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研究——基于黔东南州占里侗寨的调研

2021-07-24 00:48袁涓文吴永兴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侗寨村规民约侗族

袁涓文,张 鸿,吴永兴

(1.2.3.贵州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自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以来,乡村治理越来越多地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和热点,特别是关于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研究成果日益丰富,而村规民约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民族地区的治理中表现出较大优势、发挥出巨大作用,也逐渐受到学者青睐。贵州作为多民族聚居省份,居住着49个少数民族,仅次于云南居全国第二,黔东南州作为贵州少数民族集中地,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州人口的81.7%,其中苗族和侗族人口分别占43.4%和30.5%①(1)①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http://www.qdn.gov.cn/zq/.。贵州是传统村落数目较多的省份。从中国传统村落网获知,自2012年以来全国共有6819个村落先后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而贵州就有724个,居全国第一。其中黔东南州累计有409个,位居中国市(州、地、盟)第一②(2)②中国传统村落网:http://www.chuantongcunluo.com/index.php/Home/Gjml/gjml/id/24.html.。此外,贵州也是村规民约重视程度较高的省份。在2021年4月,贵州省民政厅公布的2020年“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村(社区)”共有889个,其中黔东南州就有126个③(3)③贵州省民政厅门户网站:http://mzt.guizhou.gov.cn/ztzl/rdzt/mtjj/202104/t20210429_67970591.html.。这些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内容合法有效、程序制定规范、监督执行有力、效果发挥显著。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对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展开研究,有着较大的意义和价值。

黔东南州的传统村落形成时间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和经济价值,与其他村落相比,更加注重村落选址、历史文脉、农耕文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等[1];而且还具有和平、安宁、平等、合作、自给自足和道德完备的特性[2]。在贵州黔东南的这些传统村落中主要为侗族和苗族,其中侗族村落依山而建,逐水而居,虽然受到城镇化、现代化、全球化的影响以及打工经济的冲击,但基本还沿袭着祖辈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仍具有鲜明的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3],有些传统村落至今还沿袭着特有的民族习惯法以及传统的权威组织[4],如侗族习惯法、宗教和传统护林习俗等传统知识[5]和“议榔”[6]“侗款”[7]等权威组织。在1998年村规民约正式被纳入法律后,民族地区的习惯法和传统权威逐渐被法律认可并纳入到村规民约中[8],形成了制定程序有民族传统、处罚方式有民族特色的村规民约,因此得到民族传统文化的滋润和支撑[9]。

鉴于此,本文以民族地区黔东南州的传统村落占里侗寨为研究区域,目的在于探究该传统村落村规民约背后的运行逻辑和作用机制,为民族地区传统村落的治理和村规民约的制定与执行提供借鉴,并且为贵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提供实践经验。

一、 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机制”一词来源于物理学,通常指机械的构造、工作原理和方式以及各部分间的制约关系,后来学者逐渐引用到社会学、心理学、政治经济学以及生态学等学科中,形成了如激励机制、价格机制、经济机制等相关概念[10]。并且还对“机制”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指引起、制约事物运动、转化、发展的内在结构和作用方式[11],包括内外部各因素及因素间的关系和作用形式[12]、作用的程序以及转变的契机等[13]。作用机制是指特定环境中相应的主体运用特定的方式对客体作用所产生一定影响,并且这种影响随时间变化而发生联动的内在逻辑,其中着重强调主客体之间发生联动的力量和程度[14]。在本文中,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是指作为制度规范或制度结构的村规民约对村民行为、社会结构、村庄秩序所产生的影响及程度,并随时间发生变化的内在逻辑和联动过程,村规民约发挥的作用是在与周围的环境互动的过程中所体现,可分为内在作用机制和外在作用机制[15]。村规民约的外在作用机制是从宏观角度进行考察而提出,即村规民约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和互动。外部性是经济学术语,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16];在社会学中,外部性指某个社会主体对另一个社会主体产生的一种外部影响。乡村社会的各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有明显的边界,相较于乡村社会的地域边界、社会结构及社会关系,国家法律、政策、制度、权力、社会组织等在乡村社会系统边界之外,其与村规民约的作用,无论作用于哪个方向,都处于村庄社会之外,因此称之为外部环境,其与村规民约中的作用称之为外在作用机制[15];而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制指村规民约的内部构成与乡村内在环境中要素的关系和互动,乡村社会中地方性知识、地理结构、社会关系、文化组成等是在乡村范围内,是乡村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他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自发的运行和作用。这些因素与村规民约所发生的关系和互动过程则称之为内在作用机制[17]。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构建了如图1的分析框架,明确了村规民约内在和外在作用机制中的作用力量及表现、作用过程和作用结果,最终探究得出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传统村落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

