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子“我只有一个儿子”为何会产生歧义?

2021-12-09 06:37陈李茂郭梅兰
语文教学与研究(综合天地) 2021年11期
关键词:义位真值歧义

陈李茂 郭梅兰

歧义现象在生活中客观存在。例如:

①我只有一个儿子。

②我有一个儿子。

句①的语义存在两种理解:

a.我有一个孩子,且是儿子;

b.我有两个或更多个孩子,其中只有一个是儿子。

而句②并无歧义。

分析某个句子为什么会产生歧义时,通常会从句法结构、语义和语用三个层面去思考。显然,句①的歧义成因不在于其句法结构。这是一个“只”字句,对副词“只”的语义指向不同引起的句子歧义现象,研究成果已不少。据前人研究,句①中的副词“只”指向述宾结构“有一个儿子”,其语义指向因语用前提的不同而不同,歧义由此而生(徐以中,2003)。但是,这只是通过假设语用前提来分化出了句①可能存在的歧义,并没有进一步指出歧义形成的原因。殷何辉(2017)指出了这一点,认为现有“只”字句的歧义研究无法解答“只”和它的语义指向对象的联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于是引入当代形式语义学的焦点理论,分析“只”字句的焦点影响“只”的语义指向对象,揭示歧义成因。

对于分析“我只有一个儿子”的歧义现象,另一个关键在于作为句子焦点之一的“儿子”一词。“儿子”与“女儿”“孩子”的语义关系决定了焦点激发的选项。

本文运用形式语义学的焦点理论,结合语义指向分析,探究焦点位置的不同对句子真值条件的影响,分析焦点敏感算子对焦点的制约与语义指向的关系,并进一步探索关键词汇的深层语义,突破表层线性结构,从而探究句①的歧义成因。最后借助格赖斯的会话合作原则,说明在前述分析的歧义成因的影响下,听话人也就无法接收说话人的表达意图,于是产生歧义。

一、焦点理论的语义指向分析

(一)焦点不同,真值条件不同

自从上世纪,焦点理论被引入,今天已有不少研究成果。焦点理论在分析歧义现象上发挥了不小的作用,特别是对焦点影响语义指向的研究,有利于解释语义歧指的成因。袁毓林(2003认为,“焦点是一个句子中在意义上比较突出的部分,是说话人希望听话人格外注意的部分”。

例句①“我只有一个儿子”可以有三种焦点(句中加下划线的部分,下同),如下所示:

a.我只有一个儿子。

b.我只有一个儿子。

c.我只有一个儿子。

根据真值条件的观点,句子的真值条件就是它的语义,而句子的真值条件受到焦点的位置的约束,随焦点位置的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在上面的例句中,a、b和c三句的焦点位置不同,相应的真值条件也不同,具有不同的语义。焦点位置在a中的时候,例句真值条件是:“我”除了有一个“儿子”以外,还可能有一个或更多个女儿;当焦点处于b中位置时,例句的真值條件是指:“我”有“一个”“儿子”以外,就没有更多的孩子了;当焦点位置如c所示的时候,真值条件有两种情况:一是“我”只有一个孩子且是儿子;二是“我”有一个儿子,此外还有一个或更多个女儿。

因此,当例句①的焦点不同,其语义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歧义就这样产生了。

(二)焦点敏感算子“只”指向语义焦点

为何句子的语义会随着焦点的不同而产生变化呢?殷何辉(2017)认为,这是句子中的“只”导致了句子的语义随焦点的改变而不同。如果去掉句子中的“只”,那么例①中三个句子的焦点即使不同,其真值条件也不会存在差异。“只”之所以有这样的作用,是因为它属于焦点敏感算子(focus-sensitive operator),又被称为焦点算子、焦点副词等,具有焦点敏感性。李宝伦等(2003)指出,焦点敏感算子与焦点之间存在“焦点关联现象”(association with focus),所以句子的真值才会因焦点位置的不同而有差异。

邵敬敏(2002)将副词语义指向分为单指和双指两种,其中单指副词又可分为前指的和后指的,“只”为单指兼后指,只能指向其后面的语义成分。因此,句①中“只”的语义指向内容是位于其后的“一个”“儿子”及“一个儿子”,而非“我”。这三个成分均属于焦点敏感算子的辖域,而辖域内的焦点才能成为“只”的语义指向内容。在句①中,“只”既可以指向其后面的“儿子”,也可以指向“一个”或“一个儿子”。同一个句子,焦点改变,句子的语义也随之发生变化,由此产生了语义歧指的现象。

二、关系名词与语义场分析

“儿子”一词较为特殊,“儿子”与“女儿”“孩子”的语义关系决定了焦点激发的选项。此激发过程是如何实现的呢?

(一)“儿子”与“女儿”构成一个语义场

概念包括外延和内涵,其中外延是指“具有词项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事物”(陈宗明:1984)。“儿子”就是属于表示具有生育关系的“孩子”这一概念的外延,“孩子”的另一个外延即“女儿”,且一般情况下除了这两个外延别无他者。于是人们提起这个意义上的“孩子”,不是想到儿子,就是女儿。

这是因为“儿子”和“女儿”构成了一个关于表示生育关系的“孩子”的语义场。贾彦德(2005)指出语义场中的若干义位“具有表彼此共性的义素和相应的表彼此差异的义素”,把“义位分解为义素,是分析义位的矛盾”,可借此深入“认识义位”,揭示语言内部的机制。由此我们运用义素分析法,对前述语义场中的两个义位进行分析,就可以清晰地认识它们的关系。如下表:

由表可知,“儿子”与“女儿”具有的义素的关系分别如下:

