权利人为“Sino View”,原告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又提供了汉华易美公司出具的确认函,载明汉华易美公司依据协议作为原告的销售商,代理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且品牌为“Sino View”,并共同确认该品牌图片均是由原告提供的图片。这一确认函清晰地表明“Sino View”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也进一步证明原告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得到法院的认可。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网页截图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被告称其对图片的使用属于转载行为,没有主观过错。而法院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自认的事实,认为是否“转载”不影响其使用行为的认定,被告明知其网站上的图片使用行为存在侵权风险,也知晓涉案作品授权许可途径,仍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侵权或取得相应授权,存在一定的主观過错,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正式施行,对作品的权属认定和侵权赔偿数额做出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二条,判断著作权归属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作者,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二是著作权登记。实际上,本案中法院在认定作品权属的方式便是如此,新法的出台进一步肯定了这种认定的合理性。在侵权赔偿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做出较大调整,不仅将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升到500万元,还设置了最低500元的赔偿额和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这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进一步加强了版权保护。
3.区块链技术运用
本案中,法院第一次在司法审判中运用“版权链+天平链”协同机制。版权链是区块链在版权市场的技术方案,它由证书链、维权链和交易链组成,能够完整记录著作权从权利人到作品登记的全部信息,其通过区块链的哈希技术、非对称加密技术,实现证书可信任、可追溯、可传递、高效率、易管理和不可篡改。天平链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牵头与市高院、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等司法机构,以及大型国企、金融机构、头部互联网平台等多家单位共建打造的电子证据平台。天平链通过区块链技术将司法规则前置,其运用降低了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也有效提升了法院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表明法院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固定的证据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
本案原告在北京版权中心就涉案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北京版权中心将作品登记材料录入版权链,再通过版权链与天平链的连接再次在天平链上存证。诉讼程序阶段,法院通过调取天平链进行自动验证包括原图、权利归属说明、权利保证书、作品说明书、作品登记申请表等,并进行区块链跨复核检测,发现登记材料未有修改痕迹,得出区块链存证验证成功结论,以此核实本案照片真实权属。
二、区块链技术优势:破解数字版权存证难题的利器
1.数字时代版权存证的司法困境
数字时代下的创新作品以各种形式井喷式爆发,亟需便捷高效的版权确权方式来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国家版权局通报显示,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5039543件,这一数量远小于海量的互联网数字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登记的覆盖率远远不够。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四大困境。一是登记耗时长。对于作者而言,从提交作品版权登记申请到颁发登记证书通常需要历经1—3个月,且办理流程烦琐复杂。二是登记仅具备初步效力,证明力有限,不是版权设立及转让的必备要件。例如,在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确认了现有登记方式并非必选项。三是登记内容注重初始登记,忽略交易流转登记。著作权登记的内容包括著作权初始登记和著作权转让合同与独占许可合同登记,这有助于形成作品信息数据库,便于作品的查询和利用。但在实践中,著作权转让合同与专有许可合同备案登记情况很少,导致作品权属信息难以更新,无法形成权利链条以证明作品著作权的真实归属。四是登记公开导致泄密风险。作者对于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选择是否公开、是否署名以及如何交易,著作权登记的公示作用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泄露。
2.区块链技术为版权存证提供出路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优势表现为更强的匿名性、安全性和数据完整性,并且其去中心化模式不需要第三方的中介机构或设备来控制相关信息的流转。在数字出版领域,区块链技术也可以运用同样的方式在确权、授权、维权三个阶段录入所需信息,形成版权链。在不同场景运用区块链技术的不同特性,能够发挥新技术优势,完善和创新数字出版产业的管理机制。
(1)信息透明有利于促进版权交易
区块链存证将分散的各方要素如法院、当事人及认证机构整合形成区块链共识链条。去中心化能够保证数据流转中的信息透明,通过分布式核算和存储,各节点之间能够实现信息的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当数据满足一定条件,可生成类似传统的约束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即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法律意义的合同关系令信息更加透明化、规范化,信息透明既能发挥版权公示作用,也能够保证版权交易各方信息对称,实现公平交易。
(2)信息不易篡改有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哈希算法在区块链技术中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哈希值的单向性和唯一性保证区块链中的信息不易篡改。单向性是指哈希值无法通过反向运算得出原始数据,唯一性则是指哈希值和原始数据是唯一对应的,不存在两个不一样的数据得出相同哈希值的情况。哈希值的这一特性能够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被篡改。由于电子数据的整个生命周期一直严格遵循区块链存证系统的运行机制,全流程未有篡改的余地,因此可以真正在技术层面提高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3)可追溯性强有利于明晰权属争议
传统电子证据难以确认不同文件之间的关联,区块链存证可以实现关联证据追溯。在网络版权侵权案件中,版权权属争议最为激烈,也最为关键。但由于自媒体作品等大量涌现,版权权属不清成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困境。一方面,自媒体行业尚缺乏成熟的运营经验,不少自媒体工作者缺乏一定的版权意识,无法像传统媒体一样做好作品登记或保留作品创作的原始证据;另一方面,网络环境中作品的复制、流转和交易极为迅速,传统的登记或电子证据的运用难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区块链采用全记录方式对数据信息进行存储,因此可追踪到流转中的全部环节。基于此特性,区块链技术可达成确认权属、锚定侵权人、鉴别版权真伪(艺术品版权应用场景更丰富)等效果,这是区别于传统互联网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关键所在。
