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柏互玖
礼乐在中国古代社会是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统一人们思想、巩固王朝政权的国家制度而存在的政治话语。礼乐文化与礼乐社会,是历代王朝力图构建的理想文化与理想社会。项阳曾指出:“如果以中国为礼乐文明来认知,礼乐是否仅仅只是局限在宫廷?不如此,那么从宫廷到各级地方官府中具有上下相通性的礼乐是什么,又是怎样的体制保障实施;中国礼乐之邦,中国礼乐制度是否仅仅限于两周,秦汉以降是否有礼乐的存在,如果有礼乐的存在,是否有制度的保障。这种保障是否为礼乐制度的整体延续,还是仅仅存有礼乐之理念,而无礼乐的具体实践;在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理念之中,礼乐究竟有怎样的功能性意义,礼乐是否为传统音乐文化主流的组成部分。当我们提出这些问题再回首,却发现既往之研究在相当程度上无解或称含混、或称不到位,极大地阻碍了我们对传统音乐文化的整体把握与认知。”①项阳《中国礼乐制度四阶段论纲》,《音乐艺术》2010年第1期,第12页。上述诸多问题发人深省!本文运用地方志文献史料,结合国家礼典志书,梳理明清时期安徽地区实施的国家礼乐与民间礼俗音乐,旨在探讨国家礼乐在地方的实施与保障,国家礼乐与民间礼俗音乐的功能与意义,传统礼乐社会的构建与形成。
国家礼制,是指国家创制、实施和行政参与的礼制仪式,仪式举行空间涵盖宫廷、王府、地方官府、军镇卫所、学宫、寺观和民间,须有政府官方行政参与,体现国家在场与国家意志。民间礼俗,是指在民间举行,非国家官方创制、实施和行政参与的礼俗活动与礼俗仪式。从历史层面而言,民间礼俗与国家礼制之不同,并非仪式举行空间之别,而是仪式活动是否由国家官方创制、实施和行政参与,是否体现与践行国家礼制规定。因此,有些仪式活动虽然在民间实施,但是因列于国家礼典志书,是国家制度规定,由地方政府主导实施和行政参与,则属于国家礼制。
国家礼制以文本形式存在,依靠国家政府行政权力实施;民间礼俗以约定俗成形式存在,依靠地方社会民众自发实施。国家礼制是显性制度;民间礼俗是隐性制度。国家礼制具有统一性、强制性与规范性;民间礼俗具有丰富性、灵活性与区域性。国家礼制与民间礼俗的存在方式与实施途径不同,但因其均具有统一思想、规范行为、道德教化的功用,因此两者存在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民间礼俗上升为国家礼制。王贵明认为:“‘俗’,是人们习惯所衍成的风俗或者说习俗。历史地看,人们生活中某一活动形式,反复行之,寖久则成‘俗’;‘俗’一旦形成之后,在上的采访者、制礼者认为是良风美俗,就给予一种有意识的规范,这时就成为‘礼’。可以说,前者叫作‘约定俗成’,后者就可称之‘俗定成礼’。……礼与俗就是一种相互吸收、结合的运动形式。”②王贵民《中国礼俗史》,文津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在上的采访者、制礼者认为是良风美俗”,是指这种“俗”合乎国家礼制的规定性,获得国家官方的认可,国家承认其合法性。因此,“俗定成礼”是指民间礼俗获得国家官方认可,上升为国家礼制。二是亦礼亦俗,一种仪式活动既是国家礼制,又是民间礼俗。当民间礼俗上升为国家礼制后,民间礼俗本身并未消失,在民间依然实施,即国家与民间都实施某种仪式活动,国家实施的是国家礼制,民间实施的依然是民间礼俗。三是国家礼制衍化为民间礼俗。从现实层面而言,当下许多民间风俗、习俗与祭祀仪式,如城隍、火神、先医等祭祀仪式,在历史上属于从宫廷到地方均实施的国家礼制,是古代王朝国家解体后,国家礼制在民间的衍化形式。
