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

2021-05-24 03:06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黑社会犯罪行为江西

唐 斌

(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江西也步入一个经济结构剧烈转型、社会关系日趋复杂、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由此给犯罪组织及其成员欺行霸市、从事非法经营、牟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发展轨迹上,这些犯罪组织绝大多数是由一般犯罪团伙发展而来,初期主要涉及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暴力类型,后随着犯罪团伙成员的不断增多,以及在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下,这些犯罪团伙逐渐演变为地方性黑恶势力。他们通常采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垄断和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领域,通过注册成立公司等形式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牟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因此,立足于转型期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深入探讨江西有组织犯罪的特征,剖析江西有组织犯罪的生成轨迹及发展趋势,无疑对遏制江西乃至东南沿海地区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调查概况

(一)研究对象

按照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项目的总体要求,江西子课题组结合本省有组织犯罪案例相对较多的省情,将研究对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范围内,因此本课题组目前收集的所有案例均涉及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具体罪名,而其他涉及枪支犯罪、毒品犯罪、洗钱犯罪、贩卖人口犯罪等案例没有纳入本研究范围。

截至2010年6月,本研究已收集2001年至2009年间江西省境内“有组织犯罪”案件11例,涉案地分布于南昌、九江、上饶、赣州、抚州、樟树等江西境内大中城市,涉案人数多达309人。

(二)调查方法

(1)资料收集。本研究主要采取文献法、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方法收集资料。其中,文献法主要借助“北大法意”、“江西公安网”等网络平台,以及走访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律师事务所收集有组织犯罪的相关研究文献、判决书、辩护书等资料;调查问卷主要根据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罪名案卷的信息进行填写,而深度访谈则通过走访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细化和补充问卷调查的内容。

(2)资料分析。主要采取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方法主要采用SPSS统计软件对相关调查数据进行描述和分析,而定性分析方法主要是对定性资料进行概括与分类。

二、实证调查数据分析

(一)有组织犯罪的行为人特征

通过调查发现,江西有组织犯罪行为人在性别、年龄、户籍和国籍、民族、婚姻、职业、受教育状况等方面具有如下特征:

1.性别构成

有组织犯罪行为人的性别特征非常明显,主要以男性犯罪行为人为主,女性较少参与这一犯罪。本课题调查结果显示,在所有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罪名的调查样本中,99%的犯罪人为男性,仅有1%的为女性。

2.参加犯罪组织时的年龄

在现有调查样本中,有组织犯罪行为人的平均年龄仅有17.8岁,最大的为46岁,最小的仅有17岁。其中,有组织罪犯行为人为20岁及以下年龄者累计占到有效样本总数的36%,25岁及以下年龄者达到72%,30岁及以下年龄占到82%,而36岁及以上年龄者仅占8%。

3.判决书所记载的年龄

从判决书所记载的年龄来看,有组织犯罪行为人的平均年龄为26.6岁,最小者17岁,最大者56岁。另外,判决书所记载的犯罪行为人年龄为21岁及以下年龄者占25%,30岁及以下年龄者占73%,而36岁及以上年龄者仅占15%。

4.户籍和国籍

有组织犯罪行为人主要以当地人(中国大陆地区)为主,占到96%;外来人员(中国大陆地区)所占的比重较低,仅为4%,目前尚未发现有境外(包括香港、台湾)人员在江西省内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5.民族构成

调查结果显示,有组织犯罪行为人以汉族为主,比例高达98%,仅有一例为朝鲜族,占被调查样本总量的2%。

6.婚姻状况

根据已收集样本信息的统计分析,有组织犯罪行为人中19%的人已婚,24%的人未婚,但被调查的有组织犯罪行为人中有高达57%的样本婚姻状况不详。

7.居住状况

在居住状况方面,有组织犯罪行为人以本市区(我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为主(占样本总数的92%),在外地(我国大陆地区)有固定居所者仅占8%,目前尚未发现有境外人员参与江西境内的有组织犯罪。

8.职业构成

在职业方面,有组织犯罪行为人以城镇无业人员为主,占调查样本总数的61%,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的人员占24%,从事商业、服务业的人员占6%,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占4%,从事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及相关职业者也占到调查样本总数的4%。

9.受教育状况

在受教育状况方面,有组织犯罪行为人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为主,两者合占调查样本总数的89%(其中小学文化程度者占22%,初中文化程度者占67%),高中文化或中专文化者为10%,而大学文化者仅占1%。

