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
——“网上枫桥经验”的探索与发展

2021-02-13 07:38韩烜尧
关键词:解纷网络空间舆情

韩烜尧

一、引言

随着中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与“互联网+”理念的创新驱动,数字科技正在加快推进传统的线下产业服务和人民生活方式向虚拟的线上网络空间扩展扩容,竭力将打造网络空间中的数字社会成为现实。如今,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①新华网:《习近平: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2018年4月21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4/21/c_1122719810.htm.数字生活已经成为人们现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交网络、移动办公、线上经济、智慧生活早已成为人们的日常必需品。然而,数字科技是把双刃剑,百姓在享受和依赖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智能便捷生活的积极成果的同时,更要警惕与防范因互联网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新型权利冲突的消极影响。①张文显:《“无数字 不人权”》,《北京日报》2019年9月2日第15版。数字科技正在快速抹平虚拟世界与真实世界的空间界限,“网上世界已经深深嵌入网下世界,正在改变网下世界的资源配置、游戏规则、运行法则、权力格局”。②黄文艺:《新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前景展望》,《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尽管数字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无形之中给广大网民制造了大量新型的涉网权利冲突,但也为健全完善中国数字治理中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ODR最初被认为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与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简称ICT)相结合而成的一种线上解纷模式。③范筱静:《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电子商务消费者纠纷解决为视角》,《西部法学评论》2012年第4期。但随着ICT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ODR已经在中国实现了与数字政务、非诉解纷、司法审判等多领域的深度融合和机制建设。ODR顺应社会发展与科技创新,不断通过科技支撑与制度建设实现新模式、新领域和新高度的数字治理架构。因此,ODR不应被拘泥于传统线上ADR的狭义观念,而应当被赋予更广义的现代化治理内涵,即ODR是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纠纷预防与权利救济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统称。

通过ODR化解权利冲突、实现定分止争,不仅外在具有现代化的治理体系构架和高效解纷能力,而且内在蕴藏着中国传统“枫桥经验”式的诉源治理内涵。“枫桥经验”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创造出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典理论范式。“枫桥经验”不仅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经典良方,还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沿风尚。从社会管制到社会管理,从社会管理再到社会治理,“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真正顺应了社会在各个发展阶段中的基本矛盾和解纷需求,有效实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服务宗旨,充分彰显了中国政法工作对于基层社会治理问题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④徐汉明、邵登辉:《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历史地位与时代价值》,《法治研究》2019年第3期。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新型权利纠纷的爆发式增长严重影响了传统线下非诉机构和司法机关的资源配置,单一凭借线下方式解决线上与线下双重维度的矛盾纠纷将间接加剧诉讼延迟、当事人诉累以及司法公信力下滑等正义危机发生。因此,为了合理改善传统线下方式的解纷质效,理应科学研判中国数字治理的全新路径,加快推广“网上枫桥经验”⑤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2018年1月23日,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54226/2018-01/23/content_11793621.shtml.的源头治理模式,以逐步实现“线上纠纷线上解决”为逻辑起点,稳步推进ODR成为互联网时代通向“数字正义”的风向标和路线图,更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凝心铸魂。

二、中国推动ODR发展的现实背景

第一,中国庞大的网民基数正在加快建成网络空间中的“数字社会”样态。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高达9.40亿人,互联网普及率高达67.0%。其中,城镇网民规模为6.54亿,占网民整体的69.6%,农村网民规模为2.85亿,占网民整体的30.4%。⑥中国网信网:《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0年12月20日,http://www.cac.gov.cn/2020-09/29/c_1602939918747816.htm.中国互联网环境下的网民规模已远超绝大多数国家的实际人口数量,且稳居世界第一。如此庞大的网民基数与繁杂的互联网行为相交织,时刻都在考验着中国网络空间中的内容建设和制度建设。网络空间内容建设能够有效突破中国城乡居民的空间界限和数字鸿沟,在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网民生活质量提升、城乡差距逐步缩小的同时,让每位互联网参与者都能感受到数字科技对传统生活方式的信息化发展、数字化转型以及智能化融合。而网络空间制度建设,更是为了加强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下行使个人权利的基础保障,以及规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网络平台中对数据权利的法律保护,进而为维护中国数字社会的绿色发展提供公正法治的长效机制。

