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刑抑或幅度刑: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问题

2021-10-16 08:46
关键词:量刑幅度协商

杨 梅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该规定引发理论界关于量刑建议的热烈讨论,其中最主要的争论点是量刑建议的内容究竟为精准刑还是幅度刑。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理论争鸣及现实状况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理论争鸣

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问题,理论界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提精准刑量刑建议,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任何幅度,其中刑种、刑期及执行方式都必须具体明确[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机关应提幅度刑量刑建议,即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定刑期之内提出一定幅度的刑罚期限。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现阶段让检察机关提精准刑量刑建议尚无法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检察机关长期以来更多地关心罪名是否成立的问题,缺乏量刑的经验,提出的量刑建议普遍偏轻[2]。

(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现实状况

1.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立法现况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然而其中未见量刑建议内容究竟为精准刑还是幅度刑的规定。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量刑建议一般为确定刑。2019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至此,我国在立法上已经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要以精准刑量刑建议为主。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实践状况

笔者通过阅读文献及案例发现,实践中基本上实现了以精准刑量刑建议为主,如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采用精准刑量刑建议的比例高达81.5%[3]。笔者从裁判文书网随机下载100份上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2020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的判决书,分析发现其中检察机关提精准刑量刑建议的有98份,精准刑量刑建议的适用率高达98%。进一步选取上海市杨浦区2020年7月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100个案件的判决书,其中仅1份显示检察机关提的是幅度刑量刑建议,精准刑量刑建议的适用率达到了99%。检察机关提精准刑量刑建议的案件多为侵犯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类型的犯罪,且罪名集中在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

从目前的立法和实践的状况来看,提精准刑量刑建议已成为主流,但现阶段想要一蹴而就实现所有认罪认罚案件都提精准刑量刑建议仍较为困难。上述精准刑量刑建议适用率较高的地区均为之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地区。表1为2020年上海市杨浦区适用精准刑量刑建议案件的犯罪类型。从表1可以看出,提精准刑量刑建议的案件大部分集中在较轻罪案件中,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的比例达到大约59.6%。这些案件的案情都较为简单,因而提精准刑量刑建议不是难事。反观其他非试点地区,精准刑量刑建议的适用状况就没有如此可观。综合来看,目前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可以先确定精准刑量刑建议的范围,如某些案情简单具有轻微危险性的案件,该范围之外的犯罪案件适用幅度刑量刑建议[4]。待检察机关和法院适应并接受精准刑量刑建议之后再考虑就全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精准刑量刑建议,实现量刑建议从“幅度”到“点”不断精准,也就是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表1 2020年上海市杨浦区适用精准刑量刑建议案件的犯罪类型

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合理性

(一)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

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简化审判环节,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首先,检察机关若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更愿意协助司法机关,更易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检察机关达成量刑合议。其次,法庭审理阶段,若检察机关就量刑提出的是不确定的量刑建议,则法庭必然要进行单独的量刑程序,这样一来,庭审时间势必会相对延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化审判环节之目的就无法达到。最后,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控辩双方可能就量刑的预期产生分歧,那么在庭审时被告人可能会因为量刑问题产生争议,从而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此情况下被告人上诉概率很大,这会影响诉讼效率,耗费司法资源[5]。上述问题如果在精准刑量刑建议的前提下就不会出现。因此,检察机关若提幅度刑量刑建议,则可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相背离,精准刑量刑建议在更大程度上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要求。

(二)符合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内在要求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实际上是一种求刑权,是其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无论提出的是精准刑量刑建议还是幅度刑量刑建议,都未改变求刑权的本质。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指导意见》的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非照单全收,首先要进行审查,对量刑适当的才采纳,对量刑明显不当的,则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调整后仍不当的,不采纳。与此同时,量刑建议是在控辩双方协商的前提下得出的,检察机关会听取辩方的意见,受辩护的限制。因此,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实质上会受到审判和辩护双方的限制,而不是漫无目的的绝对自由裁量。综合来看,检察机关即使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也只是其求刑权的一种表达方式,并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同时会受到多重限制,符合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内在要求。

(三)域外精准刑量刑建议常态化

域外开展量刑建议的荷兰、日本、韩国等,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已有先例。荷兰检察系统1995年就开始着手制定精细化的量刑建议准则,即《北极星准则》,这是检察官进行具体量刑建议时的重要参考[6]。荷兰《刑事诉讼法》第311条做出了明确规定,检察官有具体求刑之义务[7]。日本第1661号判例指出,检察官应对具体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之意见进行陈述,还应指出相对应的法条并说明具体应当适用何种刑罚。韩国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可以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如:朴槿惠受贿、滥用职权案件中,检方提出了30年有期徒刑的精准刑量刑建议;李明博贪污受贿案,检方也提出了精准刑量刑建议,提请法院判处其23年有期徒刑[8]。可以看出,域外国家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检方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已成为常态。

