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宇,舒洪水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本次调研活动所针对的基本区域是中国西北五省区,即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收集和调查了案例28件,共涉及案犯614人。(1)调研的辐射区域主要是以下所述部分:陕西西安市、咸阳地区、延安地区、汉中地区、宝鸡地区;甘肃兰州市、酒泉市、玉门市、金昌市;青海西宁市;宁夏银川市、石嘴山市、中卫市、吴忠市;新疆乌鲁木齐市等。调研数据分为三个部分,即犯罪人的相关数据、犯罪组织的相关数据以及被害人的相关数据。
本部分共涉及28个犯罪组织,614名犯罪人。犯罪人总体特征较为明显,即本省人甚至本地人居多;具有初中文化的男性居多;犯罪人社会关系简单。参加者以男性为主,女性比例很低,614名犯罪人中,男性为595名,占被调查犯罪总人数的97%;女性为19名,仅占被调查犯罪总人数的3%。
犯罪人年龄特征如下:第一,犯罪人多为青年或者中青年,年龄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即18周岁到25周岁和25周岁到35周岁。在全部614名受调查的犯罪人中,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犯罪人有228名,约占被调查犯罪总人数的37.1%;已满25周岁不满35周岁的犯罪人214名,约占被调查犯罪总人数的34.9%。综合二者,已满18周岁不满35周岁的中青年占被调查的614名犯罪人的72%。第二,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一定比例。在全部受调查的犯罪人中,参加犯罪组织时未成年的犯罪人有106名,占被调查犯罪总人数的17.3%。第三,35周岁以上的犯罪人共计58名,占犯罪人总数的9.4%。从此项数据可以看出,35岁以上的犯罪人所占比率相对较小。(见表1)
犯罪人呈多民族分布。在所有受调查的614名犯罪人中,汉族518名,占被调查犯罪总人数的84%;回族80名,占被调查犯罪总人数的13% ;维族、满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分别占1.3%、 0.4%和1.3%。从图1中可以看出,西北地区参加有组织犯罪的犯罪人以汉族为主,占有组织犯罪总人数的绝大部分。其次是回族和维吾尔族,在所有接受调查的犯罪人中少数民族共有96名,在这96名少数民族犯罪人中回族占83%。结合西北地区的民族分布情况,相对来说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因此回族和维吾尔族的犯罪人占有一定比例当属正常。图1中,维吾尔族犯罪人数量较少,并不是说维吾尔族人基本上不参与有组织犯罪,这一现象未能反映的原因是语言文字障碍导致部分调研数据无法采集,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我们获取了一定数量的维语判决书,但鉴于翻译力量有限未能读取,这不失为一种遗憾。(见图1)
表1 参加犯罪组织时的年龄状况分布
图1 犯罪人的民族状况分布
在所有被调查的犯罪人中,在当地有自有住房的312名,占51%;在当地有固定居所的271名,占44%;在外地有固定居所的18人,占3%;流窜至当地的9名,仅占1%。此项数据表明,犯罪人以当地人为主,占到了95%,远远高于外来人员参加到有组织犯罪中的比率。有组织犯罪在西北地区没有形成明显的跨地区犯罪现象,绝大部分犯罪人在本市区有住房或固定居所,地区之间的流动性不是很强,这与西北地区独特的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有一定的联系。(见图2)
图2 犯罪人居住状况分布
表2 犯罪人职业状况分布
根据表2,在犯罪人中,学生9名,占1.5%;企业人员78名,占12.7%;城市无业人员127名,占20.7%;农民248名,占40.4%;农村无业人员23名,占3.7%;公务员18名,占2.9%;个体户29名,占4.7%;外来无业人员38名,占6.2%。可以看出,犯罪人职业分布特征如下:(1)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参加人员以农民为主;(2)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大,被调查的无业人员共188名,占所有参加有组织犯罪人员的30.6%;(3)知识分子占有一定比例,但比例很低,企业人员、公务员和学生的比例总和占17%。
根据图3,犯罪人的受教育特征如下:第一,受教育水平较低,以初中文化水平居多。在被调查的614名犯罪人中,初中及初中文化以下的共476名,占据缺失数据外总数据的80%。初中文化的犯罪人共有344名,占了绝对多数,小学文化者118名,比例次之。第二,受教育水平越高犯罪率就越低。从图3可以看出,高中文化和大学文化的犯罪人只占很少的一部分,而且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参加有组织犯罪的比例明显降低。但同时,图3也显示出了一个与此结论相关的悖论,即初中文化水平的犯罪人要远多于小学和文盲,在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这个群体中,犯罪率并没有因为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而有降低。