明太祖朱元璋代元立国,清顺治帝定鼎中原,明清两朝立国背景虽异,但均重视礼乐教化与礼乐制度建设,且国家礼乐有从宫廷下探至地方官府,延伸至乡野里社的发展趋势,呈现“礼下庶民”的政治取向。明清时期安徽地区实施多种国家礼乐,根据其社会属性与空间属性可分为以下四类。
其一,国家礼制规定,列入官修礼典志书,行于宫廷与地方官府,具有全国普适性存在的国家礼乐。
这类国家礼制主要涉及国家五礼制度中的嘉礼与吉礼。其中,嘉礼有朝贺、鞭春、迎诏、乡饮酒、乡射等礼;吉礼有文庙释奠、社稷、风云雷雨山川、旗纛祭祀等礼。以下择要举例分述之。
朝贺,包括正旦、冬至、万圣寿节“三大节”朝贺。宫廷与地方官府均有朝贺仪式,但地方朝贺用乐与宫廷有显著差别。例如,康熙八年(1669)诏定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三大节朝贺用中和韶乐和丹陛大乐,但地方举行朝贺仅用鼓乐,如此体现等级差异。
鞭春,由地方政府官员在郊外面向社会大众举行,是官方主导、官民共同参与的礼乐活动。鞭春礼,国家规定用鼓乐。《大清通礼》载:“直省迎春之礼。先立春日,各府州县于东郊造芒神土牛……立春日,吏设案于芒神春牛前,府州县正官率在城文官丞史以下朝服……复行三叩礼,众随行礼,兴,乃舁芒神土牛,鼓乐前导。”③《大清通礼》卷29“嘉礼”,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然而,地方政府举行鞭春礼,用乐有多种形式,如嘉庆《萧县志》载:“立春前一日,用青幡帻或结彩亭故事,又用彩制为采菱船,倡优扮演前导,官僚师生簪花、饮酒,迎春于东郊。立春之时,以五彩春鞭鞭土牛,俗曰打春。”④《萧县志》卷2,清嘉庆刊本。
迎诏,国有大事,诏告天下。赍诏官颁诏至各地府州县,鼓乐导行,地方文武官员、军民齐集,跪迎诏书。乾隆《广德直隶州志》载:“皇朝重熙累洽,恭遇举行庆典,必有恩诏普颁。由本省大僚誊黄刊刻,遣官分下州县。赍诏官至州,知州穿朝服……出西郭迎接……行三跪九叩首礼……广德州知州、广德营都司并诣龙亭前受诏,跪受,讫,文武官各捧诏,鼓乐导归,随于各衙门及城坊聚集处所,敬谨悬贴,士民欣跃拜读。”⑤《广德直隶州志》卷21“典礼”,清乾隆五十九年刊本。
上述朝贺、鞭春、迎诏,虽同为国家礼制,但性质有别,用乐亦有差异。朝贺与迎诏,凸显皇权,强化皇权,仪式与用乐严格遵循礼制规定。鞭春是官民共同参与,具有国家礼制与民间礼俗、仪式与娱乐双重性质,因此,用乐以鼓乐为主,同时又有演剧、装扮、抬阁等多种形式,呈现出娱乐性与丰富性。
乡饮酒礼,是我国古代王朝实施教化、荐举贤能的重要方式。为了保障乡饮酒礼在地方有效实施,明清两朝相继制定乡饮酒礼图式与歌诗乐谱颁行天下。《明会要》载:“洪武初,诏中书省详定乡饮酒礼。……五年四月戊戌,诏天下行乡饮酒。……十六年,颁行《乡饮酒礼图式》。”⑥《明会要》卷14“礼九”,清光緖十三年永怀堂刻本。乡饮酒礼在安徽地区有广泛的实施,如嘉靖《宁国县志》载:“乡饮……以明养老之礼。按洪武十一年颁仪,令每岁孟春之望,孟冬之朔,官行于学宫,士行于各乡,其学宫行礼以知县为主,选乡之年高有德众所推服者一人为宾……鸣钟鼓,歌《鹿鸣》《四牡》《皇华》三诗。”⑦《宁国县志》卷2,明嘉靖刻本。但乡饮酒礼用乐并非全如制度所规定,如嘉靖《安庆府志》载:“乡饮酒礼,岁正月望、十月朔,府及县学举行。制,古有瑟,有笙,有磬,有枓勺,有洗,有斯禁,有篚,有壶尊,有罍,有碑,今止有觯,有爵,有鼓。”⑧《安庆府志》卷11“礼制”,明嘉靖三十年刊本。宁国县乡饮酒礼遵循礼制,乐用钟鼓与歌诗,而更高级别的安庆府却仅有鼓,说明乡饮酒礼用乐在地方实施存在循制与变通、隆重与简省之差异。
