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彦鹏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国内恐情依然严峻复杂,反恐斗争要做好常态化的准备。加之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恐怖组织通过利用互联网传播扩散恐怖主义思想、恐怖犯罪技巧等手段已逐步显现。因而,对于涉恐案件的打击防范也应该转变思路。早在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就强调了大数据的重要性,并将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因此,对于涉恐犯罪案件这类严重刑事案件的打击,“向科技要警力,让数据发挥战斗力”的理念就更应该贯彻其中。新时期下的反恐怖侦查工作亟须大数据技术作为支撑,侦查机关应该在大数据视野下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对于涉恐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对症下药。
“大数据”是相对于一般数据或小数据而言的,目前对大数据虽然尚缺权威的定义,但较普遍的解释是指“难以用常规的软件工具在有限时间内对其内容进行搜集、存储、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1]值得注重的是,其所具备的“4V”特性①“4V”特性,即Volume(大量)、Variety(多样)、Velocity(高速)和 Value(低价值密度).对于大数据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这也为涉恐犯罪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的反恐怖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与大数据相伴而来的就是大数据技术,这二者并非属于等同的概念。大数据技术是指从各种类型的数据池中,迅速获取关联信息的技术手段。[2]从这个角度来看,大数据技术的意义不仅仅是获取海量数据信息,更重要的是对庞大的数据系统进行全面、准确、高效的分析和处理。因此,为达到涉恐犯罪案件侦查中获取相关线索和证据需求,此项技术应该在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得以重视。
在信息化急速发展的时代,人类社会生活伴随着数据信息的生成。人们的行为或多或少是以数据的形式直接或间接记录下来的,人们的一举一动都能反映在相关的数据库中。恐怖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一定会“触物留痕”,只不过大数据背景下的犯罪过程将会以各式各样的“数据”形式所记录,涉恐犯罪案件线索的挖掘也将会区别于传统刑事案件线索的收集。比如,恐怖分子通过互联网发布煽动性的文字言论、暴恐音视频,购买犯罪所需工具,抑或是进行涉恐融资的交易,这一切行为背后都离不开数据的产生。为逃避侦查打击,恐怖分子还组织进行专门的训练,锻炼他们的反侦查能力。随着技术的发展,涉恐犯罪案件中趋向于出现更多依赖大数据进行的犯罪行为,给反恐怖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此,侦查工作也要重视大数据的运用,将其融于日常的侦查方法中来打击此类案件,并且防患于未然。
恐怖组织内部结构往往等级严密,组织成员也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在实施恐怖活动时往往做足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制定周密的行动方案,行动方式也更加秘密隐蔽。甚至,他们会发布一些虚假信息以掩饰其身份,或者利用高度加密的小众通信工具进行联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反恐怖情报收集的准确性,使得恐怖袭击的发起时间、具体地点及侵害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给反恐怖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比如,从目前打击情况来看,涉恐人员已由最初的Talkbox、Zello等变为Telegram、WhatsApp等加密性更强的通信工具。[3]与此同时,涉恐人员在交流时往往交叉使用各种即时性通信工具并通过暗语或代号进行信息传递,有一定的破译难度。此外,恐怖分子为了隐藏身份和犯罪行为,逐渐转移到更加隐蔽的网络平台,比如网络游戏。恐怖分子利用游戏平台中的文字、语音功能进行涉恐活动,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反恐部门对于传统即时工具的监控。
大数据背景下的通信和网络技术发展使得涉恐犯罪活动更加猖獗。一方面,恐怖组织利用大数据时代信息交流通畅、渠道广泛、资源丰富的优势,通过网络传播极端思想、传授恐怖犯罪技巧。甚至,一些成员不再需要跨境学习培训,恐怖组织利用网络就可以进行武器装备使用的培训教学。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恐怖分子通过网络袭击现代化社会的公共系统,扰乱公众正常生活秩序。例如,2017年5月12日,名为“WannaCry”的勒索病毒迅速在互联网上传播,先后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脑遭受感染。[4]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大数据时代的通信和网络技术像是一把双刃剑,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便利,也为恐怖犯罪提供了帮助。
纵观近些年国内外发生的恐怖袭击,其主要以纵火、驾车冲撞和枪击等手段为主,以扩大案件产生的危害和对外界形成的恐慌效应。大数据时代下涉恐犯罪案件可能会带来比以往的恐怖袭击更加严重的危害后果。从公共安全的角度看,国家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正常运行都离不开其网络信息系统的运转。一旦这些系统受到攻击,后果将不堪设想。从个人安全的角度看,互联网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用户受到了恐怖分子的侵袭,其产生的破坏力也是巨大的。有统计显示,“我爱你”病毒已影响2000多万网民,造成的全球生产损失额高达90亿美元。[5]尤其是属于这些防备措施较弱的“软目标”,广大互联网用户更加可能受到恐怖分子的大规模袭击,进而扩大案件的影响,造成严重后果。
