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独立记事单词初论*

2021-09-15 01:08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7期
关键词:卜辞记事甲骨文

蒋 瑞

(湖州师范学院 人文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文字是用来记事的。为了在有限的承载面积上获取最大的记事效率,甲骨文除了使用句子和语段等较大的语言单位记事以外,还使用很多单词记事。这些记事单词大多数是单音节的(一个字),双音节的(两个字)很少。有以单版单条形式出现的,也有在同版多条中以单条形式出现的,数量很多。因为独立于一般句子之外,以往的甲骨文语法研究很少涉及。

一、甲骨文独立记事单词的主要类型

以单版单条出现的记事单词,独立性比一版多条中以单条单词出现的要更强一些,因为这一版甲骨上就只刻了这一个单词。因此,我们的研究首选单版单条的,次选一版多条中以单条单词出现的。所据材料大多数见于《甲骨文校释总集》[1],少数见于《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2]。

经考察,除少数无法解读的单词以外,所有意义比较明确的记事单词中,名词最多,动词次之。根据词性和出现频率的高低,我们可以将甲骨文独立记事的单词分为名词类、动词类、形容词类和数词类四种类型。

(一)名词类

1.贞人名

(4)争。 (合39736)

(6)韦。 (合39746)

2.事主名

(7)朕。 (花东119 甲桥刻辞)

(8)卯。 (花东396 甲桥刻辞)

(11)争。 (合14128反 甲桥刻辞)

所谓事主名就是某些事件的发起人、当事人。因为甲桥刻辞和臼辞一般都是记事刻辞,所以例(7)《花东》119之“朕”出现在甲桥刻辞中,释文作者认为这是贡纳龟甲者名[2]1607,这当然是可信的。它与卜辞中作第一人称“我”出现的“朕”意思是不同的。例(8)的“卯”例同“朕”,也是贡龟甲者名。两例都可意会为“由某贡入”的意思。

除了贡龟甲者名外,记事刻辞还有一类单独出现的人名,就是如例(9)、(10)、(11)那样的人名。这些人名表面上看也是贞人,但是在记事刻辞中它们就既不是贡龟甲者,也不是贞人,因为贡龟甲的活动不是占卜活动,所以它们只能是另外的事主身份。我们认为就是主持和见证龟甲贡纳活动的主持人(详见后文),属于经手人和负责人之类的身份。

3.祭祀对象名

(12)年。 (合09917)

(13)季。 (合14722正)

(14)娥。 (合14788)

(15)河。 (合18774)

(16)[帚]妌。 (合39658)

其中“年”即“受年”“贞受年”或“年”之类的省写,在祈年卜辞中很常见,就是祈求有好年成。还有具体的盼望某个品种的作物有好年成的,如“受黍年”(《合》09933)。

“季”,王国维说即殷之先公“冥”,王亥之父。[3]259-277《合》14712正、14714反等有“于季”辞,可证单独出现之季为祭祀对象。

“娥”也是商代一位地位较高的人神,从“贞彘于娥”(《合》14784)、“……于娥犬”(《合》14789)等辞来看,也是祭祀对象。

“河”为河神,或为人神,或兼为自然神和祖先神,目前还难以定论。这是殷人经常祭祀的对象,如“贞取河”(《合》14576正乙)、“贞河”(《合》14598反),“河”即取祭、祭的对象。

“帚妌”类单词是记事单词中相对较少的双音节记事单词,双音节记事单词以人名最常见。从“……[不]其[帚]妌……”(《合》39659)等辞来看,也是祭祀对象。

4.取牲对象名

(17)牢。 (合11287)

(18)兕。 (合17863)

(19)雉。 (合18334)

(20)豕。 (合18368)

(21)豚。 (合41451)

卜辞中出现畜名或兽名的情况,可能是祭祀时荐牲,也可能是田猎时获兽。田猎获兽常伴以数词,祭祀荐牲伴以数词和不伴以数词都常见,所以仅从形式上看不出它的具体含义,必须联系其他因素才能确定。上例中除“牢”只能是祭祀用牲外,其余都有两可的可能,因为牢是明确的特定的祭祀用牲。

如“兕”,“兕”可能是获兕,如“隻兕十一”(《合》40125),也可能是获兕后举行荐兕祭,如“贞兕于祖”(《合》15920正),又如习刻假说“用五十兕”(《合》18910正,习刻)。又卜辞另有“[兕]六”(《合》40130)等,都因缺少其他信息佐证,无法知道是获兕还是荐兕。所以我们只能笼统地说“兕”是取牲对象。

“雉”的情况同“兕”。而其后两例“豕”“豚”则是卜辞祭祀常用牺牲,不过有时也有作为猎物出现的情况,则作为荐牲对象的可能性大,但也不能排除其为田获对象的可能。

5.其他名词

(22)耳。 (合18088)

(23)隹。 (合18326)

“耳”在甲骨文中有为疾耳、耳鸣之耳,亦有为族名或人名之耳。如:“丁丑邑示四屯。耳”(《合》17563臼),又:“耳。”(《合》39870臼)这后面两例因为出现在刻于骨臼的记事刻辞中,其为族名或人名的意义非常确定。故单独出现的“耳”,为族名或人名的可能性大。

