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实施问题研究

2021-11-24 19:59:24邓依可
法制博览 2021年36期
关键词:判罚诉讼法审理

邓依可

(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天津 3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其中引入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在不断进步,其中诉讼的内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再加上我国国民对于社会体制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因此需要借助一定的道德准则对当前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尤其是对法律一些监管不到的部分,需要做好管制。诚实信用原则从本质上就是体现道德准则对人民的约束力,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了我国司法的公正,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性得到了全面的提升,也让我国的法律朝着更高的水平发展,对于案件的公平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共二百八十四条,包括管辖范围、审判机构组成和审查原则、不同人回避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以及诉讼参与者可以行使的权利。并对需要履行的义务、证据种类及相关程序、相关机构监管等相关规定进行了阐述。

第四十二条判断原则中提到,判断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无论当事人和复核机构在法庭上说什么,做出什么决定,拿出什么证据,都应当如实纳入档案,不得有任何不切实际的修改或篡改。

第四十九条还明确规定了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权利,遵守一定的公共秩序、法律秩序和诉讼秩序。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必须严格执行遵守。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虽然法律要求当事人按照判决强制执行,但是否履行义务,实际上需要当事人自己遵守一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完成。

第五十八条对可委托代理人的分类和说明也隐含了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代理人的律师、当事人的亲属、社区工作人员等。其他角色在陈述案情、提交证据时,也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法官展示事件的原貌。不得故意隐瞒真实事件或伪造证据。

二、《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分析

(一)适用的主体

在民事的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其中的审理主体主要就是包括对当前案件负责的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官,这部分的审理主体主要就是负责对当前的一个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以及监督判罚。在对当前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监督以及判罚管理的这个过程中,主要的诚实信用审理主体就是人民法院,但是其中人民法院自身只是这个主体的一部分,同时在这个主体中还包括了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官等,所以诚实信用审理原则的具体内容对其界定较为模糊,并没有明确的具体内容。所以在设计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主体时候,对当前案件再次进行的诚实信用审理时,会容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就是原来的对当前案件再次进行诚实信用审理的人民法院以及案件审理工作人员不真的能够真正遵守诚实信用审理原则,因此也就无法真正具备了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必要条件,这就直接导致了当前的案件审理相关工作往往需要你能够结合案件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申请以及条件才真的可以能够继续进行开展案件审理的相关工作。其次主要较为存在的一个问题之一就是人民法院自身是否没有能够对案件失信的审理情况能够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这是后续进行民事诉讼案件再次审理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当前的审理过程中,这种条件想要具备,则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了最终结果不能够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制定的初衷实施。

(二)适用对象

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运用在当事人参与的法律裁判活动中,也就是说,在没有当事人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无法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在当事人诉讼的案件之中,民事诉讼往往会出现再审理这样的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原来的案件中审理的法官以及所出现的失信行为也应该包括在当前的审理过程中,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之中,这样的情况却十分的少见。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以及法官不在审理的范围之内,也就是缺少了诉讼者参与到案件中,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了实施的主体,自然无法发挥其原本的作用。法律对法官的制约主要体现在法官本身的道德层面,因此这种道德约束无法具备强制的执行效力,如果法院遵循自身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自身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容易造成一定的矛盾出现,例如法官之上是否有其他的裁决单位,这种情况和我国法律的执行方法相悖,即法官之上再无法官原则相悖,这就导致了当前的案件审理工作会陷入一定的困难之中。如果执行具有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则会对法官自身的职业规范造成不良的影响,进而导致法官对自身的要求逐渐降低,这对于法律的裁决来说是一个不好的走向,所以合理解决这样的情况,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也是实现我国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1]。

(三)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其中构成新审判原则主要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指,在民事诉讼之中,在案件执行的这个过程中,需要特别重视的是民事诉讼本身的也需要对案件执行这个过程的其中的法律权利以及法律义务上的内容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如果在法院执行或者法庭判罚的这个过程中,法官的本身对民事案件本人进行法庭审判的这种行为就会存在一定的法律失信行为现象,则案件当事人就可能会因此出现一些不利的法律影响,例如案件答辩律师失权的这种现象就会出现。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自然也就无法对案件裁判者本身进行正确判定,导致了其不利于能够自行承担当前民事诉讼之中的法律后果,造成了适用范围失准。

(四)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就是对具有一定的道德约束的法律内容,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一些在法律无法管理的区域或者法律管理不到的范围。在这个区域之中,法官主要是依靠达到的准则对当前的行为进行约束,这种约束的行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对案件的模糊地区进行思考或者解决,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解决当前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的判罚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实际中存在冲突的部分,进而对这部分的问题进行解决或者约束的行为,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法律中管理不到的内容,解决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三、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以及实施

