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中 原
在逻辑学领域,中日两国学术交往,源远流长。远自唐代,日本学问僧就到中国,向玄奘师徒学习印度逻辑(因明)。近代初期,中国学者借助日本引进西方逻辑。中日两国学者,沟通世界,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有助于学术繁荣,逻辑发展。我对日本同行的中国逻辑观,一向重视,积淀了数十万字的译介评论,供中国学人借鉴。
日本重要的哲学史著作,包含专论中国逻辑的内容。近年日本学术大家,多有研究中国逻辑的新著,可资借鉴。日本中国学会会长宇野精一,是比较逻辑研究家。东京大学教授末木刚博,专长西方逻辑,专精中国与印度逻辑。
日本大阪大学名誉教授,立命馆大学教授加地伸行,长我两岁,以中国逻辑为博士论文题目,获得博士学位。日本老学者大滨浩、高田淳等人,早有大作问世。本文综合评论日本学人末木刚博、加地伸行、宇野精一、大滨浩、高田淳诸同道的中国逻辑观,有助于中国逻辑研究向纵深拓展。(1)孙中原:《日本学者对中国古代逻辑的研究》,《国外社会科学》1983年第4期;《日本学者论中国古代逻辑》,载《逻辑语言写作论丛》,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
末木刚博(1921年-2007年),1945年于东京大学文学部毕业,1968年任东京大学教授,专攻中国、印度和西方逻辑学的比较研究。1980年,我经末木刚博本人亲自授权,把他所著《逻辑学的历史》和《东方合理思想》等论著,译为中文出版。我撰写多篇专题论文、辞书“末木刚博”词条释文和“末木刚博”学术评传,介绍末木刚博的中国逻辑观。(2)末木刚博:《逻辑学的历史》,《现代逻辑学问题》,孙中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3-41页;末木刚博:《东方合理思想》,孙中原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孙中原:《末木刚博〈逻辑学的历史〉》(摘要),《国外社会科学》1980年第9期;孙中原:《末木刚博》(学术评传),卞崇道、加滕尚武编:《当代日本哲学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06-117页;孙中原:《末木刚博》《因明辞典》条目释文,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第185-186页;孙中原:《东方合理思想》《因明辞典》条目释文,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第202-202页。
末木刚博认为,由墨翟创始的中国逻辑,构成完成形态的合理思辨体系,是中国古代合理思想的结晶。墨家有正确系统的逻辑,且该逻辑有一进展过程。墨子在中国开始产生逻辑意识,接触到合理思维的原理,提出论证方法的概念,是中国逻辑的前驱。
墨子提出“三表”,是论断的三个标准与论证方法。注意寻求立论的历史、现实根据与实际应用效果,有演绎、归纳、实验方法的萌芽,努力反思论证形式,认知逻辑规律。第一表“本之者”,是在论断与论证中,依据古代圣王的事实,这是寻求立论根据,相当于演绎论证法。第二表“原之者”,按照百姓的经验,从人民意见导出刑政法律,有归纳法的萌芽。第三表“用之者”,参考在实际政治中,给国家百姓人民带来的利益,是用理论的实际效果,判明理论的可靠性,是实验的方法。
《墨经》六篇在《墨子》中专注研究逻辑。《墨经》不是墨子自著,几为学界定论。《墨经》有相当高度的逻辑理论。其中对各家论点,都有深刻讨论。对思维形式、规律与各种逻辑概念,都有深刻的认知与详细的规定。
这些细致的逻辑成果,说明《墨经》已经达到总结逻辑的阶段。这是墨家长期学术活动的结果。从墨子起,“谈辩”就成为与“说书”“从事”并列,是有不同作用的部门。《墨经》对思维的自觉与规定,恰好相当于“谈辩”在该集团内的实际位置。《墨经》逻辑成果的意义,超越墨家集团的范围,有普遍意义。
墨子后学逻辑思想特别丰富,广泛考察和明确认识现今称为概念、判断和推理的三种思维形式,分别相当于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概念论、判断论、推理论三个部分,是有一定高度的逻辑学,要达到高度的逻辑自觉,须具有古代世界罕见,现在也应该学习的彻底合理精神。
“以名举实”,是用“名”列举实,凭借概念指示对象,指概念的作用。“名”是语词概念,是语言思维的构成单位。“名”分为“达、类、私”三种,已清楚认识到类概念、种概念和个体概念三个层次,与亚里士多德的概念范畴论一致。
“以辞抒意”,是用“辞”叙述“意”,用命题表达思想,指判断的作用。“辞”联结“名”,构成命题。“以说出故”,是用“说”揭示“故”,凭借说明,明确根据,指推理的作用。“故”指原因、理由、根据,有“小故”和“大故”之分。
“小故”是部分根据,“大故”是全部根据。“小故”是指“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相当于必要条件。“大故” 是指“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相当于充分且必要条件。墨家以完整的形式,明确区分这两种根据的逻辑思想,值得大书特书。
墨家条分缕析“辩”(思维作用)的七法,即七种思维形式。“或”被定义为“不尽”,指没有穷尽论域的全部范围,是区别于全称判断的特称判断。“假”被定义为“今不然”,即现在不是如此,指假说,相当于假言判断。
“效”解释为演绎法,合乎法则的思考为“是”(正确),不合乎法则的思考为“非”(错误)。“譬”是比较概念,“侔”是比较命题,“援”是类比推理,“推”是知道未知情况与已知情况同类,从而对未知情况作肯定结论,近似归纳法。“辩”的七种方法,相当于特称、假言、演绎、类比、归纳,可与亚里士多德逻辑媲美。
