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诗宇
摘要:《周易》中的“用”兼有动词和介词两种词性:作动词时,表示“施行”“任用”“使用”“享用,接受”义;作介词时,相当于“以”,表示“动作行为赖以进行的凭借”。其中又以“施行”义最为常见,见于“用+vp”“用+np”“用+adj”三种基本结构,此外也能在“用”前添加副词“利”“勿”“可”“震”和语气词“维”,衍生出“利(勿、可、维、震)用+vp”“利(勿)用+np”“利用+adj”等变式。
关键词:《周易》;“用”:意义;语法结构
引言
《周易》作为群经之首,蕴含着丰富的变化哲理。尚秉和先生曾言:“最多者《易》解,最难者《易》解,苟非真知灼见之士,为扬榷其是非,厘定其得失,后学将胡所适从哉!”[1]《周易》不仅对后世的哲学、史学产生了重要影响,更是对于训诂学意义重大,在训诂方面体现出高度的灵活性。
《周易》一书中,许多词语同时出现在不同的卦辞、爻辞里,或者义同,或者义异,学者们也多就此展开研究,如陈志霞(2003)[2]、吴辛丑(2003)[3]、刘凤源(2012)[4]等人分别探究了“象”“斯”“贞”等词的意义。此外,也有部分学者关注到《周易》中“用”的用法,如沈有鼎(1948)[5]、陈柏华(1994)[6]、黄寿祺(2001)[7]、张善文(2001)[7]等人,但均只简要阐述了“用”的“施行”“运用”“使用”“任用”“宜”“享”“功用”等义,尚未详细分析“用”所出现的语法结构,对于疑难句中“用”的含义也难以定论。
然而,正如王力先生所言:“词未入句时,是属于词汇的;词入句后,就有了语法的存在。”[8]语句中词义的确定需要借助语法的分析,探讨《周易》中的“用”也是这样。基于此,我们先对《周易》中“用”的用例进行穷尽统计,进而通过分析“用”所出现的语法结构来确定疑难语句中“用”的含义,最后以意义作为分类标准,全面、系统地说明《周易》中“用”的用法。
1.疑难辨证
1.1“勿用”“利用”等“用”
(1)《屯》:元亨,利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屯》卦辞)
(2)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蒙》六三)
(3)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蒙》初六)
(4)鸣谦,利用行师、征邑国。(《谦》上六)
(5)晋其角,维用伐邑,厉吉,无咎;贞吝。(《晋》上九)
(6)井渫不食,为我心恻;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井》九三)
(7)元亨,用见大人,勿恤,南征吉。(《升》卦辞)
(8))谦谦君子,用涉大川,吉。(《谦》初六)
以上各例,黄寿祺(2001)[7]、张善文(2001)[7]从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之说,将“用”释为“应”“宜”,此外也有学者释为“利”,我们认为似有不妥。理由如下:
《周易》有《复》卦上六:“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有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从“终有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这一后果来看,“用行师”之“用”显然不能训为“应”“宜”“利”,而应释为“施行”,用在动词前,表示“干……事”。王引之《经义述闻·周易上》:“用,施行也。”甲骨卜辞中“用”与“不用”也经常表示是否施行命辞内容,如《合集》30719:“ (侑)于且乙一牛?用。”《殷契佚存》86:“辛未又(侑)于出日?兹不用。”与此类似,“用行师”之“用”也为“施行”义。例(7)(8)“用见大人”“用涉大川”与“用行師”均是“用+vp”的语法结构,“用”义应该相同。例(4)“利用行师”可分析为“adv+用行师”,“用”义不发生改变,“利用”释为“利于施行”。他例之中“勿用”“可用”与此同理,分别训为“不可施行”“可以施行”;“维用”即“用”,语气词“维”不表义,。
1.2“用九”“用六”之“用”
(9)用九,见群龙无首,吉。(《乾》用九)
(10)用六,利永贞。(《坤》用六)
对于“用九”“用六”之“用”,诸家观点不一:沈有鼎(1948)[5]认为其乃“筮得”而非“施行”之义;陈柏华(1994)[6]以其为“功能、功用”之义;黄寿祺(2001)[7]、张善文(2001)[7]分别释“用九”“用六”为“用‘九’数”“用‘六’数”。
