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家长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及期望
——基于3089位家长的调查研究

2021-02-26 05:54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托育保教学历

(温州大学教育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1 引言

自我国“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婴幼儿托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凸显[1]。中国家庭对于托育服务的需求日趋旺盛,然而托育服务市场却面临供给总量匮乏、供给结构失衡与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对于托育服务的信心(杨菊华,2018)[2]。2019 年5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指出要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基本原则,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方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这标志着托育服务供给侧改革将成为当前中国家庭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意见》的具体要求来看,推进托育服务供给侧改革,不但要求扩大托育服务的供给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托育服务的旺盛需求,而且要求健全托育服务的供给机制,满足不同家庭对托育服务的多样化偏好,同时还要求加强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制度供给,保障托育服务的持续发展,最终实现托育服务供需的有效匹配。但供给若一味追求规模,不能了解供求双方的对应关系在哪一层面存在差异,那么极有可能会产生“供不对求,求不得供”的现象[3]。基于此考虑,本文试图回答以下问题:养育0-3 岁婴幼儿时家庭中哪些因素会影响家庭入托的意愿度?城市家庭在托育服务所能提供的属性中是否在某些维度存在显著差异?即是否可以根据影响家庭入托意愿度的因素预测哪些家庭是更愿意将孩子送入托育机构,并了解其更在乎的是托育服务的何种属性。

2 文献综述

据统计,中国城市3 岁以下儿童的入托率不到10%,且各省市之间存在差异。黑龙江六市调查表明0-2 岁儿童中,78.8%的幼儿从未入托,即入托率大约21.2%;广州市1999 年调查显示3 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为19.46%;北京城镇地区3 岁以下儿童入托率为13.8%。各地群众入托期望与当地实际入托比例差异较大。北京有24.8%的家长,上海有23.9%的家长,有过无法入托3 岁以下幼儿的经历。上海0-3 岁儿童家庭调查表明:至儿童两岁时,近四成受访者表示希望有托儿服务支持。2007 年专项调查显示:北京55.3%的人认为未满3岁的幼儿已适宜入托。北京有9成的家长认为“托儿所有必要发展”,上海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5.3%[4]。

托育需求是家长希望婴幼儿得到良好的照料以及发展而对托育服务产生的受托育发展情况、自身背景、婴幼儿特点等因素制约的一种综合性需求,具体包括社会、家庭及个人对托育服务产品在有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产生的要求和欲望,其服务对象是0-3 岁的婴幼儿及其家庭照料者,服务形式是相对于家庭托育而言的社会托育服务,服务内容既包括儿童照料和看护服务,也包括认知能力提升等早期教育服务[5]。

已有研究表明,托育服务质量会影响婴幼儿的认知、语言和交流能力的发展。例如,当照护者反馈更迅速更积极时,婴幼儿的认知能力也会增强;当照护者受教育程度更高时,婴幼儿的交流能力也会增强[6]。尽管高质量托育服务的重要性已被广为知晓,但是不同社会经济背景的家庭在托育服务利用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儿童早期发展的公平性。因此,国际学界非常关注不同家庭的婴幼儿照料安排问题,侧重于探究托育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已有研究探讨了族裔、父母受教育程度、父母就业状态、家庭经济水平等因素与托育服务需求之间的关系。例如Brandon发现移民家庭与少数族裔家庭更偏好家庭照护[7];Huston 等发现受过高等教育的父母更偏好送托[8];Ertas 和Shields 发现全职工作的父母更偏好送托[9];Greenberg 发现高收入母亲更偏好送托[10]。但是也有一些学者得到了与上述研究相反的发现。除了上述个人与家庭因素,有学者强调服务的可获得性、可及性、可负担性以及质量等因素对托育服务需求的影响[11],例如Peyton 等发现在选择托育服务时,高收入家庭的母亲和工作时长较短的母亲倾向于根据服务质量做选择,而育儿压力感更强的母亲更倾向于根据托育服务的价格、服务时间或地理位置等客观因素做选择[12];Gordon 等发现婴幼儿的父母虽然对家庭式托育服务价格极为敏感,但是他们也对服务质量以及可及性有强烈偏好[13]。

