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敏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 750021)
法律是由原始得习惯法逐渐演变产生而来的,谈到法律的产生那就绕不开礼,因为法的产生和礼的产生关系最为密切。礼最早可追溯到夏商西周时期,礼原本是氏族社会后期的产物,是原始人为了祭祀天神和祖宗以祈福而举行的一种仪式活动;但到了后来礼逐渐发展成为维护宗法血缘关系与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不再是以往只是祭祀这一个功能,它在内容上得到了扩充,在历代王朝的发展中礼成了强化和组织国家功能得一种工具。这其中以《唐律疏议》内容中的“礼法合一”的产生最具有深刻久远的影响,法的渊源产生于礼,即法由礼转化而来。法律为原始习惯演变成最终习惯,也就是习惯上升为习惯法的过程。礼原本是祭祀的一种活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一部分人获得了更多地财富继而就掌握了一定的权利,拥有权力和财富的他们就渴望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掌握了祭祀中的主导权的这类人就形成了享受特权待遇的群体,进而贵族阶级就产生。礼也逐渐由原本作为祭祀的内涵发展到规范人们言行礼仪的习惯法,发展到与法具有同等性质与同等作用的等级[1]。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以孔子为代表,他建立了以“仁”和“礼”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标准,以“礼”作为礼法的指导原则;而荀子对孔子思想中的“礼”则进行了更深入的挖掘,确立了客观伦理精神,还提出以礼法相结合来作为指导国家立法原则[2]。到了汉武帝时期道家思想已经不能为其所用,而这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生所形成的儒家思想成了当时的主流思想被汉武帝所采用的;这一时期的中心是“德主刑辅”强调了以礼为主且礼法并用的儒家思想。到唐代时礼法结合思想已日趋完善,唐王朝统治者逐步确立了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3]。
重家族、重伦理、重血亲是唐律的特征,且会依据伦理关系而轻重其刑罚。是以家族为本位将宗法理念渗透到社会中,身份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是道德和法律制度的出发点[4]。以董仲舒为代表儒家学派所倡导的“三纲原则”被纳入法典编撰中被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使得尊卑、长幼、夫妻之间的地位变得不平等并全面确立了家长的权利。在结婚方面唐律给予家长主婚的权利;维护了以尊卑为核心的封建等级制度。唐律在离婚制度上还规定“七出”与“三不去”原则,“七出”是作为丈夫休妻的理由以夫家整体家族利益为考量,凡是因为妻子的行为或身体状况不能符合于这个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离婚。相较而言,妻子要主动提出离婚的义绝,条件就严苛得多了。而“三不去”是与“七出”相对立的丈夫不得休妻的理由,“义绝”的情况使得“三不出”得不到保障[5]。实际上夫家仍占主导权他们会以各种理由休妻,而妻却不得任意离家出走受到夫家的严格管控,这体现了唐律伦理纲常中的“夫为妻纲”。在家庭生活方面,家长也被赋予极大的权利,家长对家庭有支配权,家长拥有教育和惩戒子女的权利,如若子女对家长有无礼的行为可动用家法予以惩戒,严重的可以送交官府判处两年徒刑;并且法律将“不孝”等同于“谋反”一样的性质列入“十恶”重罪中[6]。家长还可以支配全部财产;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子孙另外独立门户的以及私存财产的按不孝罪处罚,移交官府判处三年徒刑。唐律是以家庭为本位制的,家长拥有很大的权利,唐律为了保护其权利不惜违反法律原则。如“同居相为隐”原则,只要身边的亲属不触犯十恶里面的严重性谋叛罪都是可以隐匿不报,法律一定程度上也是予以放宽的。对此“准五服以定罪原则”,按照亲属之间的服制的远近来定罪,亲属会之间往往会同罪异罚,这些制度产生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封建以家长地位为主的家族等级制。
唐律中儒家思想的礼成了其制律的原则,唐律疏议中《名例律· 疏》:“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以礼作为其立法的原则和依据,礼才是主导而刑是辅助;礼与刑二者的关系相辅相成并且二者相结合有助于巩固其封建特权的等级性[7]。源于《周礼· 秋官· 小司寇》中的“八议之辟”,就是唐律中的“八议”制度引礼入律的表现。唐律在引用礼中以“三纲五常”为原则并将其完全贯彻入法中,唐律将“不孝”列入“十恶”重罪中并且其性质等同于“谋反”,《唐律· 名例》规定,不孝罪包括:“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 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还将这些行为规定为“不孝”进行定罪,礼也成了唐律定罪量刑的依据。唐律的内容大都言简意赅、简明扼要,所以都会有注释且直接以礼释经典;《名例》在规定杖刑时,就引用了《尚书》里的经句,来解释设立杖刑的合理性和权威性。除了《尚书》以外,唐律中引用的儒家经句还有来自《春秋》《周礼》《礼记》《尔雅》等儒家经典;解释“大不敬”时也是直接引用儒家经典,一般的罪名都会依据儒家经典来定罪量刑并且以经做释,这也说明礼对法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8]。
唐代在吸取隋朝暴政而亡的教训,且受儒家思想“仁者,爱人”的影响下,大力推行宽严适中的法律。唐《贞观律》在吸收借鉴隋《开皇律》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制律特点上以务求立法的宽简,并主张以“宽仁治天下”减轻和慎用刑法。唐代的“五刑”相对于前朝是较轻的刑,秦刑严酷的还是它的死刑,不仅种类繁多,而且非常的残忍。在唐代的刑制是“一罪一刑”而唐代前后的王朝都是“一罪数刑”,据《史记· 李斯列传》载,秦“二世二年七月,具(李)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这上所述为李斯被实施得是五种刑罚,并且还被腰斩于咸阳。《宋代刑法考》云:“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刺配之刑成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种处罚于一身的重刑,仅次于死刑。在唐代死刑的法定刑为绞刑、斩刑,同历代残酷的死刑相比是较柔和的。唐律的一些特殊规定也体现人文关怀如“存留养亲”制度、以及对老幼废疾死刑犯的照顾,唐朝少年犯最低年龄为六岁最高为十五岁老年犯以七十、八十、九十岁为限制;唐律深受儒家思想影响认为老、少、废、疾等犯罪是因为“皆少智力”他们“不堪受刑”所以唐律会关爱未成年人与怜恤年老的人并相对从轻处理以及采取减免处罚原则。
从唐代的《唐律疏议》完备的法律体制来看是比较符合当代“以人为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唐律礼法合一的鲜明特征是“伦理道德思想”也就是说礼其实是居于法之上,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一些有积极促进意义的伦理道德融入社会发展中以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唐代“宽仁治天下”的社会治理思想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这一系列法律制度制定与其良好的社会运行也是产生唐朝盛世的局面的原因之一;“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模式,在对待民众时我们不能只以法治还需要以德治,法律应建立在道德体系的支撑上我国应大力加强道德体系的建设培育公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后还是需要国家从人民角度出发,需要与民众同呼吸共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