余从黄寿祺、张善文之说,推测“用”为“使用”义。《周易本义》:“用九,言凡筮得阳爻者,皆用九,而不用七。盖诸卦百九十二阳爻之通例也。以此卦纯阳居首,故于此发之。而圣人因系之辞,使遇此卦而六爻皆变者,即此占之。”黄寿祺(2001)、张善文(2001)由此指出,《易》筮过程中,凡筮得阳爻,其数或“七”、或“九”,“九”可变,“七”不变,故《周易》筮法原则是阳爻用“九”不用“七”,意即占其“变爻”。“用六”与此相对,其筮法原则为用“六”不用“八”。“用九”“用六”,两者均符合周易以“变”为主的核心思想,分别是对六十四卦所有阳爻、所有阴爻的总论和断语,以此帮助理解各个爻辞的含义,故此处“用”应为“使用”之“用”。
2.用法分析
据统计,在《周易》中,“用”共出现58次,主要用作动词,极少用为介词。作动词时,有“施行”“任用”“使用”“享用,接受”等义;作介词时,表示“动作行为赖以进行的凭借”,相当于“以”。
2.1“用”作动词
“用”作动词时,最常表示“施行”义,共计42见;此外,也表“使用”义,共10见;“任用”义,共2见;“享用,接受”义,共2见。
2.1.1表“施行”义
表示“施行”义时,“用”出现的典型结构为“用+vp”。例如:
(11)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永贞吉;王用享于帝,吉。(《益》六二)
(12)王用亨于岐山,吉,无咎。(《升》六四)
(13)谦谦君子,用涉大川,吉。(《谦》初六)
(14)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有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复》上六)
(15)晋其角,维用伐邑,厉吉,无咎;贞吝。(《晋》上九)
(16)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解》上六)
“用+vp”中,“vp”常常代表某一行为,“用”则表示把这一行为加以实施。其中,“vp”以动宾结构最为常见,如例(13)—(16);有时也由单音节动词充当,如例(11)(12)。例(12)“亨”同“享”,犹言“朝献”,指古代诸侯向天子献礼致敬的仪式。“用亨”“用享”常接后置状语,表示实施享祭的地点或对象,如“于帝”“于岐山”。
此外,“用”也能进入“用+np”“用+adj”的结构。例如:
(17)益之用凶事,无咎;有孚中行,告公用圭。(《益》六三)
(18)巽在床下,用史、巫纷若吉,无咎。(《巽》九二)
(19)小人用壮,君子用罔;贞厉,羝羊触藩,羸其角。(《大壮》九三)
例(17)(18)“用凶事”“用史、巫”为“用+np”结构,“凶事”即“救凶平险之事”,“史、巫”本指古代事神者“祝史”“巫觋”,这里指“祝史、巫觋所行之事”;例(19)“用壮”为“用+adj”结构,“壮”本为形容词,此处活用作名词,表示“强盛之事”。
除单用外,“用”前还可添加副词或语气词,形成“利用”“勿用”“可用”“维用”“震用”等复合结构。
“利用”表示“利于施行”,见于“利用+vp”“利用+np”“利用+adj”结构,与之前讨论的三种结构差异不大。例如:
(20)不富,以其邻利用侵伐,无不利。(《谦》六五)
(21)鸣谦,利用行师、征邑国。(《谦》上六)
(22)亨,利用狱。(《噬嗑》卦辞)
(23)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萃》六二)
(24)需于郊,利用恒,无咎。(《需》初九)
例(20)(21)为“利用+vp”结构,“利用侵伐”“利用行师”即“利侵伐”“利行师”,分别指“利于出征讨伐”“利于带兵作战”;例(22)(23)为“利用+np”结构,“利用狱”“利用禴”分别指“利于施行刑法”“利于施行禴祭”;例(24)为“利用+adj”结构,《说文·二部》:“恒,常也”,“恒”有“长久固定”之义,此处活用为名词,表示“恒常之理”,“利用恒”即“利于施行恒常之理”,也即“利于保持恒常之理”。
“勿用”表示“不要施行,不可施行”之义,多出现于“勿用+vp”“勿用+np”结构,有时也会单用。例如:
(25)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蒙》六三)
(26)元亨,利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屯》卦辞)
(27)城复于隍;勿用师,自邑告命,贞吝。(《泰》上六)
(28)潜龙,勿用。(《乾》初九)
(29)拂颐;贞凶,十年勿用,无攸利。(《颐》六三)
(30)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坎》六三)
前两种结构类型与“用+vp”“用+np”相差不大,只是意义发生了改变,如例(25)(26)“勿用取女”“勿用有攸往”分别表示“不可娶这女子”“不可有所前往”,例(27)“勿用师”中名词“师”活用作动词,表示“出兵征战”。单用时,“勿用”意義进一步具体化,指“不可施展才用”,如例(28)—(30)。
“可用”“维用”“震用”分别见于“可用+vp”“维用+vp”“震用+vp”结构。例如:
(31)有孚,元吉,无咎,可贞,利有攸往。曷之用?二簋可用享。(《损》卦辞)
(32)井渫不食,为我心恻;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井》九三)