第二,中国急速增长的涉网纠纷迫切需要加快完善网络空间治理的有效机制。矛盾纠纷会随着人类的发展足迹如影随形,即使是移步到无形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也如出一辙。自20世纪末互联网进入中国开始,涉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新型纠纷逐渐显现在人民的日常生活当中。从罕见的网络域名权属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到繁杂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再到转型后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网络金融借贷款合同纠纷、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纠纷、网络行政管理纠纷以及网络公益诉讼等涉网纠纷接踵而至。据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英文简称CNCERT)监测发现,截至2020年上半年,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147682个,其中含被篡改政府网站581个;CNCERT接收到网络安全事件报告49468件;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共受理举报8088万件;①中国网信网:《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0年12月20日,http://www.cac.gov.cn/2020-09/29/c_1602939918747816.htm.中国电商产业中仅阿里巴巴一年就要处理超过400万起互联网交易纠纷。②付彪:《互联网法院让“打官司不再繁琐”》,《人民法院报》2020年8月24日第002版。可想而知,网民在享受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科技体验的同时,政府更要直面与其协同并进的技术挑战和权利冲突。因此,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以及涉网纠纷的解纷机制理应成为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为稳步破解“治理赤字”③张文显:《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的必由之路。

第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序引导中国ODR加快构建互联网治理格局。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再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国ODR的创新发展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充分展现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科技支撑,真正实现涉网纠纷在互联网平台内的源头治理,从而高效发挥司法审判在互联网空间中的数字正义。从最初最简单的线上调解逐步发展成为具有中立第三方非诉解纷功能的ODR平台,以及在电商平台内部独立搭建具有平台自治功能的ODR服务,进而再拓展到司法系统内部的智能化司法辅助系统,以及能够实现全流程在线审判功能的“智慧法院”和“互联网法院”,中国ODR的发展历程真正在技术、理论、实践三个层面有效实现了诉讼与非诉讼的线上化审判流程和解纷模式创新,真切回应了人民群众在互联网时代的智能化解纷需求,密切顺应了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纲要。

三、中国ODR的演进逻辑和运行机制

相较于域外ODR的实践经验,中国ODR的发展路径具有起步晚、发展快、应用广和质效强的实践特征。尽管美国eBay电商平台早在1999年就开始在网站客服页面放置了ODR的协助链接,通过第三方平台的解纷机制为平台用户解决纠纷,④张欣:《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欧盟理事会也在2000年就针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引起的矛盾纠纷建立了“一站式”在线争议解决平台“欧盟消费者中心网络”,并于2013年5月通过了《欧洲消费者ODR条例》,实现了对欧盟成员国消费者提供更高水平的权益保护,①郑维炜、高春杰:《“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以欧盟〈消费者ODR条例〉的启示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但是,在互联网技术腾飞的20年间,中国ODR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真正克服了国内互联网发展相对较晚的现实因素,开拓了ODR在司法系统内部设立互联网法院的创新格局,实现了ODR在发展速度与技术水平上的弯道超车,也逐步见证了ODR从技术落后到引领世界的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线下ADR向线上ADR的模式转变。中国ODR的发展初期,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是最典型的解纷模式。②郑世保:《在线解决纠纷机制的类型化研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鉴于互联网1.0时代的ICT相对匮乏,线上ADR多应用于邮件、论坛、留言板和聊天室等使用场景中,着重以线上的文字沟通方式处理传统的线下矛盾纠纷和新兴的互联网域名归属难题。调解员可以充分发挥ODR在异步解纷流程中的优势,避免纠纷双方因面对面沟通不畅致使矛盾趋于恶化;还可以合理安排纠纷双方的发言顺序,或者分别了解双方的和解底线,从而间接引导当事人和平、快速、满意地达成和解协议。随着市场环境中解纷需求的增加,ODR逐渐出现了由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第三方平台进行纠纷化解的完全托管式解纷平台。③汪基强等:《我国电子商务消费纠纷ODR发展研究》,《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年第2期。中立第三方ODR平台通过为维权主体提供在线的法律咨询与解纷服务,真正实现了依托“第四方”ICT④方旭辉、温蕴知:《互联网+时代:引进网上纠纷解决机制ODR“第四方”的契机——以smartsettle为例》,《企业经济》2015年第8期。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当事人在线下与线上双重空间中的合法权益。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www.odr.org.cn)、众信在线纠纷解决服务平台(www.globalodr.com)等。ODR的初创期技术匮乏且模式简陋,但ADR与ICT的创新融合真正为ODR的多元发展打下了稳健基础。