三、版权市场的未来应用:技术驱动的光明前景
区块链技术基于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自治性和去中心化等特点,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技术驱动方案与创新治理方式。数字版權保护的区块链应用领域主要包括作品准入机制、著作权登记备案、著作权转移、可信交易、查询举证等。通过区块链技术可建立数字版权创造与运用的新的行业规则,形成版权作者和用户融合的全产业链共享平台。
1.数字作品登记存证:解决数字版权领域权属不清的痛点
由于文档、软件、视频、音乐等数字作品具有易创作、易修改、易复制、不易固化存档等特性,作品经过广泛传播或流转之后往往难以确定作品权属。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存证平台,能够对每一条链上的存证记录提供存证证书,证明该作品创作的时间、权利人名字、有无被修改痕迹,展示互联网法院存证编号,并且支持二维码直接扫描查询以验真伪。数字存证证书的服务除上述基础功能外,还附有以下优点。
第一,数字存证证书有助于降低著作权登记成本和提供证明力。传统的著作权登记服务只做形式审查,登记仅起到一般证据的效力。如有相反证据,法院不予认可。因此,虽然有很多当事人登记了著作权,但最后涉及诉讼时,最重要的创作时间先后问题仍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而这是传统登记服务无法解决的。
随着数字存证业务的发展,许多企业开始创设版权存证服务平台。例如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易犬版权开放平台等。通过预先设置好的算法,用户通常可以选择在存证平台上传源文件或者加密文件,存证的核心要素如主体、时间、内容等通过算法生成唯一匹配的哈希值。用户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和分布式记账的特点,可以对作品进行区块链加密存证,生成区块链确权证书以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样的方式能够实现瞬间登记,极大地节约了时间成本。此外,版权存证的费用极低,其基于主链的一次著作权登记费用最低约为0.3元,基于侧链的登记成本更低,且证明力更高。更为重要的是,存证费用低的特点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的存证和取证,解决了当事人可能因为外在的经济条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无法取证存证的情况,为实质的司法公正起到了保障作用。
第二,数字存证服务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作者对于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是否署名以及如何交易,著作权登记的公示效应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泄露。版权存证可以通过DES、SHA512等多种加密算法,旨在充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区块链技术的匿名化特性可以记录版权的初始登记、流转、许可等所有的信息,但是不会泄露交易的身份信息,这较好地实现了隐私保护与公开透明交易之间的平衡。
2.在线交易存证:在智能合约与业务应用层内联通信息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以及转让或许可合同并无强制性备案要求,版权交易行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许多转让或许可合同在交易次数多了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无法识别合同转让人或许可人是否有权处分该权利,当产生纠纷时就很难串接起来。区块链技术有助于保证交易过程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连续性,高度透明的交易信息能够促使版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平衡数字版权的利益分配。
一是时间戳技术可以将作品的创作、修改、交易时间实时记录,通过去中心化监管、防篡改、不可逆等技术特性,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连续,化解数字版权交易的信任风险。
二是作品的每一次权属变更都将全部被算法记录和跟踪,各个区块信息将组合成一条完整的作品信息链,便于追踪和查询。
三是区块链智能合约可以对交易合同的主体信息、必要条件、详细条款进行记录,甚至能通过算法置入交易費用结算数据库,在收取报酬后可自动进行利润分配,整个流程十分迅速。2016年5月,在中国上线的“赞赏”IP平台上已经开始应用区块链智能合约运营。
四是区块链能处理共同创作的数据分散问题。若某个作品由多个创作者创作,区块链技术可以真实记录每个创作者对该作品的贡献频率、时间和贡献内容占比,这不仅能够明确数字作品的权利主体,还能够基于智能合约进行版权利益的自动分配。例如PledgeMusic音乐平台就借助这一方式实现了在全球范围内对每个作品的版权创作信息和使用数据的跟踪,并按照著作权人授权的MVD(最小化可行数据)和智能合约协议内容,自动分配版权费。
3.侵权维权存证: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证据是司法审判中对事实认定的关键因素。区块链服务平台可以提供侵权证据的存证服务,通过版权的关键要素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证据固定的流程是在算法运行过程中浏览侵权信息,通过截图或者录屏等形成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生成的同时可生成时间戳记,电子证据存储固定时通过验证哈希值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在传输过程中则利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以保障传输安全,充分实现证据全链条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这种方式能显著降低维权成本,实践中公证取证的费用通常是2000元起,而在区块链取证服务平台进行证据固定的费用通常是10元起。在证据效力方面,运用区块链技术固定的电子证据也逐步得到法院的认可。本案对区块链取证的证据予以认定,并结合其他证据做出判决,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规则,也为今后法院推广使用区块链电子存证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
“版权链+天平链协同”第一案提示我们,在数据化时代,证据的形态正在演变。无论是图片、视频或者声音,甚至是网站上的截图都可能成为有效的证据。区块链可以作为用于版权存证的优化方案,使用区块链技术服务验证作品的真实性、完整性、时间性,可以防止信息被篡改。同时,已经上传的数据保存在云端服务器,大幅降低了证据损毁或损失的概率。未来,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相融合将成为数字出版产业的必然趋势,随着技术驱动与版权保护的深度融合,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中的优势会更加明显。未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将在运营区块链技术构建新生态,加快“版权+区块链”的试点应用,加速形成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示范推广效应。积极探索建设统一和有序化的体制机制,必将促进数字出版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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