现如今中国托育服务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学者们多从宏观理论层面、服务供给角度探讨中国托育服务体系构建问题,对于微观层面的托育服务需求研究尚不深入。虽然国家正在大力发展托育事业,社会上的托育服务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也出现托育机构满员率低,托育服务“叫好不叫座”的现象普遍[14],同时还存在托育机构运营费用高、人员流失率高等问题[15]。所以扩大托育服务供给的规模看似满足现有人民日益增长的托育服务需要,但实际上却有着“供不对求,求不得供”的现象存在。从更多的研究结果来看,增加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确保在了解需求的同时,跟上国家托育服务供给侧改革的思路至关重要。

3 研究设计

3.1 研究对象

研究共进行两次抽样,于2019 年12 月完成。第一次抽样为网络抽样,采用线上发放问卷的形式。第二次抽样则在温州市各地区进行随机抽样。问卷填写者均为婴幼儿第一养护人。

3.2 研究工具及分析方法

调查问卷选择台湾学者郭俊呈、温州大学宋占美等编制的问卷《城市地区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及期望调查——托育服务机构版》,但在文献研究阶段发现,矫佳凝将此问卷托育服务品质部分修改为服务理念、环境设备、卫生保健、保教内容、师资队伍五个维度[16],在经过研究团队分析后,确定本研究使用的问卷为矫佳凝修改过后的问卷。

在温州地区发放问卷时先进行预取样,对问卷各需求维度进行信效度检验,确定各维度信度系数在0.945至0.979之间,得到KMO值为0.989,巴特利特球形度检验显著性为0.000(<0.01),累积方差解释率为78.145%,证明问卷本身信效度良好。问卷内需求各维度得分为1-5分,1分为“迫切需要”,2分为“需要”,3分为“普通”,4分为“不需要”,5分为“非常不需”。故问卷得分采取反向记分的方式,得分越低则在该维度的需求越高。

共发放问卷3089 份,回收有效问卷2827份。用SPSS26.0 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与处理。采用多分类Logistic 回归分析和方差分析法,采用双侧检验,显著性水平为α=0.05。

4 研究结果

4.1 一般人口学特征

问卷第一部分调查了城市家庭各个方面的人口学信息,见表1。

表1 调查对象的人口学特征信息

续表1

4.2 调查对象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情况

调查显示,44%的家长迫切需要托育服务,而表示需要托育服务的家长则有41.2%,认为家庭托育需求一般的家庭占11.1%,表示不需要托育服务的家长占3%,最后认为非常不需要托育服务的家庭则只占0.7%(见表2)。

表2 调查对象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情况

4.3 影响幼儿入托的因素分析

将入托意愿度作为五个等级的多分类因变量,以“普通”维度作为参考类别,回归分析统计结果显示,第一养护人是影响入托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一养护人是母亲的家庭和养护人是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迫切需要的可能性是1.918 倍(OR=1.918,95%CI:1.346~2.877)。父亲的工作是“自由职业、个体”的家庭和“其他”工作时间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迫切需要的可能性是1.865 倍(OR=1.865,95%CI:1.042~3.336)。母亲的工作时间是“无业,时间充足”的家庭和其他工作时间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迫切需要,倾向于一般的可能性是2.000 倍(OR=0.500,95%CI:0.268~0.933)。

0-3岁孩子是第一个孩子的家庭和是第三个或其他情况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需要的可能性是1.849 倍(OR=1.849,95%CI:1.068~3.200)。0-3 岁孩子是第二个孩子的家庭和是第三个或其他情况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需要的可能性是2.073 倍(OR=2.073,95%CI:1.217~3.529)。孩子年龄是30-36 个月的家庭和孩子年龄是36个月及以上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需要的可能性是1.507 倍(OR=1.507,95%CI:1.045~2.172)。父亲的工作在本地的家庭和父亲是本地外派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需要的可能性是2.143倍(OR=2.143,95%CI:1.125~4.083)。

