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占勇 康韩笑
[作者简介]祁占勇(1978—),男,宁夏彭阳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政策与法律。*[通讯作者]康韩笑(1994—),女,陕西榆林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政策与法律。
[摘要]美国学生组织维护学生权益是指学生组织通过自我管理的手段,保障和维护学生在学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参与的主体有学生政府组织、学生媒体及其他高校内部的学生组织。权利保障的范围包括学生在学具备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普通权利,并通过法律、章程、程序及经费等制度保障学生组织的有效参与,维护学生的权益。我国高校学生组织虽在参与学生权益维护中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学校章程不够完善、维权视野受到限制、运行机制不尽完善等问题。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通过完善大学章程,明确学生权利;调整学生会组织形式,规范运行机制;健全程序规则,厘清维权方式等手段走出我国学生组织在维护学生权益中的困境。
[关键词]学生组织;权益维护;美国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634(2021)02-0017-07
2020年8月17日,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召开的第二十七次代表大会中,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第十五条第四款要求学生会“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说明学生组织应该在维护学生权益方面发挥作用。近年来,国内频发生校间的法律纠纷,例如,李紫薇与被告湖北水利水電职业技术学院以及杨晨身体权纠纷、王炳森与新疆农业大学教育行政管理纠纷、辛晶与上海海事大学教育行政批准纠纷等案例,侧面反映学生组织在维护学生权益中的缺位。一直以来,美国大学治理注重学生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强调大学需要由相关利益的主体共同治理,实现权力的分散和平衡。1990年在修改《大学治理宣言》时,将学生参与治理作为大学合作治理的重要部分,强调在大学机构中,学生团体与受托人、管理者和教师同样重要[1]。大学建设中,确保每个利益群体都能有发声表达的机会,才能促进大学可持续发展。1多样的参与主体:美国大学生社团组织
1.1规范性的学生政府组织
USSA(United States Student Association)是美国建立的第一个全国性的学生组织,也是美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包含面最广的学生组织[2]。USSA由学生领导,凝聚学生力量,代表全体学生发声,帮助学生群体维护自身利益。作为学生组织,USSA自1947年成立以来,通过动员和团结全国学生基层力量,成长为一支有组织力的团体,赢得了许多学生权利斗争的胜利。特别是在创建佩尔助学金的过程中,USSA是非常重要的力量,目前佩尔助学金帮助全国900万学生负担起高等教育费用,帮助他们最终实现梦想[3]。SGA(Student Government Association)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一直服务于学生组织工作,组织规模与影响力还在进一步扩大。组织内部包含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审判部门和校园规划部门。其中,行政部门承担管理和执行学生团体法律,签署或否决参议院法案,召集并主持学生会,向参议院建议立法,创建满足学生需求或改善校园的计划等职责;立法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内部运转,召开各类会议,讨论与学生有关的各项事务[4];司法部门负责裁决涉嫌违反学生团体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并由首席大法官任命法律学院的学术代表出席学生行为审查委员会或最高法院的听证会[5]。ASGA(American Student Government Association)成立于2003年春,当时全国性的校园领导刊物《学生领袖》杂志的创始人兼主编布奇·奥森丁(Butch Oxendine)认为有必要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学生政府的组织,成为联系各类学生组织之间的桥梁,并为他们提供培训资源。在组织成立的前期准备阶段,筹备人员收集了200多名学生会主席和顾问的意见,这些成员的直接反馈有助于确定哪些服务和资源最有用,以及组织(ASGA)最终将如何定位。根据调查结果,ASGA最终定位为培训和支持学生政府的国家组织。目前ASGA拥有来自50个国家近1500名会员,在美国全国范围内举办了多次培训会议,有数千名学生领袖和顾问参加,其中包括全国学生政府首脑会议;组织还为成员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通过SG工具箱提供循序渐进的指导,帮助改进学生政府,该组织成为服务和支持全国大学生政府的首要专业组织[6]。