恐怖分子一般经过事先预谋,精心策划,依托科技化装备、结构化组织、专业化操作进行犯罪,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发生的涉恐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逐渐加深。因此公安机关的反恐怖侦查工作必须要进行转变,依托大数据技术优化侦查方法势在必行。
侦查工作本身是一种攻心斗智的活动,侦查人员谋略的体现直接影响着侦查措施的实施,甚至决定了侦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对于利用大数据现代化手段实施犯罪的恐怖分子,加之其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侦查人员应该主动转变思路,顺应大数据的时代潮流,采用灵活应变的侦查谋略加以应对。
第一,开启从局部思维向整体思维的转变。在以往的案件侦查工作中,获取与涉恐犯罪案件相关的信息主要由侦查人员逐个“上线索”,通过审查收集的单一证据来确定案件的事实。这实际上是一种“从样本到总体”的推断方法,其仅被认为是一种小数据模式的调查。以这样的思维模式进行侦查活动势必会让侦查人员办案过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甚至导致证据材料的不充分影响后续的诉讼进程。而在大数据时代,侦查人员基本可以获得嫌疑对象的全部数据信息,“总体性”的思维模式有助于侦查人员对案件形成全景式的分析。比如,若要判断一名恐怖分子是否到过某一地点,侦查人员会首先根据手机基站等时空数据来还原恐怖分子在案发前后一段时间内的所有轨迹,再从中筛选出与该地点相吻合的部分。整体性的思维不仅可以避免侦查人员片面看待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整个诉讼进程角度来看还可以提高侦查人员的主动性,更加合理、高效的指导侦查人员的各项工作。
第二,深入从推演思维向关联思维的探索。侦查人员的主观思维强调了案情与线索的因果关系,即案件发生的事实引起侦查工作收集线索证据。这种推演的思路虽然较为严谨,也符合侦查学基本原理中因果关系原理之意。但是,以固定的思路进行侦查活动就有可能导致侦查人员对其他侦查路径的忽视,也不利于保证侦查效率。大数据思维强调事物之间的关联性,致力于通过对各种相关因素的分析来研究事物的本身。当侦查对象本身不便调查时,便可以挖掘分析它的关联数据,通过关联数据的变化推测侦查对象的情况。比如,在对于恐怖组织主要成员进行调查时遇到困难,便可以从其产生的各种日常生活数据入手,或者可以调查与其有关联的人员。另外,关联思维也有助于拓宽侦查人员对于案件的研判思路,探寻海量数据背后存在的相关性。例如,从杂乱无章的话单、账单等海量数据中对涉恐人员进行立体式数据画像,并挖掘出敏感信息。[6]通过关联思维的探索有助于侦查人员丰富侦查路径,对于涉恐犯罪案件的研析从多角度入手,多管齐下。
大数据时代下的反恐怖侦查工作中往往会产生海量级别的数据,使用传统的人工筛查分析已经难以应对,因此侦查措施的运用应该倾向于依靠科技化的手段。在2013年美国波士顿发生的爆炸袭击案件中,警方调取了案发现场几乎所有的“大数据”,包括周围的监控录像等近10TB的数据。[7]之后,警方使用大数据技术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并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成功侦破案件。
具体来说,以科技手段支撑反恐怖侦查措施要关注两个方面。一方面,将科技手段融入于侦查措施之中。大数据的应用改变了传统的侦查措施,侦查措施与大数据技术充分融合,通过网上实时监控、网上布建秘密侦查力量、网络集群破案等措施,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科技手段还应该助力于侦查措施的不断创新。当下,侦查机关主要依托图像侦查、技术侦查、网络侦查等技术与大数据结合侦破案件,其中,视频检索技术、车辆识别技术、人脸识别技术等手段已经大显其功效。在今后的反恐怖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应该更加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对于侦查措施的影响,积极研究学习相关知识技能,丰富于涉恐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
面对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反恐怖侦查工作同样应该重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侦查工作效能。首先,对于已发生的恐怖活动案件,侦查机关的传统做法主要是从案件现场和恐怖分子本身入手以获取相关线索,从而侦破案件。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为案件的侦查注入了新的要素,这就使得许多传统的侦查方法获得了有效拓展。比如,以色列反恐部门根据大数据技术开发了网络实时监控软件,实时监控社交媒体动态,追踪组织成员的地理位置。同样,国内一些大型电商公司也承担着大数据技术的研发,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研究,使大数据技术真正成为反恐怖侦查工作的利器。其次,对于尚未发生的涉恐犯罪,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收集到涉恐犯罪人员网上交流、异常交易及人员流动等数据信息。结合大数据分析技术和数据系统,侦查人员可以归纳其活动规律、犯罪趋势和潜在威胁等,铲除尚处在预谋阶段的恐怖犯罪。最后,反恐怖侦查工作还应该注重情报信息的交流,加紧大数据背景下的部门间的通力合作。值得一提的是,大数据技术积极影响下的侦查机关之间,侦查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侦查机关与社会面数据信息系统之间的共享与合作将情报互联互通,打通了案件信息交流的渠道。将侦查工作的模式从个案转向并案,从各省转向全国,形成线上与线下共同推进的“大侦查”格局,使得侦查部门可以集中力量研析案件。在数据共享交流的基础上,侦查机关还应该进一步放长眼光,充分发挥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将事后精准化的侦查打击与事前常态化的调查防范融为一体,切实提高反恐怖侦查工作的总体效能。
目前我国反恐形势依然严峻,反恐怖各项工作仍然需要抓紧落实。在大数据背景下,得数据者得未来,作为反恐主力军的公安机关就更应该重视大数据带给我们侦查工作的优势。将大数据技术始终贯穿于侦查工作的各个层面,尤其是优化侦查方法的步伐已刻不容缓。致力于将反恐怖侦查工作提高效率,不仅要能快速反应、有效侦破已发的恐怖活动案件,而且要达到准确预警并打击潜在涉恐犯罪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