图1 村规民约作用机制分析框架

二、 研究区域介绍和资料来源

(一) 研究区域介绍

占里侗寨地处贵州省黔东南侗族苗族自治州从江县高增乡西部,距离高增乡政府25公里,距离县城29公里,国土面积15.97平方公里,有700年的建寨历史,2014年评为传统村落,2016年被评为乡村旅游重点扶贫村,2017年列入中国名镇名村名录。全寨目前共有194户,840多人,均为侗族,并且村民以吴姓为主。该村寨坐落在深山密林中,有着良好的植被和浓厚的侗族文化,被称为“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村”,寨中制定并流传着十分严格的村规民约,该村规民约不仅在控制人口方面资源环境协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其它村庄治理方面也非常有效,该村寨在政府的引导下主动适应和调整,在唱好“老传统”的基础上,将“歌传口授”“对石盟约”等传统形式的规则演化成文字形式的村规民约,刻在石碑、牌匾上,并立于寨中,被世人称为最“牛”村规民约典范村。

(二) 资料来源

本研究以参与式观察和深入访谈的方式在占里侗寨开展调研,调研时间历时半个月(2020年7月29日-2020年8月15日),共访谈52位村民,其中包括占里村支书2名、村长1名、村会计1名、驻村干部1名、寨老1名、普通村民46名。具体情况如下表1所示。

表1 受访者情况及访谈内容

三、 占里侗寨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制分析

(一) 规则合意

合意性指即所涉个人或群体围绕某个事件或决定达成一致意见[18]。占里侗寨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宣传环节充分体现了合意性。

制定方面。占里侗寨制定村规民约是按照侗族习惯法程序而制定,与国家法制定程序类似,主要体现在制定内容、程序和宣传方面。在内容方面,有村民表示“我们寨的村规民约都是大家在一起商量讨论的,有些内容是老祖宗留下的,有些是后来慢慢修改加上的,老祖宗留下的规矩大家都会遵守,不遵守就是对老祖宗的不敬,会被大家笑话,在寨中他家有什么事大家都不会帮他,对大家商量讨论的内容也都满意,也会遵守”(2020072901,男,94岁)。另有村民表示:“大家商量讨论后加上去的内容都是大家几十年在生活中发现的问题,在开会的时候提出来讨论,最后大家都一致通过的。”(2020072902,男,57岁)。因此,可看出占里侗寨村规民约的内容来源于村民生活实际,村民的态度也倾向于村规民约的规定是他们意志的体现,符合他们的意愿。在制定程序方面,占里侗寨制定和修改村规民约的程序主要是由村委会牵头,由各房族的寨老组织各房族成员集中讨论,提出各房族一致同意的需要列入村规民约的内容清单,村委会汇总各房族的清单后召集各房族寨老、村干部、农村党员、退休老干部以及村民代表集中讨论商议,并把世代相传的族规家规进行修改完善后结合商议的结果进行拟定形成村规民约初稿,再由各房族寨老召集本房族成员对村规民约初稿进行讨论,一致同意后并上报乡人民政府备案,最后进行公示。