1.2代表学生利益发声的学生媒体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学校媒体成为代表学生群体发声的重要组织。1969年美国最高法院廷克诉得梅因学区案的判决[7],为美国公立学校(高中和大学)学生言论自由奠定了基础。高校学生媒体的重要作用是代表学生监督学校事务,一是维护学生法律界限内的言论自由。学生媒体作为学生自治团体之一,为学生提供表达思想和追求真知自由的平台。例如,加州大学圣克鲁斯分校(UCSC)要求学生每人每季度缴纳3.2美元,用作学生媒体开支,而这3.2美元的定价是根据全体学生投票决定的[8]。二是充分体现民主自治。新奥尔良罗耀拉大学(Loyola University New Orleans)学生在1991年创办名为《栗色时代(The Maroon)》的报刊时,经过反复论证和推敲确定了报刊准则:报刊虽然接受大众的建议、指导和资金支持,但编辑仍拥有自主权。三是在注重倾听学生意见的同时,致力于成为连接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园管理人员的平台[9]。乔治梅森大学(George Mason University)的学生媒体表明,作为学生团体的声音,学生媒体以印刷、在线和广播的形式发布独家内容[10]。学生媒体拥有10余家独特的学生运营媒体集团,包括梅森的官方报纸、广播电台和电视网络。
1.3高校内部的其他学生组织
美国高校社团林立,除了学生会和学生媒体,基本每所大学都有各种各样的学生组织,例如,加州大学圣克鲁斯分校学生联盟(The student Union Assembly)成立于1985年,該组织代表了超过14 000名来自行政、地方、州和联邦一级的本科生。学生联盟是代表本科生的官方声音,既通过讨论、辩论等方式促进学生对不同层面公共问题的认识,也举办活动、论坛等代表学生发声,维护学生权益[11]。达特茅斯学院的学生参与中心(Collis Center for Student Involvement)认为课外学习机会对提高学生的领导能力和生活技能至关重要,因此维护学生活动权是其重要职责之一[12]。莱斯大学的学生协会(Student Association)的使命是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丰富自己的大学经历,协会为学生提供与各阶层沟通与合作的渠道。该学校认为学生会应该是一个联系紧密的组织,成员之间相互支持,鼓励思考和讨论,鼓励创新,致力于为所有学生提供成功的机会[13]。大多数美国高校中都设有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学生中心,这些组织发挥自身功能来参与保护学生权益。
2清晰的权利清单:美国高校学生组织参与维权的内容和方式美国大学通常通过学校章程或学生手册明确规定学生在校具备的权利,既有助于学生了解学校基础建设概况,熟悉日常生活起居,更能帮助学生在短时间内知悉自己在学校里具备何种权利。
2.1在学具备的基本权利
哈佛大学校长查尔斯·艾略特在以“学术自由”为题的演讲中,指出学生学术自由包括学生自由选课,自由选择学习场所、学习方式,公平竞争奖学金和选择自己朋友的自由等[14]。学生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知识,与学习有关的权利都和学生息息相关,是学生最需要被尊重的权利。
1) 课程选择权的维护。自19世纪70年代高校教育制度改革以来,美国就一直沿用学分制,通过学分衡量学生的学习情况。在学分制的制度管理下,美国各高校在课程设置上比较灵活,尽最大可能尊重和满足不同类型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如学校要求修满8个科学(science)学分,学生选生物、物理、化学还是神经学都可以;要求修满8个人文(humanity)学分,学生可以学法语、学历史、学女权、学汉学,只要是人文类的课程,修满8个学分即可。即便是每个人必修的英语写作,也会开十几门不同的课题供学生选择。所以,即使是同学院的学生,课表也会有所差异。选课结束后的两周内,如果学生发现所选课程不适合自己,则有权放弃这门课程,重新进行选择。美国大学赋予学生选择课程的权利,既能满足学生的喜好,也要求学生对自己选择的课程负责。
2) 学习规划权的维护。美国大学给学生创造宽松的学习环境,每个学生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需求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后,根据自身条件逐渐实现计划内容,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践行能力。例如,弗吉尼亚大学于1909年正式实施“荣誉制度”,成立了荣誉委员会(Honor Committee),荣誉委员会成员均选自弗吉尼亚大学各学院,由27名学生组成,其中商学院、建筑学院、医学院、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等10个学院各2人,文理学院7人[15]。这一组织完全由学生自主管理,主要职责是处理学生违反“荣誉条例”的作弊行为。当有学生违反相关条例时,学校当局不再直接处理学生,而是通过学生组织进行处理。荣誉委员会由学生自发组织,引导学生合理规划生活、学习与活动,如果触犯相关荣誉条例,委员会先行审查处理,在惩罚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权益。
3) 有限自由表达权的维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指出,学生的言论自由,包括在课堂上或者学术会议上,教授或教师应鼓励学生自由讨论、咨询、表达[16]。学生拥有保留不同意见、形成自己观点和在独立言论中表达不同于他人看法的权利。在课堂上,教师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独立表达意志。当然,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1988年黑泽尔伍德案中,法院认为“一些对学校或他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言论,学校可以对其进行控制,这属于宪法保护的范围,与宪法第一修正案并不相悖”[17]。虽然学校报纸为学生提供表达渠道,但并不是完全自由的言论平台[18]。廷克案和伯特利案确立了表达自由“不得干扰学校秩序或不得侵犯他人权益”的标准。基于该标准,一方面,学生需在合理范围内表达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建立表达规则,采取事前和事后两个维度管制学生表达权,确保学生言论不会逾越合理界限[19]。可见,宪法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而是有条件的, 要考虑言论产生的背景。
