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具有实绩性、创新性、高质性和公平性的内涵特征。当前,高职院校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还存在思想观念固化、体制机制障碍、标准体系欠缺和组织机构不健全等实际困难。为此,营造良好的代表性成果评价外部环境、构建科学的代表性成果评价系统以及完善代表性成果外部同行评价体系是高职院校推行教师代表性成果评价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高职院校;代表性成果评价;内涵特征;实然困境;纾困之策
[作者简介]王军(1986- ),男,湖北广水人,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助理研究员,硕士。(广东 东莞 523808)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1年度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等教育专项)“习近平新时代职业教育思想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21GXJK048,项目主持人:王军)和2019年广东省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东莞创新型经济与高等职业教育耦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9GWQNCX005,项目主持人:王军)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1)20-0053-05
高校教师评价体系与教师绩效工资、职称晋升及聘期考核等息息相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教师发展的方向和动力。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机制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学术生产力,激发教师的创新活力。当前高校在人才评价中普遍存在着“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现象;同时一些高校在制定评价体系时盲目追求“可计量化”,导致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评价中陷入“计件制劳动”的怪圈,不利于在高校构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人力资源开发新生态。为此,早在2009年,复旦大学就开始探索以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人文社科类教师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以此破解“唯数量化”的负面影响。2019年,清华大学发布《关于完善学术评价制度的若干意见》指出,在人才评价体系方面要“強调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突出代表性成果在学术评价中的重要性”。国家也先后出台《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明确了在人才评价中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关注研究成果的质量、创新度以及应用价值。由此可见,高校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是教育评价改革的大势所趋,也是高校发展的应然追求。
一、代表性成果评价的内涵特征
1.实绩性。代表性成果是指最能显示作者科研水平和技术技能水平的作品。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主要是指依据教师一定时期内形成的最高、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来评价其水平和能力的制度。由此可见,代表性成果评价是以教师教学、科研工作实绩为基础的结果导向型评价,其实绩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代表性成果评价主要关注成果本身的创新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可信性,淡化研究者自身的学历和资历等条件,有利于克服当前高校盛行的“五唯风”;二是代表性成果评价更加关注成果的长期效应和辐射效应,减少短期考核指标设置,有利于高校教师潜心教学研究,避免“急功近利”。
2.创新性。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将创新性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引导高校教师注重成果的原创价值,有利于抵制学术抄袭。缺乏创新性的研究和实践难以在技术和应用层面实现较大的突破,不仅浪费了教师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浪费了大量的科研资源。实施代表性成果评价,把成果的创新性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有利于倒逼教师进行新技术研究、新工艺改进、新技能实践,提升教师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进而助推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
3.高质性。代表性成果评价的突出特点就是破解了高校人才评价中的“唯数量化”倾向。传统的教师评价往往注重论文数、项目数和获奖数等,遵循“学术计件”的思路,导致教师热衷于拿课题、发论文。有研究指出,2018年,我国科学出版物总数已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中国论文数量的年均增长率为18.0%(远高于全球平均值4.4%), 但论文影响力的可持续性方面仍存在较大不足。由此可见,我国学术论文的“量变”并未引起“质变”。代表性成果评价更加注重成果的质量,抑或说质与量并重,能够让教师放弃对量的“执着”,把教师从应付阶段性科研考核中抽离出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周期更长、更深层次的研究,进而提升研究的整体质量。
4.公平性。代表性成果类型应该是多样性的,可以是应用性学术成果、教学性学术成果,也可以是技术技能性成果、工艺流程性成果。代表性成果评价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平衡了不同学科之间的差异。不同学科背景的教师可以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思维和潜心研究,在自己的领域形成“份量”相当的成果,而这些成果在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中具有“等同性”或“相当性”。二是考虑了不同教师能力的特点。代表性成果评价对象类型具有多样性特点,因此,评价体系不仅包含论文、项目等易量化的指标,还包含教学能力、工艺升级、流程创新、生产技术变革等难以量化的指标,有利于“实践型”教师、“教学型”教师的科学评价。三是多元化评价主体。代表性成果评价推崇外部同行评议,倡导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或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持评价工作,有利于减少评价过程中的非学术干扰,提高评价的公平性和可信度。
