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世龙
(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安徽 芜湖 241002)
安徽省长江干堤总长771km,保护合肥、芜湖、安庆等7个市、20个县(区)约1227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水利投入的增加,长江两岸新建很多水工建筑物,包括泵站工程、节制闸工程、排水涵工程等。安徽省长江河道水利工程及涉河建设项目衍生出来的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基本上能做到质量监督全覆盖。涉河建设项目主要有政府委托质量监督、安徽省长江水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等形式。目前,各种质量监督形式均存在一些非常突出的问题,需尽快拿出解决措施。
由安徽省水利厅直接下达到省长江局的水毁、岁修经费项目,都是由省长江局下属的河道局组织实施,省长江局是项目的主管单位,下属的河道局是项目法人单位。有些地方根本就不设立项目建设管理处这一机构,即使设置了项目建设管理处,但由于下属单位技术力量有限,其人员都是从项目法人单位抽调的,这样就存在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处人员重叠、交叉,同时质量监督人员和他们属同一系统,都是省长江局的下属单位,在制度上就出现同体制监督现象,主体职责不明确,质量监督力度不够,工作出现推诿扯皮现象,验收评定工作不及时。
涉河跨地区的建设项目(即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包括码头、栈桥工程等)不能引起建设单位的足够重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由涉河项目的建设而衍生出来的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因其工程是附属工程,在整个工程中,资金占比非常小(如池州长江大桥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施工标中标价9122528元,但池州长江大桥总体批复概算60.19亿元)。其次,施工工艺简单(基本上都是水下抛石护岸、水上混凝土护坡),项目法人主要精力放在主体工程上,涉河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组成基本上都是交通、港航专业人员,缺乏水利专业人员,监理是项目总包的,投入的监理人员也同样缺乏水利专业人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派遣人员,现场很多施工人员缺乏水利工程施工经验,“三检制”执行不到位,不按程序办事。由于工程项目小,设计人员也很难派设计代表驻工地现场,不能够及时提供现场服务,这些都对水利工程质量产生影响。
水利部《水利水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要求委托检测工作,开展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只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质量监督人员进行质量监督时,自身没有检测工具,光凭质监人员的经验和感官来判断工程实体的质量优劣,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由于缺乏检测经费,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验证和随机抽检难以落实到位。
水利工程建设地点往往地处偏远,交通、生活不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克服重重困难,才能顺利完成质量监督任务。在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需要配备相关的检测设备,以便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测。或者借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随行取样,及时准确的发现存在的问题,更好的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因此,保障质量监督人员的交通工具和解决检测费用是政府部门两大突出问题,只有保证必要的资金,才能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效果。
在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需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更好地提升专业技能和检测水平。在开展培训中应区别对待:对于经验丰富的专业骨干注重培养综合素质与协调能力,对于新加入的质量监督人员注重培养基本技能与业务素质。其次,在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和水利部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更好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于涉河工程项目,安徽省长江局进行建设方案审查时,需向建设单位索要规范的招标文件,建设单位需在安徽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招标信息,施工单位中标后拟派的项目经理需按要求进行公示,一旦发现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公示结束后,开工之前应办理好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否则监理不发布开工通知。工程开工后,应保证项目经理住现场22天,按规定要求岗到位,切实履行项目经理的责任,杜绝挂靠、借用资质现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恶意降价等不良行为,定期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动态管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引导市场主体及个人自律,规范行为,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的良好次序。
工程参建单位基本上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等五大主体组成。各主体单位质量行为监督应做到:①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质量管理主要负责人,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责任人要履职到位,驻场时间应满足要求。②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现场服务体系,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设计代表驻现场时间要满足合同要求,人员配备及专业要满足建设方要求。③监理单位要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监理人员派驻现场人员数量、专业、资格等应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机构主要人员驻工地时间要满足合同约定,同时要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④施工单位要建立质量目标和保证体系,进行质量目标的宣传贯彻,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所有的质检人员、试验人员、测量人员均要持证上岗。⑤质量检测单位要制定检测作业指导书,现场场地、人员、设备等配置要满足质量检测的需要和合同约定,持证上岗;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与检测活动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不存在利益关系,采样或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核、签发检测或校核报告等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检测人员承担并符合规程规范要求。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根据需要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按监督计划明确的到位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加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控制,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控制,规范止水、铁件等预埋件的质量抽查,强化混凝土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控制,严格混凝土浇筑质量,严格控制土方工程土料及回填质量,积极推行样板(示范)工程制度。加强质量检测管理,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全过程检测等均必须具有水利行业相应检测资质,全过程检测、平行检测与自检不得为同一家单位。认真贯彻质量发展纲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完善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受监督项目工程的质量全部处于受控状态,杜绝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同时注重工程外观质量观察,加强影响工程外观形象的模板、对销螺铨布置及端头安装标准垫片的质量管理,提升工程的外观质量水平。
在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需要建立健全奖罚制度,加大对质量安全事故的惩罚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追责,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稳定。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不及时或者监理核定不及时,也可能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因此,及时进行质量评定与资料整编,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尤为重要。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17年修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4/T371.1-201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B342290-2015)等标准加强工程质量评定,规范整编资料。对资料造假或事后补签等行为应严肃处理,确保质量评定与建设施工同步进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直接影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消除工作中不利影响因素,促进我省长江河道水利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