乡射礼与乡饮酒礼性质类似,但乡射礼在安徽地区各府州县行废不定,用乐无常制。如嘉靖《安庆府志》载:“乡射礼……不常行,定为春秋二仲月之望,府县帅诸生习行焉……乐器八:瑟一并几、琴一并架、笙一、箫磬一、钟一、鼙一(桐、潜、太、宿、望五县未有乐)。射之职宾一……乐正一……乐生十有五:司钟一、司鼓一、司磬一、司箫二、司笙一、司琴一、司瑟一、工歌六。”⑨《安庆府志》卷11“礼制”。安庆府行乡射礼用乐,其下属五县则不用乐。其他府州县还存在礼不行和行礼不用乐的情况。
总体而言,乡饮酒礼与乡射礼作为国家在地方推行教化的礼乐活动,虽然实施并未尽如国家礼制规定,但是不可否认,国家给予了充分重视,特别是乡饮酒礼,还颁赐了乐器与乐谱,更体现了国家的重视程度。乡饮酒礼用《诗经》乐章,乡射礼用钟磬领衔乐器组合形式,两者用乐规格之高,在地方除文庙祭祀外,其他礼乐活动未有如此。
文庙释奠,是国家在地方实施教化最主要、最重要、最直接的礼乐活动。在明清两朝的国家吉礼祭祀体系中,或为大祀,或为中祀,两朝的文庙祭祀乐舞各有六佾和八佾升降变化,宫廷与地方乐舞规模等级也有差别。与乡饮酒礼类似,国家规定府州县每年春秋祭祀,并且颁降乐器与乐谱于天下府州县学。如万历《滁阳志》载:“文庙乐器,洪武二十六年颁降乐器:麾幡一、铜钟十六、石磬十六、应鼓一、搏拊鼓一、琴六、瑟二、箫四、排箫二、笛四、埙二、柷、敔各一、旌节二、龠笛三十六、龙颂三十六。”⑩《滁阳志》卷4,明万历四十二年刊本。不仅如此,国家还诏令各省“府丞选佾生精音律者送太常习舞”[11]《清史稿》卷84“吉礼三”,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539页。,如此保障地方文庙祭祀用乐严格依制实施。文庙祭祀用乐为华夏正声的金石之乐,是地方唯一使用雅乐的礼制仪式,这凸显其在地方祭祀体系和礼乐活动中的重要性。
社稷、风云雷雨山川祭祀,在明清两朝的国家祭祀体系中分别属于大祀与中祀。社稷、风云雷雨山川祭祀在宫廷举行时,其重要性大于文庙祭祀,用乐是常态,且用雅乐。但在地方正相反,地方府州县祭祀同小祀,且多不用乐。[12]社稷、风云雷雨山川祭祀,安徽方志所载未见用乐,但从全国范围看,有用鼓吹的情况。如《定海县志》载:“社稷坛,岁以春秋仲月上戊日致祭。凡祭,用羊二、豕二、帛二、爵三、登一、铏二、笾四、豆四、簋二,乐用鼓吹。风云雷雨山川坛,岁以春秋仲月上已日致祭。凡祭,用帛七、羊三、豕三、爵三、登一、铏二、笾四、豆四、簋二,乐用鼓吹。”嘉靖《定海县志》卷7“兵卫”,明嘉靖四十二年刻本。
旗纛祭祀,明代始创卫所制度,京师与天下卫所均立有旗纛庙。明代安徽地区有安庆、新安、凤阳右、凤阳中等卫所,这些卫所依制立旗纛庙祭祀。嘉靖《徽州府志》载:“旗纛庙,在新安卫经历司后东偏,每岁霜降日,本卫官致祭。”[13]《徽州府志》卷10,明嘉靖四十五年刊本。旗纛祭祀作为国家吉礼中祀,是明代国家祭祀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吉礼与军礼双重性质。明代旗纛祭祀京师用大乐,地方卫所用鼓乐。[14]任方冰《明代旗纛祭祀及其用乐》,《音乐研究》2012年第4期。清雍正年间卫所大多并归府州县,旗纛祭祀逐渐消亡。