4) 平等权的维护。美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校园里有来自本国不同种族和其他国家的学生,平等权的实现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平等权是指每个学生在学校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所有学生不论性别、种族、信仰、宗教等,平等享有自己身为大学学生的权利。非洲裔兄弟会是美国高校中历史悠久的学生组织,在维护非洲裔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一个非洲裔学生交流和表达自身的平台,共同面对来自学校或者其他方面的种族压力。泰勒(Taylor)和霍华德·汉密尔顿(Howard Hamilton)通过实验证明,参加非洲裔兄弟会的非洲裔学生比未参加的非洲裔学生种族认同发展得更好,他们的自尊心也更强[20]。在白人学生较多的学校中,非洲裔兄弟会是非洲裔学生参与校园生活的主要方式,为成员提供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使非洲裔学生不再受到种族歧视的困扰,也不会因为非洲裔学生数量有限而感到无助[21]。形成群体力量后,个体会潜移默化地具备自信,提升在校园中的参与程度,除了参加自己组织的活动外,还能积极参与其他学生组织和学校活动,为学校治理建言献策。
2.2学生在学其他权利的维护
1) 学校硬件资源使用权的维护。美国各高校社团发展蓬勃,学生热衷于组织和参与社团,社团种类繁多、丰富多样。以哈佛大学为例,学生社团接近1 000个,平均不到30个学生就有一个学生社团。学生通过参与不同种类的社团,实现自己的价值。哈佛大学2018~2019年新生学生手册中提出:学生可以跳出自己的“舒适区”,思考自己想成为什么样的人,灵活运用学校的各种资源,例如选择一些专业以外的课程,开拓新的思维和理解方式,或是参与从未尝试过的活动,积极扩展自己的领域,与不同的人建立联系[22],把学校的资源转换为自己成长的能量,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2) 接受资助权的维护。学生来自不同的家庭,每个学生的财务状况不同,面对不同学生的经济情况,学校会提供不同的资助方案。例如,康奈尔大学建立自己的资助体系,具体资助包括:一是康奈尔赠款。由康奈尔提供不需要偿还的资金资助。数额是基于家庭经济需要,没有最小或最大数额的限制。二是兼职。接受经济资助的学生也有资格参加联邦研究工作,通过兼职(通常每周9~12小时)获取报酬。三是贷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但离开学校后必须支付利息。四是外部奖学金。一些外部的私人和非营利组织根据特定的标准(如学生参与的学术活动、具备的特殊技能以及研究的兴趣)给予资助。接受外部资助的学生可以使用这些资金来减少他们经济资助计划中的自助部分(贷款和工作学习)[23]。
3) 隐私权的维护。美国联邦和州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学生的隐私”,即对学生教育记录加以保密。学生隐私法详细规定了维护和披露学生教育记录的要求。所谓的隐私权意味着如果没有学生的书面陈述,学校就无法披露学生特定的教育记录。根据《隐私法案》,如果没有学生的书面声明,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不得将学生的信息透露给任何机构或个人,即便是父母的要求,学校也不得将其教育记录随意透露。因此,如果父母想了解学生的教育记录信息,需要与学生进行直接对话并获得许可[24]。该法案还规定了可以公开和不能公开的内容,学校若有这方面的需要,可与学生进行协商,学生填写由隐私法案发布的表格,注册办公室通过后可以发布学生的相关信息。同时在学生上学期间,学校应负责检查、保存和审核学生的教育记录。
4) 司法保障权的维护。美国校园司法制度以学生利益为核心,为学生的权利提供制度性保护。哥伦比亚大学详细规定了纪律处分程序。以艺术学院为例,学院认为学生的行为对个人生活、艺术学院以及整个大学社区都存在影响。艺术学院与社区标准办公室(SCCS)进行合作,SCCS负责协助学院创造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如果学生被指控从事有违反政策或法律的行为,办公室可与学生联系。学生、教师及教职员如对艺术学院学生的行为有疑问或投诉,可直接向社区标准办公室提出报告,或直接向学院学生及校友事务主任提出报告。艺术学院的纪律听证会由学生和校友事务主任、学生项目主席和院长指定的一名教员组成。在听证过程中,如果学生愿意,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交自己对事件的看法。在仔細考虑调查中出现的所有因素后,委员会将做出处分决定。院长将在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学生该处分决定。如果确定该学生违反了政策,则可能会受到书面警告、纪律处分、停职或开除的处分。被处分的学生有权就处分决定提出上诉,上诉内容必须由学生填写,且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给有关上诉主任。若上诉请求属于能够影响裁决的程序性错误,或提供的新证据足以改变裁决的,上诉请求可被受理[25]。
3制度化的保障路径:美国高校学生组织参与学生维权的保障措施3.1以法律制度为根本保障措施