宣传方面。占里侗寨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通过宣传栏的粘贴方式,通过打印并粘贴在占里侗寨的村委会公示栏、鼓楼下、文化广场、家门前等地方进行全方位的宣传。第二种通过碑刻的形式,即将村规民约的内容刻在石碑之上,立于本寨鼓楼之下。现有石碑于2015年立,在立石碑之时,各寨老通知本族人员集中到鼓楼之下(各家至少派一名代表),先由本寨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带领村民按传统习俗举行隆重的文化仪式,赋予村规民约神圣性和庄严性,以告诫村民该石碑所刻的内容不得违反。之后由乡镇领导或者村干部带领大家进行宣读,目的是让村民熟记于心。最后烧火架锅,共同食用祭祀所用的猪肉鸭肉,如果吃不完,则每人带一些回家供家人食用,带回家的目的是将该消息传达于家人。因此可看出,占里侗寨村规民约的内容、制定程序以及宣传等方面融入了地区民族文化的特色,符合民众意愿,体现了民众的意志。因此在规则合意的推动之下,民众愿意遵守自己制定或参与制定的规则,遵守村规民约内化为一种行为习惯,使得民众的自觉意识得到加强和提升[19]。

(二) 熟人社会

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对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特征的概括,指人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之间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关系网,在这张网中血缘、地缘以及信任起着重要支撑。占里侗寨的熟人社会也主要体现在血缘、地缘以及信用体系等方面。

第一,血缘关系。占里侗寨目前有194户,804人,共分为5个房族,主要以吴姓侗族为主,男女婚配对象也大多属于本寨,有少数来自周边侗族村寨;占里侗寨还保持着传统的主干家庭,基本都是三代同堂,子女结婚后和父母居住在一起,未分家,这样的生活方式能很好的维持家庭的和睦,并且由于各代人的关系网和熟悉度不同,在此基础上,各代人的人际关系扩散和整合,拓宽居民之间交往和熟悉的空间,增强凝聚力[20]。

第二,地缘关系。占里侗寨属于聚族而居,该村落所辖面积为15.9平方公里,没有搬出或搬进村寨的家庭,家庭住房相隔基本保持在1米之内,各家各户门窗相对,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有些家庭共用一个水井或者共用一个厕所,男性闲暇时间便坐在各家屋檐下闲聊,女性则相聚于某居民家中纳鞋底、做刺绣等,加深了村民之间的了解,增进熟悉度。

第三,信任。在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相互作用下,使得占里侗寨人与人之间都非常了解,这是谁家的牛、谁家的小孩、谁家住在哪里、家庭收入他们都一清二楚,居民之间不存在什么隐私和秘密,人人都知根知底,因此已经把熟悉转化为信任,并且这种信任在不假思索的前提下形成,内化为村民日常和谐的心理契约[21]。如村民说:“门可不上锁,夜可不闭户,我们的牛、鸡等养在山里,耕地机器放在田里,买东西都可以赊账”(2020703003,男,51岁)。

熟人社会中,在“血缘”“地缘”“信任”共同作用下,每个人都是其他人的约束者和监督人,自觉遵守本寨规矩[22],“假如谁家不遵守规矩,大家都会疏远他,让他家在寨中没脸面,抬不起头来,特别是偷盗、通奸”(2020703004,男,32岁)。因此,熟人社会所蕴含的熟人关系网、人情机制和面子观等无形的内部力量使得村规民约作用得到有效发挥[23]。

