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治中国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要论述论要

2021-12-06 09:06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依宪治国依法治国

张 清

一、 引 言

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在长期的从政实践中不断总结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地方和中央两方面实践经验,以巨大的理论创新勇气,逐渐形成并最终在党的中央文件中正式予以确认的。从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层面来看,习近平是最早使用“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概念来强调宪法在治国理政中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的领导人。2002年12月4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代省长的习近平在《浙江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结合浙江依法治省实际,全面论述了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省,首要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治省;增强法治观念,首要的是要牢固树立宪法观念,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依宪执政、依法执政的观念,提高依宪办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防止和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的现象”。(1)习近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载《浙江人大》2002年第12期。作为地方主要领导人,习近平在当时率先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治省、依宪执政、依宪办事等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重要论断,表现出马克思主义政治家的非凡理论胸襟。2006年4月25日,在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报告中,习近平第一次明确地把宪法视为“治理国家”的核心。他强调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其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2)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页。习近平在地方从政期间,根据地方工作的特点,逐渐形成了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的思想,对宪法作为根本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认识,这为他担任党的总书记之后形成全面和系统的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要论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习近平主持起草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7页。在论述到坚持党的领导,需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4)前引③,习近平书,第15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治国理政、执政兴国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都需要我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建设宪治中国。

二、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各项工作全面纳入宪法轨道,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5)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因此,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回顾我国宪治史,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明确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我国现行宪法系统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6)前引③,习近平书,第12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发挥宪法的确认与巩固、限制与规范、评价与宣传等方面的作用。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由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决定的,当国家权力不受限制、无限扩张的时候,其直接侵害的对象就是公民权利。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有哪些职权、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全面落实依宪治国。

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首先要深刻认识西方所谓的“宪政”。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7)前引⑤,习近平文。对于如何认识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宪政”的区别,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14年2月17日,就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说的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早就明确了,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1页。“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9)前引⑤,习近平文。

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就是明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早在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同志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这一重要著作,为新中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随后,中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共同筹备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政协),制定通过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政策,描绘了建立建设新中国的宏伟蓝图。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现行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中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要支持和保证国家政权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10)前引③,习近平书,第71-72页。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1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载“央广网”,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0202/t20150202_51761615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18日。

三、 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

“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12)前引③,习近平书,第8-9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13)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17页。2018年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党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14)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16页。

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首先就是要坚持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实践证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完全可以有机统一起来。我们一直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之后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15)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01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对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要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宪法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加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和维护法治。”(16)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01-202页。“回顾我们党领导的宪法建设史,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一是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二是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三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四是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17)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13页。

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就是要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在本系统本地区得到有效实施”。(18)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02-203页。“我们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实施宪法法律的神圣使命,必须保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9)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03页。2018年宪法修改在宪法中正式把国家监察机关的设立、体制、职权、制度确认下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明确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各级监察机关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履行好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法定职责。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20)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03页。

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特别强调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地位、权利、义务,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要依据宪法法律完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推动在城乡社会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要增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宪法意识,使其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21)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03-204页。

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就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有了积极进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也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立法‘放水’等问题,影响很不好。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同时,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22)前引⑤,习近平文。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效保证宪法具体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共接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4778件,对188件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逐一进行主动审查,对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认真研究公民、组织提出的l527件审查建议,对审查中发现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问题,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npc/dbdhhy/13_1/2018-03/12/content_204679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17日。

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需要推进宪法的全面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现行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强大生命力,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24)前引⑤,习近平文。“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5)《习近平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34200/201812/5d6c0f699e864962b8a1b66efb64560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5月18日。

四、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2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1页。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明确指出,“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27)前引③,习近平书,第11页。

加强宪法的实施与监督,需要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为加强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等。全面依法治国,包括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包括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等方面的内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的“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既体现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同时也明确了我国宪法监督与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完善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为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的运行提供了根本制度的保障,将推动宪法的实施。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为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促进国家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原有工作职责基础上,增加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方面的职责。

加强宪法的实施与监督,需要及时修改宪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歌法,修改立法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从多方面具体贯彻实施宪法。加强完善宪法制度方面的立法,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将宪法精神、原则和规定予以具体化,是我国宪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来抓,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1) 2014年,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把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已连续开展4个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2)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3)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了辽宁拉票贿选案有关问题,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一锤定音,充分表明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4)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同之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构成和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关于国家象征和标志的重要制度。11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确认有关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解决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一地两检”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据问题。(28)参见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79-280页。(5)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2018年宪法修正案共有2l条,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主要涉及宪法的指导思想、统一战线、民族关系、外交、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宣誓、国家治理体制、国家主席制度、监察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等相关条款的修改。2018年修宪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29)前引③,习近平书,第186页。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设置,加强和改进宪法监督方面的工作。要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7年3月,党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组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工作规范,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当然就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内容,要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30)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06-207页。对于备案审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军队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31)前引,习近平书,第280页。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着力点。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党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在立法中严格落实‘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确保宪法解释准确、可靠。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32)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17-218页。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要发挥主体作用。我国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明确规定了义务性规范。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誓词开头就是“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宪法知识和宪法意识教育,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33)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07-208页。

五、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34)前引③,习近平书,第13-14页。古人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马克思说:“只有当法律是人民的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指出,“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遵循。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35)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04-205页。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法立于上,教弘于下。” 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36)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19页。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深刻阐述修宪重大意义时指出,“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量弘扬宪法精神,大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要深入宣传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修改的重大意义,讲清楚这次宪法修改贯彻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要维护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也要根据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要重点宣传好这次宪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和主要考虑,讲清楚这些修改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把我国宪法制度同近代以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历史巨变、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同我们将要做的事情紧密联系起来,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向往联系起来,深刻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37)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05-206页。《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基础上建设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修订、使用,凝练我国宪法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要运用国家宪法日活动、宪法宣誓等载体,推动宪法法律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进社会组织,使宪法深入人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38)前引③,习近平书,第219页。

不断完善发展宪法,强化宪法实施。宪法作为我国法律之根基,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先后五次对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使宪法始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同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紧密相连。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十分突出的位置,围绕宪法提出一系列重大论断,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引领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实践,开创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局面。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我们要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坚持全面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让广大群众真心拥护并认真贯彻落实。

六、 结 语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执政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飞跃。改进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最要紧的是做到“三个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执政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飞跃,是中国共产党正确把握治国规律、执政规律,提高治国能力、执政能力,转变执政方式的必然选择。只有坚持依宪执政,才能保证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在落实依宪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能不能遵守宪法、能不能做到依宪执政,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抉择。依宪执政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意味着执政党需要将自己的治国主张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并将其贯穿于国家事务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国内外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如果一个国家的执政党不能做到依宪执政,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依宪治国。唯有依宪执政,才能真正保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真正依宪治国,建设宪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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