二、高职院校实施教师代表性成果评价的实然困境
1.代表性成果评价的创新性与传统评价的理念博弈。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总是从量变开始的,量变是质变的必然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这是我国高校评价和教师评价中注重成果数量的逻辑起点。传统评价模式有其合理性,因为任何科学评价体系都离不开定量评价,马克思曾说过,“一门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在这种逻辑思路下,高校在教师科研评价中“唯数量化”评价机制日渐成熟,并被接受和适应。然而,传统评价模式的最大弊端表现在计量时将研究成果的质量进行了“无差别化”对待,陷入了单纯的“以量取胜”极端,不利于高、精、尖成果的形成。高职院校在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时除了“共性”的思想阻碍,还存在“个性”的现实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与普通高校相比,高职院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偏低,教师获得高水平成果难度较大;二是高职院校教师队伍来源多元化,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教师个体间能力结构差异大;三是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多在本科院校探索,高职院校尚无成熟的模式和经验可借鉴,思想障碍和行动阻力很大。
2.代表性成果形成的长期性与现行考核短期性的冲突。高水平成果或技术技能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教师长期潜心钻研、反复论证或实践。当前一些高职院校在教师考核过程中片面追求成果的量化产出,这种短期和片面式的评价导向迫使教师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多出”“快出”成果,从而形成一种与代表性成果评价背道而驰的现状。教师考核机制的短期性弊端来源于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考核的短期性要求以及学校片面追求排名的功利化行为。为应付上级主管部门的层层考核压力,学校只能将考核指标做二次分解,任务最终落实到教师身上,造成当前的短期性效应。随着教育领域改革的深入,国家层面越来越重视高校代表性成果评价,如“双高计划”院校遴选条件中要求具备规定9项标志性成果中的5项便可申报,这无疑释放出良好的改革评价信号。
3.代表性成果评价的系统性与同行评议不健全的矛盾。校外同行专家的评议是代表性成果评价的重要环节,成熟的代表性成果评价体系应该涵盖评价机构、评审专家库、评价方式和评审标准等。评价机构应该是脱离评价对象独立存在的第三方评价单位,需具备一批学术高端和产业前沿的评审专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并拥有一套相对稳定的本领域(行业)评价标准,据此采取多样化的评价形式对评价对象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保证评价结果的可信度。目前我国高职院校同行评议机制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将同行评议作为评价教师成果水平的机制还不成熟;二是评审者难以把成果评审作为自身学术工作的一部分对待;三是同行评议存在被虚化的现象,易受行政权力的干扰;四是同行评议主体缺位,行业企业的技术专家较少参与到评价过程,导致评价结果与市场效果存在“不对称”现象。
4.代表性成果评价的迫切性与评价指标不完善的对立。受现行评价体系的影响,高职院校相当一部分教师将研究成果“堆砌”作为教育事业和学术发展的捷径,急功近利的思想严重冲击着高职院校的学术生态。职业院校科研是以应用性为目的的研究,但是出现了成果转化率极低的尴尬局面。全国职业院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不足6%,改革现行成果评价模式迫在眉睫。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倡导质量并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能够有效遏制“以量取胜”带来的弊端,但是目前代表性评价指标尚不健全。高职院校代表性成果形式多样,如何科学地选取评价指标,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体系和教师评价体系,并保持各类成果之间的平衡性,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
三、高职院校实施教师代表性成果评价的纾困之策
1.营造良好的代表性成果评价外部环境。第一,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针对高职院校的特殊性,出台基于教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成果评价的指导性文件,同时进一步加强高职院校治理能力建设,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剥离。
第二,破除改革的体制弊端。教育主管部门要改变高职教育办学评价机制,针对院校考核重点将过程考核改为过程监督,注重终期考核中标志性成果完成情况,减少项目建设中考核频次,不追求项目建设中一般性成果的数量,让院校自主設置成果完成的时间节点,不强制安排年度绩效任务,避免教师因应付多而繁杂的各类考核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三,消除改革的思想障碍。高职院校管理者要逐步转变观念,不介入学术权力的管辖范围,淡化学校排名意识,避免因追求短期政绩而陷入传统的人才评价困境;加大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的宣传力度,根据学科领域和行业人才评价体系框架,结合学校专业特色、师资结构及经济社会需求建立适合本校的教师评价体系,形成明确的教师发展导向;鼓励教师进行科技水平高、应用价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研究,根据研究实际情况延长研究周期、减少过程考核,为教师潜心、深入研究提供支持。注意改革推进不宜搞“一刀切”,要建立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改革实施方案,妥善解决“以量取胜”时代遗留下的历史问题,为改革“扫平”障碍。
2.构建科学的代表性成果评价系统。科学、合理、稳定的代表性成果评价系统是高职院校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的核心要素,也是决定代表性成果能否在高职院校顺利推行的关键环节。代表性成果评价系统纵向层面应包含国家标准、地方或学科领域标准和院校标准,横向层面应至少包含代表性成果评价体系、教师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此主要探讨横向层面。横向层面的三个子系统之间相辅相成,代表性成果评价体系是基础、是前提,教师评价体系是主体、是目标,评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是动力、是保障。