(1)共性义素:+近亲属、+生育关系

(2)个性义素:+男性、-男性

于是,“儿子”与“女儿”组成了一个简单的最小子语义场。“儿子”和“女儿”是这个语义场中的两个并列义位,并按照个性义素即性别特征,形成了相对关系,它们的语义并列且相互对立。因此,在这个表示人所生育的孩子的语义场中,两个义位形成了既彼此相关又有差别的对立,并以此为基础而联系成了统一的网络,即一个具有对立性的聚合语义结构系统(张志毅、张庆云2012)。这两个义位互相规定、互相制约、互相作用。自语义场而义位而义素,这其中体现了语义的系统性。正如,人们想到“孩子”,就总是一并想到儿子和女儿。

(二)“我”与“儿子/女儿”具有一对多的关系

“儿子”与“女儿”这两个义位构成的语义场是一个关系义场(贾彦德1999),此乃它们皆属于关系名词之故。它们是一对亲属关系名词,存在并列且相互对立的关系。语义既有相互对立关系也有相互依存关系,所谓依存,就是如果没有a,那么b也不存在。“儿子”与“女儿”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但同为亲属关系名词的“父亲/母亲”则与“儿子”(“女儿”)具有依存关系,并且是一种反相向关系(刘丹青 1983)。有子必有父母,有父母不一定有子。尤其是“儿子”与“女儿”之间并不具有依存关系,则对于“父母”,“儿子”与“女儿”可以同时存在,也可以不同时存在。换言之,一对父母可以只有儿子,也可以只有女儿,还可以同时育有儿子与女儿。

此时,父母与孩子之间具有一对二的联系,即父母可以有儿子也可以有女儿,而儿子或女儿分别可为一个也可以是一个以上。据此,可得父母和儿子(或女儿)存在着一对多的联系。所以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联系可以有不同的情况,即句①中“我”和“孩子”具有一对多的联系。

综上所述,当面对“我只有一个儿子”这个句子时,首先,由于“儿子””和“女儿”构成了一个简单的最小子语义场,人们会从“儿子”联想到“女儿”;其次,“我”和“儿子/女儿”之间理论上本具有一对多的联系和反相向关系,那么“我”育有儿子外还可育有女儿。

同时,“只”作为汉语中一个重要的副词,具有排他和范围的意义,它限定的语义内容有多种情况,在句①中,“只”一则限定了事物的范围;二来限定事物的数量,表示数量少,具体如下:

a.范围:限定了“我”育有的孩子的性别范围:儿子或女儿;

b.数量:一是儿子的数量,二是孩子的数量。

于是,在“只”的辖域内,由于“儿子”与“女儿”的语义关系,听话人便会由此及彼,不确定孩子的性别范围和子女各自的数量。句子的焦点不确定,其真值条件随之改变,歧义也就产生了。

此外,不符合量的准则。格赖斯(1975/1978)提出了会话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即质的准则、量的准则、关系准则和方式准则。若说话人遵循合作原则,此时,句①符合质的准则,說的是真话,但不完全符合量的准则,即说话人应提供适量的信息,不多也不少。真值条件就是所言,是语句字面上的意义,而所指(说话人想表达的意义),也就是会话含义。在前面的分析中,句①的真值条件并不确定,因此其会话含义也就不明确。说话人无法确定“我”是想表达“我”只有一个孩子且是儿子,还是“我”不止一个孩子而儿子只有一个呢?句①并没有提供适量的信息,听话人无法判断“我”是否只有一个孩子,于是出现了歧义问题。

这是在前面的语义分析的基础上,回到语用层面,指出交际双方是如何使歧义现象发生的。

三、结论

“我只有一个儿子”的歧义成因,主要有:第一,焦点敏感算子“只”与焦点相关联,在语义上指向焦点成分,当焦点分别为“一个”“儿子”及“一个儿子”时,句子的真值条件也会相应发生变化,造成歧义;第二,“儿子”与“女儿”作为一对亲属关系名词,构成了一个语义场,是“孩子”这个上位概念下仅有的两个下位概念,激发出了不同的句子焦点,使得真值条件也有差异。本文从语义指向方面分析了“只”字句的歧义现象,并结合焦点理论让语义指向分析更深入,同时运用词汇语义学的理论针对句①的焦点成分做出了深层语义的探索,最后通过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在语用层面简单指出了交际双方造就了歧义。一般而言,非有意为之的歧义会妨碍语言的运用,故歧义的消除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徐以中.副词“只”的语义指向及语用歧义探讨[J].语文研究,2003(2).

[2]殷何辉.焦点敏感算子“只”的量级用法和非量级用法[J].语言教学与研究,2009(1).

[3]袁毓林.句子的焦点结构及其对语义解释的影响[J].当代语言学,2003(4).

[4]李宝伦,潘海华,徐烈炯.对焦点敏感的结构及焦点的语义解释(上)[J].当代语言学,2003(1).

[5]邵敬敏.副词在句法结构中的语义指向初探[A].载于邵敬敏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邵敬敏卷[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225—240.

[6]陈宗明.逻辑与言语表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7]贾彦德.汉语语义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35-149.

[8]张志毅,张庆云.词汇语义学(第三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9]刘丹青.亲属关系名词的综合研究[J].语文研究,1983(4).

【本文得到“岭南师范学院燕岭优青计划”(编号:YL20200101)资助,为教育部项目(编号:18YJC740008)、湛江市社科项目(编号:ZJ15QN05)、岭师校级项目(编号:ZW2021021)、岭师广东沿海经济带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编号:20203L03)、岭师教改项目“基于Access数据库的《东盟国家礼仪与民俗文化》课程改革与与实践”成果之一】

陈李茂,广东省岭南师范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副教授;郭梅兰,广东省茂名市乙烯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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