图3 犯罪人受教育状况
表3 犯罪人前科劣迹情况
根据表3,犯罪人前科劣迹情况具有下列特点。第一,无犯罪前科者居多,达到了半数以上。习惯上我们认为,有组织犯罪的参加人员肯定是主观恶性大,前科劣迹多,但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得知无前科劣迹者要远多于有前科劣迹者。第二,有前科者以有异种罪前科为主。有异种罪前科者占了15.1%,同种罪前科者仅占3.6%,这说明有前科者前后所实施的通常为不同种犯罪。第三,犯罪人中构成累犯的人数占总人数的9.6%,尚不到10%。结合表4,614名犯罪人中,非累犯有510人,占被调查犯罪人总数的76%。可见在西北地区有组织犯罪中,犯罪人多为初次犯罪,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并不大。
表4 犯罪人累犯涉及罪名
表4说明,有组织犯罪人所犯之罪多为与黑社会相关联的传统多发性犯罪,例如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
图4 犯罪人参加犯罪组织的时间
根据图4,犯罪人参加犯罪组织的时间大都在1年以上,而3年以上的又在其中占了大部分。
如图5所示,虽然本图中缺失信息比较多,但仍很明显的显示出,在有组织犯罪活动中,过半数的犯罪人没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图5 犯罪人认罪态度
图6 犯罪人参加犯罪组织的原因
根据图6,犯罪人参加犯罪组织的原因中,绝大多数犯罪人是主动参加犯罪组织的,614名犯罪人中主动参加者为412人,占83%。
表5 犯罪人获利情况
犯罪组织正常运营需要一定的组织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其需要豢养一定的组织力量、购置一定的犯罪工具、扩大交际范围、强化保护力度防止被司法机关惩治等。但同时,犯罪组织本身并不具有合法的“造血功能”,于是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取经济利益便成为解决其问题的关键所在。表5的数据也证明了该结论,81.9%的犯罪组织从犯罪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根据图7,在被调查的614名犯罪人中,有216名犯罪人在犯罪组织中属于组织、领导者或者在有组织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这个部分所占比例为35%;有36名犯罪人在有组织犯罪中起到了次要作用,所占比例为60.1%;有1名胁从犯,占0.1%。
图7 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
图8 自首状况分布
如图8所示,在有组织犯罪中,犯罪人自首的比率很低,仅占4%。由于本部分材料来源于西北五省司法审判活动的判决书,因此信息缺失比较严重,614名犯罪人中有131名缺失了有无自首情节,对于数据分析结果有一定影响。
图9 立功状况分布
根据图9,在所有受调查的犯罪人中,有20名犯罪人成立一般立功,占3.2%;有7人成立重大立功,占0.1%;无立功表现的有421人,占68.6%。根据中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之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从本图发现,大多数的犯罪分子没有立功表现,反映出西北地区有组织犯罪人员的法律意识相对而言比较淡薄。另外,本部分信息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对数据分析结果有一定影响。
从有组织犯罪犯罪人判决量刑状况分布看,在样本总量中有144名犯罪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总数据的23.5%;有217人被判处3年以上不足10年有期徒刑,占总数据的35.3%;有144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占23.5%;有38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占6.2%;有14人被宣告定罪免刑,占2.3%。其中,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比例总共占了74%。
在这一部分,我们共对28个犯罪组织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得出了一定数量的图表,大概能够说明本地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组织的相关情况,现简述如下:
表6 犯罪组织的结构