日月食救护礼,是国家在遇日、月食时举行的祈禳仪式。明清两朝地方行日月食救护礼的政权机构与空间不同。明代,日、月食救护,在府、州级行政由州官与卫官共同参与,分别行于州与卫;在县级行政仅由县官行于本府衙门。万历《六安州志》载:“日食,知州同卫官率僚属具朝服于州,伐鼓行救日礼。县率属行于县。月食,知州同卫官率僚属具常服于卫,行礼如日食。县官行于县。”[15]《六安州志》卷4“秩官”,明万历十二年刻本。清代,日月食救护均由州县官行于本府衙门。乾隆《池州府志》载:“祈禳。凡遇日月蚀,府县官各率僚属朝服行救护礼,设香案于厅事之露台,伐鼓鸣铙,官属拜,由初亏食既至复圆而礼毕。”[16]《池州府志》卷19“礼仪制”,清乾隆四十三年刊本。虽然明清两朝地方行日月食救护礼的政权机构与空间不同,但是用乐相同,主要用鼓乐。
其二,未列入国家礼制,不行于宫廷,仅行于地方官府,具有“国家性质”的礼乐。
这类礼制不多见,如宾兴礼,乾隆《望江县志》载:“宾兴,文武生员科试一、二等者,县正官先时涓期具闲。至日,大堂上设筵……张乐行酒,歌《鹿鸣》诗三章,近多以优唱代之。陪饮毕,撤席,鼓乐导引,诸生由月宫桥插花披红而出。县正官率僚属送至东门楼,设祖饯,三揖,登程。”[17]《望江县志》卷5,清乾隆三十三年刊本。宾兴礼用乐与乡饮酒礼类同,多用《诗经》乐章与鼓乐导引。
其三,列于国家礼制,宫廷、地方官府和民间均实施,兼具国家礼乐与民间礼俗音乐双重性质的礼乐。
这类礼制多为国家吉礼小祀类型,全国普适性存在,如关帝、东岳、城隍等祭祀。《太常续考》载:“小祀,曰后妃嫔、太子王妃、公主及夫人,曰三皇,曰先医,曰五祀,曰司火,曰都城隍,曰东岳,曰京仓,曰启圣公,曰汉寿亭侯,曰文丞相,曰姚少师,曰北极佑圣真君,曰金阙玉阙真君,曰司牲。”[18]《太常续考》卷1“大祀源流事宜”,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清会典》载:“先医、关帝、火神、北极佑圣真君、东岳、都城隍、黑龙潭……为群祀。”[19]《清会典》卷75“礼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述祀典是国家礼制,地方官府实施的是国家礼乐,民间实施的是民间礼俗音乐。如东岳庙,嘉庆《太平县志》载:“三月二十八日,东岳圣帝诞辰,知县诣庙,设香案,行二跪六叩礼。”[20]《太平县志》卷1,清嘉庆十四年刊本。乾隆《广德直隶州志》载:“郡西五十里,阳圩村东岳庙有大溪,每岁三月下旬,村民演剧敬神,西南村来观者,必涉溪始得抵庙。”[21]《广德直隶州志》卷50“杂志”,清乾隆五十九年刊本。地方官府遵依国家规定实施的仪式祭祀,奏迎送神乐,属于国家礼乐。民间祭祀搬演戏曲,属于民间礼俗音乐。官府与民间祭祀对象相同,仪轨、用乐与性质有别。
上述小祀诸礼,亦礼亦俗,国家规定官民共祭的方式,使祭祀通行于官方与民间,其用意除祛灾祈福之外,还有培养民间大众对国家礼乐文化与礼乐观念认同之目的。因为共同的文化模式、礼乐观念与思想意识,是民众对国家政权与统治认同的基础,这是明清时期国家在地方全面实施小祀的根本原因所在。
其四,未列于国家礼制,列于地方官府祀典,行于地方官府和民间的用乐,官府实施的具有礼乐性质,民间实施的属于民间礼俗音乐。