墨家对“同异”概念意义的正确分析,是卓越的思维方法。第一种“同”被定义为两个概念有相同外延,是说概念外延的同异。《小取》“一周而一不周者也”的说明,是论述概念外延的周延与不周延问题,推理根据概念外延重叠、一致的同异情况来进行,有外延逻辑的萌芽。同异有种种复杂含义,超出单纯的形式逻辑范围。
末木刚博比较研究名家惠施、公孙龙的诡辩与古希腊芝诺、印度龙树的学说,认为名家的奇词怪说,包含许多正确的逻辑,具有敏锐高超的逻辑洞察和令人惊奇的高级逻辑思维。
认为名家同希腊的智者一样,长期以来作为诡辩家被贬低。与墨家并列的公孙龙等名家,玩弄许多诡辩,但其中也可以看到合理逻辑的萌芽,是自觉逻辑的一个过程。名家诡辩,往往与敏锐的逻辑思想同时存在。
惠施是有名的逻辑学家,以“历物十事”知名,其中有许多诡辩,但第一条“至大无外,谓之大一”,是用朴素语言表达现代数学中的真无限概念。“至大”是无限大。无限大在自身中包含一切,是“无外”的“大一”。
“大一”,胡适译为great unit。惠施对无限大概念的考察,是古代惊人的高级逻辑思维,在当时被说成诡辩,实际上不能仅看成诡辩。惠施的命题,是用无限概念,超越和克服有限的尝试,有明确形式逻辑合理性界限的功效。
公孙龙的论述,看起来像诡辩,历来被认为是诡辩的代表,实际上有很多是正确的逻辑,可看出其逻辑洞察的敏锐与高超。它有积极意义,已为近来有识之士一致承认。公孙龙的议论方法,虽然同属名家,但不像惠施用无限超越有限,而是分析概念,指出其界限,与墨家的分析思想相通。
“白马非马”,是公孙龙有名的诡辩。公孙龙说,“马”是形态概念,“白”是颜色概念,二者外延完全不同,所以在用这两个简单概念构成“白马”的复合概念时,其所指称的外延和“马”的概念外延不一致。
把外延不同,看成相同,是错误。如果只考虑外延大小,就不能把“白马不是马”说成诡辩。这是从“白马≠马”的意义,解释“白马非马”的命题。如果把“白马非马”解释为“并非白马属于马”,公孙龙的主张就成为谬误。
因为“马”是“白马”的属概念,“白马”是“马”的子集合,“白马”为“马”所包含,“白马”属于“马”。用日常语言说“白马是马”,说“白马不是马”是错误的,是诡辩。公孙龙的《白马论》讨论概念的外延关系,由于概念有歧义,构成诡辩。
《庄子·天下》记载公孙龙学说,从分析“一尺之棰”的有限,推出“万世不竭”的无限,认识到有限与无限概念的贯通融合。意为:一尺长的木棒,依次1/2,1/4,1/8等等,每次取半,无限继续。这类似数学中公比为1/2的无穷等比级数概念,即“1=1/2+1/4+1/8+……”。
公孙龙这一通常被认为是诡辩、悖论的议论,从分析有限,达到无限的论证方法,在古代是无与伦比的高级逻辑思维。古希腊爱利亚学派芝诺否定运动的第二种主张,即“跑得最快的阿基里斯,永远追不上缓慢爬行的乌龟”,同公孙龙的命题本质一致。
“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即快速飞行的箭,有既不行又不止的时候,这是《庄子·天下》列举的公孙龙诡辩。取“飞矢”的瞬间观察,它停留在某个空间点。在这个瞬间,就其停留于某个空间点而言,没有运动。在下一个瞬间,或者再下一个瞬间,矢的飞行不存在。于是陷入“飞矢不飞”的矛盾。
与此相似,印度龙树在《中论》中,讨论“已、不已的矛盾”。龙树不仅指出矛盾,也探讨矛盾的根据,认为运动着的东西,在各个瞬间是静止的,这是由于把瞬间实体化,并看作是孤立的、不连续的东西,而产生的谬误。只要不把瞬间看作实体的,就不会构成非连续的瞬间,则“运动着的东西,在各个瞬间是静止的”这样的矛盾命题,就不会产生。这是龙树非常锐利的理论。
同样的论说方法,还有“飞鸟之影未尝动”(飞鸟的影子从来没有动过)的命题。这个命题,同“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是异曲同工的矛盾,矛盾根据也相同,与此是同一悖论。这些命题,与芝诺否定运动的第三个主张(飞矢不动,运动是一系列静止的总和)相同。公孙龙的诡辩,包含堪与古希腊芝诺、古印度龙树相匹敌的高度逻辑洞察。
末木刚博认为,中国逻辑学,除由墨家对判断和推理进行考察外,就大局说,始终是概念的逻辑学。对这种概念逻辑学有明确自觉,系统整理和叙述的是《荀子·正名》。荀卿是中国概念逻辑学的集大成者。
荀卿的主张条理井然,非常合理。荀子的主张,与17世纪的托马斯·霍布斯相似,二者的逻辑思想一脉相通。荀子的“正名”,是早期的符号学逻辑。霍布斯在近代西方,最早倡导唯名论。
霍布斯的唯名论,认为只有个别事物才是实在的,普遍的东西只不过是共同的名称。从普遍性的角度思考事物,只是共同名称的结合,逻辑是名称或符号的组合运算,由此产生符号逻辑。站在霍布斯唯名论反对立场的莱布尼茨,是符号逻辑的另一源泉。
荀子与霍布斯一样,把名称(名)的结合,看作思维的本质。把名称的正确结合,作为对事物的正确思考,是唯名论的思维方式,这由他把逻辑学叫做“正名”看出。《论语》的“正名”以道德意义为重,荀卿从纯粹逻辑学意义上使用“正名”。荀子正名,是唯名论的逻辑。
思考事物,通过名,辨别同异。具有这种作用的名,是概念的符号,相当于概念,“正名”是概念的逻辑。荀子认为“正名”的目的,是区别和指示对象,这是对符号功能的正确规定,在现代完全适用。他指明认识需要借助“名”(语言符号)的媒介。
同异是概念逻辑学的基本概念。辨别同异,是概念逻辑的基本任务。荀子把辨别同异的过程分阶段。首先凭借天官(五种感觉器官),感受和记忆(“簿”)物质的性质,然后心把感受和记忆作为对象来认知(“征知”)。征知是把感觉表象作为对象来把握,接着对这种认知对象命名(“制名”)。制名是显露区别,辨别同异。
荀子明确论述认识现象不仅凭借感觉经验,而且需要借助名(语言符号)的媒介。在窥见其唯名论立场的同时,更应引起重视的是,荀子严密追索认识自身起源和契机的合理态度。荀子把名分为“刑名”(刑法的名)、“爵名”(爵位的名)、“文名”(文物的名)和“散名”。