家庭结构为“父母一方与孩子”的家庭和家庭结构是“(外)祖父母与孩子”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不需要,倾向于一般的可能性是9.174 倍(OR=0.109,95%CI:0.044~0.269)。家庭结构为“父母双方与孩子”的家庭和家庭结构是“(外)祖父母与孩子”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不需要,倾向于普通的可能性是2.793 倍(OR=0.358,95%CI:0.169~0.757)。第一养护人是父亲的家庭和养护人是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不需要的可能性是2.046 倍(OR=2.046,95%CI:1.081~3.871)。孩子是男孩的家庭和孩子是女孩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不需要的可能性是1.597 倍(OR=1.597,95%CI:1.178~2.165)。父亲学历是硕士及以上的家庭和父亲学历是初中及以下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不需要的可能性是7.154 倍(OR=7.154,95%CI:2.274~22.51)。父亲学历是本科的家庭和父亲学历是初中及以下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不需要的可能性是5.971倍(OR=5.971,95%CI:2.269~15.71)。父亲学历是专科的家庭和父亲学历是初中及以下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不需要的可能性是3。351 倍(OR=3.351,95%CI:1.284~8.744)。父亲学历是中专或高中的家庭和父亲学历是初中及以下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不需要的可能性是2.780 倍(OR=2.780,95%CI:1.136~6.805)。母亲学历是本科的家庭和母亲学历是初中及以下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不需要,倾向于普通需求的可能性是6.623 倍(OR=0.151,95%CI:0.066~0.345)。母亲学历是专科的家庭和母亲学历是初中及以下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不需要,倾向于普通需求的可能性是5.376 倍(OR=0.186,95%CI:0.083~0.417)。母亲学历是中专或高中的家庭和母亲学历是初中及以下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不需要,倾向于普通需求的可能性是2.994 倍(OR=0.334,95%CI:0.159~0.704)。母亲工作地点在本地的家庭和母亲工作地点是本地外派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不需要,倾向于普通需求的可能性是5.682 倍(OR=0.176,95%CI:0.056~0.556)。母亲工作地点不在本地的家庭和母亲工作地点是本地外派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不需要,倾向于普通需求的可能性是3.922 倍(OR=0.255,95% CI:0.073~0.886)。家庭照顾形态是“父母和孩子”的家庭和“其他”形态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不需要的可能性是2.204倍(OR=2.204,95%CI:1.141~3.591)。家庭照顾形态是“单亲和孩子”的家庭和“其他”形态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不需要的可能性是5.980 倍(OR=5.980,95%CI:1.848~19.35)。孩子与(外)祖父母同城生活的家庭和孩子与(外)祖父母不同城生活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不需要,倾向于一般的可能性是2.198 倍(OR=0.455,95% CI:0.314~0.658)。

第一养护人是父亲的家庭和第一养护人是其他成员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非常不需要的可能性是3.986 倍(OR=3.986,95%CI:1.167~13.61)。孩子是男孩的家庭和孩子是女孩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一般,倾向于非常不需要的可能性是3.675(OR=3.675,95%CI:1.916~7.049)。母亲工作时间是“无业,时间充足”的家庭和母亲工作时间是其他形式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非常不需要,倾向于一般的可能性是18.182倍(OR=0.055,95%CI:0.011~0.263)。母亲工作时间是“自由职业、个体”的家庭和母亲工作时间是其他形式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非常不需要,倾向于一般的可能性是4.425 倍(OR=0.226,95%CI:0.057~0.890)。母亲工作时间是“早八晚五或早九晚五”的家庭和母亲工作时间是其他形式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非常不需要,倾向于一般的可能性是6.098倍(OR=0.164,95%CI:0.046~0.582)。母亲工作地点在本地的家庭和母亲工作地点是本地外派的家庭相比,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相对于非常不需要,倾向于一般的可能性是24.390 倍(OR=0.041,95%CI:0.008~0.204)(见表3)。

表3 影响入托意愿的相关因素

续表3

4.4 城市家庭中父母学历与托育需求各维度差异性

方差分析发现,在资质理念维度上父亲学历的各个水平间存在显著性差异(F=7.753,P<0.05),在环境设施维度以及保教活动维度上父亲学历各水平间尚未出现统计学意义的差异(P>0.05)。在卫生保健维度上父亲学历的各个水平间存在显著性差异(F=3.577,P<0.05)。在保教人员维度上父亲学历的各个水平间存在显著性差异(F=3.992,P<0.05)。