(三) 文化导向

传统村落占里侗寨是一个以娱乐为载体的社会交往系统,以民族文化为主体,以职业为依托[24]。其文化活动场所主要是鼓楼、广场以及风雨桥。

鼓楼是侗族文化活动的主要场地,逢年过节都会在鼓楼下举行活动。每年的八月初一和正月初一举办的活动规模最大、参与人数最多;八月初一即“盟誓节”前后的一段时间,在占里侗寨称为“吃新节”,是为庆祝丰收并祈福来年丰收所设的节日,这一天附近其他村寨的也会聚集到占里侗寨,一起庆祝[25]。正月初一即年后的第一天,全寨的人也会到鼓楼之下杀猪、鸡、鸭等进行祭祀,然后一起对歌、跳舞等;鼓楼在闲暇时间主要供居民休息、娱乐所用,鼓楼中设有电视机,经常播放他们本地年轻人录播的侗族歌曲和视频,并且居民在农闲之时在鼓楼之下打牌聊天,以增进感情交流,减少纠纷。在鼓楼中以前还会开展道德讲堂,但现在因为没有人来讲,并且大家也没时间,所有就未持续开展,但道德讲堂的挂匾任然存在。如村民回答“他们那一辈的人都知道德讲堂的内容,现在没开展了,年轻一代知道的就很少了,但老一辈还是会给他们讲解”(2020703005,男,71岁)。

鼓楼及广场是占里村民议事的地方,村民大会及其他重要活动都在鼓楼下及广场举行,广场面积不大,主要围绕鼓楼修建。在广场上的石碑和木板上刻着“盟誓侗歌”“对石盟约”以及成文的村规民约,其中内容主要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如《盟誓侗歌》内容:“天说天高天会瘦,地说地大踩也陷,石头硬朗不会烂,祖宗条约记心上,战袍刀枪摆合上,猪牛当着堂面杀,肉食共吃血共饮,巫师寨老同见证,男女老少聚一堂,祖宗条约记心上,喝下血酒必守信,人人心知肚更明,先有鼓楼后有寨,先有侗寨后有家,要像鸭脚连成块,莫像鸡爪分丫杈,十人同行人见怕,一牛独行穿鼻拉,客家自有客家理,侗家更有侗家规,贺家自由客家里,……,谁家不信违民约,苦果自会交给他,最轻一家离侗寨,重者全家无居处,喝了血酒发盟誓,只为人人管好家,大家人人来遵守,占里繁荣世代跨”。

占里侗寨的另一个文化场所即风雨桥,是侗族文化精髓和信仰的载体[26],主要用于夏天群众乘凉,夜晚天热的时候人们会聚集于风雨桥上休憩聊天,而且在风雨桥屋檐下,都挂着侗族《款约》,以便村民休息的时候观看,以达到宣传教育的作用。《款约》内容主要包括生育观念、森林保护等有关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内容也在随之变化,不断融入了现代元素,如《款约五》:“禁止赌、毒,吸毒、赌博者,要处罚银两,不改者杀其耕牛全寨分食,没收财产,驱出寨门”,村民说:“这些规定以前是很严的,如果违反了是真的要被罚,但现在管得相对松散了,但也没有人违反”(2020703006,女,47岁)。此外,在每家每户的房梁或者门前都会挂着《占里古歌》相关内容,如:“有树才有水,有水才有船”“树木是主,人是客”等,以警示人们保护生态、保护自然。在占里侗寨,最吸引人们和百姓印象最深刻的是寨中的男女榕树水井,在占里还流传着关于该水井的民间故事:占里侗寨至今基本保持着性别平衡,是由占里人世代相传的‘换花草’实现的,借助侗寨里传女不传男的“药师”和“男女榕树井得以实现”,这虽然未得以证实,但其中包含的人口文化和生育观念一直在警示和教化着民众。因此,占里侗寨充足的文化场所、活跃的文化氛围为村民提供交流和了解的时间和空间,激励着村民的自觉行为[27]。

(四) 空间独立

占里侗寨2014年被确定为传统村落,因国家对传统村落的保护,禁止在传统村落中大搞开发。因此,占里村保持着原貌,村中无企业工厂,文化的多样性保存较为完整。

在地理结构方面,占里侗寨距离从江县城29公里,距离所属乡镇高增乡25公里,聚族而居,且较为集中,收入来源以种植水稻、养殖鱼鸭为主,因国家的保护和地理位置的偏僻,还保持着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如主食吃糯米,遵循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产方式。