10.前科劣迹

有组织犯罪行为人中,构成累犯的占调查样本总数的25%,有行政违法记录者占27%,有异种罪前科(不构成累犯)者占9%,无前科劣迹者达到36%。

11.累犯罪名

在现有调查的有效样本中,不构成累犯的达到74%,而构成累犯的比例为26%,其中在累犯罪名中比重较大的主要有故意伤害(占累犯罪名总数的41%)、敲诈勒索(18%)、抢劫(12%)、盗窃(12%)、故意杀人罪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占6%)、其他罪名(47%)。

12.参加犯罪组织时间

被调查个体参加犯罪组织的时间在5年及5年以上者的比重为28%,3年以上(包括3年)不到5年的为22%、2年以上(包括2年)不到3年的为7%、1年以上(包括1年)不到2年的占18%。

13.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关系

有组织犯罪行为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为同乡关系的占调查样本总数的66%,为亲属关系的占8%,为同学关系的占4%,为同监关系或同事关系的各占1%,其他关系的占到17%,这体现出有组织犯罪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征。

14.犯罪阶段

在调查样本中,有组织犯罪人所涉及罪名的犯罪阶段为犯罪既遂的占93%,犯罪中止的仅占6%。

15.身心状态

从调查结果看,有组织犯罪人的身心状态均为正常,目前尚未发现有肢体残疾人、部分责任能力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聋哑人等特殊人群参与有组织犯罪的。

16.参加犯罪组织的方式

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对象在犯罪组织中处于“组织或领导”地位的占37%,“主动参加的”占36%,经由他人介绍而参加犯罪组织的占22%。

17.犯罪行为人的获利情况

通过参与有组织犯罪,有89%的犯罪行为人“获得经济利益”,3%的犯罪行为人“获得非经济利益”,仅有6%的犯罪行为人在犯罪组织中“没有获利”。以上统计结果明显反映出犯罪组织的生存与发展主要以牟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犯罪目标,其实际表现是通过大规模的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走私等活动聚敛财富,通过提供非法商品、垄断某一行业领域、强买强卖等方式牟取暴利。

18.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

调查结果显示,有36%的犯罪行为人在犯罪组织中属于“主犯”,从犯的比例为56%,胁从犯仅占1%。

(二)行为人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及判决情况

1.参加犯罪组织的动机

调查结果显示,有91%的犯罪行为人是出于“非法谋利”动机而参加有组织犯罪的,仅有7%的犯罪行为人不是为了“非法谋利”,尚未发现有犯罪行为人是由于“报复社会”和“对抗其他犯罪组织”的原因参与有组织犯罪的。

2.认罪态度

在调查样本中,犯罪行为人有自首情节的占12%,有悔罪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各占3%,有一般立功表现的仅占1.5%。

3.判决情况

犯罪行为人被判处死刑的占31%,被判处10年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28%,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各占13%。

(三)犯罪组织状况

1.组织结构

调查结果表明,在所收集到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存在类型最多的犯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型,占全部案件总数的80%;其次是团伙型犯罪组织,所占比例为20%,在现有案例中尚未发现黑社会型犯罪组织。(见图1)

图1 犯罪组织结构

2.组织形成

目前学界普遍认为,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快和国际交往的增多,中国内地的犯罪组织跨地区或跨境活动将日趋频繁,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也将越来越明显,但本次调查并未印证这一结论。调查结果显示,江西的有关犯罪组织均在境内自发形成(占到100%),目前尚未发现境外向境内渗透或与境外组织合作而形成的犯罪组织。(见图2)

图2 犯罪组织形成

3.组织规模

现有调查样本中,犯罪组织平均人数为26人,其中规模最大的有88人,最小的也有10人。(见图3)

图3 犯罪组织规模

4.成立时间和被破获时间

调查结果表明,江西犯罪组织成立的时间主要集中于两个时间段,即1996年-1997年和2000年-2004年间,而犯罪组织被破获的时间主要集中在2005年-2008年间。这种状况与我国大规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分布基本吻合。(见图4)

