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涉黑犯罪调查及其思考

2021-05-24 03:06靳高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黑社会吉林省性质

靳高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北京 100038)

吉林省政法机关自1998年适用新刑法打掉长春市梁旭东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来,一直把打黑除恶工作摆在战略位置,相继成功侦办了田波黑社会性质组织、桑粤春黑社会性质组织、展文波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文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徐伟黑社会性质组织、王平黑社会性质组织、王禹帆黑社会性质组织、郝伟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在全国都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与此同时不断完善打黑除恶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在常态、理性、依法、专业等理念的指导下,使打黑除恶工作走向了常态化和规范化,并积累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如异地用警、“一揽子”管辖、“上打一级”深挖保护伞、首犯异地服刑、专业队伍建设等,其中有些经验已经在全国得到了推广和运用。因此,吉林省涉黑犯罪和打黑除恶工作在全国具有代表性,对吉林省涉黑犯罪情况和打黑除恶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首先,吉林省打掉的涉黑犯罪组织为研究涉黑犯罪提供了第一手文献和确定的调查样本,为深刻全面了解吉林省乃至全国涉黑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奠定了文献基础;其次,对吉林省10多年来打黑除恶工作情况进行研究,总结其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并进行定模化分析,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吉林省的打黑除恶工作和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展开。

该调查主要采取了文献调研、座谈、访谈、问卷调查、个案研究、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等研究方式,先后对吉林省及其9个市(州)中的长春市、辽源市、通化市、吉林市政法机关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对一审判决的3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进行了量化分析。

一、吉林省涉黑犯罪的现状

(一)当前吉林省涉黑犯罪处于活跃期,仍是影响全省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2006年2月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吉林省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48起,打掉恶势力团伙33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089名,其中涉黑884人,涉恶2205人,破获刑事案件3913起;法院一审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31起、397人;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渎职侵权犯罪84人。根据对抽样地区的各级政法委、纪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中与打黑除恶相关的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有51.3%的被调查者认为吉林省涉黑犯罪严重程度“一般”,有近25%的人认为“不严重”,但是普遍认为所在地市的严重程度比全省低,尤其是“不严重”的比例低了近18%(见图1)。虽然涉黑犯罪严重程度“一般”,但是关于“涉黑犯罪对当地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的问卷调查表明,黑恶势力犯罪对当地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较大,分别有45.54%和41.07%的人认为涉黑对当地社会治安形势“影响很大”和“有一定影响”(见图2);具体到对群众影响,其中有35.46%的群众认为“社会安全感降低”, 28.29%的认为会“影响到工作和生产”,还有21.91%的认为“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见图3)。因此,当前吉林省涉黑犯罪的整体状况与全国情况类似,涉黑犯罪正处于活跃期,尽管打黑除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仍是影响全省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打黑除恶工作任重而道远。

图1 吉林省和四个市涉黑犯罪现状问卷调查统计图

图2 涉黑犯罪对当地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问卷调查统计图

图3 涉黑犯罪对当地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问卷调查统计图

(二)黑恶势力分布较为广泛,活动具有一定的地域特征

根据对全省1998年以来一审审结的51个案件的统计,案件数量较多的依次是长春市、吉林市、通化市等地(见图4)。这一分布状况表明,经济相对发达或有一定经济资源的地区涉黑犯罪相对较为突出,这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经济行业来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密切相关,这一特点在全国都比较普遍。根据各市(州)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特点,涉黑犯罪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长春、吉林等大城市以公司、正当行业为“幌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较为突出;通化、白山、松原等地市侵蚀矿产资源、林业资源以及盗贩原油的黑恶势力严重;四平、白城、辽源等地危害农村稳定的“村匪屯霸”明显;而边境地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则以涉黄赌毒和走私的黑恶势力居多。

图4 吉林省各市(州)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分布状况及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

说明:GDP以2009年吉林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案件以已判决的案件为依据。图中数据依次代表案件数量、案件在全省案件中的比例和GDP在全省的排名。

(三)黑恶势力活动范围不大,一般以县域、市辖区或地市活动范围为主

根据对吉林省一审判决的37个案件的统计,以县域、市辖区为活动范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占56.76%,以地市区域为活动范围的占29.73%,但是跨县、跨市,甚至跨省活动的犯罪组织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跨省活动的一般是以从事物流、交通运输业为主的组织。(见图5)

图5 吉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范围特征调查统计图

(四)“村霸”型、“垄断特定行业”型、“商黑一体化”型、“经营地下行业”型、“官黑一体化”型和“恶霸”型组织是当前吉林省黑恶势力的主要类型

在农村地区,黑恶势力的典型表现形式为“村霸”或“乡霸”,还有以放高利贷、销售地下“六合彩”、“设赌抽红”等从事非法地下行业的犯罪组织。“村霸”或“乡霸”型黑恶势力用非法手段攫取或把持基层政权,大肆侵吞集体财产和惠农资金,垄断集体的矿产、林地、建设用地等资源的开发和转让,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甚至故意杀人等暴力手段维系其犯罪组织的存在与发展。