第一,代表性成果评价体系构建。代表性成果评价体系应反映出成果的整体水平,且能让评价者通过标准的设置快速准确地给出评价结果。标准应包含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高职院校因其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均围绕着“应用性”展开,故对教师成果的评价应侧重于实际应用需求。代表性成果类型可分为科研学术和实践技能两个大类。科研学术类包括项目、论文、著作等方面的成果,实践技能类包括教学、技术技能、工艺流程等方面的成果。科研学术类评价指标应包括技术含量指标、实用价值指标、应用转化指标以及各指标在评价中的权重分配;实践技能类评价指标应包含技能水平、技能价值和技能所能产生的效益以及各指标在评价中的权重分配。
代表性成果评价体系可根据不同类型选取不同评价指标,并根据各专业领域的不同侧重点,通过因子权重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赋予各评价指标相应的权重。此外,受教育类型影响,高职院校教师来源更加多元化,因此在代表性成果评价主体方面,高职院校应着力将行业、企业评价主体引入评价体系。
第二,教师评价体系构建。教师评价体系不仅包含教师代表性成果评价,还应包含教师的基本评价、公共服务评价,各评价指标赋予一定的分值,由评价者根据教师完成情况累加记分。在进行代表性成果评价时,要将代表性成果的量考虑进去,体现出代表性成果评价的质量并重原则。同时,要考虑代表性成果的聚焦性。成果聚焦性或延续性体现研究者研究方向的稳定性,聚焦性越高越有可能形成更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教师代表性成果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包括基本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公共服务评价三个方面;二级指标包括师德师风、“双师”能力、职业素养、工匠精神、代表性成果质量、代表性成果数量、代表性成果的聚焦性、社会兼职、团队贡献与评价、非教学工作量(参与其他专项建设任务)等方面。
第三,评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构建。任何一种人才评价制度在实践中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必须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保证代表性成果评价的先进性、科学性和适应性。然而,建立评价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不表示标准可以随意调整,要处理好灵活性与稳定性的关系。稳定性是维持教师评价标准生命力和公信力的内在要求,灵活性是标准科学性和适应性的重要保证。因此,高职院校代表性成果评价标准动态调整应建立一套规范的流程。国家和地方层面的调整应依据国际国内教育政策和形势、国家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等,院校层面的调整应依据国家和地方层面的调整以及自身长远发展战略等。评价标准调整时要充分考虑标准的延续性和前瞻性,做好充足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以保证调整的可执行性。
3.完善代表性成果外部同行评价体系。科学的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只是高职院校开展代表性成果评价的必要条件之一,评价标准的执行和把握离不开健全而独立的评价组织和规范的评价流程,进而保障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公信力。
第一,独立的评价组织是评价结果权威性的保障。我国高职院校教师评价职能往往由学校承担,学校在教师评价时也会采用同行评价的方式,但是我国同行评价尚不完善,评价中的“人情分”难以避免。此外,高职院校作为教师的“雇主”,在代表性成果评价中能否只关注成果本身而不受教师个人表现的影响很难确定。因此,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的前提是建立独立的评价组织,类似于美国的专业学术协会和英国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等。
我国可按照学术共同体的理念,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建立高职院校代表性成果评价委员会,该委员会可按照职业院校教师代表性成果的种类分级分类设置。委员会应由非政府的学科(专业)委员会、行业或协会等根据自愿原则组建,并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运行规则,以保证评价的独立性。委员会应吸纳该领域全国乃至国际知名专家,以保障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同时,高职院校要特别注意将行业企业一线的技术能手和专家纳入评委库遴选范畴。委员会开展评审时,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应设置最低参与比例,从而增强评价结果在應用层面的匹配性。
第二,规范的评价流程是评价结果客观性的基础。同行评价是目前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成果评价方式,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客观性和公正性也曾受到质疑,而解决大众对评价结果质疑的办法是规范同行评价的操作过程。我国高校现行的代表性成果评价主要由学校或者项目委托单位组织实施,评价流程随意性较大,评价方式过于单一,评价结果缺少反馈机制。基于代表性成果评价委员会设置的思路,高职院校在评价实施过程中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代表性成果评价应分级分类进行,不同水平的代表性成果由不同层级的评价委员会受理,一般不跨层级受理,以达到分流效果,保障评价的可实施性。同时,建立交叉评审机制,上一层级的评价委员会定期安排下一层级的评价委员会针对同一评价对象独立开展评审,并比较不同评价机构的评价结果。如果评价结果误差较大,应及时对标查找原因,消除或减小误差,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区域间平衡。二是评价方式采用材料评审和现场答辩的形式。高职院校教师代表性成果需要突出的应用型、实操性、市场性往往不能通过文字材料体现,为此设置现场答辩环节十分必要。三是建立评价结果的反馈机制。完善的反馈机制能够增加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的信服度。评价结果反馈不仅包含最终结果,还应包含评价流程、评审专家意见和评价委员会最终意见等。反馈的意见主要是帮助教师进一步完善现有研究或为后期研究提供思路和建议,以期达到无论评价结果好坏均能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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