根据表6可知,犯罪组织的结构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团伙型,在这种形式中,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该类型组织的特点是除了固定的首领和少数骨干成员之外,其他成员多数不固定,只是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才纠集在一起,成员之间的等级并不严格,尚没有形成明确的分工,这种组织形式占17.8%;第二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型,犯罪组织中的绝大多数都是这种形式,在我们调查的28个犯罪组织中,有22个就是这种组织形式,占了78.6%;第三种是黑社会型,这种组织形式更为少见,在我们调查的犯罪组织中只有1个。
根据图10,在我们所调查的28个犯罪组织中,没有一个犯罪组织是境外在境内发展而形成或者是境内组织与境外组织合作而形成的,全部为境内自发形成。
根据图11,在我们所调查的28个犯罪组织中,有合法机构作掩护的13个,占了46.4%,而这些合法机构主要是以公司企业形式存在,一种是娱乐公司,另一种则主要是建筑或餐饮企业,调查中发现主要以后一种方式为主,主要表现形式是向相关企业收取保护费;此外无机构掩护的有14个,占到了一半。
图10 犯罪组织的形成
图11 犯罪组织的形式
表7 犯罪组织的人员数量
在我们调查的28个犯罪组织中,10人以下的有4个,占14.3%;11人至15人之间和26人至50人之间的各有12个,占42.9%。(见表7)根据图12,犯罪组织的成立时间较早,在1991年时就有犯罪组织出现,但在2000年以前,犯罪组织的数量不多。在我们调查的28个犯罪组织中,只有7个是在2000年前建立的,仅占所调研总数的28.6%;而在2000年以后,数量明显增加,仅2000年一年就有6个犯罪组织出现,至2006年共计出现21个,占所调研犯罪组织总数的71.4%。
图12 犯罪组织成立的时间
如图13所示,在我们所调查的28个犯罪组织中,它们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伤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半数以上的犯罪组织都实施过上述犯罪,具体数据分别为23个、20个、18个、16个、16个和15个;它们分别占总数的82.1%、71.4%、64.3%、57.1%、57.1%、53.6%。除了上述6个罪名外,涉及频率较高的罪名还有非法拘禁、赌博和杀人,分别有13、12、10个犯罪组织实施过这三种犯罪,它们分别占犯罪组织总数的46.4%、42.9%、35.7%。此外,还有少数几个犯罪组织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窝藏、贩毒、绑架、强奸、盗窃、诈骗、行贿、爆炸、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
图13 犯罪组织涉及的罪名
最后,还有两点需要指出,一是由于调查表对罪名罗列不够全面,还有17个犯罪组织实施过上述犯罪以外的犯罪没有在图中显示出来;二是从上面的数据和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形态为复杂型,它们往往会实施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
如表8所示,犯罪组织的犯罪形态主要是复杂型,在我们所调查的28个犯罪组织中有24个属于这个类型,占所调研犯罪组织总数的85.7%。所谓的复杂型犯罪形态是指犯罪组织实施不特定的犯罪,而复合型则是指犯罪组织实施多种同类犯罪,这种形态为数不多,在我们调查的犯罪组织中仅有4个,占所调研犯罪组织总数的14.3%。
表8 犯罪形态和犯罪次数
表9 犯罪组织活动的范围
根据表9,在我们调查的28个犯罪组织中,25个在本市区或者本地区活动,占所调研犯罪组织总数的89.3%;在本省活动的有1个,所占比例为3.6%;而跨省、市活动的只有2个,占总数的7.1%。
在调查中我们知道了犯罪组织主要以不特定的个人为犯罪对象,其作案方式,根据图14可知,他们实施犯罪的手段并不单一,可能同时采取多种手段。在这些手段中,主要是使用管制刀具、使用其他钝器、胁迫、使用枪支弹药、一般暴力性推搡和欺骗,实施上述手段的犯罪组织分别有25个、24个、21个、14个、11个和7个,分别占所调研犯罪组织总数的89.3%、85.7%、75%、50%、39.3%、25%;除此之外,还有3个犯罪组织采取了使用爆炸物的方式实施犯罪,占总数的10.7%。需要说明的是,还有半数的犯罪组织采取了上述手段以外的其他手段来实施犯罪,如偷盗、绑架、利用他人的担心获得利益等。
图 14 犯罪组织实施犯罪的手段
如图15所示,犯罪组织所针对的对象并不唯一,其中绝大部分犯罪组织都会以不特定个人为犯罪对象,该类型犯罪组织有25个,占犯罪组织总数的89.3%;另外,有些犯罪组织会以特定的企业、不特定的企业或者特定的个人为犯罪对象,但以特定个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组织是少数,只有4个,占总数的14.3%;而以不特定的企业和特定企业为对象的犯罪组织相对来说较多,分别有8个和11个,占总数的28.6%和39.3%。
图15 犯罪组织针对的对象
