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IM产出核算参考利率的风险与期限调整的探讨

2021-05-15 14:15
统计理论与实践 2021年4期
关键词:存贷款中介机构期限

(浙江工商大学 统计与数学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发重要。以我国为例,1998年我国金融业增加值占国民总产出的比重为5.05%,2015年以来该比重保持在8%左右。但是金融服务业的增加值核算不仅是GDP核算的难点,也是SNA中存在疑难问题较多的领域之一。金融中介机构向社会其他部门、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直接收取费用的金融服务;二是与存贷款相关的金融服务,也称为间接测算的金融中介服务(FISIM)。对第一类服务产出的核算与其他行业服务产出的核算方法类似,服务销售的价格或费用就是其价值。对第二类服务,金融机构表面上不收取任何费用(许宪春等,2020)[1],且缺乏明确的服务价格,对该服务是否具有生产性有不同的见解。

由于与存贷款相关的金融中介服务是被隐含定价,不能直接进行核算,导致很难准确对其产出价值进行核算,这也是FISIM产出核算的难点(杨灿和欧延瑜,1999)[2]。自SNA1953出版以来,FISIM的现价价值具有明显间接测算的意思,且测量金融中介服务的经济产出和使用价值一直都是每一版SNA改进的主题。在SNA2008的编制过程中,再次对FISIM进行了讨论,同时FISIM也在欧洲国民账户系统修订的背景下进行讨论。虽然SNA2008对FISIM核算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澄清和研究,为此,国际FISIM工作小组分别于2011年3月在华盛顿和2011年7月在纽约举行了两次重要的会议,对FISIM核算进行研究。经过梳理文献并结合实践发现,FISIM的核算方法主要是参考利率的确定,而参考利率确定的关键是判定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的归属。为了更加深入地认识该问题,下面使用公式进行详细介绍。

假设利率(以贷款利率为例)只受资金使用成本、期限收益、风险收益和服务费用的影响,则存在函数关系式:

其中r代表利率,c代表资金的使用成本,q代表期限收益,w代表风险收益,v代表服务费用。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我们假设它们之间只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则有:

如果风险收益、期限收益属于服务成分,则:

其中r0代表参考利率,由上述公式可知:r0=c,即参考利率代表资金的使用成本,且不包含任何的服务成分。这和SNA1993对参考利率的要求一样,公式的最左边代表FISIM产出,选择该参考利率意味着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是FISIM产出的一部分。

如果风险收益、期限收益属于非服务成分,则:

由上述公式可知:r0=c+q+w。该参考利率和SNA2008对参考利率的要求一样,反映了存贷款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且不包含任何服务成分。公式的最左边代表FISIM的产出,选择该参考利率意味着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不是FISIM产出的一部分。

同时利率也随着四个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式(2)求导得:

陈黎明和陈曜(2001)研究表明,资金的使用成本只与社会的平均利润有关,与资金的规模大小、期限长短无关[3]。故假设在一定时间内,资金的使用成本是不变的,则dc=0。上述公式就变成:

上述公式说明,利率的变化是由风险变化、期限变化和服务费用变化共同决定的。

如果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属于服务成分,则利率的变化完全是由服务成分的变化引起的。且由公式:

该公式表明,在一段时间内,参考利率不是随着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的变化而变化,只代表该段时间内资金的使用成本即可。

如果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属于非服务成分,则利率的变化是由服务成分和非服务成分共同引起的。且由公式:

该公式表明参考利率随着期限和风险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反映存贷款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

二、文献梳理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FISIM核算方法做了大量研究,针对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是否应该反映在FISIM的产出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观点。

