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乔雪 唐劲松
1.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四川 成都 610400;2.岷山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法定代表人于法人犯罪之管窥
谈乔雪1唐劲松2
1.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四川 成都 610400;2.岷山律师事务所,四川 成都 610000
囿于刑法的谦抑性,法人在《刑法》中主体的地位承认的比《民法》要晚。二十世纪经济滕飞方兴未艾,我国《公司法》又一举取消了企业门槛、扩大法人的权利能力。雨后春笋般涌入的法人也给传统刑法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正是这种蝴蝶效应迫使刑法开始正视法人的主体地位,一时间刑法学术界也掀起了研究法人犯罪的高潮,文献盈累千万。今笔者坐享前人之研究,以蚓投鱼,选取了法定代表人之视角来研究法人犯罪。①
法定代表人;法人犯罪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②法定代表人之于法人,其类似于法人大脑般的作用赋予其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以特殊的意义。在民商法领域,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人格被法人所吸收,不论是其授权行为或者未曾被授权的行为,都由法人承担责任。但其规定是否可以同样类推至刑法领域?笔者本文将浅略探讨。
法人,《民法》中早早就承认了其主体地位,并且承认其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当法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时,要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③当这种侵害超越普通侵权行为的界限触犯刑法时,法人则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法人不同于自然人,其犯罪行为是赖于其具体人员的行为来实施,故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对法人意义斐然。
法人代表是法人的大脑、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重要角色。其在法人当中的意识,笔者认为兼具从属性和独立性。前者表现为法人代表作为单位职权的行使者,单位决策的制定者,其意识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单位的意志,其大脑类似于机器上的重要零件。其独立性表现为,其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自然人,其某些意志独立于法人意志以外,不受法人意志的裹挟。这种复杂的二重性质使法定代表人的犯罪行为游离在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之间,学说对其争议较大。
一些学者持代表罪过说,即法定代表人之于法人的犯罪应该完全参考我国民法中的规定,即法定代表人的经营行为中的犯罪行为为法人犯罪。此观点肯定了法定代表人对法人的代表意义,这种代表意义区分于普通的代理,但很大部分上是否定了法定代表人在刑法法人犯罪行为中的独立性,认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人格被法人所吸收,故无论其为什么犯罪的经营行为,法人必须全盘接收。在我国民法和刑法确有可以参考的地方,然而民刑之间亦差异巨大,民法侧重于利益的平衡,而刑法并非简单利益取舍,更侧重于对当事人主观的考量。故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另一些学者持目的说,认为当法定代表人的犯罪行为是为单位牟取利益时,即为法人犯罪。这一说法和英美不同符合契,英美在追究法人犯罪的“上级责任”中就持相同观点。笔者亦不同意该说法,单纯考虑法定代表人的目的来确定法人犯罪将会导致法人犯罪成立范围缩小,从而放纵法人犯罪。比如,当法定代表人不具备为法人牟取利益而代表法人意志的犯罪行为,则不能按照法人犯罪来追究,比如我国私分国有资产罪,该罪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单位的名义将资产分给个人,在我国《刑法》中以单位犯罪论。在私分国有资产罪当中,法定代表人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则明显不是为单位牟利。
笔者赞同法人意志说,认为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犯罪行为体现了单位的意志时才以法人犯罪论。法人虽然是法律拟制的人,但是其具备其独立的意志,这种意志独立于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自然人员工之上,当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手”按照法人的独立意志犯罪时,即为法人犯罪。而法人的意志,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如何确定法人的意志,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尽相同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法人文化说和法人的反应责任论。法人文化说认为,法人的文化即为法人的意志,即法人的文化能够诱发法定代表人的犯罪行为时,即为法人犯罪。然而法人文化并非每个法人皆有且太过模糊,笔者更赞同于客观判断法人意志的法人反应责任论,该理论认为,法人的意志可以根据法人犯罪的前期以及后期的政策与行为来推定,法人在犯罪前没有发布系列的政策或者手段来规制法定代表人,来抑制法定代表人犯罪的可能性的,即认为法人意志具有犯罪意图,而法定代表人基于犯罪意图犯罪,法人即承担刑事责任。虽法人反应责任论有客观归罪之嫌,然现今并未有更良好之理论可以替代之,其通过法人客观存在的状况来推定法人的意志,也排除了主观臆断之嫌。故法定代表人行一定之行为,并不一定代表法人的意志,当其不能和法人的政策、行为相统一时,即并非法人犯罪。而当法定代表人以法人之意志,为犯罪之行为时,无论其授权与否,目的为何,皆应认定为法人犯罪行为。
[ 注 释 ]
①为谨本详始,此处的“法人犯罪”不同于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单位犯罪”,“法人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下位概念,是<民法>规定的具有法人主体的单位的犯罪行为,而“单位犯罪”包括了非法人犯罪,二者不可一概而论.
②魏振瀛.民法(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88.
③<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1]魏振瀛.民法(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88.
[2]黄现辉.单位犯罪论[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D
A
2095-4379-(2017)13-0275-01 作者简介:谈乔雪(1991-),女,四川乐山人,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