图4 犯罪组织成立时间和被破获时间

5.活动范围

调查发现,犯罪组织的活动范围主要是在江西境内,这其中又以犯罪人居住的市区或者地区为主,所占比例高达全部案件总数的91%,而在江西省内跨市或者跨地区进行犯罪的仅占9%,现有调查样本中尚未发现跨省(或者直辖市)和跨国(边)境的犯罪组织。(见图5)

图5 犯罪组织活动范围

6.涉及罪名

犯罪组织所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等。其中,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名的均分别达到100%;另外,敲诈勒索罪占73%,寻衅滋事罪64%,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赌博罪各占55%,聚众斗殴罪占36%,故意杀人罪和行贿罪各占27%。(见图6)

7.犯罪形态

从犯罪组织实施犯罪的形态来看,在所收集的有组织犯罪案件中,没有案件属于复合型犯罪组织(实施多种同类犯罪的,如经济类犯罪),只有少量案件属于单一型犯罪组织(只实施一种特定犯罪的,如贩毒),仅占全部案件总数的18%;数量最多的类型是复杂型犯罪组织(即实施多种不同类的犯罪),所占比例超过全部案件总数的82%。(见图7)

图6 犯罪组织所涉及罪名

图7 犯罪形态

8.犯罪手段

根据统计结果的分析,犯罪组织所采用的手段主要以胁迫、暴力、使用管制刀具、使用枪支弹药或爆炸物为主。其中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组织达到100%,使用暴力手段的犯罪组织达到91%,使用管制刀具和枪支弹药及爆炸物的犯罪组织则分别达到82%。(见图8)

图8 犯罪手段

9.犯罪对象

调查结果显示,犯罪组织主要以特定的单位(如向餐饮、娱乐等单位收取保护费)和特定的个人(如歌厅小姐、出租车司机)为犯罪对象,而以不特定的个人或单位为犯罪对象的相对较少。(见图9)

10.资金来源

犯罪组织的资金来源有34%靠非法所得,33%依赖犯罪所得,二者合计占67%,其主要形式包括收取保护费、开设地下赌场、敲诈勒索、垄断市场、强买强卖、金融诈骗等。(见图10)

图9 犯罪对象

11.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的名义

犯罪组织通常凭借行为人个人(主要是犯罪组织头目)名义,以收取保护费、借款等形式强行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其中以行为人个人名义勒索资金的占到45%,以收取保护费名义勒索资金的占到30%,以借款形式勒索资金的也占到15%。(见图11)

图10 犯罪组织资金来源

图11 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的名义

12.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或其他利益等)的方式

犯罪组织主要采取强买强卖、要求被害人参加承包等经营,要求被害人以支付非法债务(如赌债)、支付损害赔偿等方式提供资金或其他利益。(见图12)

13.犯罪资金的用途

调查结果显示,犯罪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的非法所得主要用于满足成员内部分配(占29%)、个人挥霍(占28%)、从事其他犯罪(占21%)和行贿(占14%),而用于再投资和成立企业从事经营的相对较少(二者各占4%)。例如在熊新兴案中,主犯熊新兴从金融机构所骗取的3491万多元资金,主要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和购买高档汽车、添置房产以及向执法人员行贿,此外还通过多种形式给其骨干成员奖励。(见图13)

图12 要求被害人提供资金(或其他利益等)的方式

图13 犯罪资金的用途

14.涉黑官员的身份

现有调查结果显示,有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官员主要以公安人员为主(占29%),另外还包括部分地方党政官员(占14%)等,尚未发现有法院人员和检察人员涉及有组织犯罪的案例。(见图14)

图14 涉黑官员的身份

15.涉黑官员的层次

在涉黑官员的层次上,主要以厅局级官员(占30%)、县级及以下官员(占20%)为主。(见图15)如江西抚州的熊新兴一案中,主犯熊新兴为了给其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寻求保护、逃避打击,利用金钱大肆拉拢、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织“保护伞”。该案“保护伞”的人员包括:原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晓刚、原抚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尹光,原临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大队长操宜荣、民警祝金发等多人。其中,许晓刚索要、收受熊新兴等人贿赂款404.84万元人民币、7万美元、23.15万元港币、1万欧元以及大量贵重物品。

图15 涉黑官员的层次

16.涉黑行业

犯罪组织涉足的行业主要有建筑业、运输业、娱乐业、销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餐饮业等,其中建筑业占23%,运输业占15%,娱乐业占15%,其他行业占19%。(见图16)