一是支持把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排除在FISIM产出之外。WangJ C和Basu S(2008)认为,为了正确地估算隐含的金融服务输出的现价价值,当前的“货币使用成本”核算框架需要考虑金融工具携带的风险,作者认为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不是金融机构增加值的一部分,这就解释了把风险收益作为金融机构增加值所造成的多种不一致[4];ColangeloA和Inklaar R(2012)从SNA内部的一致性出发,也建议排除FISIM中的风险收益与期限收益[5];Hagino S 和 Sonoda K(2010)认为只要把FISIM限定在存贷款金融工具的核算框架下,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都应该排除在FISIM之外[6];Eichmann W(2011)从负产值的不可行性、制造或购买标准、风险承担不是一个主要的服务、仅有劳动和资本的投入对经济活动的生产是不合格的这四个方面分析,认为应该从FISIM中排除风险收益[7];Zieschang和Kimberly D(2016)认为在现有的SNA核算体系下,把风险收益作为FISIM产出对现有SNA的核算体系造成的冲击是不可想象的,故建议风险收益不能作为FISIM产出的一部分[8];陈可(2009)指出风险收益是一种再分配过程,应该从金融中介机构的增加值核算中分离出来[9];近几年也有学者开始关注违约风险与期限溢价对FISIM产出的影响,并建议对参考利率进行风险与期限调整(贾小爱和李云发,2018;蒋萍和贾小爱,2012;李佩瑾和徐蔼婷,2016;杜志秀,2017,2019)[10][11][12][13][14]。

二是支持把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反映在FISIM产出当中。Fixler D和Zieschang K(2010)认为FISIM不仅包括支付处理和存贷款发放活动,还包括各种风险管理活动,而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像保险公司一样,提取存款准备金进行自我保险或者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转移,这些活动也是需要人力、劳动和金融资源的,是金融中介机构主要的服务,因此应当是金融中介机构增加值的一部分[15];Derick Cullen(2011)也倾向于把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看作中介服务的产出而不是利息的财产收入,因为FISIM和另外一个SNA概念“利息”是绑定的,FISIM的重新定义需要对利息进行重新定义,在国民账户中对利息概念性的重新考虑还没有提上议程,也不能视为FISIM决议的副产品[16];ISWGNA(2012)认为从实践的角度,为了避免不合理的营业盈余,建议把期限收益作为FIISM产出的一部分[17];杨缅昆和朱小斌(1999)对利息的结构进行了分析,认为利息特别是贷款利息收入,是风险收益、服务费用和财产收入的混合体[18];邓强(2005)也研究了利息中蕴含的风险收益,作者认为把风险收益分为存款风险收益和贷款风险收益会造成核算主体的混乱,而根据现代金融理论,应该把风险收益分为系统风险收益和偶然风险收益,并指出偶然风险收益可以通过加权剔除,而系统风险收益应该作为现实经济中财产收益的一部分[19]。

三、理论研究

正如前文所分析,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是现在FISIM核算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确定参考利率的关键,下面我们对风险收益与期限收益进行深入研究。

(一)风险收益

1.风险收益与贷款利息

以服务为中心的金融中介机构产出的核心要素之一来自服务的报酬,和来自金融资产存量的“纯收益”是不同的。“纯收益”代表着资金的使用成本,被定义为来自投资的未来收益,它是对资金提供者放弃当前消费的一种补偿,与服务没有关系。但是考虑到大多数收益都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资金的提供者是主要风险承担者,承担这种风险需要给资金提供者额外的补偿。具体到金融中介机构的贷款,金融中介机构需要承担提前还款的风险、违约的风险、资产价格变动的风险和宏观经济下行的风险,因此金融中介机构除了收取资金的使用成本“纯收益”之外,还需要收取因承担风险而获得的补偿,即风险收益。从SNA的定义可以看出,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是一种生产活动,属于生产的范畴,因此向客户收取服务费属于增加值的一部分,这也是我们所要核算的;“纯收益”在SNA里面被定义为财产收益,属于分配的范畴,因此不属于增加值的一部分。