犯罪组织的活动资金从何而来?如图16,在西北五省区,犯罪组织的资金来源方式并不是单一的,绝大多数的犯罪组织都有2种以上的资金来源方式。其中,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取非法所得是所有犯罪组织都会采取的手段;除此之外,大部分犯罪组织还会采取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或通过自己经营的方式来获得资金。其中有18个犯罪组织要求被害人提供活动资金,该类犯罪组织占所调研犯罪组织总数的64.3%;有13个组织以经营的方式获取资金,占所调研犯罪组织总数的46.4%;另外,还有少数犯罪组织采取了地下钱庄和非法集资、内部集资的方式,其数量分别有5个和4个,所占比例为17.9%和14.3%。
图16 犯罪组织的资金来源
根据表10,在我们调查的28个犯罪组织中,许多犯罪组织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的内容并不是唯一的,其中最常见的是要求被害人支付非法债务,这占到了所调研犯罪组织数量的一半;除此之外,其他比较常见的方式还有强买强卖、要求被害人贩卖特定商品、要求被害人支付一定的损害赔偿、要求被害人参加承包经营、要求被害人捐款等,它们的具体数量分别为7个、6个、5个、4个和3个,分别占犯罪组织总数的25%、21.4%、17.9%、14.3%、10.7 %;另外还有少数几个犯罪组织采取了要求被害人提供一定的劳务、要求被害人雇佣他人和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
棘球转眼即至,他拼命向旁纵身闪躲,堪堪将之避过。呼啸而过的刀风,卷落了他的几根黑羽,羽毛打着旋,朝着周围飘落。
表10 犯罪组织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等的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调查问卷设计的问题,还有16个犯罪组织采取了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其具体内容没有在图表中显示出来。
图17 犯罪组织犯罪资金的主要使用
如图17,西北五省区大部分犯罪组织都将犯罪所获得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分配和其他犯罪,用这三种方式使用犯罪所获资金的犯罪组织数量均为20个,各占犯罪组织总数的71.4%;除此之外,有5个犯罪组织将犯罪所获资金用于成立企业从事经营、5个用于再投资、5个用于行贿、4个用于存款,分别占所调研犯罪组织总数的17.9%、17.9%、17.9%、17.9%、14.3%。需要指出的是,有9个犯罪组织采取了其他方式使用资金,而数据缺失的则有4个。
图18 犯罪组织与哪些地方官员有联系及涉黑的层次
如图18,在涉黑官员及其级别方面,数据缺失现象比较严重。但仍可以看出,犯罪组织并没有呈现出很明显的同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的情形。在已知的8个犯罪组织中,它们也仅仅是和县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官员有关联。
图19 犯罪组织涉黑的行业
如图19所示,在我们调查研究的28个犯罪组织中,涉黑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销售业、娱乐业和餐饮业等,其中有14个犯罪组织涉足销售业,占所调研犯罪组织总数的50%;有11个犯罪组织涉足娱乐业,占39.3%;有9个犯罪组织涉足餐饮业,占32.1%;除此之外,还有2个犯罪组织涉足运输业、各有1个犯罪组织涉足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分别占总数的7.1%、3.6%、3.6%。
犯罪被害人是有组织犯罪整体构成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对一定区域内有组织犯罪之被害人情况进行把握,我们可以从侧面对该地域内有组织犯罪的危害程度进行了解,以此信息为基础可以制定相应的防御策略,谨防易害群体遭受物质、精神损害。
经过简要分析,现对被害人相关数据做如下简述:
表11 西北地区有组织犯罪被害人的类型
如表11,在我们调研范围内,486例被害人中,被害人类型以自然人为主,共计371例,占该类数据总量的76.3%,法人被害的有10例,占数据总量的2.1%,两者皆有的共计105例,占数据总量的21.6%。
图20 被害发生的时间
如图20,476名被害自然人中,被害时间呈现多元化趋势,比例相当,情势较为复杂。具体来说,在工作或上学期间被害的有150名,占31.51%;在下班或放学期间被害的有73名,占15.34%;在家期间被害的有77名,占16.18%;在购物期间被害的比例稍小,共计10名,占2.1%;在旅游期间被害的仅为1名,占调研数据总量的0.21%;其他时间被害的占113名,占23.74%;信息缺失的有52名,占10.92%。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犯罪分子在犯罪时间的选择上较为多元,但仍以上班、放学前后及在被害人在家中时为主。
表12 自然被害人被害发生的地点
图21 被害发生的地点