图16 涉黑行业

17.被害人类型

犯罪被害人中,“自然人和法人两者皆有”占到总调查样本数的55%,其中自然人被害占到18%。(见图17)

图17 犯罪被害人类型

三、江西有组织犯罪的生成轨迹及发展趋势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江西有组织犯罪在生存轨迹、发展趋势上呈现以下特征:

(一)有组织犯罪的地缘性和家族性

江西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般建立在“同乡”等地缘关系基础上,其活动范围也大多限于犯罪人所居住的地区。例如,黄涛纠合30多名抚州市临川区的同乡,组成相对结构严密及纪律严格的犯罪组织,采取持刀、铳、自制炸药、殴打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抚州市内大肆进行抢劫、绑架、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给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江西南昌以樊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在南昌市十字街水果批发市场垄断搬运业务,并通过开设赌场、强行入他人赌场“干股”、看场子收取保护费、利用替人了结恩怨、摆平事端、解决纠纷等形式,收受“活动经费”、“好处费”和“提成”等。以万飞、邓广龙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江西九江庐山区莲花镇一带,有组织地开设赌场聚赌抽头,还通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谋取非法利益。万保华犯罪团伙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以暴力和威胁手段横行于南昌县小兰工业园区、莲塘镇、八一乡等建筑工地、农贸市场,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影响非常恶劣。

江西有组织犯罪还呈现出明显的家族化特点。例如:江西铅山县的“祝氏家族”涉黑组织就是以同一家族成员为核心组成的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祝氏有五兄弟:老大祝凤全,原担任由祝氏家族掌管控制的“应天寺金矿”董事会的出纳员,其两个儿子祝思明和祝思林,曾担任五铜乡下坂村工程队法人代表,均系结伙持枪杀人的主犯;老二祝海全,历任五铜乡下坂村支部书记、五铜乡副乡长、乡长、乡党委书记;老三祝福全,曾因持刀重伤他人被判缓刑,曾任“应天寺金矿”董事长,统霸金山矿事事务,后为五银乡运输队、河背村工程队、杨林乡鞭炮厂以及筹办落仙山水电站的个体私营企业主;老四祝清全,曾任“应天寺金矿”副董事长,后为五铜乡工程队、虹桥煤矿个体私营企业主;老五祝雪全,案发前为五铜乡建筑工程公司、铅山新安煤矿个体企业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祝福全、祝思明为首犯,祝凤全、祝清全、祝雪全、祝思灵为主犯。[1]江西赣州市游道明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以其弟弟游道庆、妹妹游道云、妹夫刘文彪、龚波及小舅子孙元贵等家族成员为基础。

(二)犯罪组织结构严密,成员以刑释解教人员、无业人员为主体

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多种措施,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稳固性,其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等级森严,帮规严格。例如:抚州市临川区公安机关摧毁的以黄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黄涛自任总头目,下面有10个小头目分别负责10个犯罪团伙。该组织每人配砍刀一把,又号称“大刀帮”。每个团伙配备长短枪及大量自制“易拉罐”炸药。该组织有多处临时住房和一个“训练基地”,集中食宿,统一训练。成员中有专门作案的,有看门做饭的,有买枪买刀的,有制作炸药的。组织规定不准出卖同伙,不准加人其他团伙,一切收人不得隐瞒,总头目黄涛从中抽取30%,其余70%由其他小头目作为活动经费。一有违反,轻者严刑拷打,重者挑断脚筋。[2]

以樊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如,组织内称樊华为“老板”或“老大”,下级成员称自己的上级为“哥”,平级之间呼其名或称绰号;主要骨干成员每月领取1500元至800元不等的工资;为组织“创业”有“功”者,除得到金钱奖励外,地位可提升;枪支弹药集中保管,成员集中住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前必须逐级请示;“马仔”受领任务时,不得打听具体事由;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必须自己担责,绝对不能交代出其他组织成员;组织成员因实施犯罪被打伤、关押、判刑或逃跑、藏匿的,组织不惜重金承担治疗费、提供逃跑资金和生活费用;组织成员家庭遭遇不幸或生活困难,可以申请并得到资助等等。