在人口结构方面,占里侗寨在建国时的人口为154户427人,目前增长到194户804人,历经70年的发展变化,年人口增长率仅为1%,并且寨中98%的夫妇生育一男一女,男女比例为48:52。出现这样情况的主要原因是该村有人口控制的传统习俗,据说因他们的祖先发现,人口增长过快,种出的粮食不够吃,住房不够住,因此严格控制人口的增长,世世代代都严格按照祖先规定执行,现在也一样,虽然现在国家允许多生,可以生三个,但村民都不愿意多生,因此使得该村寨的男女维持平衡。

在人际交往方面,占里侗寨居民的人际交往主要在寨内,其次为外出打工、外出读书、与周边村寨活动的联谊、村寨之间的用工需求、婚姻等;其中外出打工人员数为300人左右,打工地点主要集中在广东,主要为男性,但他们外出打工的时间都很短,大多不足半年,在农忙季节或者过年过节都会回家;而占里侗寨的女性就很少出门,除了很少的一部分在外读书或者外嫁,其他大部分女性大多时间都在寨中,并且她们大多数都是文盲,仅少部分女性上过小学,她们最远的地方就只到过从江县城,不存在“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空心村”的说法。如村民所说:“我们村的妇女很少外出,最远的地方就只到过从江县城,她们都不会说客话,只会说侗话,有些客话能听懂但不会说”(2020080107,男,54岁)。

因此,基于以上的论述可发现,相对独立的空间为村规民约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基础,营造良好的空间。

四、 占里侗寨村规民约的外在作用机制分析

(一) 法律政策的嵌入

嵌入是指某种行为、规范或行为规范的集合,在特定的环境背景下,遵循一定的方式作用于特定的对象,并随时间发生变化的相互联动过程及其运行体系[28]。占里侗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通过村民会议的方式制定符合当地社会特色的村规民约,并且将国家法律政策纳入到村规民约之中,进而通过村规民约的执行和约束对村民、乡村秩序以及其他制度规范进行教导和维护。在占里侗寨村规民约的内容中有明确说明,违反以下规定,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违反第三条制造、买卖、持有鸟枪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第四条种植毒品原植物、吸食毒品;第八条打砸村委会或打击报复村干和村规民约监督执行者,罚3个“120”,即罚120斤猪肉、120斤大米、120斤米酒;违反第十一条毁坏国家保护的珍惜植物,第十二条参加邪教活动,罚3个“66”,即罚66斤猪肉、66斤大米、66斤米酒;违反非法乱建房屋、第十九条父母未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未赡养老人,第二十条子女不入学、辍学,第二十三条拒不执行防火线规划拆迁或在防火线内乱搭乱建,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争议地现状,第二十五条越级上访,罚3个“33”,即罚33斤猪肉、33斤大米、33斤米酒;违反第二十九条聚众赌博,第三十一条存在火灾隐患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第三十六条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第三十七条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超员超载、酒后驾车,第四十二条房前屋后不符合卫生条件被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第四十七条妨碍或无故不参加公益事业建设,罚3个“12”,即罚10斤猪肉、12斤大米、12斤米。

其中较多内容为后期修改后加入,并且更多是处罚性的约定,无一不体现着国家法律政策内容和现代因素,虽然村一级没有罚款的权力,但在类似的传统村落,这属于道德上的惩罚,也是村民愿意接受的款约,有些内容虽违背法律规定,但村民已经默认它不违法。因此,占里侗寨结合国家法律政策知识和地方特色,把法律政策内化成为地方性知识,嵌入到村规民约之中,一方面深刻体现着国家对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要求与意愿,另一方面体现着村规民约的约束力和庄严性,这种政策嵌入的外部力量在有力推动着村规民约的遵守和执行。