2.违约风险收益

在风险收益中,违约风险收益是比较特殊的一部分,它不是因承担风险或风险管理而获得的收益,而是对贷款违约损失的补偿,是一种预期收益。核算FISIM时对违约风险的讨论大多集中在已经发生的违约损失,很少考虑这些违约损失水平的预期影响。对于风险较高的贷款,利率中用于补偿预期违约损失的成分可能比补偿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那部分更大。因此违约风险收益也应该从借款者FISIM中扣除。

进行国民收入核算时,交易是按债券发生制记录的,且不对坏账进行调整。对大多数行业来说,坏账不是正常营业流的一部分,而且收入在经济学中的定义支持忽略坏账的做法。收入在经济学中的定义一般包括预期的或正常的收入流,但不包括意外收获和损失。然而,在金融机构(以银行为例)中,坏账是预期的,如保险行业对预期损失的索赔,也作为保险业正常营业的一部分。特别地,贷款利率签订时是基于这样的假设:金融中介机构从偿还贷款者收取的利息足以弥补那些由违约者造成的本息损失,也就是说,把个别的风险分摊给每个贷款者。信用卡贷款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贷款利息很高,但是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一步说,银行提供给借款者服务的报酬等于贷款的合同利息减去货币的机会成本,再减去预期由信用违约造成的损失金额,这样用于计算借款者FISIM的贷款利率就要扣除违约风险收益的成分。如果用于补偿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需要从FISIM中扣除,它要么作为SNA利息,要么从FISIM和SNA利息中扣除作为从金融机构到违约借款者的货币转移。如果把它作为SNA利息将会高估金融机构的经济收入,因为它是正常收入的一部分。如果来自没有违约者支付利息的一部分既不作为对服务的隐含支出,也不能作为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实际上应该作为对违约者的一种经常转移,用于补偿贷款核销的成本。来自经常转移的等值债务减免看起来不可能与SNA原则一致,在SNA原则中,债务减免不属于经常转移,从债权人角度看,它属于“资产的其他物量变化”账户。为了避免原则上的冲突,国民账户须基于那些支付额外利息借款者的角度,而非银行的角度。

为了对金融中介机构的收入和储蓄进行有意义的测量,违约风险收益必须从SNA利息和FISIM中扣除。但是国民账户不是仅仅对金融机构的产出进行核算,还必须从借款者的角度对金融机构的储蓄进行核算。如果违约风险收益必须从SNA利息和FISIM中扣除,从借款部门的角度考虑,把未偿还的债务当作储蓄将会扭曲对储蓄的正确测量。为了避免这种扭曲,且能够正确地测量金融机构的产出,本文把违约风险收益当作SNA利息的一部分,从FISIM中扣除。

(二)期限收益

1.期限收益的定义

期限收益反映了对未来利率的假设,也是把投资者的资本绑定在一个较长的期限,从而对投资者的一个补偿,包括更高的价格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期限收益是在无风险收益率(一年以上到期日的政府债券收益率或利率互换曲线)和有抵押的银行间利率(到期日在一年以下)的基础上确定的。由此可见,某个金融工具的期限越长,那么它获得的期限收益就越多。

2.期限收益与流动性转换

金融中介机构中,提到期限收益就必须提到流动性转换,因为期限收益与流动性转换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简单地说,流动性转换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把短期存款转换成长期贷款的一种活动。Diamond和Dybvig(1983)对流动性转换的定义为:当家庭和企业是债权人时,由于对资金安全性和获取资金便利性的渴望使他们更偏爱期限较短的存款,但当他们是债务人时,他们更偏爱期限较长的贷款[20]。通过对短期负债的不断展期或替换而获得非流动性的长期贷款,金融机构可以满足消费者的偏好。而金融机构获得的期限收益就是流动性转换的一种反映,因为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大多数是比较短的,而贷款的期限是比较长的,这种由存贷款的期限差异形成的期限收益就是金融机构获得的期限收益。