整体而言,这类用乐兼具礼、俗双重性质。国家祭祀体系是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祭祀对象有沿袭前朝祀典,亦有因时缘事新设。以安徽石埭县文孝庙为例,嘉靖《石埭县志》载:“文孝庙,祀梁昭明太子,旧在迎恩桥之西北隅,因广学宫迁于崇寿寺之东厢。本府载在祀典,于八月十五日致祭,各乡皆有行祠。八月十五日,各神庆贺,昭明圣帝,有酬五福愿者例于十一日供像于堂,至十五日赛会,肖神为假面,盛饰执械,不下四五百尊。进西门,出东门,从昭明圣帝后,迎游入庙。笙歌沸耳,装演眩目,观者如堵,极为靡费,又醵钱演戏,积月方休。”[22]《石埭县志》卷3“建置”,清康熙十四年本。文孝庙被“本府载在祀典”,地方官府承认其合法性,官方祀典之文孝庙在崇寿寺之东厢,各乡又有行祠。官方祭祀与民间祭祀之神相同,但仪式与用乐不同。地方官府致祭,属于官方祀典,具有国家性质,但还不是国家祀典,不具有全国普适性存在意义。
由上可知,明清时期安徽地区实施的国家礼制种类繁多,尤以吉礼与嘉礼为主,特别是吉礼小祀在地方政府均有实施。明清时期安徽地区的国家礼乐,存在雅乐、鼓乐与《诗经》乐章三种主要用乐形式,间有杂戏、演剧等形式。其中,雅乐与《诗经》乐章具有“专曲专用”性质,雅乐用于文庙祭孔,《诗经》乐章用于乡饮酒与宾兴。鼓乐具有相通性,广泛用于朝贺、鞭春、日月食救护等礼,或是与仪式相须为用,或是导引行进。国家礼乐正是通过地方政府的实施,才能真正实现王朝国家礼乐治国的思想与使命。国家通过行政方式颁赐礼乐图式、乐器、乐谱给地方政府,保障了国家礼乐实施的正统性与统一性,强化了国家礼乐在统治阶层内部与外部的政治教化与道德教化,这是明清时期国家在地方政府全面实施国家礼乐的政治动因。
此外,我们还发现地方政府在遵循国家礼乐制度时,存在被动执行与主动作为的双重取向。地方政府的被动执行,是指实施国家礼乐不缺位、不越位,如朝贺、迎诏、文庙祭孔、乡饮酒等礼。地方政府的主动作为,是指创制与实施礼乐有一定自主权与能动性,如提升民间礼俗文孝庙祭祀为地方官府祀典,实施未列入国家礼制的宾兴礼,使用杂戏、演剧等音乐形式。因此,国家礼乐在地方政府的实施,具有整体一致性下的区域丰富性。中央政府以行政手段垂直管理并指导地方政府实施国家礼乐,其实质是国家以专制的方式,通过礼乐文化提高地方政权对中央政权的臣服、对国家意识形态的认同,提高地方政权礼乐治国的能力。
《周礼》曰:“礼俗,以驭其民。”[23][清]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7页。与礼制相比,礼俗对普通社会民众影响更大。明清时期安徽地区的民间礼俗用乐,根据其功能可分为人生礼俗用乐、信仰礼俗用乐、节庆礼俗用乐三类。
其一,人生礼俗用乐,包括婚、冠、丧、祭等礼俗用乐。明清两朝重视婚、冠、丧、祭四礼,明代将朱文公《家礼》提升为国家礼制,清承明制,重视尤甚。清高宗乾隆在《修道之谓教谕》中强调:“乡饮社会以及婚、冠、丧、祭,莫不有礼,而礼之为教行矣。”[24]《御制乐善堂全集定本》卷1“修道之谓教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与《家礼》规定不同,民间婚礼、丧礼多用乐,有鼓乐、演剧等多种形式。[25]关于清代丧礼用乐,参见李星珠、柏互玖《清代禁乐制度研究》,《艺术评论》2021年第6期。
其二,民间信仰礼俗用乐,包括迎神赛会、祈愿、禳灾等礼俗用乐。种类繁多,功利性强,其本质是通过“祭”实现“祈”。如祭神求雨,乾隆《广德直隶州志》载:“谔□见乡村百姓因仍故事,买牛作乐,迎至庙庭,号为埋藏□神祈雨。”[26]《广德直隶州志》卷43“艺文”,清乾隆五十九年刊本。信仰礼俗性质的祭祀活动,虽然其祭神的观念与行为具有精神性与宗教性,但是其目的指向现实愿望的实现,具有物质性与功利性。
