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言方
审计质量是审计机关的立身之本,提升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是开展审计法制工作的根本目标,而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则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均对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执行审理制度、推行审理工作已经成为审计监督内在的、必然的要求。笔者结合审理的实践经验,分析了现阶段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基层审计机关审理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从基层审计机关实际工作情况看,在思想认识和具体实施上与新准则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推行审理的过程中,不少审计人员认为审理是综合部门及专职审理人员的事,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都由审理人员把关。还有认为审理和复核仅仅只是字面变化,没有实质区别,从审计机关的领导到审理机构、审计实施部门对审理带来的重大变化模糊不清。
从审理部门人员配备看,基层审计机关配备的审理人员很有限,一般只有1到2名,且大多还要开展审计业务工作,用于审理工作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当前,环境资源审计、计算机审计、政府投资审计、民生资金审计、绩效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等新要求对审理人员知识结构提出了严峻挑战,加上审理在广度、深度、力度上都超过复核,与审计工作对审理人员专业知识、工作经历、业务素质等较高要求和标准相比,审理人员现有的知识结构难以适应审理工作新要求。
新准则实施以来,审计署下发了审理审计文书及记录格式,但在AO和OA中没有及时对旧的模块做相应的变更,添加合理的审理工作流程等,影响了审理工作信息化的进程。由于审理人员较少,审理工作只能进行案头审理,依据审计人员在实施环节取得的审计资料进行判断,难于掌握审计的全面情况,加之专职审理人员不能参加现场审计,同时又缺乏与审计人员及时的交流、沟通,很多时候,审理意见只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程度,从而影响审理定性的准确性。
审计项目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审计工作管理方式,对于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意义重大。国家审计准则对审理工作定位、审理内容等作出了原则性、宏观性的要求,但审计机关要真正实施好审理工作,则必须紧贴实际,建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审理机制保障体系,从机制、制度层面上予以支撑,加大实施力度。从目前基层实际情况来看,审理工作职责定位、审理工作操作流程、审理内容和方法、审理工作责任追究等工作细则的不完善,影响了以制度推动审理工作的进程。
推行审计项目审理,对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模式将产生重大影响。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与审计整体质量息息相关,是整个审计项目质量保障的重要关口。首先,基层审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重视审理工作。其次,应加强思想引导,使全体人员认识到审理与全体审计人员及整个审计过程密切相关,并全面理解审理工作内涵,加深对审理重点的准确把握,提高对审理工作认识,尤其是要明确审理工作程序、审理的主要内容、方法等。审计组、业务部门不能因为审理淡化审核、复核,相反应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观念,提高审核、复核的质量。最后,基层审计机关要有勇于创新的精神。审计审理是新的发展事物,目前还在探索和完善的阶段,要勇于探索,积极吸取其他审计机关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做到逐步完善审理工作。只有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才能在审理工作上有所作为,实现自身跨越。
为了让基层审计机关有限的审理资源发挥最大效能,审理工作中应引入并贯彻“全面审理、突出重点”的理念,对审计项目实施分类审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的审理,由审理机构进行审理,如财政“同级审”项目、“上审下”项目等走审理程序,一般项目走简易程序,由各股室的兼职审理人员审理。兼职审理人员开展审理工作,接受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以突出重点、缓解矛盾。在审理人员配置上,由于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性质对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复核人员队伍已不能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一要加强专业审理人员的选配,从专业资质、工作经历、业务素质等方面提高审理人员的选配标准;二要配备兼职审理人员,兼职审理人员应是一些专业审计领域的行家能手,在开展这些专业审计项目的审理时,作为专家充实到审理人员队伍中,参与审理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当前,基层审理工作面临着任务重、人员紧缺和手段落后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措施之一,就是要运用前置审理、跟踪审理等多种灵活的审理工作方式。其次应加大审理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完善审计管理系统(OA)平台、建立审理资料查询系统平台。通过借助OA与AO的交互或现场审理等方法,对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跟踪审理。最后要突破复核工作以查阅卷宗为主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把现场交流、沟通询问、会议研究、修改文书等程序和方法置于审计审理工作之中。
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基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审理模式,制定审计项目审理操作流程,保证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一是依据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理会议制度,以保障审理意见是专职机构集体讨论决策的结果,而不是个别或几个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以增强审理意见的公信度。二是建立审理档案制度即规定审理部门应将业务部门提交的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和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纳入审计项目档案并建立审理工作台账,切切实实将审理职能落到实处。三是建立审理成果运用制度。定期汇总审理工作情况,对审理工作中发现的审计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深挖原因。四是建立差错退回机制和修改文书机制,审核、复核、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审理行为,切实发挥审理在质量控制环节中的应有作用,确保审计质量。
[1]《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法制处长培训班上的讲话》《审计情况通报》,2008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