在县城和城市,黑恶势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垄断特定行业”型;(2) “商黑一体化”型;(3)“经营地下行业”型;(4)“官黑一体化”型;(5)恶霸型。其中“官黑一体化型”和“村霸型”黑恶势力是当前对党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的最大威胁,他们的存在不仅削弱了党的执政基础、干扰了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形成了“社会黑”现象。

(五)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的渗透速度明显加快,已影响到党和国家基层政权稳定

案件和问卷调查表明,黑恶势力对政治生活影响日趋明显,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政治生活(见图6)。黑恶势力对政治生活影响的途径主要有:(1)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干扰基层选举,插手甚至控制基层政权;(2)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伞”,甚至操纵司法;(3)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组织领导黑恶势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把“公权私有化”甚至作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手段。事实证明,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侵蚀、对党员干部的腐蚀直接危及党的执政根基,动摇党在基层的执政地位。

图6 涉黑犯罪对当地政治生活的影响问卷调查统计图

(六)黑恶势力获利途径多样,向经济领域渗透趋势严重

黑恶势力坐大成势的过程就是一个通过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大肆攫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为追求非法的高额利润,他们以各种方式、利用各种机会和手段不断向经济领域渗透。通过对3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调查表明,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通过非法手段从事合法行业、垄断行业或霸占市场、经营地下行业、实施违法犯罪等途径获取高额利润。在获利过程中,多种途径并存、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并存、非法行业与合法行业交织的现象突出。在各种途径中,通过垄断行业、霸占市场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组织较多,占51.4%。(见表1)典型的如长春市郝伟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手段先后垄断长春市水果批发市场,非法控制温州至长春的鞋业物流运输,霸占新世界、太平洋等多个鞋城。

表1 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利途径统计表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侵入的合法行业中,以矿产等资源、建筑、房地产、娱乐洗浴、物流运输、餐饮等行业为主。根据对3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调查,侵蚀矿产等资源的比例最高,占行业总数的30.6%,有48.4%的犯罪组织涉及该行业;介入建筑和房地产业的犯罪组织占22.6%,占行业总数的14.3%;经营娱乐、洗浴、餐饮等特种行业犯罪组织占25.8%,占行业总数的16.3%(见表2)。典型的如,长春刘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专门通过非法经营采石厂获取经济利益;长春焦万里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砂石和水泥市场;长春郝伟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垄断全市的水果批发和运输市场。

表2 黑社会性质组织介入合法行业统计表

二、吉林省涉黑犯罪的特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较长,新的黑恶势力滋生成长周期明显缩短

根据对3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调查,存在5年以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占大部分,其中存在5-10年的占45.95%,存在10年以上的占32.43%(见图7)。这一方面反映了涉黑犯罪的隐蔽性和逃避打击的能力较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黑恶势力长期得不到打击,逐步坐大成势的现状。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时间越长,犯罪行为越多,经济基础越强,政治渗透程度越深,打掉的难度也越大。如通化市以田波、李家勇、徐成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持续存在了14年,查实作案90多起;又如王平黑社会性质组织持续存在了13年,查实作案38起。

根据对涉黑案件的纵向分析,发现当前新的黑恶势力滋生和发展速度加快,成熟周期明显缩短,表现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和成熟周期为2-3年,明显高于2006年以前的3-5年,而恶势力一般1年左右即形成规模。

图7 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调查统计图

(二)组织、领导者社会身份多重,多有违法犯罪经历

通过对37个案件的调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以1人和2-3人为主,其中1人的占64.86%,2-3人的占35.14%。组织、领导者的社会身份多重,一般具有企业高管或私营业主、股东等身份,典型的还具有一定政治身份和社会荣誉称号等,如桑粤春和王平。桑粤春不仅是吉港集团公司总裁、“优秀民营企业家”,而且是第九、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平既是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公司董事长,又是区第四、五、六届人大代表。

组织领导者具有违法犯罪经历者所占比例较大,在37个案件统计中,组织、领导者有违法犯罪经历的有27个,占72.97%。典型的如李明峰和郝伟成两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李明峰因盗窃、流氓、寻衅滋事等行为先后5次被判刑;郝伟成曾先后两次受到打击处理。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中等规模为主,成员多为无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进城农民