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困境

(一)从宽幅度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但并未明确从宽处理的幅度。根据《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从宽的幅度可以根据诉讼阶段、案件的现实意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综合考量,其中也未见明确的从宽处理的幅度。立法仅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及可以考量的因素,却并未统一从宽量刑的幅度,这难免导致实践中相类似案件的从宽幅度不一致。检察机关在提量刑建议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加之他们本身缺乏量刑的经验,必然会加大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的难度。另外,检察机关和法院缺乏一致的从宽量刑标准,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对量刑的考虑就会出现偏差,这就会进一步导致检察机关所提的精准刑量刑建议不被法院采纳。因此,若想实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标准化,就要统一从宽量刑标准。

(二)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有待提高

长久以来,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扮演公诉机关的角色,其主要作用就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提起公诉,在进行公诉审查的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定罪的问题,即犯罪嫌疑人究竟所犯何罪,很少关注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何种刑罚、刑期是多少等问题,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缺乏经验。若提幅度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则仅需在法定刑期范围内根据犯罪行为人的认罪认罚情况综合考量量刑情节,适当缩小刑期,确定一个量刑幅度即可;但是若要求检察机关提精准刑量刑建议,由于缺乏量刑经验,再加之没有统一的从宽量刑标准,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经验不足的问题很容易暴露无遗,法院就很可能不会采纳该量刑建议,诉讼效率就会降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提高检察机关精准刑量刑建议的能力刻不容缓。

(三)控辩协商不充分

认罪认罚制度的特色就是允许控辩双方进行协商,量刑建议也是在听取辩方意见的基础上得出的。检方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与辩方进行协商时,难免会出现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实践中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控辩双方对案件信息的掌握不对等。控方由于其公诉机关的身份,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提起公诉,经过审查,他们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材料等都已经十分了解,而辩方仅能通过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及查阅检方提供的卷宗材料等知悉案件情况,对案件的了解程度明显不如检方。由此看来,控辩协商本意是让控方与辩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但最终演变成控方占据主导地位,辩方仅仅作为一个接受者的角色,双方并没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沟通,控辩协商的作用并没有真正实现。

(四)部分法官抵触精准刑量刑建议

部分法官对检察机关提精准刑量刑建议存在抵触心理。他们认为,检察机关提精准刑量刑建议剥夺了他们的审判权,若只是让检察机关提幅度刑量刑建议,他们还可以在幅度内确定最终的刑期,若提的是精准刑量刑建议,他们就只能接受。显然,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检察机关虽然提的是精准刑量刑建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必须全部采纳,法院仍然要对量刑建议进行审查,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才予以采纳;若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进行调整,最终也可以不采纳。只有要求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全盘采纳而无须审核时,才会造成对法官审判权的侵犯。现行立法规定并未剥夺法官的审判权。还有一部分法官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能力表示怀疑,认为他们提精准刑量刑建议的能力不足。就目前来看,只有改变法官对此问题的认识偏差,改善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精准化之路

(一)确立阶梯式从宽量刑标准

要想实现量刑建议精准化,就要统一从宽量刑的幅度,确立从宽量刑的标准。实践中,案件是多样的,制定僵化的固定标准显然不现实,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型、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确立阶梯式的从宽量刑标准,确定不同类型案件从宽量刑的最低幅度。

首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悔罪程度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自首型,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第二种是坦白型,指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第三种是功利型,指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而是在司法机关掌握案情、出示相关证据后认罪认罚。

其次,根据不同类型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阶段进行细分,分成若干等级。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为第一等级,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为第二等级,在庭审阶段认罪认罚的为第三等级。各等级中根据犯罪情节再进行细分,如犯罪行为轻微的为A级,犯罪行为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为B级,犯罪行为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为C级。