人生礼俗强化宗族血缘关系。民间信仰礼俗强化地缘关系,其参与者超越了村落与宗族,因此影响更大,更有助于构建共同的道德伦理观念,统一民众思想,稳定民间社会秩序。
其三,节庆礼俗用乐,包括立春、上元、冬至等礼俗用乐。除立春之外,上元是安徽地区民间举行最广泛的礼俗活动,如道光《繁昌县志》载:“元宵,比屋张灯,而烛龙尤盛,鼓吹前导……自十三日起为试灯,十七日为送灯,俗以酬神兼祈子嗣,复有儿童扮为杂剧亦如之。此虽靡费,实太平景象也。”[27]《繁昌县志》卷2“舆地”。与人生礼俗和信仰礼俗相比,上元活动等节庆礼俗的仪式性较弱,更多体现民众集体娱乐、狂欢的性质。因此,节庆礼俗用乐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有鼓吹、演戏、抬阁、箫鼓等。
人生礼俗体现对生命的敬畏,信仰礼俗体现对神祇的敬畏,节庆礼俗体现对自然的敬畏,三者共同构建了乡间社会民众的精神世界,规约了他们的思想与言行。民间礼俗音乐满足了民众祈愿禳灾的功利性愿望,也满足了他们对音声技艺的精神需求。
古代中国是中央集权国家,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历代王朝统治者必须面对的政治命题,关乎王朝命运兴衰。我国幅员辽阔,中央政府必须依靠地方政府才能实现对广阔民间社会的有效治理。虽然,明清时期我国法律发展已趋于完备,以法治国的思想已有较大程度实施,但是礼并未被旁落,礼在国家政治生活与乡间民众生活中,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礼与法的职能各有侧重,但礼历来具有凌驾于法之上、统摄法的性质。礼具有先验性与道德属性,具有法的精神与政治权力。中国古代的法律宣判,几乎都是以体现礼的精神的道德伦理进行最终裁决。因此,我国古代王朝国家必须要健全与建构礼乐文化的共同体。国家礼乐在地方政府的实施,正是国家健全与建构礼乐文化共同体的政治举措。
马克思曾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28]〔德〕马克思《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1页。在中国古代王朝国家与社会,国家礼乐是王朝国家制定的制度文化,其必然是体现王朝国家统治思想的政治话语与权力话语。国家礼乐在地方政府的实施,是国家权力与统治思想在地方政府的渗透与彰显,是国家通过礼乐实现对地方政府的管控与治理。
由前文可知,明清时期安徽地区实施的国家礼乐,除极少数标榜皇权的礼之外,几乎涉及国家制度规定的所有礼乐形态。地方政府实施国家礼乐不缺位、不越位,地方政府必须保持对中央政府认同,礼乐制度是实现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政治认同、文化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的重要途径与保障。“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控制的目的即在于通过各种机制或手段,对群体或个人的行为实行指导和约束,以达到维持现行社会秩序、稳定政治统治的目的。