“刑名”和“爵名”属于政治范围,“文名”属于仪礼和教育的范围,剩下的“散名”是实物的名和抽象名词。前三者是实践概念,散名是认识或逻辑概念。荀子把确定事物同异的名,从逻辑上分类为单名、兼名、共名、别名。
荀子提出的单名是简单概念,如“马”“石”。兼名是复合概念,如“白马”“坚白石”。共名是普遍概念,如“动物”。别名是用来区别概念的,相当于特殊概念。如把动物划分为“马”“牛”,就是别名。
“共名”是普遍概念,属概念(genus),如概括“马”“牛”等称之为“动物”是“共名”。大共名相当于最高属概念(拉丁文genus generalissimum,英文maximum genus concept),亚里士多德称为范畴(category)。
别名是种概念(species),与“共名”相反,由划分共名而产生,如划分“动物”的共名为“马”“牛”等。共名和别名相对。“由别至共”和“由共至别”,是语言符号的演算过程,相当于概念的概括和限制,近似于归纳和演绎的过程。
从使用大、小别名的言词看,涉及概念外延的包含关系。荀子把各种概念,根据外延大小,排列成属种关系的不同层次,与墨家“达名”和“类名”的区分,是相同的思维方法。
荀子把别名分为大小,把共名区分为一般共名和大共名,这是属种层次的再细分。
属、种,共、别,相对而言。一个共名,相对于其下一个层次的别名来说,叫大别名,如“鸟”“兽”。把概念从最普遍到最特殊排列起来,明确概念的界限和适用范围,事物的同异就得到辨别,思维混乱就不会产生。
根据概念的属、种区别,规定概念的意义和恰当应用,就是“正名”(把名搞正确)。《论语》“正名”包含道德意义,荀子有从道德上纠正社会秩序的企图,然而从方法和作用上看,由于是想要整理概念,规定其恰当使用,所以“正名”是同定义相当的逻辑方法。
这同苏格拉底为了实现善的道德和矫正知识,对概念作出严密定义很相似。荀子与苏格拉底一样,试图在合理思维的基础上来确立道德。荀子为了进行“正名”,首先把概念按共名(类)和别名(种)的次第,建立一定顺序,把概念系统化。而苏格拉底却没有想到把这种概念的系统化,作为定义的前提条件。就这点来说,荀子比苏格拉底更进一步。
中国古代逻辑注重“正名”,儒家孔荀的逻辑突出表现这一特点。荀子就以此为武器,批驳墨家和名家的主张。“正名”是在知识理性指引下的实践逻辑操作。明确概念的定义方法,是逻辑的第一急务。
孔子把相当于定义的“正名”,作为初始要件倡导,在逻辑上完全正确。这酷似古希腊苏格拉底以定义获取正确知识的方法,二者同是向逻辑学迈出的第一步。荀子逻辑学的中心是定义论。荀子构成概念体系,运用定义方法,是古代中国逻辑思想的高峰顶点。
荀子用“正名”武器,批判诡辩,把诡辩的基本形式,巧妙地概括为“用名以乱名”(用一个概念混淆另一个概念)、“用实以乱名”(用个别实际情况混淆一般概念)和“用名以乱实”(用错误概念歪曲实际情况),表现荀子逻辑思想的敏锐。
用名以乱名(错误地用名搞乱名):如说“杀盗非杀人”。由于“盗”表面上不包含“人”的言词,“杀盗”不是“杀盗人”,所以就不是杀人。这是只看言词表面,无视语义内容,而产生的错误。用实以乱名(错误地用对象搞乱名):如说“山渊平”,是使用言词,无视对象差别而导致的错误。
用名以乱实(错误地用名搞乱对象):如说“白马非马”,是从“白马”和“马”言词上的不同一,看作对象上的不同一,而产生的错误。荀子认为,用这三种“惑”,可以清理所有的诡辩。荀子把诡辩形式,巧妙地归纳为“三惑”,充分表现荀子逻辑思考力的强劲锐利。
末木刚博认为,韩非在荀子影响下,进行合理思索,以完成形态,明确揭示思维合理性根本原理的矛盾律。《韩非子·难一》是矛盾一词的起源。排除矛盾的原理,被称为排除矛盾律,简称为矛盾律。只有遵从这个原理,合理思考才能成立。
《韩非子·难一》说明,不能被矛刺破的盾和能刺破盾的矛,不能两立。如果有什么也不能刺破的盾,就不能有可以刺破它的矛。或者有什么都能刺破的矛,就不能有不被它刺破的盾。因此不能两者同时肯定。这是清楚表达矛盾律。
矛盾律是这样一种原理,即一个命题,如“这朵花是红的”这个命题,不能同时是真的,并且又是假的。对于一个主项(“这朵花”),不能既给它附加,同时又不给它附加同一个谓项(“红的”)。这是合理思考的根本原理。
因为,如果假定“这朵花是红的”和“这朵花不是红的”同时为真,则第一,由于“这朵花是红的”为真,那么其否定“这朵花不是红的”就为假,而这与假定相反。或者第二,如果“这朵花不是红的”为真,那么其否定“这朵花是红的”就为假,而这也与假定相反。因此,不论在哪种情况下,假定都不能成立。
这种假定成立,同时也不成立,左右为难,这就成为自杀式的论证方法(自我否定的论证方法,归谬法)。允许这种矛盾命题同时存在,思考事物的作用就被破坏。在思考事物的情况下,矛盾是不允许存在的。
在古希腊,矛盾律由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建立。韩非具有和他们一起最初发现矛盾律的功绩。矛盾律是合理思维的根本原理,中国古代逻辑的合理精神,由韩非完成。韩非以实例譬喻形式,明确揭示矛盾的结构,确立矛盾律。末木刚博用符号逻辑方法,分析韩非矛盾律的结构。
1.楚人拿的矛用a表示。
2.楚人拿的盾用b表示。
3.刺破的作用用f表示。
4.“矛x刺破盾y”,用下式表示:
f(x,y)
5.“矛a刺破盾b”,用下式表示:
f(a,b)
6.“我的盾非常坚固,什么东西都不能刺破它”的命题,是“无论什么矛,都不能刺破这个盾b”这个全称否定命题,可表示为:
(∀x)f(x,b)
读为:对于所有矛x,并非矛x刺破盾b。
7.“我的矛非常锐利,什么东西都能刺破”的命题,是“这个矛a,能刺破一切盾”这个全称肯定命题。因此可以表示为:
(∀y)f(a,y)
读为:对于所有盾y,矛a刺破盾y。
8.在把6和7作为前提的情况下,“这个矛a刺被这个盾b”可作如下分析:
8.1首先,由6这个全称否定命题可得:
((∀x)f(x,b)) →f(a,b)
读为:对于所有矛x,并非矛x刺破盾b,则并非矛a刺破盾b。
8.2其次,由7这个全称肯定命题可得:
((∀y)f(a,y))→f(a,b)
读为:对于所有盾y,矛a刺破盾y,则矛a刺破盾b。
8.3因此,由这2式的合并,则下式成立:
((∀x)f(x,b)·(∀y)f(a,y)) →(f(a,b)·f(a,b))
读为:对于所有矛x,并非矛x刺破盾b,并且对于所有盾y,矛a刺破盾y, 则并非矛a刺破盾b,并且矛a刺破盾b。
8.4然而,如果6和7作为前提成立,则由于(3)的左边为真,据推理规则,其右边也应该为真。即下式成立:
f(a,b)·f(a,b)
读为:并非矛a刺破盾b,并且矛a刺破盾b。或:这个矛a,不能刺破这个盾b;并且这个矛a,能刺破这个盾b。这是矛盾命题。韩非的矛盾学说,包含逻辑意义上的矛盾。中国古代逻辑,凭借荀子的概念逻辑学,加上韩非子的矛盾律,而宣告完成。
加地伸行(1936年-),日本大阪大学名誉教授,立命馆大学教授(2008年)。日本东北大学文学博士(1982年),博士论文题目《中国逻辑学研究》,金谷治主审。专著有《中国人的逻辑学——从诸子百家到毛泽东》(1977年);《中国逻辑学史研究——经学基础探讨》(1983年);《加地伸行著作集》,收入《中国逻辑学史研究——经学基础探讨》修订版(2010年)。(3)加地伸行:《中国人的逻辑学——从诸子百家到毛泽东》,东京:中央公论社,1977年;《中国论理学史研究——经学基础的探求》,仙台:中国文史哲研究会,1984年;《加地伸行著作集》三卷,包含《中国逻辑学史研究:经学的基础探讨》修订版,东京:研文出版社,2010年。
加地伸行说,有人认为中国没有逻辑学,要判定这种观点是否正确,需要确定“逻辑学”的概念。今日逻辑学有广狭二义。狭义逻辑学是形式逻辑,广义逻辑学是符号学(semiotics,theory of signs)。
现代符号学认为,在符号学(广义逻辑学)中,有三个领域:一、语义学(semantics),研究符号及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语言意义指谓作用的理论。二、语用学(pragmatics),研究符号及其解释者之间的关系,即语言实际应用的理论。三、语法学(syntactics),研究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即语言逻辑结构的理论,另有辞法学,句法学,符号关系学,语形学,语构学等译名。传统形式逻辑和符号逻辑,属语法学领域,是狭义逻辑学。
有关符号学(广义逻辑学)的议论,在春秋战国时代,开遍各式各样的花朵。关于“中国没有逻辑学”的观点,如果说的是广义逻辑学,符号学意义上的逻辑学,这个意见是不正确的。如果说的是狭义逻辑学,传统形式逻辑(亚里士多德系统的逻辑学)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是正确的。
西方传统形式逻辑所完成的是亚里士多德开创的体系。在亚氏以前,本没有别的体系,只有像春秋战国时代那样的各种议论。发源于亚里士多德的传统形式逻辑,是循着语法学的方向前进的,经过阿拉伯和中世纪学者的努力,被系统化。
中国与亚思士多德差不多同时代的学者,虽曾呈现出朝各种方向前进的可能性,墨家(主要是后期墨家),曾开创在中国研究形式逻辑(语法学)的流派,荀子和公孙龙等人显然是沿着语义学的方向前进,在这方面取得的成果,为以后学者继承。
到明代,欧洲中世纪的形式逻辑传入中国。葡萄牙高因盘利大学使用的拉丁语大部头逻辑学教科书,由李之藻翻译,这就是至今有名的《名理探》。这本书在中国逻辑学史上非常重要。
因明学和欧洲形式逻辑流派的引进,使中国语法学的历史得以继续。但从大局说,西方在亚里士多德以后,中国在荀子以后,在符号学上是在不同的领域里前进的。不懂得这种领域的不同,对中国有没有传统形式逻辑(语法学)的问题,就会产生错误的看法。
加地伸行认为,中国逻辑学在语义学方向上发展,可由整个中国思想史证明。为什么中国没有在语用学和语法学的方向上前进,而在语义学的方向上前进?这是由中国语言的结构使然。
中国语言以概念为中心,用汉字把概念牢牢固定。中国人对概念的固定很早就作出努力,想出办法,非常关注“言词指示什么”的问题。“言词指示什么”,就是“言词”与其“对象”的关系问题,这是语义学的内容。
作为排列联结概念,构成语句的语言,必然要沿着语义学的道路前进。相比之下,由于亚里士多德所使用的是以主项为中心的希腊语,所以他特别详细地探索由建立在主谓项关系上的语句(命题)构成的三段论法,走上以三段论法为中心的传统形式逻辑(语法学)的道路。
中国语义学,用名实关系(言词与其对象的关系)形式表现出来。名实关系作为研究题目热烈地讨论。围绕名实关系的论争,是广义中国逻辑学的论争。正是在这里,中国逻辑学意识以多种多样的形态表现出来。
研究中国有什么样的逻辑学,关键是弄清古代中国,特别是在春秋战国时代的情况。在春秋战国时代,出现了以后中国思维的几乎全部的原型。以后时代的思维,不断重复着春秋战国时代的原型。这同古希腊哲学之成为以后西方哲学的萌芽,恰相类似。
春秋战国时代有一段饶有兴味的议论。《尹文子·大道下》说,庄里丈人,字长子曰“盗”,少子曰“殴”。“盗”出行。其父在后,追呼之曰:“盗!盗!”吏闻,因缚之。其父呼“殴”喻吏,遽而声不转,但言:“殴!殴!”吏因殴之,几殪。
这段话是关于语言的多义性问题。从语义学观点来看,盗1(盗贼)和盗2(大儿子的名字),殴1(殴打)和殴2(二儿子的名字)有明显不同。这里没有彼此区别,而引起笑话,正是语义学领域的问题。
另一段议论属于不同类型。《吕氏春秋·别类》说,相剑者曰:“白所以为坚也,黄所以为韧也,黄白杂,则坚且韧,良剑也。”难者曰:“白所以为不韧也,黄所以为不坚也,黄白杂,则不坚且不韧也,焉得为良剑?”
