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娜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从提出到试行、从期望到入法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年探寻的结果,是立法和司法的重大进步。
近年来刑事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使得社会各界对本来就具有神秘色彩的侦查工作更为疑惑,侦查成为整个司法改革的重点。本次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学术研究文献来看,我国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警察出庭作证没有严格的区分,其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就是具体负责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对取证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符合事实性作出证明。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和警察是有区别的。比如,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侦办案件的人员不是警察,只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警察应该是侦办案件的作为侦查人员的警察,而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并非全是警察身份。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提法比警察出庭作证更具合理性,有利于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和解读侦查人员、警察和证人的内涵。
侦查是指有侦查权的机关,为了查明刑事案件的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①孟宪文主编.刑事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侦査人员是指依法进行证据收集、案件查明、抓捕犯罪嫌疑人等专门调査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的工作人员。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刑事案件侦查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因此,这些机关中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均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适格证人依照法律规定出席庭审并就自己了解的案情向法庭提供证言的活动。③王振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D].太原:山西大学,2012:3.因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人员,按照程序出庭,以言辞方式向法庭如实供述其基于职务原因在进行侦查工作期间对于在侦查过程中感知的案件事实和侦查活动事实,并且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公诉人和辩护人相关问题提问的诉讼活动。④王振朝.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建[D].太原:山西大学,2012:3.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多年的历史。英美法谚称:“警察是法庭的仆人”,其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①龙宗智.中国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现状评析[J].中国律师,2001(1):28.由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特殊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起步和发展较晚。
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立法状况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理论界虽然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持有肯定的态度,但是对其何时“入法”,即法律依据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无法律依据论。持此观点的学者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因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前)第48条和第28条的规定有冲突,不能作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没有权威性。2010年两高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没有普法的效力。二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法律依据论。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有法律依据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就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2010年两高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第7条的规定。三是中立者。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虽有法律依据,但是片面、不完善,不具有普法的效力。
2.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司法实践
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庭审模式,而在当事人主义庭审模式中,控辩双方的对抗被认为是发现案件真相的理想方式。②樊学勇.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警察出庭作证”条款的设置[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8.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和地方法院、检察院都零星地出台了一些关于侦查人员出庭的办法和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开始有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尝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但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频率和质量不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理论研究
笔者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题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搜索,其结果有70篇论文。其中2002年2篇、2003年1篇、2004年5篇、2005年3篇、2006年3篇、2007年4篇、2008年6篇、2009年10篇、2010年12篇、2011年15篇、2012年已有9篇。以“警察出庭作证”为题名进行搜索,结果有131篇论文,最早的文章也是2002年。从搜索结果看,学术理论界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专门性研究是从2002开始的。70篇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论文的研究内容集中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难点、意义、制度构建及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与国外的比较等几个方面。到目前为止,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理论研究在我国有了一定的积淀。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此规定结束了多年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无法律依据”的争论,赋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普法的地位,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新刑事诉讼法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条款主要有: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第187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适用前款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的,一是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二是对所目击的犯罪事实加以证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一是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二是侦查人员目击的犯罪事实对案件定性有重大影响,并存在争议。此外,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侦查人员出庭有最终决定权。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是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的重大进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不仅依赖于新刑事诉讼法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而且需要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制度的基础是法律与规则。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有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但是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细化、明确化。首先,要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新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就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及目击犯罪的事实性出庭作证,除此没有详细规定。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与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要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条件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操作。侦查人员不能不出庭,也不能案案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精力是有限的,既要侦查又要出庭作证,定会增加一定的压力。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效率。其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决定主体。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侦查人员能不能出庭作证唯独法院有决定权。对此,笔者认为,可以给检察机关适当的决定权,以便更好地支持公诉。最后,要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特殊保护制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特殊性在于他代表着公权,其作证最终目的就是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避免侦查人员因出庭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应完善相应的保护措施。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已经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将会逐渐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常态化。为了适应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新要求,除完善法律外,还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正确认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改变传统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贬低身份”的观念,正确认识出庭作证具有的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其次,有针对性地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水平。侦查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加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业务培训,通过与公诉部门交流学习、旁听庭审、模拟训练等多种方式,训练和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为顺利完成出庭作证任务做好充分准备。最后,要大力提高侦查取证能力。新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侦查人员对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出庭作证,而且对于收集证据的侦查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侦查人员要改变依赖口供获取证据的办案思路,逐步实现由传统的被动型、粗放型、人力密集型的侦查模式向现代的主动型、精确型、信息密集型的侦查模式转变。
简而言之,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多年的经验总结,预示着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已经进入正规化的轨道。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不断完善,不仅依靠理论的指导、立法的不断完善,更要依赖于司法实践中的不断摸索和总结。
[1]樊学勇.评刑事诉讼修正案(草案)中“警察出庭作证”条款的设置[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2]何家弘,梁坤.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证研究[J].人民检察,2010(11).
[3]何家弘,方斌.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的科学界定[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0).
[4]吕山山,刘富贵.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2(1).
[5]张显斌.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
[6]顾永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辨析[J].法学家,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