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1-11-24 22:09
法制博览 2021年3期
关键词:原创著作权法维权

程 钰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一、原创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保护现状

(一)短视频行业发展情况——以抖音平台相关数据为例

短视频是指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时长通常在5分钟以内。短视频行业于2016年崛起并快速发展,各类短视频App呈爆发式增长。至2018年,行业迈入发展成熟期,行业监管制度日益完善,市场格局和商业变现模式逐渐稳定。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短视频用户创造出的各种新奇视频,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众多短视频App中,抖音迅速崛起,月活跃用户数快速上升,截至2019年6月已达到4.86亿人次,改写了短视频市场格局。我国短视频行业发展虽已步入成熟期,但前景依然可期。智能手机像素、屏幕、处理器等性能提升,极大降低短视频制作门槛的同时,互联网促使信息获取方式的变迁以及用户认知偏好,为短视频创造更多机遇。此外,移动流量资费下降等在内因素助推短视频行业向好发展,短视频行业未来前景依然值得期待。[1]

(二)现行法律对原创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正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成为每个人心中的底线。虽然目前我国现行与原创短视频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即《著作权法》[2]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并未明确规定对于原创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措施,但可以从将短视频认定为作品、明确短视频权利归属、完善平台责任规范等方面对短视频著作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二、我国原创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挑战及法律分析

短视频侵权问题在网络平台上频繁出现,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主要因为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面临着的诸多挑战:

(一)短视频作品属性存争议

著作权法规定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纯粹的思想。事实上,App上的许多短视频只是对日常生活的简单记录,不具有独创性,不能够称之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司法实践中在短视频是否可以认定为作品上时常存在争议,需要结合短视频的内容具体分析。由于短视频已形成独立的市场,存在利益分配问题,对于作品属性的认定也应结合相关商业利益。

(二)短视频平台在著作权保护中的角色缺失

出于对作者的尊重,平台对于用户上传的作品的著作权应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在尽到注意义务和“通知——删除”责任的基础上,还应设置完备的投诉系统以便用户维权。目前,由于注意义务和“通知——删除”责任厘定不清晰、大多数平台投诉系统地设计限制证据留存,用户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三)短视频权利归属难认定

目前短视频的发布流程主要是:视频用户拍摄短视频并上传到短视频平台上。而制作门槛低、署名不规范、缺乏唯一性等原因恰恰直接导致短视频权利归属难以确定。互联网法院第一案中,法院对著作权归属的判定标准是“平台与用户的协议如何约定”,即平台与用户有约在先,抖音有权独立维权。此类案件权利归属的认定标准在于,双方是否有约定且约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3]

(四)“避风港原则”对于平台责任定位模糊

美国《千禧年数字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三种平台可以免责的情形,有效避免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服务公司受到法律的惩罚、卷入不必要的纷争,有利于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发展。我国的相关规定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但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通知——删除”的合理时间、注意义务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对于平台责任的认定标准仍不清晰,条例仍需完善。

(五)短视频维权渠道少且维权成本高

短视频用户或平台在著作权受到侵害时,目前只有提起诉讼一种维权手段。且由于起诉成本高、固证压力大、再现侵权过程难、维权手段受限、侵权行为隐蔽性高等诸多原因,权利人时常对起诉望而却步,很少有用户独立起诉,法律法规对于短视频著作权的相应保护在实践中依然道阻且长。

三、我国原创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原则与基本构想

(一)我国原创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1.鼓励正向价值的传递。短视频内容对接收者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正能量的内容有利于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对输出正确的价值观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许多市民把短视频当作了解外界的窗口,积极向上的内容在这种时刻格外重要。

2.鼓励优质内容的创作和传播。各类短视频不断出现,一些内容低俗、打着色情擦边球的短视频也混入其中。虽然净网行动一直在路上,但由于短视频简短且传播迅速,往往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因此,鼓励用户创作和传播优质视频内容在当下网络环境中尤为重要。

3.保护新型的创作成果来鼓励新技术的应用。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技术和创作成果也在不断出现。目前,实践中通过保护具有独特创意和特定社会影响的短视频来达到鼓励新技术应用的目的。

(二)我国原创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构想

1.明确短视频的作品属性及其司法认定标准。判定短视频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客体,主要在于判定短视频是否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认定作品属性时,不应仅以视频长度为标准,而应适当考虑创意及社会效果。互联网法院第一案中,法院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具有独创性,可以认定为表达,构成类电作品。短视频虽然可能因时长短、内容简单在作品属性认定时不占优势,但同时也可因其独特创意及效果而作为作品存在。

2.合理借鉴YouTube平台为代表的域外经验。美国知名视频网站YouTube对短视频著作权已经探索出先进的保护经验。在技术上,YouTube的适用独立研发的内容识别系统,自动对视频进行比对,迅速发现侵权视频。在商业模式上,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对侵权内容做出处理。

3.完善与细化短视频权属认定规则。短视频的原创者是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可以通过委托关系、继承、遗赠或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得短视频著作权。在“自动获得”原则之外,具体短视频作品著作权归属依制作方式不同而不同。类似电影摄制的短视频;改编、汇编的短视频;共同创作的短视频作品;受托作品和无主作品,都应根据其特殊性而规定不同的权利归属制度。

4.短视频平台适用“红旗标准”。“红旗标准”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ISP则不能以没有收到权利人的通知为由免责。这一规则直接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部分:ISP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红旗标准”的适用对象是平台,平台免责不意味着制作者免责。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制作者能否免责还应考虑其是否构成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5.建立平台内投诉与第三方判定的线上维权机制。在审查侵权短视频上,应当将用户投诉与审查结合,及时发现并迅速处理。抖音所属视频公司字节跳动自主研发了内容核查系统和全网检测技术。内容核查系统可在用户上传视频后自动检测侵权行为,并可根据权利人的要求选择相应的处理结果。全网检测技术则充当用户审查的重要角色,进行有效的事后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

综上,在认定短视频作品属性的基础上,明确权利归属及平台责任,推进用户与平台联动维权,有利于未来在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上,形成良法善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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