四、结论

基于对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的性质以及SNA现有的核算框架考虑,本文认为不应该把二者包括在FISIM中,具体原因如下:

(一)风险收益不应该包含在FISIM中

1.从生产的角度出发,风险管理活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产活动。尽管SNA2008把风险管理活动看作生产活动,但是风险管理活动是否是生产活动还值得商榷。在SNA中,生产活动是最基本的活动,生产被理解为在机构单位负责、控制和管理下进行的一种物理过程,在此过程中,劳动和固定资产用于将货物和服务投入转换为另一种货物和服务。金融机构主要是运用劳动力和金融资产来进行风险管理活动,SNA定义只有劳动力、固定资产和中间投入的共同作用才能进行生产活动,而金融资产和固定资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把风险管理活动视为生产活动,那么SNA就要扩展生产活动的投入范围,把金融资产也作为生产活动发生的要素之一,这样会对现有的SNA核算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因此我们认为风险管理活动不是生产活动,风险收益也不能作为金融中介机构产出的一部分。

2.从非金融公司的角度出发,把风险管理活动视为非生产性活动也是比较合适的。在经济活动中,一些非金融企业因风险管理活动获得风险收益,例如:一个公司股票持有者比债券持有者获得更高的收益率就是该公司因风险管理活动而获得风险收益的表现。任何一个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特别是那些存在债务性债券的公司,对该公司的股票持有者和债券持有者而言,他们都向公司提供了资金,因此他们应该获得同样的收益率。但是正常情况下,该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要比债券持有者获得更高的收益率,因为该公司在生产活动中需要进行风险管理活动,而股票持有者作为该公司的所有者就获得了这部分风险收益。从股票持有者的收益率高于债券持有者的收益率可以看出,一般性企业特别是那些高杠杆性融资企业,因风险管理活动而获得风险收益。但是现有的SNA核算体系视非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活动为非生产性活动,风险收益也不作为该企业总产出的一部分,因此把金融机构获得的风险收益作为其总产出的一部分,非金融机构获得风险收益不作为其产出的一部分,将会导致SNA核算体系内部的不一致。当然,为了保持SNA核算框架的一致性,有些学者建议把生产性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也纳入生产活动,但是这样处理将会产生下面几个问题:风险管理活动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作用是什么?风险管理活动的生产性意义是什么?现有的SNA关于生产性企业的核算体系该怎么调整?上面这几个问题现在都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可以想象,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纳入现有SNA生产体系,对现有的生产体系造成的冲击要比把风险管理活动不纳入现有的生产体系造成的冲击大得多。因此,只要以上问题没有解决,只要生产性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没有纳入现有的生产体系,为了SNA核算体系的一致性,我们必须把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活动视作非生产性活动,故风险收益不该计入FISIM。

3.把风险收益作为金融服务产出的一部分会导致借款企业产出的不一致。考虑两个完全相同的企业,它们生产相同的产品,产品具有相同的价格,面临着相同的风险。一个公司从银行借款获得资金,另一个公司发放市场债券获得资金。假设无交易成本,在无套利条件下它们应该面临相同的债务利息。如果把风险收益作为金融机构产出的一部分,虽然这两家公司有着相同的总产出,中间消耗却不相同。从金融中介机构获得贷款的公司把金融服务作为生产活动的中间投入,金融服务的价值需要从总产出中扣除,由于把风险收益作为金融服务的产出,其价值也需要从该公司的总产出中一并扣除;而从债券市场获得资金的公司,向债券持有者所支付的风险收益作为一种财产分配,是该公司的增加值,不需要从总产出中扣除。由此可见,把风险收益作为银行服务产出的结果是企业的增加值依赖其融资方式,即不同的融资方式将导致企业产出的不一致。然而无论以何种方式融资,企业的产出不应该发生变化。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不应该把风险收益包含在FISIM中。

