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丕亮
除了违宪审查之外,我国宪法还可以而且应当在普通的法律适用中通过“依宪释法”的方式得以实施。
通过“依宪释法”的方式实施宪法,在理论上可以成立,完全具有正当性。首先,这是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只要有法律适用,就有法律解释,也就应有依宪解释,依宪解释贯穿于法律适用的全过程。其次,这是宪法至上的内在要求。宪法是法律制定的基础乃至直接的依据,在适用法律时也理应考虑宪法的至上权威。
这种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具有合法性。首先,与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并不相悖。依宪释法所要求广大行政执法者和司法者进行的法律解释,是一种具体的、面向个案的应用解释,与宪法和《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的规定并不冲突。其次,依宪释法与我国现行宪法解释制度并不冲突,可使执法者和司法者的应用性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宪性、最高性解释相互补充,使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更加完善。最后,依宪释法有宪法依据,根据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理应包括作为国家机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宪释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依宪释法”在实践中已有相关探索,在当下中国完全具有可行性。法律适用者特别是法官们在我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实践中已经开展了积极的有益探索。这些实践,既表明在法律适用中实施宪法是法律适用的客观需要,也告诉我们在当下中国的法律适用中,宪法实施是可行的。目前,当务之急是积极主动地走进“依宪释法”这扇宪法实施之门,在广泛的法律适用实践中全面适用宪法,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摘自《法学论坛》,2016年第2期,第14-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