根据对37个案件的调查,成员有10至50人的中等规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占绝大多数,比例为86.49%,而有50人以上规模的组织和有10人以下规模的组织也存在(见图8)。典型的如田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达80余人。其成员以无业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进城农民为主,年龄集中在25岁以上,但也有8.11%的犯罪组织有未成年人参加(见图9)。根据对37个案件的调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人数多以3-10人为主,占83.78%。骨干成员以刑释解教人员为主,约有73%的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有违法犯罪经历,如通化市王晓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全部是刑释解教人员。因此,采取适当的社会政策扩大就业和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监管是减少黑恶势力后备力量的有效途径。

图8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规模调查统计图

图9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年龄结构调查统计图

(四)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较严密,但组织结构特征有弱化的趋势

根据对37个案件调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较严密的(结构普通型)占59.46%,主要表现为:(1)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他成员松散;(2)有明晰的2层以上的层次等级关系;(3)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或规约。结构严密型的犯罪组织占32.43%,其特征为:(1)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其他成员基本稳定;(2)有明晰的3层以上的层次等级关系;(3)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或规约(见图10)。

根据对2006年以来办理的案件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特征出现了逐步弱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组织领导者“幕后化”,一般成员趋于“临时化”和“市场化”。典型的表现就是近两年长春市 “摆队形”、“地下出警队”等新组织形式的出现。这一趋势在全国都有表现,应引起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警觉。

图10 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特征调查统计图

(五)涉黑犯罪暴力性强,但暴力性特征有弱化的趋势

当前暴力行为仍是黑恶势力获取非法利益和形成非法控制与垄断的主要手段,暴力性强是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行为特征。根据对3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调查,有91.89%的犯罪组织“以暴力作为维系组织存在或获取非法利益、目的的常规手段”,而“不使用暴力或者几乎不使用暴力”的犯罪组织几乎不存在。黑恶势力暴力性强的主要表现为:(1)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行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最主要的犯罪行为,这些暴力行为贯穿犯罪组织追逐非法经济利益和维系存在的整个过程(见图11)。(2)犯罪组织多涉枪涉爆。在37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有23个犯罪组织涉枪涉爆,占62.16%(见图12)。23个拥有枪支的案件中,其中拥有5支以上的犯罪组织占34.78%;拥有2支以上的犯罪组织占73.91%;拥有10支以上的犯罪组织占17.39%(见图13)。

图11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主要犯罪行为统计图

说明:根据对37个案件的统计,涉及的罪名有74个,本图仅统计了前15个。

从最近办理的涉黑案件来看,当前吉林省黑恶势力行为的暴力性有弱化的趋势,开始以“软暴力”来实现组织目的并规避司法机关的打击,这些行为表现为犯罪组织首先以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为基础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然后采取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出场摆势、言语恐吓、跟踪滋扰、聚众哄闹等形式干扰被害人,破坏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典型个案如长春市农安县宋文广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软暴力”手段应引起重视,在社会治安整治过程中,不能只从形式上孤立地判断其行为,应该从犯罪组织及其组织的全部行为来判断其罪与非罪的性质。

图12 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枪涉爆情况调查统计图

图13 黑社会性质组织拥有枪支调查统计图

(六)涉黑犯罪腐蚀性强,腐败助长了黑恶势力的滋生成长

根据吉林省检察机关的统计,2008年和2009年分别查处保护伞27人和17人。根据对案件的调查,保护伞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典型的如梁旭东和郝伟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都各涉及保护伞30余人。更典型的是刘文义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李氏三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通过贿赂司法人员达到减轻刑罚的目的,刘文义甚至出现了“三审三减”、由有期徒刑20年减为5年执行3年半的怪异现象。

三、对吉林省涉黑犯罪调查引发的思考

(一)社会管理不到位是涉黑犯罪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吉林省涉黑犯罪的调查发现,大量地下行业的存在、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帮教不到位、基层政权的弱化或失控、腐败现象的存在、市场监管不力、经济发展中社会管理滞后等社会问题是涉黑犯罪产生和存在的主要因素(见表3)。案件的调查也反映出了同样的问题,只不过这几个要素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因此,推动社会管理创新,逐步解决调查反映出来的这些重大社会问题,是控制和预防黑恶势力犯罪的根本性途径。

表3 关于影响当地涉黑犯罪产生、存在的主要因素的问卷调查统计

(二)黑恶势力向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渗透现象突出

黑恶势力对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渗透现象突出,主要表现为一些地区村民自治能力的弱化间接促使了黑恶势力的产生和壮大,甚至个别村民自治组织直接“黑化”,称霸一方。从近几年办理的9起“村官”涉黑涉恶案件来看,一些黑恶势力通过贿选、强选、威逼利诱等手段,窃取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权力;有些家族势力与黑恶势力交织在一起,控制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个别村干部腐化变质,蜕变为黑恶势力的组织、领导者或其帮凶,侵蚀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权力。这一问题在全国都比较普遍,仅2010年以来,全国相继有类似的北京市王晓雷、河南省花二军、广东省殷卓波、河北省何青海等案交付审判。因此,强化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监督是当前防止渗透的主要措施。

