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研究

2021-12-04 02:16陈丽君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16期
关键词:清偿债务人债权人

陈丽君

(浙江华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浙江 瑞安 325200)

对于破产和解制度来说,作为当前社会发展中破产处理的主要法律体系,是近几年从各个国家破产和解立法中总结的经验。破产和解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让已经面临破产危机的债务人防止破产而制定的一种制度,破产和解制度的发布,不但能够让债务人重新开始,同时也能维护债务人的自身利益,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破产和解制度的优势

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差别,其是通过债务减免,或者延长债务时间,以此缓解债务人债务压力。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减少破产清算造成的经营损失,维护债务人自身利益,让债务人与债权人同时获取一定效益,促进两者之间稳定发展。

二、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方向

(一)明确破产和解申请要求

首先,把和解申请从之前的破产整顿申请中抽离,破产和解和破产整顿在性质上各不相同,通过整顿申请来取代和解申请,不但会让两者在界限上相互混淆,同时也让政府部门对司法活动开展加以干预,让整个过程更加合理和规范。其次,不管是自愿破产,还是非自愿破产,都可以让债务人结合实际情况提交和解申请,不管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享受独立和解的权限。破产和解不但给债务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方向,也让债权人获得更多的清偿机会,对两者来说十分有益。部分人员认为,企业整顿主要是债务人的职责,对于到期债务期限、债务减免等,债权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无须在法律层面上为债权人提供和解申请权。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债权人通过自行和解的方式来取代破产和解。换句话说,自行和解无法实现对债权人自身利益的维护,债权人所做出的各种让步,在和解不成功的情况下无法恢复到原来状态。并且,自行和解由于不涉及法院的介入,对债务人缺少有效监管,容易让债权人自身利益受到影响,而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破产和解的方式,减少该问题的发生。最后,加强破产和解申请体系建设。在实际中,和解申请主要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口头提出申请不具备法律效益。为了避免债务人随意使用和解申请来延长债务时间,损害债权人利益,需要对和解申请频率和数量进行控制。一般情况下,和解申请数量不得超过两次。在首次失败以后,可以通过再次提交申请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在首次和解过程中,由于欺诈或者债务人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操作而申请失败,不可再次申请和解。

(二)放宽和解原因

我国当前发布的破产法中是将和解申请流程启动原因设定为债务人没有及时偿还到期债务,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由于和解申请与破产清算在工作目标上各不相同,制定和解制度的目的在于为债务人提供持续发展的机会,让债务人通过改变经营理念和模式实现稳定发展,从而摆脱破产危机。在债务企业面临破产危机时,即便在有经营者的情况下,也无法挽回损失。所以,要求把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作为和解的缘由,让债务人在面临破产危机之前做好准备工作,及时防范并处理。

(三)完善和解审查机制

明确法院在破产和解中的位置,也就是在法院审核下,获取最终审判结果,和解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应。完成和解审查机制,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首先,转变传统的和解模式,债务人在提交和解协议时,需要经过法院等部门的审核。其次,加强债权人会议审核,避免少部分债权人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自身利益。再次,法院需要为债权人提供和解申请或者终止权限,让债务人工作行为更加规范。最后,加强债务人资产保护,由法院带头,对债务人债权性质和数量进行确定,首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和解过程中,在法院内部组织开展召集会议,提出和解方案,在得到法院认可以后才能实施,并接受法院的监督与管理。

三、基于案例的破产和解制度完善思路总结

(一)案例概述

以A企业为例,该企业是某市重点发展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发动机冷却水泵、机油泵等产品生产、销售工作。近几年,随着该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对外担保数量随之增多,在这种情况下,加剧企业债务压力,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如实偿还债务,从而面临资不抵债的现象。通过审计调查,该企业肩负的债务已超过3亿元,通过债务直接清算,普通债务清偿率小于10%。于2016年,该企业提出帮扶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向法院提交破产和解申请。经过当地市处置办的审核与筛选,将其判定为帮扶企业。从此以后,市处置办与市人民法院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建立完善的整顿机制,采取各种方式,给企业发展帮扶。

在本案中,A企业因对外担保债务,造成经营困难,申请援助。市处置办、市人民法院以促进企业尽快再生为宗旨,建立府院联动式预重整机制,探索“政府预重组+司法和解或重组”的企业救助模式。在预重组过程中,市处置办全面调查债务人情况,研究解决方案,促使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共识。预重组完成后,市法院裁定受理A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在当地外选定5名管理人,提交当地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指定管理人,并要求管理者在选择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时尽量避开当地的中介机构。最终,A企业破产清算顺利实施,对外担保偿还率为18.77%,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基本利益。

(二)破产和解处理过程

在实际中,当地市处置办依法对债务人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对和解方案内容进行解读,让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共识。通过方案调整以后,当地市处置办重新受理A企业破产和解申请。在实际中,当地法院从中选择五家管理者,通过随意选择的方式,选择指定管理者,并要求管理者在选择评估机构过程中,应避免选择当地的中介机构。经过资产评估,A企业资产为9665.19万元,无争议债权28654.54万元,估算普通债权清偿率是8.79%。但经审计发现存在资产非正常减损3721.19万元。在开展首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债务人提交和解方案,免除债务利息,企业债务可以通过转贷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清偿。在免除债务利息过程中,部分担保债务清偿率为10.27%。部分担保债务可以继续担保。该方案经过相关部门的一致通过,但法院通过对A企业审计调查得知,有些问题依然没有全面处理,对和解方案保持暂未认可的状态。于2017年2月,债务人把上述对外担保债务清偿率提升至18.77%,制定的和解方案经过债务人协商通过,于2017年6月,法院认可A企业提交的和解方案。

在该案件审核中,市法院提出以失信修复为由的破解整顿机制,也就是对在市场中丧失信誉的企业,如果企业可以主动修整,或者管理者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追回相应资产,债权人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可以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和解整顿处理。所以,债务人在首次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过程中,法院认为,和解协议缺少对企业失信行为的整顿处理,要求债务人通过修改和解方案的方式减少企业失信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债务人第二次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之前,法院认为,该企业制定的和解协议内容比较完善,并且满足国家法律要求,经过债权人会议通过,也补充关于企业失信整顿的相关内容,提高企业债务清偿率,能够对债权人自身利益进行维护。所以,该和解方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全面实施。

(三)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思路

1.“府院联动式”预重整机制

把重新整顿机制、政府联动机制以及司法和解机制相互融合,将单一制度中的短板问题进行处理,形成行政权、司法权相互融合分离的企业帮扶格局。在此过程中,应该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职责,将金融债权谈判问题全面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银行将会受到审批权限等因素影响,不愿意与企业协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政府部门在其中发挥引导作用,扮演协调者的角色,之后在司法和解方式下,重新赋予其法律权限,消除债权人的顾虑。此外,适当缩短破产审核时间,在司法程序中,需要对整顿结果重新判断,缩短和解时间,将破产带来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2.以失信修复为条件的破产和解或重整机制

法院提出以失信修整为重点的破产和解体系,有效处理失信企业和解中的各种问题,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促进破产企业更好发展。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通过构建完善的破产和解制度,实现破产法价值目标由之前单一性朝着多元化趋势发展,也就是由之前单一的破产清算转变为预防破产。在理论层面上,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有效处理破产清算中的不足问题,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均衡,维护两者利益,值得普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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