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和手段是共享的价值观、有效的制度和组织、统一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则、习惯、传统等),通过外在的强制和内在的认同两个主要机制,达到约束行为、维持相互依赖、保持沟通、推进不同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相互合作的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持和有序的变迁。”[29]荣真《中国古代民间信仰研究——以三皇和城隍为中心》,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第336页。礼乐制度、礼乐文化与礼乐观念,正是建立共享的价值观、有效的制度与组织、统一的行为规范的文化机制与政治机制,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稳定政治统治,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国家礼乐是官方文化、上层精英文化,民间礼俗音乐是民间文化、底层草根文化。民间礼俗音乐的实施对象、传承空间、支撑体系与国家礼乐不同,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具有教化作用。国家礼乐的教化对象是政府官员,同时兼及社会大众。民间礼俗的教化对象是底层民众。民间礼俗音乐虽时有被国家和地方政府禁止,但国家与地方政府必须承认,民间礼俗音乐在地方社会负有对底层民众的教化作用,对于地方社会治理具重要作用。因为地方政府对民间社会管理有限,除赋税、徭役之外,其行政力量很难真正深入民间社会,国家行政权力很难管控地方民众。明清时期国家礼乐虽有下移,但并不能广泛地对民间大众进行道德教化。换言之,国家行政权力与礼乐教化均难以真正深入民间社会,民间礼俗音乐因此凸显其重要性。再者,中国的传统社会体制,基于宗族血缘关系构成,民间社会主要以体现道德精神的宗法与民规乡约,来统一思想、规范行为、组织民众、提高凝聚力、维系社会群体记忆。就安徽地区而言,“明清时期的徽州,无论是对礼的全面复兴,还是对某些方面的局部强调,无不以朱熹《家礼》作为实施族内控制的重要举措……对于徽州宗族而言,他们看重的并不是礼制条文本身,而是礼制的具体执行及由此带来的族人得以有效控制、宗族社会秩序得以有效协调与规范的积极成果。”[30]陈瑞《朱熹〈家礼〉与明清徽州宗族以礼治族的实践》,《史学月刊》2007年第3期,第93页。民间社会是无数个宗族聚合体与共同体,家族内部通过宗法治理,家族外部、家族与家族之间通过民规乡约治理。民间礼俗是心照不宣的民规乡约,口头乡约或者记忆乡约,虽非文本规定,但深入民心,已形成民间社会的群体记忆。因此,民间礼俗音乐,对于强化民间社会的血缘与地缘关系,凝聚地方民众共识,提高地方社会治理,以及礼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礼乐文化及其观念,只有在国家与地方、官方与民间均有全面深入的实施与影响,才能构建真正的“礼乐社会”。
综上所述,创建国家礼乐,实施礼乐教化,是明清两朝奉行以礼入法、以礼化俗、以礼治国的政治举措。国家礼乐在地方政府的实施,是国家在场、国家王权的体现与强化。民间礼俗音乐,是国家礼乐在民间的拓展与延伸,是国家王权在民间的渗透。国家礼乐与民间礼俗音乐,是国家治理地方政府、管控民间社会的政治举措。国家与地方、官方与民间、官吏与庶民相互认同与维系,共同构建了明清时期的礼乐文化、礼乐文明与礼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