在环境设施维度上母亲学历的各个水平间存在显著性差异(F=3.817,P<0.05),在资质理念维度上母亲学历各水平间尚未出现统计学意义的差异(P>0.05)。在卫生保健维度上母亲学历的各个水平间存在显著性差异(F=5.245,P<0.05)。在保教人员维度上母亲学历的各个水平间存在显著性差异(F=4.680,P<0.05)。在保教活动维度上母亲学历的各个水平间存在显著性差异(F=4.382,P<0.05)。

父亲和母亲学历在需求各维度的主效应显著的同时,二者的交互作用也显著,故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简单效应分析,以确定两个因素的某个水平在需求维度产生影响(见表4)。

表4 父亲和母亲最终学历的差异性检验

在对父亲和母亲的最终学历各水平进行简单效应分析之后,确定哪个水平对因变量产生影响,得到如下结论。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的家庭对资质理念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本科”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中专或高中”时,母亲学历为“本科”的家庭对资质理念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专科”的家庭(P<0.05)。

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本科”的家庭对环境设施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中专或高中”的家庭对环境设施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时,母亲学历为“中专或高中”的家庭对环境设施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

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的家庭对卫生保健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本科”的家庭对卫生保健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专科”的家庭对卫生保健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中专或高中”的家庭对卫生保健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时,母亲学历为“中专或高中”的家庭对卫生保健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

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的家庭对保教人员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本科”的家庭对保教人员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专科”的家庭对保教人员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中专或高中”的家庭对保教人员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时,母亲学历为“专科”的家庭对保教人员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时,母亲学历为“中专或高中”的家庭对保教人员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

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的家庭对保教活动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本科”的家庭对保教活动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专科”的家庭对保教活动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硕士及以上”时,母亲学历为“中专或高中”的家庭对保教活动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当父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时,母亲学历为“专科”的家庭对保教活动的需求显著高于母亲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家庭(P<0.05)(见表5)。

表5 父母学历的简单效应分析

5 结论与启示

5.1 结论

在新的时代与政策背景下,客观分析家庭在选择托育服务时的需求偏好,以及需求偏好对送孩子入托这一家庭决策产生的相应影响,对于往后国家以及社会托育机构针对性的提供托育服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托育服务在某些需求维度的有效供给增加,不仅可以提高国家及社会的资源利用率,也可以更大的促进托育市场的良性发展。基于对本文所得结果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当前的城市家庭中,由于双职工家庭占大多数,所以0-3岁以下婴幼儿主要采用“父母为主,祖辈辅助”的家庭养育模式,城市家庭正承担着较重的婴幼儿养育负担,婴幼儿照料的社会化程度低。研究结果显示实际入托率仅占10.1%,而明确表示需要托育服务的家庭却占85.2%,这也很大程度的说明城市家庭的养育负担重。而入托难这一困境的形成,社会性托育服务可得性低是一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需求提供方也不够了解家长选择托育服务的侧重点,从而使托育服务出现“供不对求,求不得供”的矛盾情况。

第二,城市家庭中孩子的第一养护人、父母的工作时间、父母的工作地点、父母的学历、家庭结构都能较好预测家庭送孩子入托的需求程度,孩子的第一养护人为母亲、母亲工作时长较短或在本地工作时,城市家庭会更倾向于送孩子入托。回归模型也显示,当城市家庭中母亲学历越高时,送孩子入托的需求也越高。即当城市家庭中母亲面临来自家庭和工作的双重压力,难以平衡家庭和工作的难题时,对送孩子入托的需求得不到有效解决,只能更多依靠祖辈照料来解决问题。因此托育服务建设更应该在清楚社会需求后,通过增加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即供给侧改革,来解决托育服务的供求矛盾。

第三,在低生育率时代,城市家庭普遍追求子女养育质量而非子女数量,每个孩子对于家庭而言都非常珍贵,而0-3 岁的孩子在身体机能与自理能力等方面尚未得到充分发展,更需要照护者科学细致的喂养。所以在分析不同个体特征的城市父母对托育服务属性的偏好时,发现其明显存在异质性。以城市家庭中的父母亲最终学历为例,当父亲学历达到硕士及以上水平时,母亲学历越高对托育服务各属性的需求程度越高。而当父亲学历较低,处于初中或以下水平时,母亲的学历水平虽然也会影响家庭对于托育服务属性的需求程度,但也只在较低的学历水平间存在边缘显著的差异性。所以只有在家庭中父亲学历达到高水平时,母亲的学历水平才会明显影响家庭对托育服务属性的偏好。