这段议论是形式逻辑的问题,是所谓复杂构成式的二难推理。设“剑的颜色是白色的”为A,“剑是坚固的”为B,“剑的颜色是黄色的”为C,“剑是柔韧的”为D,则“相剑者”的议论如下式:
如果A则B;如果C则D
A或C
所以,B或D
要反驳这个复杂构成式的二难推理,采用如下形式:
如果A则不D;如果C则不B
A或C
所以,不D或不B
《吕氏春秋·别类》的议论,同这两个论证形式恰恰相符。以上所举盗、殴的笑话和相剑的对话,是语义学和形式逻辑领域的实例。属于这两个领域的资料,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文献中很多。这都可以说是广义逻辑学的资料。
加地伸行认为,并不是只有逻辑学派才谈到逻辑问题。诸子百家都接触到各式各样的逻辑学问题,特别是名实问题。如儒家孟子等人,也讨论到这方面的问题。同希腊古代哲学相比,这恰好与亚里士多德以前复杂纷纭的状况相似。不过,墨家、荀子和公孙龙等人,是中国古代逻辑学意识特别有名的代表。
加地伸行认为,墨家逻辑中既有语义学的内容,又有形式逻辑的内容。《大取》说:“名,实名,实不必名。”明确认为实优先。《经说上》说:“名若画虎。”意为名不是实物,这与语义学认为“符号不是事物自身,词不是物,地图不是现实的土地本身”一样。墨家的主张,有相当部分是属于语义学。
墨家也论述形式逻辑领域的问题。《小取》说:(一)臧,人也;爱臧,爱人也。(二)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这两个推理是不同的。在(一)的情况下,“臧”(人名)是表示个体。同样,“人”也表示个体。因此,在说“臧,人也”时,臧和人是相等的。在说“爱臧”时,也就等于说“爱人”。
在(二)中的“人”,不是(一)中表示个体的人,而是表示人的集合。“盗人,人也”,就是“盗人属于人的集合”,“盗人被列于人之中”。即使“多盗”(盗人多时),当然并没有另外增加人的集合。就人的集合而言,没有变化。因此就可以推出“非多人也”的结论。
在(二)的推理中,把人的集合看作“类”,把盗作为类下面的“种”,是对类和种关系的明确意识。在汉字中,个体和普遍的区分不明显。汉字中的“人”,既可以表示个体,又可以表示普遍。而明确作出这种区别的意识,已经在墨家那里生根。
后期墨家在形式逻辑(语法学)方面,留下不少成果。这主要是由墨家生活方式的需要所决定的。这个集团的人,是城墙建筑专家,会制造武器。这就需要广泛使用数学和物理学,进行计算,运用图表公式。
就墨家记载的《墨子》看,可知他们有丰富的数学和物理学知识,通晓几何学定理,会利用凸面镜和凹面镜构成影像。这就使他们在形式逻辑上超出概念论的范围,发展判断论和推理论,逐渐把注意力从概念的内涵,移向概念的外延。
加地伸行认为,荀子最注意的,不是判断论和推理论,而是作为判断论和推理论基础的概念论。荀子离开由墨家所开创的从概念论到判断论,再到推理论来进行研究阐发的流派,再特意返回到概念论的系统,这似乎是历史的倒退。
然而荀子这种概念论的逻辑学,之所以能够在当时出现,得到承认、重视和支持,不是偶然的。荀子的逻辑学,是当时社会现实的反映。他用由“共”(属)到“别”(种)所构成的连续不断的概念体系,表达社会关系。
即将出现的秦汉帝国,完成天子→卿→大夫→士→庶人→仆人的等级分化。荀子是积极倡导礼制的人物,把社会秩序固定下来,是荀子所关心的事。荀子提出万事万物类种概念的排列系统,目的就在于此。
加地伸行说,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等论点,至今仍被作为诡辩。在日本高等学校的习题汇编中,列有“以下语句是真命题吗?”等问题,其中包括“白马非马”的语句。而答案就特意说明这个语句是假的。如此看来,对“白马非马”这句话,就是在现代,一般也被认为是一句坏话。尤其是研究中国逻辑的人,也如此评价。
桑木严翼在日本近代最早研究中国逻辑。他在明治末年,就把公孙龙说成诡辩家。这种说法,见于桑木的《哲学概论》。这本书从明治30年代中,到昭和16年(1898年—1937年)四十年间,重版约六十次,是常读的书。这种说法流行很广,在20世纪,几成定论,对中国有很大影响,以后中国所写各种《中国哲学史》,大体延续同一观点。
桑木的说法,在今天来看是不正确的。当时日本大学讲授的逻辑,是传统形式逻辑。桑木心目中的逻辑,是传统形式逻辑。然而,传统形式逻辑,不过是全部逻辑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在桑木那里,传统形式逻辑是绝对的标准。对照传统形式逻辑体系,与其不合的,根据它不能说明的,就被判定为错误。
在桑木严翼以后,对公孙龙的评价大同小异,总之都评价为“诡辩论者”。这种评价,至今已没有多少意义。评价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不能只看这一句话。仅就这一句话来看,可以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1)假的;(2)真的。
马中有白马、黑马等各种颜色的马,白马是马的一种。像有英译本所翻译的那样说:A white horse is not a horse(白马不是马),当然就成错误议论。但从类种关系来看,白马这个“种”,和马这个“类”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命题成正确议论。公孙龙之所以提出“白马非马”,不过是援引当时人们习见常说的白马、白雪、白羽等白色物体,作为引人注意的材料,以便讨论属性和实体、个别和普遍之类的逻辑问题。
公孙龙的《白马论》,当然不只是说了“白马非马”这一句话。在提出这个论题后,接着还有一些论证。因此,要正确理解这句话,必须考察公孙龙的整个思想。但是,从公孙龙在世的时候起,就缺乏这样的考察。
