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法分配律的教后心得

2021-09-10 07:42:20杨海红
小作家报·教研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结合律交换律分配律

杨海红

中图分类号:A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1)-25-142

“乘法分配律”这个内容于我,已经是相熟多年的“冤家”了。教这个内容已然三次,本学期则是第二次了。可它于我,却依然感觉如森林中的精灵一般,鬼魅,不易琢磨。这次,我是下定了决心,要捉住这只“精灵”的尾巴,让它褪去神秘的面纱,让我的学生不再屡屡受它的恐吓与阻截。根据以往的经验,学生在单一学习完乘法分配律的正反应用之基本式后,还是能比较正确应用;可问题就出在一学完,各种变式见面后,就全糊了锅,原本明白的问题也弄得糊里糊涂了。有鉴于此,我琢磨,一可能是与我教学时只看到局部,没有看到整体,缺乏“系统”这一的观念;二可能是教学里一味遵照教参里划定的课时,谨遵师训,不敢越雷池一步,忽略了学生的接受与否,忽略了学生对各种变式接受与应用的时间表。

对应策略:(1)教前孕育伏笔,突出乘法交换律、结合律的独有特性;

(2)放慢脚步,将原定二课时的内容增加为为四课时,另根据情况补充二节练习课;

(3)在练习课中,各种变式题依次呈现,同时直面问题,将学生易错的类型题在课堂上试做,思考并展开辩论。“真理不辩不明”嘛。

如此布局,这只狡猾的“精灵”会在我手中老实现出其本来的面貌吗?只有实践来检验了!

剥皮去骨,呈现知识系统的筋骨

早在“加法交换律”教学时,引导对等号两边算式异同的观察,突出该规律的特性:加数不变,和不变,只是位置变化;

紧随其后的“加法结合律”中,突出该规律的特性:加数不变,位置也不变,和不变,仅仅是运算顺序变化了;

小结:比较这二种规律,有何异同?进一步凸现两种规律中变化的特点:一个仅是位置变化,另一个则仅是运算顺序变化。

总结得出,简算的精髓就是要“凑整”。以“凑整”这一思想来统领本单元的教学。

如此一来,乘法交换律与乘法结合律的特点也就顺势迁移而来,全然不费半点功夫。

在练习中加强判断题的练习,一定要辨析说清道理,而且要借助两种运算定律的描述来辨析。

比如31+67+19=31+19+67 、56+72+28=56+(72+28)

翻看学生当堂作业,心中一阵窃喜,知识性错误一个没有,也颇愤恨,这群小屁孩,不是抄错数与符号,就是纯计算错。真是又可喜来又可气!!

期盼已久的“重头戏”就要登场了!

第一课时,教学乘法分配律的正应用,即A×(B+C)=A×B+A×C,还要类推出A×(B-C)=A×B-A×C

仅仅就这一个内容,突出它与众不同的特性,既没有位置变化,也非运算顺序的变化,数也没有变,只是由左边三个数变成右边的四个数。我将之称为“表现形式变化”了。(一家之言,不妥之处,还请指正)

练习:判断题,简便运算题(相同类型的正应用,课堂上完成5至6题)

虽然是基本式,但不可小瞧课堂练习当堂完成的功效,因为学生往往易错于“分配不公”,如25×(4+40)=25×4+40,这就是典型的分配不公!再如125×(80-8)=125×80+125×8中-变成+,这就是受到第一种乘和这一形式的定式负面影响!

既然乘和与乘差都可以运用乘法分配律,再次猜想:乘乘可以运用乘法分配律吗?乘除可以运用乘法分配律吗?当时,全班孩子异口同声齐答,能!!那是“相当”的整齐呀!!

偶的神呀!当时,心里面那个气呀,小家伙们,让你们猜想猜想,你们还真能猜啊!!!

實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孩子们,列式举例验证吧!

验证结果当然是让孩子们目瞪口呆!

此一举,则收到“前驱豺狼,后绝虎豹”的功效!

这里我有一个心得,那就是越是学生做错的题,越是做错之处,越是要“煽动”学生辩论对战,捉对厮杀,那种无论得胜或失利之后的酣畅淋漓之感,都会让学生对“错误之处”印象深刻,有如铬印过一番!

当堂完成,当堂订正,再次练习(都于课堂之上)。

翻看当天作业,检验战果,仅有一人出现知识性错误!

得意!!不忘偷笑几声!!!

第二课时,较隐蔽的正应用,即38×102,25×99。

以此两题为例2,我只引导第一题的第一步,即简算的思路是什么?凑整!

观察,算式中有没有特别的数?102!

怎么特别?因为它接近100!那就把它拆成(100+2)的和。

你现在有办法把它简便计算了吗?学生独立完成。

类推,25×99呢?(就不用我赘述了吧?)

剩余时间当堂练习,当堂反馈,当堂订正。

检验,作业中无一知识性“伤亡”!

第三课时,乘法分配律(正应用)与乘法结合律的对比练习。

首先,复习两种规律,回忆其独有的特点。对比异同:

一,乘法分配律的左边是三个数,右边是四个数;而乘法结合律两边都是三个数;

二,乘法分配律里包含乘加或乘减,而乘法结合律里只有连乘;

出示一组对比题,例1:

25×(4+40)

25×4×40

观察:这两组算式有什么相同点?有什么不同点?

各应该运用什么定律计算?

再让学生试算。

检查的结果,令人满意。

然后,再出示例2,25×44

观察:题目中有能够凑整的数吗?你可以怎样凑整?

得出:看到25,想到4。

44可以分成(4×11),44还可以分成(4+40)

25×44 25×44

=25×(4×11) =25×(4+40)

各要运用什么运算定律呢?学生试算。

最后,当然要当堂检测,练习巩固了。

125×(8+80)  (125+9)×8

125×(8×80) (125×9)×8

25×96  125×88  125×92等类题。

第四课时,乘法分配律的反应用

首先,从正应用引入,即A×(B+C)=A×B+A×C, A×(B-C)=A×B-A×C这是正应用。

如果反过来看,A×B+A×C=? A×B-A×C=?

这就是乘法分配律的反应用。

例题1:117×3+117×7 138×32-138×2

例2:37×99+37 84×101-84

容易混淆的题目有:

64×64+36×64 99×99+99

49×99+49 49×99+1

最后,一定要将书本上38页例7,在课堂上进行评讲。

如 25×(200+4)

25×200+25×4

选择哪道题计算最简便。

当时,我的课堂上争论得是面红耳赤,最后还是动笔做比较后,才得出结论。

因为,学完正与反应用后,学生往往“凑整”的观念已经抛诸脑后,哪里还想到什么正确应用呀,看到小括号就分配,看到四个数就反应用,根本不管简算了。

所以,在这里,要花大力气,让学生争辩,让学生明理,凸现简算的本质思想—“凑整”,而不是一味的运用运算定律。这里呢,步子放慢一点,有点耐心。

因为学生的作业实在是让我满意。

“真是大意失荆州”呀!

本想,在第五课时,补充一节综合应用的课,就是加法与乘法的简便计算,包括不能简便计算的。

可看到别的班级已经在上第三节内容,又担心课落后太多,咬咬牙,兵行险招。可在第四课时的作业中,出现各种类型的简算时,作业的错误率直线上升,什么分配不公的,什么乘法分配律与结合律混淆的,唉,心情中的跌到谷底。

最后的“收官”也很重要呢!

正好学校要抽測了,借此机会,好好再来综合应用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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