4.如果把风险收益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产出,生产企业的产出不一致将会扭曲宏观层面上金融部门的重要性和GDP的大小。假设两个国家A和B其他方面都一样,A国的大多数住户通过贷款获得资金,B国的大多数住户通过证券化从债券市场获得资金,如果把贷款的风险收益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产出,这样的结果是A国的GDP比B国的多。而且,如果B国的金融机构在A国开设分支机构,并把证券化引入A国,这样A国的金融部门产出和GDP都会减小,尽管A国的真实经济活动没有改变。因此,如果风险收益作为金融中介的产出,那么国与国之间,或者同一国家在不同时间段之间,金融系统结构的不同将会影响其金融部门产出和GDP的可比性。

(二)期限收益不应该包含在FISIM中

1.前文把风险收益排除在FISIM之外,为讨论期限收益提供了空间。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不仅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在衡量存贷款风险时,存贷款的期限是评价存贷款风险的一个重要参数,存贷款的期限越长,其携带风险的可能就越大;而存贷款因较长期限获得更多期限收益的同时,由于其携带的风险也在变大,故风险收益也在变大。由此可见,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如果非要把期限收益作为生产价值,把风险收益作为财产收入,将会产生很多矛盾,所以期限收益应该和风险收益一样作为财产收入,不应该包含在FISIM中。

2.从流动性转换的角度出发,必须由存款者、金融中介机构和贷款者共同参与,该活动才能发生。如果缺少一个参与者,就与住户或企业购买证券一样,不存在流动性转换,所获得的期限收益也是财产收入。即使流动性转换活动是由存款者、金融中介机构和贷款者共同参与的生产活动,期限收益也不能仅仅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增加值,而应作为三者共同的增加值,这就产生了问题:期限收益该如何在三者之间分配?既然期限收益是生产价值,那么使用者是谁?是由存款者和贷款者使用,还是存款者、贷款者和金融机构三方共同使用?在生产活动中,其经济意义又是什么?SNA2008明确规定,金融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活动和利用存款资金发放的贷款活动一样,应该计算在FISIM中。如果用存款资金发放贷款而获得的期限收益是生产价值,那么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而获得的期限收益是否也应该是生产价值?如果是,那么住户或企业购买证券获得的期限收益和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获得的期限收益是一样的,也应该是生产价值。但SNA规定,住户或企业购买证券获得的期限收益是财产收益。反之,对自有资金发放的贷款活动是否需要单独进行核算?该如何核算?这些问题目前都没有解决。因此期限收益不应该作为生产价值,应排除在FISIM之外。

3.从核算范围看,如果存贷款的功能是其他金融工具不能替代的,那么把FISIM限制在存贷款上是合理的,即只要把FISIM的核算限制在存款和贷款上,把期限收益排除在FISIM之外就是合适的。事实上,期限转换不是存贷款的独特功能,也可以通过其他非股票证券的方式来实现,例如:通过发放短期证券和持有长期证券,通过接受短期存款和持有长期证券,或者通过发放短期证券和投资长期贷款,均可以实现期限的转换。但是FISIM的核算只限于存贷款,这些方式获得的期限收益没有包含在FISIM中,故存贷款的期限收益也不能包括在FISIM中。其他的投资机构,例如投资银行,也可以通过发放短期证券和持有长期证券来实现流动性转换,而且OECD证实,其他非金融机构也提供流动性转换。因此如果把期限收益作为金融机构的产出,我们需要解释为什么只有金融中介机构(存款性公司)产生的流动性转换是生产活动,而其他投资机构产生的流动性转换就不是。因此,不论是从金融工具的核算范围考虑,还是从金融机构的核算范围考虑,期限收益都不能作为金融机构产出的一部分,不能包含在FISIM中。

4.把期限收益包含在FISIM之中,与风险收益一样,会导致生产企业的产出价值因融资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同时会造成SNA内部的不一致。

综上所述,风险收益和期限收益不能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产出价值,不能反映在FISIM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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