(33)晋其角,维用伐邑,厉吉,无咎;贞吝。(《晋》上九)
(34)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未济》九四)
“可用”指“可以施行”,“可用享”“可用汲”分别表示“可以施行享祭”“可以汲食”;“维用”中,“维”是语气词,用于句首,不表义,“维用伐邑”即“用伐邑”,表示“征伐邑国”;“震用”,“震”作副词,犹言“以雷霆之势”,“震用伐鬼方”即“以雷霆之势讨伐鬼方”。
2.1.2表“使用”义
表“使用”义时,“用”主要见于两种结构:“用+数词”“用+np”。例如:
(35)用九,见群龙无首,吉。(《乾》用九)
(36)用六,利永贞。(《坤》用六)
(37)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坎》六四)
(38)藉用白茅,无咎。(《大过》初六)
(39)系用徽纆,窴于丛棘,三岁不得,凶。(《坎》上六)
(40)巩用黄牛之革。(《革》初九)
“用+数词”结构如“用九”“用六”,此处不再赘述。
“用+np”结构中,“np”限定为某一事物。除例(37)所示基本结构之外,“用”前还可添加“vp”,形成“vp+用+np”的变式,训释为“用+np+vp”,如例(38)—(40)实则“用白茅藉”“用徽纆系”“用黄牛之革巩”,分别表示“用洁白的茅草垫放”“用绳索捆缚”“用黄牛的皮革牢固束缚”。
2.1.3表“任用”义
“任用”之“用”仅对人而言,见于“小人勿用”。例如:
(41)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师》上六)
(42)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既济》九三)
“小人勿用”,意为“小人不可任用”,是对天子用人方针的劝诫。
2.1.4表“享用,接受”义
“享用,接受”之“用”,其对象限定为荣誉赏赐,《周易》中仅见两例:
(43)干父之蛊,用誉。(《蛊》六五)
(44)康侯用锡马蕃庶,昼日三接。(《晋》卦辞)
“用誉”即“受到称誉”,与“干父之蛊”一句存在因果关系;“用锡马蕃庶”,“锡”,通“赐”,“赐予”之义,“用锡马蕃庶”即“蒙受天子赏赐众多车马”,与“昼日三接”并举,均指获得天子优待。
2.2“用”作介词
“用”作介词,表示“动作行为赖以进行的凭借”,相当于“以”,《周易》中仅2见。
(45)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馬壮,吉。(凭借,以371)(《明夷》六二)
(46)用拯马壮吉。(《涣》初六)
“用拯马壮”,即“凭借马匹的拯济复壮而行”,表达“有所凭借,达到强盛”之义。
结语
综上,通过对《周易》中“用”的用例进行统计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用”在《周易》中主要用作动词且主要表示“施行”之义,此外也有“任用”“使用”“享用,接受”义;仅两例用作介词,相当于“以”,表示“动作行为有所凭借”。2.“用”作动词且表“施行”义时,其典型结构为“用+vp”,少量进入“用+np”“用+adj”结构,而在“用+adj”结构中,形容词多活用为名词。3.“用+vp”“用+np”“用+adj”也存在“利(勿、可、维、震)用+vp”“利(勿)用+np”“利用+adj”等变式,由在“用”前加上副词“利”“勿”“可”“震”和语气词“维”而实现。
然而,由于笔者能力有限及条件限制,本文仍有一些问题尚未解決。例如:《周易》中的“用”是否具有更多含义?某些语句中的“用”又是否存在两解?這些問題,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黄寿祺.《易学群书平议》[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
[2]陈志霞.《周易》之“象”的文化内涵及审美意义[D].河南大学,2005
[3]吴辛丑.《周易》“贞”字结构分析[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66-70,151
[4]刘凤源.近百年来《周易》语词训释平议[D].浙江大学,2012
[5]沈有鼎.周易释词[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48,(1):63-72
[6]陈柏华.《周易》“用九”“用六”探析[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4):61-64
[7]黄寿祺,张善文撰.周易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8]王力著.中国语法理论[M].北京:中华书局,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