美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历了由“代理父母地位说”向“宪法论、契约论”的转变。虽然美国宪法只有简短的27条修正案,但却一直作为处理国家各项法律事务的准则。1961年联邦第五上诉法院在狄克逊诉阿拉巴马州教育委员会(Dixon v.Alabam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一案[26],法院认为只要学生在学校无不良表现,便不能剥夺其在公立高等学校学习的机会,推翻了固有的代替父母理论和特权理论,推衍出宪法论、契约论的新型理论,承认高校学生是实际拥有宪法权利的“人”,表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属于宪法调整的范围,强调双方需要依据法律或契约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作为国家公民仍享有法律规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学校在行使管理和教育学生的权力时,受到宪法规制。若发生学校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时,学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学校则应当根据事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上述法案的推动下,1971年美国宪法第26条修正案生效, 把享有选举权的法定年龄降为18岁。过去在“代理父母说地位”的理论下,部分高校学生被看作是未成年人,学校限制学生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此修正案的颁布意味着当学生年满18岁,就享有成年公民的权利,是具备自主权利的人。同理,学生在学校开展自治活动也有了法律依据。高校学生被纳入成年人的行列,在学校具备了相应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这就要求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的时候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相应规定:处理结果公布前,学校应当保障学生对被处分行为的知晓权以及听证权;处理结果公布后,应当给予学生申诉的机会和时间。
3.2以章程为核心保障措施
章程作为连接大学内外的桥梁,在大学中具有“宪章”一般的地位和功能,是高校依法办学的基本依据,在大学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大多数美国高校在章程中对学生权利作出规定,并将学生纳入治理体系,同时对学生参与治理的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密歇根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的章程第六部分[27]中明确规定学生积极参与大学决策对大学实现有质量的发展有重要作用,鼓励和推动学生参与学校事务决策环节,并要求负责学生生活的副校长协助学生一起推动建立有效的学生参与机制,以便当大学制定的决策影响学生群体时,学生能得到最有效的参与路径。康奈尔大学的章程[28]对学生生活委员会(Committee on Student Life)进行特别规定,强调委员会有责任向学校董事会及时提出咨询意见,并在六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杜克大学章程[29]将学生委员会分为研究生与专业教育委员会(Graduate and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Research Committee)和本科生教育委员会(Undergraduate Education Committee),并分别对委员会的职责作出相应规定,如要求委员会必须有两名以上学生代表参与。
3.3以正当程序为规则保障措施
美国高校在治理过程中,一直秉持公开原则,不论是社团组织参与治理还是个人参与治理,从准备、参与到最终决策的整个环节都反映在学校的公开网站中,各论坛平台和学生媒体也会报道相关内容。信息的公开透明化让学生能在最短的时间里掌握事情发展的动态,有利于更多的人了解、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治理。例如,新墨西哥大学的学生法庭网站首页强调:学生法庭是《ASUNM章程》第4条规定的ASUNM的司法部门,其职责是解决与ASUNM有关的个人和组织之间的纠纷,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完整性。如果对ASUNM候选人、官员或机构的行为有异议,认为其违反了宪法或法律,可以使用网页提供的在线表格进行提交投诉[30]。学生法庭网站首页可以清晰地看见学生法庭简介、投诉、法庭文件、案例文件四条链接。网络时代,这种透明公开的信息管理制度,不仅增强学校民主平等的气氛,更为监管提供了新的方式。新墨西哥大学将与学校、学生有关的典型案例或相关信息公布在网站上,不仅提高了学生参与法庭工作的热情,而且为新案件提供了思路和参考,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参与过程的独立性至关重要,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代表学生利益参与学校事务,在参与过程中,学生组织和学生代表享有独立发言权,对学校决策的事项进行匿名投票,充分实现学生权利的独立自主。