如表12和图21所示,被害人被害的地点与上文中涉及的被害时间有一定的关联。476名被害人中,工作或上学途中被害的有77名,占犯罪被害人数据总量的16.2%;下班或放学途中被害的有27名,占5.67%;在家中被害的有79名,占16.6%;在购物广场被害的有29名,占6.1%;在娱乐场所被害的有139名,占29.2%;在其它时间被害的有81名,占17.0%;信息缺失的有44名,占9.2%。以上数据显示,娱乐场所为犯罪行为最多发的地点。
图22 被害人发生的原因
如图22所示,476名被害人中,偶然被害的有116名,占24.37%;因生活纠纷被害的有75名,占15.76%;因经营纠纷被害的有89名,占18.7%;因争斗被害的有70名,占14.71%;信息缺失的有49名,占10.29%。总体来说,被害人被害的诸原因所占比例较为均衡,因生活纠纷、经营纠纷及因争斗被害比例相当,偶然被害比例稍高。
表13 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
如表13,476名被害人中与加害人关系是陌生人的有214名,占45.0%;与加害人是熟人的有115名,占24.2%;与加害人有其他关系的有107名,占22.5%;信息缺失的有40名,占8.4%。上述数据表明,被害人中与加害人是熟人关系的比例不低,但被害对象是陌生人的比例最高。针对熟人而言,原因可能在于犯罪组织存在的区域范围有限、人员较为固定,系属熟人社会,被害原因在于各类纠纷或争斗。
表14 被害人的职业
图23 被害人职业
如上表14和图23所示,在被害人的职业方面,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集中性,各个职业被害比例相差都不大,极值之间的差距最多也就在9%左右。具体来说,在476名被害人中,学生有10名,占2.1%;企业人员有39名,占8.19%;城市无业人员有20名,占4.2%;农民有40名,占8.4%;公务员有14名,占2.94%;农村无业人员有32名,占6.7%;个体户有60名,占12.61%;其它职业的有54名,占11.34%;缺失的有174名,占36.55%。在以上诸数据中,尽管没有任何一个较为突出,但通过总结仍然可以看出一些特征,多数犯罪被害人为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律素养相对较低的社会底层人员或者防卫能力较弱的青少年。
表15 犯罪被害人被害的种类
图24 犯罪被害人被害的种类
如图24和表15所示,犯罪组织侵害被害人时一般都会造成多种侵害结果。在我们所调查的476名自然被害人中,有61名生命受到侵害,占总人数的10.4%;64名身体受到重伤,占总人数的10.9%;187名身体受到轻伤,占总人数的31.9%;182名财产受到损失,占总人数的31.1%;74名受到多种伤害,占总人数的12.6%;数据缺失的有18名,占总人数的3.1%。以上数据显示,犯罪组织侵害人身者多于侵犯财产者,人身受侵害的程度以轻伤为主,重伤及生命受侵害比例相对较低,且二者相当。
表16 被害人获得补偿情况
被害人在被害之后能否获得一定的补偿是考察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及悔悟程度的标准之一。根据表16,在西北地区,被害人获偿度并不高,总获偿度不高于35%。具体言之,在476名被害人中,获得附带民事赔偿的有133名,占27.9%;获得有关单位资助的有3名,占0.6%;加害方私下赔偿的有31名,占6.5%;剩余的除了无任何赔偿就是系属缺失数据,它们分别占23.7%、 41.2%。需要注意的是,35%的数据并非最终值,因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赔偿能否落实还受制于“执行难”及加害人的支付能力。即使有些被害人可以得到一份含有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书,但被害人能否获得现实的补偿利益还很难说,可以断言,在现实生活中,被害人的获偿度要低于数据显示的35%。
图25 被害法人从事行业
如图25,在115个被害人中,有68个此项信息缺失,在47个有效信息中,从事房地产行业的法人有10个,从事建筑业的法人有10个,从事娱乐业的法人有14个,从事运输业的法人有2个,从事其他行业的法人有11个。这些数据表明,被害法人所从事行业多为房地产、建筑业、娱乐业。这些行业商业利润大、组成人员混杂、涉及社会关系复杂,各种势力的杂糅是其发展的动力但也易导致其被害。此外,这些行业的技术水准相对较低,容易被一些不法之徒操控。
表17 被害法人损失数额
如表17,在我们调查的115个被害法人中,此项数据缺失的有89个,占77.4%;损失数额不到10万的有24个,占20.9%;损失数额在10万至50万的只有2例,占1.7%。
图26 被害人获得赔偿数额
此部分数据系被害法人之数据,故总量小于自然人的数量。从图26可以看出,在西部地区涉及的115个法人被害人中,获赔数额大都处于缺失状态,缺失原因前文几部分中均有阐述,即数据大多来源于判决,判决对此项没有过多的记载。仅有的一例有记载的事项发生在新疆,获赔金额高于50万人民币。
表18 被害法人成立的时间
此部分信息如上述获赔数额一样,大多处于缺失状态,有记载的仅为新疆一例,缺失的原因同上文,即数据采集途径导致。(见表18)
表19 被害法人的注册资金
如表19,被害法人注册资金信息同被害法人获赔数额、被害法人成立时间一样,并没有在绝大多数判决中反映出来,这也间接反映了办案人员在主观上认为注册资金非犯罪人选择被害对象的重要因素,故没有对其过多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