(三)刑释解教人员涉黑犯罪问题严重

从案件调查看,吉林省刑释解教人员的涉黑犯罪问题十分严重。37个案件中,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有前科的犯罪组织分别有27个。在以宋文广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除宋文广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外,其组织网罗的“拆迁队队员”也多是刑释解教人员。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刑释解教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恶势力组织的现象比较普遍,刑释解教人员的涉黑犯罪和涉黑犯罪人员的矫治问题应引起社会的重视。

(四)经济发展过程中社会发展滞后

从吉林省涉黑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长春、吉林、通化等地涉黑犯罪较为突出。经济发展速度快、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城镇化进程较快,新兴行业和新兴经济开发区较多,这一定程度上为黑恶势力提供了大量的牟取非法利益的机会。如果市场管理不到位、行业发展监管不力、社会治安控制不好,黑恶势力必然会乘虚而入,介入那些门槛低、技术含量不高的行业,非法获利,以商养黑。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涉黑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突出

“官黑一体化”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组织者、领导者跻身党政机关,然后逐步利用“公权”和“黑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梁旭东、展文波、田波、徐伟、王禹帆等涉黑首犯是这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典型代表,他们往往采取强取豪夺、寻衅滋事、强占矿产、强迫交易、串标围标、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手段非法敛取巨额财产。这类“官黑一体化”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其他类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一方面他们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较难发现,存在时间较长;另一方面他们以官护黑,严重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公信力。因此,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子女的教育和监督不仅是预防腐败犯罪的基本措施,也是预防涉黑犯罪的基本途径。

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个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涉黑问题社会影响也较大,典型的如桑粤春、王平、郭云智等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不仅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构建逃避打击的“保护罩”,而且用来编织广泛而深厚的“关系网”,具有寻求庇护和“自我打伞”的双重性,为其实施违法犯罪提供便利和庇护。因此,加强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政治审查,进一步完善选举、推荐制度,是防止黑恶势力向权力机关、参政议政机关渗透的主要措施。

“保护伞”的存在促进了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化趋势,尤其是司法人员的涉黑职务犯罪为祸尤烈。在查处的保护伞中,既有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等司法人员,也有其他党政干部,甚至包括一些经党培养教育多年的高级领导干部。典型的如原长春市绿园区公安分局局长付德武,原长春市绿园区政协主席安然,原榆树市人大副主任徐凤山,原吉林省公安厅纪委副书记王子桐,原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徐为民,原长春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局长廖春明,原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宋翔等人。事实证明,黑恶势力对基层政权的侵蚀,对党员干部的腐蚀,直接危及党的执政根基和执政地位。

(六)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打黑除恶中,司法人员发现放高利贷问题已成为城市和农村的主要地下经济行业之一,而由于当前国家缺乏关于高利贷问题的法律规制和监管,为黑恶势力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典型的如长春夏睿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马桂珍等黑社会性质组织都通过发放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润,在收债过程涉及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国家需要对高利贷的法律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关于“恶势力”的认定是一个困惑司法机关的法律问题。“恶势力”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虽然公安机关曾对这一术语进行过相应的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是一个难点。

根据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特征与暴力性特征弱化而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强化的发展趋势,应当对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同时,还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行为、领导行为、积极参加及其他参加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财产刑规定中,应当进一步对涉黑犯罪财产和财产刑的执行作出具体的规定,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纳入刑法修正案,同时废止该司法解释。

由于涉黑犯罪涉及的犯罪行为和罪行较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的涉黑犯罪行为已经在当地或异地法院以个罪进行了判决,而撤销法院原判决、重新审理的程序问题成了打黑除恶中一个法律难点,需要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

(七)吉林涉黑犯罪是全国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缩影

吉林省涉黑犯罪所表现出来的现状和特点在全国都具有代表性,从全国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成果和各地发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来看,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22日发布的《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自2009年6月重庆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该市法院一审受理以“涉黑”罪名起诉案件41件687人,一审审结的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29件案件中,涉案512人,以黑社会性质定罪383人,有45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的刑罚。其中54%的“涉黑”组织有“保护伞”,24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审查起诉;而且“保护伞”涉及多个公权力部门,其中公安民警17人,党政及其他部门具有一定社会管理职能的人员5人,其中包括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等17名厅级干部和190名处级干部。最近山东省青岛市正在审判的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和张韶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不仅涉及众多经济行业,而且当地公检法系统的百余名工作人员涉案。这说明全国涉黑犯罪问题的严重程度、危害性和特征是一致的,吉林省涉黑犯罪的状况、特征、危害其实是全国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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