最后,对各类型中的各个等级设置从宽幅度的梯度,设置各类型最低的从宽幅度。以第一种自首型为例,对其包含的三种等级设置10%的梯度,并且将最低量刑幅度设置为40%,即第一等级的自首型最低从宽幅度为60%,第二等级为50%,第三等级为40%,再根据A、B、C级继续细化幅度,同样可以设置梯度,如第一等级自首型中梯度设置为5%,那么A级可以从宽70%以上,B级可以从宽65%以上但不得超过70%,C级可以从宽60%以上但不得超过65%。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在提精准刑量刑建议时就有了统一标准。当然,以上仅为设想,具体从宽幅度的标准究竟设置为多少应当结合实践中的案件综合考量。总的来说,就是确立一个阶梯式的从宽量刑标准[9],检察院、法院的从宽量刑标准应当一致。

(二)提高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刑量刑建议的能力

首先,要转变检察机关原本仅定罪而不量刑的观念,让检察机关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理念,在审查起诉阶段既要注重收集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又要注重提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10]。另外,要加强检察机关对量刑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掌握量刑的基本规范,熟知量刑的基本情节。检察机关应当不定期对本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进行统计,分析未被采纳的量刑建议问题之所在,以便在后期量刑建议中避免该问题再次出现。

其次,要加强检察机关、法院关于量刑的沟通。法院一直以来是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在刑事案件中有颇为丰富的量刑经验,检察机关可以邀请法院的资深法官对检察官进行培训。检察机关不仅自身要加强对量刑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而且要联合当地律协开展对相关文件的学习,加强控辩双方对量刑的认识与学习。

最后,依托人工智能进行大数据分析,以提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如,可以开发量刑辅助系统[11],为检察官筛选出与所办案件相类似的案件的判决,为检察官提供量刑幅度,这样检察官就可以根据该量刑幅度,结合从宽量刑标准,确定一个具体的刑期。

(三)加强控辩双方之间的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现行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之间的协商不充分,两者的地位明显不对等,控辩协商的程序也不规范。因此,要改变现行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状况,扩大值班律师的权利,让其真正参与案件。另外,要规范控辩协商程序,以保障控辩双方能够充分协商。

首先,检察机关要改变其在控辩协商中占主导地位的现状,要以平等的姿态同辩方进行沟通,充分听取辩方的意见,绝对不能为了提高控辩协商的速度在未听取辩方意见的情况下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其次,扩大值班律师的权利[12]。一是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律师的,要完成值班律师全覆盖。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有约见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也要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提供便利。二是要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要明确规定值班律师应当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哪些法律帮助。要明确值班律师的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等。办案机关要为值班律师行使这些权利提供便利,不得无故阻止值班律师行使权利。值班律师应有出庭的权利。量刑协商时值班律师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其意见。三是要提升值班律师的薪资待遇,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热情。值班律师从事的是一项辛苦的工作,若未能得到相对应的劳动报酬,其工作积极性就会降低。另外,值班律师不能仅仅充当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的见证人,而要实质参与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最后,规范控辩协商程序。一是检察机关要对其量刑建议进行充分说明,表明其如此量刑的理由及其依据的法律规范。二是检察机关要认真听取辩方对其量刑建议的意见,对这些意见是否采纳要做出说明。三是控辩双方协商时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场,并对控辩协商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保证控辩协商的真实性,避免检方在协商过程中恃强凌弱,避免犯罪嫌疑人日后否认其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将无理由的反悔遏制在摇篮里。

(四)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诉审关系

要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就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诉审的关系,消除法院对检察机关提精准刑量刑建议的偏见。

首先,检察机关要给法院一个接受的过程,不能要求法院立马完全接纳其提精准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先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或选择适用法官独任裁判的案件,抑或选择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提精准刑量刑建议。以这些案件入手,让法院看到精准刑量刑建议的优势,感受到诉讼效率的提高。

其次,检察机关在其量刑建议中要充分说明提此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这样,法院可以从中看出检察机关提精准刑量刑建议能力的提高,逐渐消除偏见,从而提高法院的采纳率。胡云腾[13]认为,检察机关在其量刑建议中应当同法官一样注重说清“五理”。一是要说明对被告人适用的基准刑是多少及理由和依据。基准刑是量刑的基础,只有适用的基准刑准确,量刑建议才有可能是适当的。二是要说明被告人是否有从重量刑情节,要将被告人的所有从重量刑情节在量刑建议中载明。三是要说明被告人的从轻量刑情节。是否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从轻量刑情节,因而必须在量刑建议中说清楚被告具有的所有从轻量刑情节。四是要说明该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如控辩双方如何协商,辩方在协商过程中所提意见为何,对这些意见是否采纳及其理由等。五是要说明量刑建议所考虑的其他方面,如相关刑事政策等。

总之,检察机关、法院要共同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得以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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