即使最早批判公孙龙的荀子等人,也多半是抓住只言片语,就当做问题提出。这样,公孙龙的“白马非马”就一直被误解。日本近代学者桑木严翼的论点,就是采用荀子当年为了骂倒论敌所谈的一些意见。
公孙龙的思想,主要是属于语义学的系统。《指物论》详细讨论语词符号与其指示物的关系。“指物”就是“对物的指示”。《指物论》开头说:“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即事物(“物”)没有不可以[用作为语词符号的“指”来]指示的(“物莫非指”中的“指”是说的指示作用)。
但是,这种指示作用本身,却不是作为语词符号的“指”(“而指非指”中第一个指,是说的指示作用。第二个指,是说的语词符号)。这里讲的是(1)被指示的“对象物”,与(2)人脑的“指示”作用,以及(3)“语词符号”这三者的关系。这与语义学理论的语义三角形相似。语义三角形,表示人脑的“指示”作用,通过使用“语词符号”,指示“对象物”的关系。语义三角形,见图1。
图1 语义三角形
公孙龙的“物莫非指”中的“物”,相当于图中被指示的“对象物”。“物莫非指”中的“指”,和“而指非指”中的第一个“指”,相当于图中的“指示”作用。“而指非指”中的第二个“指”,相当于图中的“语词符号”。
在中国,以名实论为中心的逻辑学论争,即语义学论争的展开,构成中国逻辑学的历史。由公孙龙学派的出现,到荀子的批判并取得胜利,是这个历史的开端。公孙龙的后学,虽整理老师的学说,作成《公孙龙子》的教科书,但却误解了大师的论点。
“白马非马”论,在公孙龙那里,是认识问题,弟子们却解释为存在问题,逐渐变成“现实存在的白马,不是作为个体的马”的意思,也就是“白马非马”四个字字面上的意思:“白马不是马。”这就把老师的学说,变成粗俗的诡辩,受到秦汉时期的新哲学家们,即持法家思想的哲学家的严厉批判。
直到东汉时期的桓谭还这样说:“公孙龙常争论曰:‘白马非马。’人不能屈,后乘白马,无符传,欲出关,关吏不听,此虚言难以夺实也。”这样,由于公孙龙学派本身所带来的逻辑破绽,其学说逐渐不为人们所重视。
公孙龙学派从兴盛到衰败的结局,有其社会根源。公孙龙最早的先辈,是辩者的代表人物邓析。他是一个讼师,兼教人诉讼方法。公孙龙学派,虽可能与邓析有不同的学术师承关系,但之后都被称为名家。
在名家集团中,纯粹的论证和实际的诉讼技术,兼而有之。在春秋战国这个动乱不安的时代,他们作为辩者、说客,能够活跃一时,自然是有存在价值的。当时,上自诸侯间国际外交的纵横捭阖,下至庶民间土地境界的筹谋争讼,都需要口若悬河的辩论。
生当战国末世,预见到秦汉帝国制度的荀子,认为在社会的不安定时期出现的辩者、游侠,有害于统一国家政权的安定。以公孙龙学派的论辩为得意的人们,遭到荀子的批判,有其社会原因。辩者邓析罹罪被害。子产是法家先驱人物。传说子产诛邓析,暗示以后法家战胜名家的结局。名家在法家的攻击下,逐渐失去作为学派存在的意义,这就是名家学派的命运。
宇野精一(1910年—2008年),1934年于东京帝国大学中国哲学文学科毕业,1955年为东京大学文学博士,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日本中国学会会长,日本东方学会常务理事,是近代日本著名中国哲学研究家、日本东方学会的第一任会长宇野哲人的长子。宇野精一撰《中国逻辑思想的产生与影响》,见日本东京大学中国哲学研究室《中国思想史》。(4)宇野精一:《中国逻辑思想的产生与影响》,东京大学中国哲学研究室编:《中国思想史》,1952年版,1981年版。孙中原摘译,载北京《国外社会科学》1982年第6期。宇野精一主编:《东方思想讲座》共10卷,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75-1980年;《宇野精一著作集》共6卷,东京:明治书院,1986-1990年。
宇野精一认为,中国明确逻辑意识的产生,从墨子等人开始。但是,并非到墨子,就突然产生逻辑思想。在墨子以前,有一个酿成过程。孔子的“正名”(把名搞正确)主张,可以看作是开端。
西方逻辑,由对逻各斯即语言、言词的反省,而发展起来,并最终成为研究思维规律的学问。言词的反省,确实可以说是走向逻辑的第一步。在中国,通过言词的反省,研究思维规律不够发达,而朝着论证逻辑方向发展,与印度逻辑的发展倾向一致。
对言词反省的基础,是名实一致的思想。孔子从伦理的角度,论述名称和实体的一致。墨子与以后的诡辩论者,大体是从规定概念的角度讨论。这些不同的倾向,要从以论证为主解释。
古汉语文字的内在性质,使中国逻辑带有身特色。汉字是表意文字,一字一词,不发生曲折变化。本身没有词类区别,对实体和属性的不同,缺乏明确意识。这可从汉字的特殊性上找原因。汉代特地把诡辩学派称为“名家”。这里的“名”,是言词。名家就是指以言词为研究中心课题的学派。
中国逻辑,在论证的方向上发生发展,在以后导致诡辩,应该看到一个原因,即在墨子等人活动的战国初期,四方游说之士,为论证自己意见,驳斥论敌主张,需要熟练掌握辩论术。根据他们的言行,当时的人就把他们称为“辩者”。由此可见中国逻辑实用性的特点。
在中国逻辑的发展过程中,大致分成两大派别,即诡辩学派和逻辑学派。逻辑学派,在对盛极一时的诡辩学派的批判中发展。考察这一点,很有意义。事实上,无论是墨家,还是荀子,都具有相当程度的科学知识与科学态度。他们建立正确系统的逻辑,决非偶然。
中国古代的诡辩思潮,曾风靡一时。一方面,与万物一体观和怀疑论等思想有关;另一方面,中国语言文字的特殊性质,也是重要因素。名实一致,是言词思维的基础,稍稍出现名实分离的倾向,就会导致诡辩。由于诡辩的影响,一方面,在《墨子》《荀子》等书中产生逻辑的反省;另一方面,出现与诡辩思想共鸣的《庄子》。
中国逻辑,停留在实用的辩论术阶段,没有进一步发展。原因之一,是缺乏从哲学上总结提高。这也表明中国逻辑的一个特点。在荀子以后,中国古代逻辑急剧衰落。秦始皇禁止百家争鸣,固然是一个原因,但原来为实用目的而总结的辩论术,这时失却其实用性,才是问题的本质。