4理性的现实启示:我国高校学生组织参与学生维权的路径探索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组织不断在学生权益维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我国各高校成立学生会权益部,承担帮助学生维护合法权益的职能。福建医科大学生活权益部是学生强有力的后勤保障,致力于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态度,始终把想同学所想、急同学所急作为宗旨[31]。校园媒体也基于自身特点,代表学生发声。清华大学学通社立志立足学生视点,反映校园动态,促进学校和学生沟通,把学通社建设成为“清华学生的新华社”[32]。此外,高校学生设立的各类型学生社团,也都从不同层面关注学生权益。如山东大学成立权小益工作室,以“传心声,诠心意”为工作追求,旨在构建由“小服务”到“大权益”的工作格局[33]。虽然学生组织参与学生权益维护的格局已基本建立,但仍存在学校章程不够完善、维权视野受到限制、运行机制不尽完善等问题。美国学生会组织参与学生权益维护的成功之处为我国学生组织维护学生权益提供新思路、新方法,以期符合我国学生组织改革的目标。
4.1完善大学章程,明确学生权利
制定学生手册和学校章程是规定学生权利及责任的主要方法。欧美国家对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较为重视,大都在其规章和手册中规定了学生以及高校学生组织参与治理的主体、权利、途径和内容方式等。美国《大学治理宣言》中也规定了学生群体在高校管理中的地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高校对大学生参与治理的重视程度较弱,普遍将学生的专业学习当作重点,对于学生课业之外的能力培養不足。章程作为连接大学内外的桥梁,是高校办学自主权落实的基本依据,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在大学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我国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同年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强调各校要制定具有特色的学校章程,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肯定了章程在大学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当前,虽然许多学校已制定章程,但在维护高校学生权益方面却不尽完善,高校对相应内容的规定过于模糊,致使高校学生组织在维护学生权益时有失偏颇。因此,高校应当尽快转变学生组织发展方式,肯定学生组织参与学生权益维护的地位,真正将学生当作高校管理的合作者。一方面,在学校章程、学生培养细则、学生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中规定学生组织参与学生权益维护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内容,注入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维权内容,形成坚实的制度保障,使学生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学校层面也可以减少因学生权益受损而带来的纠纷,明确学生组织参与学生权益维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转变学校教师、管理者以及学生组织对参与学生权益维护重理念宣传轻实践操作的做法,加强民主引导,对参与学生权益维护的优秀学生组织予以表彰。
4.2调整学生会组织形式,规范运行机制
我国学生会不同于美国的学生会,它不是独立于高校的行政部门,而是作为大学管理的一部分,接受党委和团委的领导与指导。实践中,尽管学生会在建立和组织活动遵循一定的规则和规定,但随意性较大且缺乏科学和标准化的制度。美国高校学生会科学规范的运作机制对创新我国高校学生会的运作机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美国高校学生会在运作上具有高度自治权,学校学生事务管理部门不会直接干预学生会的内部事务,但会提供政策指导和建议。我国高校在借鉴美国高校学生会运作机制优势的同时,应深化学生管理机制的改革,负责学生会管理的机构应当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理解和把握学生会的实际需求,以指导者、合作者的身份参与学生会的管理,以便为学生会的运作提供专业指导,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需求,与学生会一起解决学生所面临的学术问题以及经济、思想和生活难题[34]。树立以服务学生为本的意识。学生会成员来源于学生群体,能真实地感受学生需要,学生会必须在明确的自我定位的基础上改变组织运作的方向,在运作中加强民主管理,以便每个学生都能融入学生会的发展和建设中。只有改善自身的服务体系,增强直接服务学生的功能,学生会才能真正实现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价值。
4.3健全程序规则,厘清维权方式