(二) 国家权力的主导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的表现形式,必然受到国家权力的指导,其最佳形式是既反映地方性知识,又体现着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表现着与国家法律、法规的适应,又能灵活应对村庄特点[29]。在占里侗寨除了前文所述的具体的村规民约以外,也存在着由政府制定并执行的村规民约,如“门前‘三包’责任书”等,内容涉及承诺的内容、诚信奖励以及违约责任等,该类型的约定由政府主导并由村民知晓同意后签字并遵守。在占里侗寨“门前‘三包’责任书中明确写明了签署责任书的目的、要求、处罚,目的即为推动占里侗寨乡容乡貌、美化、亮化和环境卫生有序发展,塑造新形象。就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达成共识,要求即是村民要履行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并且对具体要求做了说明,处罚即是追究相关责任等;其他条约、承诺等对政府和村民承诺的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并对违约后果进行具体阐释,该承诺书对具体的奖励措施和处罚规则进行细化。以上承诺型的村规民约一定程度上属于强制性的,主要特征为政府为更好地对地方进行管理,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依照法律、法规制定,要求村民严格遵从,政府具有较强的主导作用。不过,这些规定、承诺、条约也是村民意愿的反映,通过调研结果来看,村民都认同这些规定,并且大家都会按照规定的内容来执行,村民表示:“虽然那些规定不是我们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的,但国家和政府都是为了我们好,打扫得干干净净,住着也舒服”“如果没有那些规定,我们寨子的环境卫生就老火了,到处脏兮兮的,出太阳到处都臭烘烘的,现在好了,自己管自己家门口的,家家都行动起来,整个寨子就干净了,大家都愿意来游玩了”(2020080308,女,32岁)。“我们寨子只生两个孩子的传统好啊,你看其他地方,生那么多孩子,房子和粮食都不够,现在也有部分想多生的,因为政府规定不准多生,管得也紧,所以都没再生了”(2020080309,男,52岁)。因此,总的来看,国家权力的主导对于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制约着村民的行为,使村民自觉遵守[30]。

五、 结论与启示

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民族地区传统村落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可分为内在和外在两部分,其中规则合意、熟人社会、文化导向、空间独立是内在的表现,法律政策的嵌入和国家权力的主导是外在表现,在内体现出的侗族习惯法和在外体现出的国家法的相互补充、相互融合之下,规制、规范、引导和濡化村民的意识、行为、习惯、反应和态度,使民众把规则内化为自身的精神内核和意识认同,从而使村规民约的作用得以发挥。从中也可以看出,内在作用大于外在作用。而且在村规民约的作用过程中也更多体现出占里侗寨村规民约的软法与硬法的融合治理[31],即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治理。内部体现为侗族习惯法,外部体现为国家法,而且侗族习惯法并未因国家法的嵌入和主导而受限,国家法也并未完全替代侗族习惯法,而是相互补充、相互融合,使民众把村规民约的约束作用转化为一种“凝聚性结构”,被民众普遍认同与接受,进而化作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村民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以及自我教育[32]。

由于本文的重心旨在探究村规民约发挥效果的作用机制,而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未作深入探究,占里侗寨村规民约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较多问题,如寨老作用弱化[33]、村干部执行力低、处罚不合理等问题也依然存在。而且由于本研究中的部分案例和数据资料属于以访谈方式获取,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此外,本文主要选取的村庄较为特殊,特点是聚族而居的侗族地区,该村庄为传统村落,国家给予大力保护,因此,研究村规民约作用机制有着一定的优势,但我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多民族杂居和多村合并的特性,探究其他村落的村规民约作用机制又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最后,本文还存在一点不足是未进一步讨论村规民约内外部相互作用的机理和表现,内外部力量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其中或许存在某种关系,因此,深入探究内外部的相互作用对村规民约的影响也具有重大意义。

最后,笔者认为要发挥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作用,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以人民为中心,发挥民众主体作用。民众是村规民约作用的主体,只有发挥出主体的作用,才能实现最终的目标。第二,挖掘和提升民族习惯法。中国乡村的乡土性依然存在,乡村治理依靠地方知识和力量,才能呈现出较强的亲和力。第三,民族地区传统村落村规民约的作用应保留民族特色,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果脱离原本的民族特色,那村规民约也就失去它本身的意义,更失去它存在的价值。第四,应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使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治理能力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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