(一)诚信运用

《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在根据案件档期进行开庭审理的这个过程中,解决案件存在法律问题的有效法律方法之一。在案件实施的这个过程中,主要目的是能够依靠审判法官以及人民法院对当前的法律道德行为习惯是否养成,有道德自觉遵守的良好习惯;如果是没有,在案件实施的这个过程中,自然的就不能够有效地对案件档期存在问题内容进行正确界定,从而能够产生反映出民事判罚的有效结果。但是如果审判法官以及法院的道德自觉遵守习惯存在一些问题,就会直接导致当前的判罚结果出现问题,导致民事的问题依旧无法有效解决。

在当前的法院之中,一般会自觉遵守这样的原则,但是这种用道德约束的方式,本身强制性就不足,因此对于人们的行为约束力不是十分的强,这就导致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了当前的实施无法有效进行,对于法律的公正会存在一定的不良影响。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往往会具有强制性。但是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当前的执行过程中,缺乏一种强制的诚信执行力,导致了在民事执行的处理过程中,无法有效对当前的法律问题予以合理解决,导致了民事法律在实施的处理过程中,对于当前民事诉讼处理问题的执行解决往往就是需要根据法官自身的职业修养水平来进行决定。虽然自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已经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最终目标,但是在当前的司法时代中,这样的处理方式往往不是很适合如今的民事裁决处理工作的。主要的形成原因之一就是,对于民事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往往要求过高,在对于法官民事执行的处理过程中,诚实信用处理原则主要对于实施的处理依据往往就是对于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因此这种民事执行处理过程往往充满了一种主观性,主观性在民事判断的执行过程中,缺乏合理依据,且在量化分析方面难以达到其所预期的处理效果。所以在民事执行的处理过程中,法官一旦发现缺失诚信,或者对于法官的诚信处理达不到诚实信用处理原则的适用性和标准,这就往往会直接导致在实际的民事执行处理过程中,最终的民事判罚公正结果将和公正结果存在一定的合理偏差,司法也就因此失去了其中的能动性。[2]因此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发展,判决过程中的诚信行为主要是一种辅助的作用,并不能将其看作是实施诚信的关键。

所以诚信行为作为主观式的行为,缺乏一定的标准,如果需要执行当前法律的效力,首先加强对于主观诚信的建设,其次就是对诚信的内容作出具体的要求,这样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强对于诚信的认识,保证诉讼案件中诚信的行为可以有效地界定,从而保证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

(二)自觉遵守

《民事诉讼法》中,自觉遵守是实施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涉及案件的所有人员,包括法官以及诉讼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都能够保证自身具备诚信的态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发自内心地遵守当前对于诚信的要求,自觉遵守诚信,站在诚信的角度看待问题,而并非在法律的角度上,对诚信进行解读。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当前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界定,保证诉讼工作能够按照法律的初衷进行。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诉讼过程中的所有参与人员都能够在道德准则的层面上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当前的诉讼过程进行分析掌握。对于法官而言,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公平公正的对当前的诉讼问题进行判罚。尤其是对于法官而言,应该坚定摒弃任何可能影响自身判罚公正的因素,在进行判罚的过程中,需要坚持法官的原则,做到一切以法律的制定初衷为出发点,公正地进行当前的判罚工作,不能够因为任何原因影响自身的道德准则,这样才可以保证当前的法律能够得到伸张。

法官在执行诚实信用原则的时候,需要牢记诚信的内容,认识到法律不是为了让法官能够进行自由发挥的条款,而是借助相对自由的方式,对法律进行阐述,对法的精神进行表达。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因此在判罚的过程中,法官应该坚守自身对法律的忠诚,明确表达法律代表的含义。通过法官的行为,让当前的法律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坚守法律的作用。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坚守自身对法律的忠诚,将道德运用在所有的诉讼案件以及人员的身上,坚守自身的道德底线,了解道德对人们的约束以及制约能力,从而束缚自身,让法律工作者的言行能够在道德的范围内自由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坚守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四、相关完善制度

(一)从内容上进行完善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执行,并会有相关代理人员进行一定的监督。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少部分人会选择逃避现实。《民事诉讼法》对失信者的处罚以及如何从多方面进一步监督实施者没有详细规定,导致执行不力、完成不力。因此,首先要从内容上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执行人员未完成判决内容的案件,构建一套完整的评估机制。明确指出执行人员在超过规定的时间范围后应执行但未执行的不同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

(二)从范围上进行完善

首先,在《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所针对的对象几乎都是对当事人的限制,而对相关执法人员的限制相对较小。因此,法官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后期监督当事人完成判决内容的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在法庭上记录案件,还需要定期跟进过程,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并作出一定的规范。

五、结束语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具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和存在必要的,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未来的发展都有一定的协助作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准则中的一条,无论是对人民的生活还是对社会的和谐、国家的发展都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还是法治社会能够成功构建的标准之一,需要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行为准则被应用于类似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主要原因是意识到《民事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性,将被动接受行为转变为主动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极大程度地提升当前的法律适用性,让法律能够在更多的范围内产生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也造成了法律的判罚空间较大,对于法律本身会存在一定的影响,降低真实可信限度,因此需要相关的人员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这样才可以实现审判的公平公正,维护了法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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