在以黄景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黄景能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对组织上的事务有最终决定权。其他骨干成员各自分工负责具体事务,并各自拥有一批“兄弟”。为控制组织成员,黄景能封给骨干成员公司“副总经理”、“经理”、“办公室主任”等职位;发放统一服装;“工资”、“福利”按档次发;对“违纪”人员施以罚款、开除、殴打等手段;因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需要潜逃、负伤或被法办的,安排资金及时慰问和犒劳;明确规定“不该问的不许问,执行指示要坚决,被警方抓获应当自扛,绝对不许出卖‘领导’”等。

在以万保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帮规”严格,指挥便捷。该组织等级分明,形成了三个层次的“金字塔”式管理结构:万保华、高智勇可以任意调动团伙骨干或成员,有最终决定权,是团伙的组织、领导者;齐兵、刘杰直接听命于万保华、高智勇,为该组织的主要骨干;王军、徐冬仁、罗松、罗涛涛、罗鹏、齐伟、涂爱国等一批成员主要充当打手。为了笼络手下,万保华将非法所得提供团伙成员到南昌市、南昌县的一些娱乐场所挥霍。同时,万、高两人要求团伙成员遭到警方打击时,不准供述出其他成员;团伙成员受到警方打击处理、生病住院或家庭遭遇不幸时,万保华、高智勇都会给予经济上的补贴和精神上的“慰问”。

(三)敛财手段和方法多样

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犯罪组织普遍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敛财。

1.公开行抢、绑架人质、敲诈勒索。例如:抚州市黄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劫持“面的”为作案工具,然后在临川区及周边县市区四处流窜寻找抢劫对象,抢不到钱就绑架人质,不给钱就杀人。

2.经营地下赌场、娱乐服务场所,收取“保护费”。例如:赣州游道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赣州市章贡区的明珠大酒店、东河车站、宝力康保龄球馆、火车站铁路水厂、火车站(军供站)食堂、宝葫芦大酒店及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汇源大酒店、潭东加油站对面一民房等地利用“啤酒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时间长达3年之久;1998年至2000年间,以熊新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联达贸易公司的合法外衣,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抚州金巢开发区熊新兴老家、抚州宾馆、富奇宾馆、抚州电机厂、江家村、腾桥镇等地开设赌场,由犯罪组织骨干成员在赌场上管理,负责收取“头钱”、放高利贷、发放筹码、操作赌博机和追赌债等工作。

3.控制垄断资源和市场,巧取豪夺。欺行霸市,是黑恶势力向经济领域渗透比较多见的类型。其主要特点是垄断、独霸某一种或几种行业的经营权,并以收取“保护费”名义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例如:为了垄断赣州的砂石及畜禽市场,以游道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了所谓的“执法队”、“畜禽保安队”,由游道庆、钟智勇具体负责,上路设卡,拦截检查运砂石、家禽的车辆,所收罚款的50%作为奖金发放给“执法”队员。同时,游道明及其手下拟好“霸王条款”,强迫砂场主、采砂户与其签订,达到他们强占砂场的目的。未向游道明交纳保护费的砂场业主,将不被允许生产经营,导致这些砂场荒废,业主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赣州的砂石市场被游道明涉黑组织垄断前,砂价为6元/方,砂砾价为9元/方,垄断后价格翻番,砂价为15元/方,砂砾价为25元/方,当地群众怨声载道,而游道明涉黑组织则从中攫取了数千万的非法利益。以万飞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插手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一带的“竹之泉”水厂的生产经营、铁沫收购、新桥新村百姓建房塑钢门窗的安装、九江学院门前的水果摊等业务,进行强迫交易。

4.替人讨债,插手民间纠纷,自诩“第二政府”和“第二公安”。例如:赣州市警方剿灭的黄景能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黄景能在当地被人们称为“黄县长”,但他并不是县政府里的县长或副县长,甚至连个公务员资格也不具备。可在现实中,他说话的分量却不在副县长之下,一些局长也惧他三分。究其原因,是由于他非法控制了当地的客运业、采矿业、建筑业和地下赌场,大肆聚敛财物,成为当地一霸;铅山县公安机关摧毁的以祝福全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号称铅山县“第二公安局”。

5.骗取金融机构资金。例如:1995年至2004年,熊新兴在江西抚州城信社主要负责人何辉光的帮助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行贿、虚假承诺、虚假担保等手段,由其本人或指使手下成员,从抚州城信社中心社管辖的数家金融机构骗取贷款2400余万元,以办理委托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合同诈骗,骗得中心社资金1000万元,总额高达3491万多元。一直到案发前,熊新兴还拖欠抚州市银行系统贷款近亿元未归还,其中近7000万元涉嫌金融诈骗,最后致使抚州城信社于2007年1月5日因严重资不抵债而被撤销关闭,成为建国以来江西省第一家退出市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积极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