明确高校学生组织参与学生权益维护的正当程序是保证学生组织有效参与高校治理以及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前提。高校学生囿于自身经验、知识和眼界等,对学校管理过程中一些问题的认识不足,而学生组织内部的成员由于缺乏社会经验,疏于对政策法规的学习,也会对高校内部实际发生的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缺乏敏感认识。因此,高校应当对于学生及其所在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参与学生权益维护的流程作出相应规定,在保障学生组织参与学生权益维护的同时,也要保证决策的高效性与科学性。一是明确权益维护事件中的参与主体。高校应当尊重每一位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利,尊重每一个学生组织参与维护学生权益的权利,鼓励任何学生、任何学生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向学校提出切实合理的建议。当然,学校管理过程中的民主会议不可能覆盖全体学生和所有学生组织,因而必须妥善设置参与议题的学生组织类别、学生组织人数等具体事宜,尽可能保障高校学生通过学生组织提出的合理的民主诉求得到满足。二是划定高校学生组织参与学生权益维护的具体内容。学校相关管理办法中应当规定,高校学生拥有参与学生成长成才、权益获取、教学管理、科研管理、院校发展等与学生息息相关的学校事务当中的权利,有权通过相关学生组织进行权利维护。三是合理设置校院两级学生组织参与学生权利维护的机制。由于专业不同,各个学院设立的学生组织类别有所差异,校级骨干学生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上传下达作用,及时收集不同类型院级学生组织的关于维护大学生权益的意见和建议,分类整理并出具相应的维护报告,递交给学校相关部门。同时,加大对不同类型学生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在班级设立联络员,院级设立管理员,出现较大权益维护事件时,逐级提交意见,学生本人或学生组织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信访举报、校长信箱等直接参与权益维护,实现学生实际参与的层次上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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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共青团清华大学委员会[EB/OL].[2020-09-10].https://www.tsinghua.edu.cn/publish/xtw/4819/index.html.
[33] 山东大学学生会[EB/OL].[2020-09-10].http://www.sun.sdu.edu.cn/info/1027/2431.htm.
[34]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组.走进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22-223.
AbstractThe protection of student rights by American student organizations means that student organizations use self-management methods to protect and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tudents in school.Generally speaking, the main participants are student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student media, and other internal student organization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scope of rights protection includes the basic rights and other common rights that students have while studying, and they are guaranteed by laws, regulations, procedures, and funding systems. Student organizations effe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protection of student rights.Although the college student organizations in China have made some achievements in participating in the protection of students′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school regulations are not perfect, the vision of rights protection is limited, and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the rights of students are clarified by improving the university charter; adjusting the organizational form of the student union, standardizing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improving procedural rules, clarifying the rights protection methods and other means to break the predicament of our student organizations in safeguarding student rights.
Keywordsstudent organization;protection of rights and interests;American
[責任编辑马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