宇野精一认为,在《墨子》中,研究逻辑的是《经》《经说》(上下)、《大取》《小取》,共五篇。其中,对各家的论点,都有深刻讨论。墨子后学,有明确的逻辑意识,在墨子本人的思想中,自然也有产生逻辑的必然性。
《非命上》把“言有三表”作为“子墨子”的话引用,决非偶然。墨子三表,是论断的三个标准。即在论断论证中,根据古代圣王的事实(“本之者”:演绎),按照百姓的经验(“原之者”:归纳),参考在实际政治中给国家百姓人民带来的利益(“用之者”:实验)。这是一种实证论证方法的观念,是逻辑的前驱。
诡辩学派的代表是邓析、惠施与公孙龙。逻辑学派的产生,以批判诡辩学派为契机。正确系统逻辑的代表,是《墨经》六篇与《荀子·正名》。在《墨经》六篇中,有对惠施、公孙龙提出的命题,与对《公孙龙子》中语句的说明,从中可以看到,对名家命题从逻辑上的批判。
《小取》详细说明“辩”(即逻辑)的目的,是“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把“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作为辩的方法。定义“或、假、效、辟、侔、援、推”七种具体辩论方式。其中“辟、侔、援、推”,都是由已知进到未知的方法。从这些极为细致的区分与说明中,可窥见中国逻辑的性质与特点。
《小取》举出“是而然”与“是而不然”的不同情况。尽管有如此详细的考虑,但所得的结论,不够明确。这由中国语言的内在性质所决定。即没有区分词类,没有区别包含判断(表示种概念为属概念所包含,特殊从属于普遍)与属性判断(表示属性属于实体)。
由于没有区别表示实体的名词与表示属性的形容词,所以把“盗人”和“盗”混用。由于没有分清包含判断和属性判断,所以把作为包含判断的白马和马,获和人的关系,与作为属性判断的车和木、人和盗的关系相提并论。
宇野精一认为,荀子在《正名》篇中,认为诡辩有害于治理天下,所以他要正名实。这是继承孔子正名的传统。他驳斥惠施、公孙龙的主张,引宋钘、墨家的学说批评道:“见侮不辱(宋钘),圣人不爱己、杀盗非杀人也(墨家),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
荀子有正确系统的逻辑思想。他认为名为辨别现实的同异所必需。名的制定,要凭借五官的知觉和思维的认识作用。作为制名的方法,他把名称区别为单名和兼名,共名和别名。单名是单一的概念,如“马”“石”。兼名包含两个以上的概念,如“白马”“坚白石”。共名相当于普遍概念。别名是区别概念。如把人、马、鱼等总称为动物,“动物”就是共名,人、马、鱼是别名。
当把动物这个共名与植物一起,总称为生物时,动物则成为别名,生物为共名。人分男、女,人是共名,男、女是别名。即逻辑学的属概念是共名,种概念是别名。最高的共名,即最高的属,叫大共名。
一个共名,相对于其下位(下一层次)的别名来说,叫大别名。荀子说“物”是大共名,而“鸟”“兽”是大别名。为大家承认的名,叫实名。如果听到一个名,马上就知道它的意思,这个名就叫善名。
对于事物的名来说,如果它所指的实形状相同,而个体不同,仍叫二实。形状改变,但个体未改变,叫做“化”。有化而无别(仍是一个体),还应作为一实。他把这些制名的主要原则,叫“制名的枢要”。
尽管荀子的理论颇为正确系统,但令人注目的是,由于中国语言的特殊性质,对表示实体的名词与形容词没有区别,所以他把“白马”中的“白”和“马”,作为完全一样的名来看待。
日本老学人大滨浩,1904年生,九州大学教授(宋明儒学研究者)楠本正继(1896年—1963年)的学生,后就读于东京大学。专著《中国古代逻辑》,东京大学出版社1959、1978年版。(5)大滨浩:《中国古代逻辑》,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59,1978年。
大滨浩认为,理解《墨经》,应以《墨经》自身为根据。如“以名举实”,《墨经》曾讲到“举”和“狂举”。《经上》说:“举,拟实也。”《经下》说:“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举”和“狂举”,都作为逻辑概念使用。光说“以名举实”,即用名来指实,究竟是正举,还是狂举,还没有肯定,名实关系正确与否,还处在未决定状态。
“以辞抒意”的“意”,从《经下》的“通意后对”(弄清问者意思再回答),“意末可知”(意见正确与否尚未弄清)推断,所谓“意”,是说个人的主观意见。“以辞抒意”,就是用言辞陈述自己的主观见解,这是逻辑的客观根据,还不明确的状态。这时,名和实的概念及其关系,还没有以根据作为媒介,名实还没有成为正确的统一体。
“以说出故”,根据《墨经》有关条目,应该解释为借助“说”(论说,说明),对自己的见解,从逻辑方面,客观方面,提出正确的根据和理由。这时,作为以根据和理由为媒介的统一体,就构成名实一致的基础。
对“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的意思,应根据《墨经》表达的概念理解。名和实的关系,不能用形式逻辑的标准衡量。由于是考察名称和实体的关系是否正确,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是认识论。他认为“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不等同于概念、判断、推理的逻辑范畴。
大滨浩以“类”概念为中心,考察《墨经》逻辑的内容、性质与特点,认为墨家逻辑超出形式逻辑的范围,构成更高阶段的逻辑,与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有密切联系。在《墨经》中,类与同异有关。类与同异,同言论(辩论)于逻辑有关,“类”是逻辑概念。