5.2 启示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对增加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尽快推动市场现有托育服务供给朝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由于现有需求者对需求提供方的了解存在较大的不明确性,市场可能存在专业资质不足、有安全隐患的“黑托”,这方面的因素拉大了实际入托人群和期望入托人群之间的差异。中央政府应对托育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规范、从业要求、场地设施、监管机制等方面做出明确制度安排,确保各项法律、规章落实到位;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情制定具体的托育服务财政安排、行业标准、监督措施与奖惩机制等,为有能力提供托育服务的组织与个人提供制度支持。敦促托育服务行业加强自律意识,逐步净化托育服务市场环境。

在此基础上,应更多向需求者提供能够获取高质量托育服务的信息,确保在需求方了解高质量托育服务时,促进托育服务建设朝高质量水平发展。以此加强供求双方相互间的了解,进而改善现今托育服务“供不对求,求不得供”的矛盾关系。

第二,城市家庭中孩子第一养护人为母亲的家庭,送孩子入托的可能性远高于第一养护人为父亲的家庭,这不仅说明了母亲在婴幼儿早期教育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也说明母亲担负着更重的责任。但是父亲同幼儿相处时间的长短对婴幼儿的成长同样起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婴幼儿来说,相处与交流的时间越长就越有助于其形成安全的依恋。

以往的研究证明,成长过程中经常有父亲照料的幼儿会有更强的思考能力、会更富有同情心,而且更有理性和自信。我们应思考如何更好的引导父亲在家庭教育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帮助婴幼儿度过人生中重要的第一阶段。首先母亲还有家庭的其他成员应该为父亲参与婴幼儿阶段的成长创造一些机会,其次家庭其他成员应该让父亲们意识到孩子的母亲是不可能代替自己的教育责任的[17]。

因此可以通过社区等途径给父亲提供相关的育婴知识,帮助父亲解决在育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有的高质量托育服务机构也应多通过社区、网络等途径多向家庭宣传婴幼儿早期教育的重要性,尤其应多向父亲提供学习育儿知识的平台,让父亲能更多地参与婴幼儿的成长。从而对婴幼儿早期教育起到更正向的促进作用,并推动社会托育服务建设积极发展。

第三,以往的研究表明,当父母学历越高时,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以及要求越高,但本研究发现,只有在父亲学历处于高层次水平时,母亲学历的各个水平才会在各需求维度出现显著性的差异。也就是说在父亲的学历处于中间水平时,母亲的学历水平在家庭对托育服务各属性的偏好上其实没有显著差异。

家庭整体育儿观非常重要。但是,父亲在家庭中本应扮演的角色通常有所缺失。高学历水平的父亲群体的育儿理念一般高于其他水平的父亲群体,而现实中中等学历水平的父亲通过学习进行自我提升并不积极,这会对父亲掌握科学有益的家庭教育知识有一定的影响,进而导致父亲对孩子教养缺乏科学的指导,从而使家庭中父亲对婴幼儿的亲子教育陷入一种经验模式之中。这种父亲再学习积极性的薄弱,将会直接造成父亲教育观念的落后,也会使父亲对自己的教育作用,以及父亲自我角色的内涵和育儿理念的认识造成影响[17]。因此,社会行政部门有必要通过各种方式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例如制定家庭教育法,规定父亲的义务。陈建强指出,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家庭教育应该立法,制定国家《家庭教育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父亲是家庭教育法规的“直接主体”,父亲应承担的义务有:对束成年子女的抚养与家教指导培训;学习科学的家教知识;提高自身的素质[18]。

总之,通过各种渠道提高父亲对婴幼儿早期教育的重视,进而提高家庭整体的育儿理念,再推动家庭对托育服务需求的增加。在需求者方面入手改善供求双方的矛盾关系,是提高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的一大途径,也是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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