20世纪90年代以后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个显著特点:纯粹的暴力集团少了,以合法生意为掩护,拥有公司或企业的多了。单纯靠简单原始的犯罪方法难以积聚巨额财富,因此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搜刮到一定数量的钱财后,往往开始开办公司,不断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3]同时经常以公司或企业的合法外衣掩盖黑恶组织,用经营活动掩盖非法手段,用公司利润掩盖非法获利,从而通过有组织的“公司化”、“产业化”,逐渐实现“合法化”。

例如:江西铅山以“祝氏家族”为首的犯罪团伙依托“五铜乡应天寺金矿”逐步演变、发展、坐大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熊新兴为首的涉黑组织先后成立了江西省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联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博福建设有限公司,由骨干成员分别担任法人代表、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出纳等重要职务,以合法公司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组织活动;为了方便其犯罪活动和非法所得合法化,以樊华为首的涉黑组织先后注册成立了江西省鼎诚涂装有限公司、江西省紫路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樊华自任董事长;刘世波为首的涉黑组织先后开办了黑森林歌舞厅、世波工贸公司、宇洋船舶公司,并以这些经济实体的营业场所为该组织的聚会窝点,以日常经营所得利润支持该组织成员的日常生活并逐渐完成原始资本积累;在通过巧取豪夺、强拿硬要、报复威胁等手段,敛取了巨额钱财之后,以黄景能为首的涉黑组织注册成立了江西省蓝图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合法外衣的掩盖下,该组织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肆意敛财。

(五)拉拢腐蚀党政干部,谋求政治身份和社会荣誉

在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后,犯罪组织往往四处活动,利用金钱酒色贿赂、拉拢国家干部(包括公安政法民警)充当靠山和“保护伞”,逃避侦查和指控。有的党政干部、司法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例如:江西铅山县祝福全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祝福全的三弟祝海全就是五铜乡乡长和乡党委书记,该组织还先后给两任县委书记行贿,使他们为该组织提供保护。[4]又如在熊新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熊新兴主动与原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许晓刚搞好关系的目的有三:一是想在公安机关找个依靠和保护人;二是搞经济、办企业,需要与公安经侦部门打交道,而许晓刚又是分管经侦工作的;三是许晓刚在南昌有地位、有影响,能为自己引见一些人。正是出于以上目的,熊新兴乐意满足许晓刚向其提出的任何要求。许晓刚先后收受、索取熊新兴人民币85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8.2万元的玉镯一对。从2002年至2004年,抚州市市民多次向省公安厅举报熊新兴涉嫌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经济诈骗和多方行贿等犯罪事实,许晓刚却将这些举报材料一一扣压。不仅如此,许晓刚还私下里向熊新兴透露举报内容,甚至每次去抚州,与当地党政、公安机关领导一道用餐时,还特意选择熊新兴黑社会团伙的“红楼”消费,甚至叫上熊新兴作陪,以造成熊新兴未犯案之假相。在2004年9月23日17时,省公安厅作出当晚抓捕熊新兴的部署,许晓刚获知消息,立即通过自己的亲信将这一绝密决定透露给熊新兴,使其能够连夜逃匿。[5]

有组织犯罪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并不仅限于寻求“保护伞”,同时还寻求在政治领域占据一席之地。[6]很多有组织犯罪头目在罩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合法外衣之后,不再直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只是隐身幕后,操纵和指使手下人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表面上热衷于公益事业,通过为农村修路、盖学校、捐助贫民等活动为自己脸上“贴金”。有些人甚至还成为当地的政治明星,成为政府官员的座上宾。例如:案发前的熊新兴有过亿资产,曾担任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西省联达实业有限公司总顾问,并先后担任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两届政协委员;游道明案发前系赣州嘉道集团总经理,其曾先后出资数百万元捐赠文化、教育和市政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案发前的黄景能拥有江西省蓝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西省赣州福满园置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成矿业有限公司(未注册)3家公司。据称,他所掌控的资产超过亿元。他本人也拥有“优秀民营企业家”、“勤奋创业的带头人”、县政协委员等诸多耀眼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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