《墨经》“推类之难,说在之大小”中的“类”,如果可以看作类种的类,则类的外延就比种的外延大,类推当然就可以看作与外延的大小有关。由《经说下》的解释推测,这样看是正确的。但是,不能说类推完全是外延大小的比较。
《墨经》的类推,并不是只就包含关系、从属关系而言。“大小”也不仅是外延的大小,而与类的同异相关。这就更增加“推类之难”。“类”与“同异”的联系,有复杂内容,这在《墨经》中有详细讨论。
同类的前提,有的能推,有的不能推,不能一概而推。《小取》说:“之马之目眇,则为‘之马眇’;之马之目大,而不谓‘之马大’。”又说“夫言多方、殊类、异故”,都不只是形式逻辑,而是已超出形式逻辑,包含更广的方法论,是更高的逻辑。大滨浩不同意把《墨经》的“类”,等同于三段论法的大前提,认为《墨经》的“推类”,不就是三段论法推理。《墨经》的类概念,与三段论法的大前提相比,有不同内容。
大滨浩以《墨经》“同异交得”为例,说明对同异关系的推理,超出形式逻辑的范围,对同异的推理而得的结论,不能只通过形式逻辑的归纳法推导。作为“同异交得”的实例,《墨经》列举多少、去就、坚柔、死生、长少、白黑、中央旁、是非、成未、存亡、贵贱等许多相对的同异。
仅以“去就”而言,表示蛇、蚯蚓一类动物“去就”交互而行的运动规律,“去就”(行止)对立。行不能看作没有止。行中求止,止中想行。行包含止,止包含行。既然把“去就”作为同异交得的例子,在其中就应该既有同,又有异。“去就”不同,但不是完全不同,而是通过相互包含和被包含,同而有异,异而有同。单纯的行和止,都不可能存在。这与“尺蠖之屈,以求伸也”的道理相通。
《大取》对同异概念,作出更为细致的分析,更为复杂的分类后,结论说:“有其异也,为其同也,为其同也异。”这是明显自觉到有异,是因为有同。有同,是因为有异。这是对同异相互联系的深刻认识。
《小取》进而联系“辟、侔、援、推“四种思维活动,讨论同异问题。这四种思维活动,都以同异的考察为前提。对这四种思维活动所得的结论,也要做同异的考察。因为“辟、侔、援、推之辞”,会“行而异”。
从逻辑上进行更深的考察,看到事情的各方面,才能引出正确的判断。《小取》还谈到“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等,已经超出形式逻辑的范围。在形式逻辑领域,按照逻辑规律下肯定判断,应该有同一的逻辑理由。
在荀子逻辑部分,大滨浩发表对《小取》“杀盗非杀人”的看法说,如果考虑“盗”这个名和“人”这个名外延的大小,那么,杀盗不能说是杀人(盗外延小,人外延大)。
荀子由外延大的包含外延小的这一面来看,认为是“用名以乱实”。然而,抹杀部分,并不是直接等同于抹杀全体。小的否定,并不直接是大的否定。所以荀子的批评,不一定恰当。应该考虑,“杀盗”和“杀人”并不完全一致。
大滨浩说,在《墨经》逻辑部分,荀子是从外延大的包含外延小的这一面来看,所以肯定“杀盗是杀人”。《小取》是从“盗”和“人”外延的差异来看,所以认为“杀盗不是杀人”。前者只从同的一面来判断,后者只从异的一面来判断,所以都是片面的逻辑。
《小取》推理说:“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且出门,非出门也;止且出门:止出门也。”“且”表示将要。《经上》:“方然亦且。”大滨浩说,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把时间要素引进逻辑,显然超出形式逻辑规律无时间性的局限,有时间模态逻辑的萌芽。
大滨浩说,《小取》是《墨经》结构最系统的一篇,可以把它看作墨家逻辑的集大成,是研究墨家逻辑的经典文本。《小取》论述的某些内容,如“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等,不属于形式逻辑的领域,是世界观的逻辑,不能用形式逻辑的标准衡量。墨家虽然研究逻辑规律,如周延、不周延等,然而往往与具体事例互相联结纠缠,受时空的局限,没有完全作为规律抽象出来,并作为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大滨浩说,荀子考察逻辑规律与概念,如“制名之枢要”,讨论概念的包含关系与从属关系等。然而荀子考察逻辑规律和概念,不是为了自身的目的,而是为了统一人民。为了统一人民,至关重要的事,是必须使“其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这里就需要逻辑。荀子逻辑成为统一人民的手段,逻辑必然与正名、名实论相联结。
既然名实论,是以名称与实体的关系为对象,正名与政治伦理有关,则荀子逻辑,就与事物的具体情况密切联系,没有作为思维规律抽象出来。构成辩论方法的“辩则尽故”的“故”,不仅是形式逻辑的根据。“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不仅限于逻辑的概念分析和类推。
高田淳、天野镇雄著《中国逻辑思想》,载于宇野精一等编《东方思想讲座》第4卷。高田淳认为,在先秦时代百家争鸣的思想斗争中,墨家没有能够取得胜利,这在墨家思想自身中可以找到理由。
假如墨家在赢得领导权的情况下,终结先秦思想史,而在秦汉又能得以继承,则《墨经》的逻辑成果,会成为以后前进的基础,然而历史并没有这样发展,而荀子所预见的新世界,则用名辩为即将出现的统一者预构思想统治的秩序。中国历史积淀的经验教训,值得新时代学人反思记取。(6)高田淳、天野镇雄:《中国逻辑思想》,宇野精一等编:《东方思想讲座》第4卷,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6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