“隹”在甲骨文中单独出现的次数也较多,其构形本为羽禽,而多虚化为语词。但是这里单独出现的“隹”应该是实词,且以作名词的可能性最大。如:“隻隹一百四十八,象二”(《合》37513),“隹入十”(《合》11274反,甲桥刻辞),则前为禽名,后为族名或人名。如果不是实词,那只能是虚词后省掉了动词或名词,但这样的表达就没有意义,所以是不会出现的。

本类“其他名词”,因为具体为何种名词还不能十分确定,暂时划归一处。

(二)动词类

动词在卜辞中单用为记事,以祭祀最多,多数都用为命辞。

1.祭祀动词

(27)萑。 (合18422)

(28)烄。 (合34489)

(29)典。 (合38304反)

(30)取。 (合40056)

祭祀动词是跟祭祀直接相关的动词,但不一定都得是祭名。

“萑”,一般认为是“雚”之省写,则为灌祭。从“戊寅,争,贞萑”(《合》18432)、“乙未卜,争,贞来辛亥萑匚于祖辛。七月”(《合》00190正)等来看,其为祭名的可能性大。

“烄”为焚人祈雨之祭。也常与“雨”字同现,如:“戊申卜,其烄永女,雨。”(合32298)即说为了求雨,是否要烄一个永的女性。

“典”取形于双手捧典,是“贡典”的意思,作名词时常与“工典”连用(如《合》38305),单独出现的典应为“工典”之省。其义指在祭祀的时候上一道“文书”,报告祭祀的内容(如贡献了何物等),与后世战国出土竹简常见的“遣册”类性质可能有些接近。

“取”作持取动词时常带宾语,故单独出现为取祭的可能性大。

2.致祸福动词

(32)降。 (合00371正)

(35)孽。 (合18486)

致祸福动词表达的是神灵或其他力量导致人的灾祸或福祉。

“降”是降祸或降若的意思。从《合》00371正同版其他卜辞“不其降”“子商亡”“父辛其王”等辞来看,本组本条单见的“降”应是降祸的意思。一般来说,卜辞所见降,降疾的多,降若的少。

“孽”单用的时候,应是作孽之意,与“贞帝其作我孽”(《合》14184)意同,而与“贞不孽”(《合》00110正)、“贞勿孽”(《合》07544)等相对。

3.田猎动词

4.抓捕动词

(39)执。 (合05968)

抓捕类动词与田猎动词比较接近,但是用在不同的方面,田猎动词主要用于狩猎和抓获猎物。

5.其他动词

(40)雨。 (合11018反)

(41)可。 (合18892)

(42)用。 (花东24)

其中“雨”贞问会否下雨,也是名词作动词用。“可”贞问是否可以。“用”则表采用,其功能近似验辞。意义都很明确。

(三)形容词类

(43)若。 (合01850反)

(45)吉。 (合41682)

形容词单独出现的情况不多见,一般是对事件结果的判断。“若”是问这事儿会否顺利。“”一般出现在妇事卜辞中,问分娩嘉善与否。“吉”则是对占卜结果的预估。

(四)数词类

(46)十。 (花东315 甲桥刻辞)

(47)三十。 (花东250 甲桥刻辞)

这些数词出现在记事刻辞中,所以意义明确,就是记录的贡纳龟甲的数量。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所有独立出现的承担记事功能的词类都是实词。虚词因为没有实际意义,无法独立使用,也就不可能独立承担记事功能。

二、甲骨文独立记事单词的语言性质

所有独立出现的单词,都是为了记事而出现的,则这样的单词当然就不是备选的语言单位,而是现实和实用的语言单位,在语言性质上与可能备选作为句子成分的单词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认为这样的记事单词,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词,而在功能表达和实际语用上,却相当于一个小句,即独词句。理由如下:

(一)有确定的语义环境和语境意义

词在进入句子之前是没有特定的语言环境的,其语境意义也无从确定。这可以用近年来国外流行的情境植入(grounding)理论来解释[5],不过汉语已有的语法认知已能很好地涵盖相关现象。在表意文字体系中,字词意会的本能往往从造字时就自带了,独词句完全可以用意会来理解。

拿现代汉语常用的“打”来说。“打”这个词有很多备选义项,它到底是打人、打鱼、打电话、打家具、打仗还是打的,在进入具体语言环境之前我们不知道,但是一旦进入具体的语言环境,例如战斗开始了,指挥员大喊一声:“打!”这就是打仗之打,它的意义是非常明确的。这时候“打”就是一个小句或者说独词句。这样的独词句通过意会而完成交流,一点问题都没有。而古汉语对于意会的运用,比现代汉语有过之而无不及。

