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区块链应用与监管路径

2021-11-23 19:44
关键词:商事仲裁区块

康 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38)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对接跨境贸易纠纷的解决,提高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同时保证了国际仲裁进程的安全性。对中国而言,随着国际经济影响力不断增强,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升实际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影响力,关乎中国的海外利益和安全战略。为此,关注区块链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应用,同时通过相应的监管手段,有效推进区块链技术在中国国际商事裁判领域中的运行,成为亟待关注的问题。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区块链应用

区块链技术凭借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等技术特征,已经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领域。2017年7月, 德国Datarella代码公司启动了首个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仲裁平台Code Legit。此后,美国Kleros、OpenLaw等仲裁平台相继投入运营。就基本架构而言,这些平台通常包括自动化执行的智能合约、仲裁机制和区块链仲裁规则等关键的要素。通过区块链解决国际商事仲裁,要求跨境贸易通过区块链基础上的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设定权利与义务。如果交易双方中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存在违约情形,可以暂时中止智能合约的执行,同时向区块链对接的仲裁机制(Arbitration Library)发送指令。链上仲裁机制将这一指令转达双方事先约定的仲裁机构,推出仲裁员甚至组建线上陪审法庭。仲裁员依据区块链仲裁规则(Blockchain Arbitration Rules)解决争议双方的主张,仲裁员修改既定的智能合约条款,或者裁定执行终止。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呈现为四个基本特征:一是贸易进程以区块链技术的自动化决策为基础,极大地降低了人为干预,克服了跨地域纠纷解决的交易效率;二是仲裁双方的意志受到尊重,通过智能合约完成交易,以区块链仲裁机制解决纠纷,都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选择;三是区块链智能合约具有可控性,自动化履行的进程可以被阻断,也可以改变智能合约的相应的条款继续履行;四是具有国际商事仲裁和区块链技术的双重专业化水平,商业纠纷与仲裁专员、代码规则相连接。

二、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管路径

将区块链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无疑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潮流。但是,由于互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先行公司主要聚集在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的应用平台也聚集在新加坡、柏林、伦敦、纽约等地。各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行国家,有可能通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区块链应用,影响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变相实现贸易数据问题上的“长臂管辖”。可以看到,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的应用对中国监管框架的要求越来越高。

首先,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管目标,是寻求仲裁自主性与监管统一性的平衡。当前,中国需要鼓励并引导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的应用,但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之一是自主性。这种自主性使区块链仲裁的使用者可以自由选择其交易地适用法律,同时自由选择仲裁所在地等,这已经具有了“去监管”或者“弱监管”的特征。对监管者而言,如果强制整个区块链上都规定一个标准的条款,则会伤害该区块链上交易的自主权。相反,放任所有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法律和合同文本,则可能导致同一诉因处在不同地区,继而出现多个仲裁进程,则同样也不足取。监管者在自主性和统一性之间寻找平衡的方法,是通过区块链的仲裁机制提前设定选项,供该区块链上的用户进行选择,给予有限的灵活性。例如,可以考虑列出几个不同的机构,参与主体根据方便程度来共同选择。对区块链国际仲裁实施监管的目标,应当在给予商业仲裁自主性和争议解决统一性之间取得平衡。

其次,监管宜注重刚性监管规则与柔性监管规则的结合。目前,中国现行立法体系尚无针对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规定,仅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涉及跨境数据流通的条款中,对自动化决策、跨境提供个人信息、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内容有所涉及。这在两个层面体现出完善监管规则的需求:一是制度框架,即在具体规则的制定上吸收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的现行做法,从区块链仲裁实施的运行状况出发,设定区块链仲裁规则的内容,包括对区块链仲裁机制进行技术和法律上的约束,使其符合现行区块链国内立法和技术标准的安全和隐私条款;二是尊重并融合当前国际商事仲裁的通用习惯,由于区块链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还不成熟,利用灵活多变的弹性机制,一方面可以有效规制技术风险,另一方面也留下相对宽松的发展空间。二者相比,前者是“刚性”的制度性规定,后者则是“柔性”的调整手段。实际上,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跨国争端的方式,具有显著的超国家属性,将区块链运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更是打破了地域性的限制。现阶段,依据传统国际商事仲裁设定较多的制度框架,将会对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施加诸多的制度成本。这就促使国内区块链监管向国际空间延伸与合作,既要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规范区块链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又要设定原则性、方向性的内容,为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保留空间。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中国国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推进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融入框架性的国际合作公约、制定相关的国际标准,将成为中国区块链监管规则的发展方向之一。

再次,监管主体需要法律专业性与技术专业性。近代以来,国际商事仲裁机制以专业的监管主体为基础,先后包括六种重要的机制:一是重要国际条约规定的裁判机制;二是国家间非政府组织的裁判机制;三是各国专门商会实施的仲裁;四是跨国行业组织的裁判;五是商业主体以章程条文形式选择的法庭或者机构进行裁判;六是商业协议达成或者纠纷产生时共同确定的其他裁判者。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国际商事仲裁监管主体亟待建立,并将成为以上六种机制以外的全新机制。这一机制之下的监管主体势必将技术与法律两个领域结合起来,也对监管者的组织结构和功能定位提出了要求。为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技术的监管主体,可以设定技术审批和备案许可的专门机制,在技术应用专业性和司法应用专业性两个方面发挥监督作用。这一优化监管主体结构的有效模式,可以借鉴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应用接入管理规范》,设定国际商事仲裁区块链的节点秘书处、技术委员会等管理细则,进一步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

最后,监管手段宜通过间接手段予以实现。现阶段,中国对于网络技术应用的监管手段,主要采取专项整治和常态化监管两种手段的结合,规制措施相对严厉,行政干预、行政命令的色彩较强。这种监管不免存在着理念落后、主体单一、方法传统等缺点,尤其在区块链跨境技术应用的场域中,可能引起链上国际商事主体的不适感。鉴于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自主性与统一性兼备的特征,建议推动行政命令型监管向间接性监管手段转变,监管手段注重风险预警的原则性、框架性监管,而不是直接干预和惩戒性的监管。为此,可以探索链上“监管沙盒”在商事仲裁领域的应用,监管的重点在于营造区块链国际商事仲裁的“环境”或者“氛围”,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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