甲骨文单独出现在卜辞里的贞人名,除了前文举到的以外还有很多,都是“由某主持”的意思,起到的都是一个小句的作用,交代了占卜活动的主持人。

(二)可以用静态和动态来区别

吕叔湘先生说过:“词,短语,包括主谓短语,都是语言的静态单位,备用单位;而句子则是语言的动态单位,使用单位。”[6]28上例甲骨文中的单个名词和动词,在作为备用单位时都只是一个人名或某类动作,具体是什么身份的人和什么动作是不清楚的,这个时候它们属于静态单位。当它们进入具体的语言环境,履行了记事功能之后,它便拥有具体而确定的意义,是一个动态的语言单位,且在不同的句子中它们的意义会不同或有所不同。

(三)有特定的语调

名词中的祭祀对象名和取牲对象名则是疑问语调。它们都省掉了主要的动词。如“河”(合18774)是“祭祀河好不好”,“豕”(《合》18368)是“用豕祭祀行吗”等。

动词中除了作用辞的“用”表示采用,为陈述语气外,其余的动词,包括名词用作动词,都是疑问的语调。如“萑”(合18422)大意是“举行灌祭行吗”,“典”(《合》38304反)是“可否贡典”,“”(合10191)是“会否降艰”,“执”(合05968)是“能否抓住”,都是疑问的语气。(2)我们在引用中没有标上问号,是依照习惯的做法,但是在理解的时候应当看作是疑问语气。

形容词类中除了“吉”为陈述语气,表示对占卜吉凶结果的预判以外,其余都是疑问语气。

故所有以问句为语调的单词,都是作为命辞出现的,表达了本次占卜所要贞问的主要事件。因此,所有独立出现的记事单词,多数是问句,少数是陈述句和判断句。

(四)符合句子和小句的定义

朱德熙先生曾经给句子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句子是前后都有停顿并且带着一定的句调表示相对完整的意义的语言形式。”[7]21吕叔湘先生也说:“更重要的是,句子说出来必得有语调,并且可以用不同的语调表达不同的意义;而词和短语,如果不单独作为一句话来说,则只有一种念法,没有几种语调。”[6]28据此可知,成为一个句子需要具备三个要素:表义相对完整,前后有停顿,有特定语调。对比甲骨文中所有独立使用的记事单词,全都符合。当然,这样的记事单词它不是一个完整的句子,随着我们对小句认识的进一步明确,甲骨文独立记事单词的语言性质,只能是小句。

关于小句的概念,前有吕叔湘先生的说法:“一个小句一般是一个主谓短语;也常常是一个动词短语(包括只有一个动词);在少数情况下是一个名词短语(包括只有一个名词)。这三种情况同样适用于独立的小句(等于句子)和非独立的小句。”[6]29后有邢福义先生的定义:“小句是最小的具有表述性和独立性的语法单位。”[8]10邢先生在吕先生之后,给小句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并指出小句“首先指的是单句,其次指的是结构上相当于或大体上相当于单句的分句”[8]12。这就排除了在句子中充当句子成分的主谓短语也可以成为小句的可能。根据这样的认识,甲骨文中的记事单词就只能是小句,或称独词句。

当然,这种独词小句的具体含义,是由具体的语言环境决定的,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它可能有不同的意义。我们再拿卜辞中的独词小句和记事刻辞中的独词小句做个比较。

(49)争。 (合39736)

(51)争。 (合14128反 甲桥刻辞)

前两例是卜辞,后两例是记事刻辞。

(52)妇井示三十。争。 (合00116反 甲桥刻辞)

在一般情况下,记事刻辞中出现的“示”“来”与“入”“以”等都是专门表示进贡物品的动词,所涉之事都是贡纳龟甲,则贡龟甲者“妇井”“戔”既已明示,其后的“争”“”就只能是进贡活动的参与人。由于他们平常都是贞人,因此由他们经办和负责与占卜关系非常密切的龟甲贡纳,就非常自然。所以这里的“争”“”就只能是进贡物品交接的负责人,则前例(50)、(51)也是同样的意思,即都是由某人主持(贡纳)的意思。

甲骨文中独立出现的记事单词,其语言性质大都如此。但是也有极少例外的情况,例如:

(54)亞。 (合14918反)

(55)癸卯。 (合11735)

“亞”是商代有名的高贵族群。例(54)的“亞”作为族名已在同片正面出现。其反面单刻一个“亞”,没有其他文字,大约是因为正面所记亞族参与了“王族”(“王族”二字见于正面卜辞)组织的活动,鉴于亚族的特殊地位,故于反面也标上其族名,则这个“亞”就只是一个族名标记符号,不具备句子的记事功能。

例(55)是单纯的表谱练习。本辞后还有癸亥、癸酉、癸未、癸巳,都是独条出现。可知它是将表谱中六个以癸打头的日子除癸丑以外全都刻在这里,这就不是记事,而只能是为熟悉干支所做的练习,很可能是学生所为。

这样我们就看到,除了极少数单词外,绝大多数甲骨文独立出现的单词在功能表达和实际语用上都相当于小句或独词句。

单词记事是文字记事的第一步。史前的单词记事因为缺少明确的语言环境,我们只能大致猜测它的意义类别。甲骨文独立单词语言性质的确定,说明到商代的时候,单词仍是一种活跃的记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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