第二阶段:ODR实现平台自治解纷功能。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促使互联网环境中的交易纠纷急速增长,逐渐成为影响网民用户体验和探索网络空间法律规制的难题。倘若以一刀切的方式将所有交易纠纷都诉诸线上第三方ODR平台或线下的人民法院,势必会影响ODR初探阶段的解纷质效和发展潜力,或因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引起“诉讼爆炸”、当事人“诉累”以及司法公信力降低等消极境况。进入互联网2.0时代后,当电商纠纷对中国传统的解纷机制造成严重冲击之时,国内电商平台京东和淘宝率先担起平台纠纷内部化解的技术重担。京东客服以解纷专员的身份协助处理交易纠纷,在买卖双方履行举证责任后,将按照交易纠纷规则对相应纠纷做出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京东依其独立判断做出在线仲裁。淘宝不仅与京东同样拥有客服专员提供解纷服务的“淘宝小二”,还创新搭建出具有陪审团功能的“大众评审”ODR平台。大众评审通过汇集网民的群体智慧,让民意推动决策,让民力参与治理,以人人参与的互联网民主形式实现平台自治的解纷能效。可见,ODR的模式创新与功能扩展都是为了进一步探索与建立更加符合中国互联网环境和网民使用习惯的解纷机制,通过加强互联网民主和互联网维权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权重和意识,逐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互联网治理格局,从而加快实现“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互联网治理愿景。

第三阶段:ODR初入智慧法院建设。在此之前,ODR的概念通俗易懂且普世性强,但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司法系统内的创新实践,ODR的概念理应突破其私力救济ADR的传统范畴,融入具有公力救济的线上化司法审判功能,使其成为集司法系统内部ODR(司法ODR)与司法系统外部ODR(非司法ODR)于一体的双轨制ODR发展格局,构建司法系统内部与外部互联互通、互动互补的ODR治理体系,实现ODR概念从狭义到广义的首次飞跃。建设智慧法院的目标是“通过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转型升级,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⑤蔡立东:《智慧法院建设:实施原则与制度支撑》,《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智慧法院为纠纷当事人实现了足不出户的“指间诉讼”,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审判与执行的网上办理和全程留痕,通过对司法审判的大数据分析促进了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通过了解法官和群众需求加大智能审判支持、庭审语音识别、文书智能纠纷等现代化服务体系。①《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2日第1版。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97.8%的法院支持网上立案,共有2320家法院支持网上证据交换,支持网上开庭的法院共有2018家,且2019年全国法院庭审直播次数高达3903771次。②中国皮书网:《报告精读|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4(2020)》,2020年6月4日,https://www.pishu.cn/zxzx/xwdt/550177.shtm l.由此可见,司法ODR正在全国范围内加大推广力度,加快实现人民法院的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进而稳步推动ODR成为司法审判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创新指引。

第四阶段:互联网法院从全球首创到两年三立。中国在2017年至2018年间,分别在杭州、北京、广州三地设立互联网法院,旨在集中审理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互联网法院作为中国司法ODR中全面实行起诉、调解、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宣判、送达、执行等诉讼全流程网络化的专门法院,不仅警示中国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冲突正在形成爆发式增长的现实境况,更显示愿意诉诸审判机关的诉讼需求也在不断呈现猛增趋势;还彰显中国ODR在积极探索“以网治网”和“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司法审判模式的全球首创与世界领跑,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提供了最前沿的“中国经验”。截至2019年10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18764件,审结88401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6.8%,全流程在线审结80819件,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3/5和1/2,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0%,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呈现良好态势。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页。互联网法院以“线上案件线上审理”为核心要义,通过细化司法ODR全流程在线审理涉网纠纷的诉讼形式,强化ODR在网络空间治理格局中的公力救济范畴,有效实现了短周期、高质效、高满意度的司法ODR审判模式创新,进一步证成ODR确实具有通向“数字正义”的信息化治理体系和现代化治理能力。

第五阶段:推进ODR成为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联动机制。提升网络空间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④任贤良:《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光明日报》2019年12月25日第7版。是打造互联网环境法治化和制度化的前提基础,更是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和人文网络生态的核心内涵。ODR是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新型解纷机制,是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定分止争的高效执行模式,更是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新理念、新养分、新样本的试验田。因此,ODR的理论与实践范畴应当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创新完善而日新月异,而非因循守旧,限制ODR的概念发展与形式创新。网络空间治理为ODR提供了实现其广义概念的二次飞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⑤中国网信网:《习近平: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2016年4月20日,http://www.cac.gov.cn/2016-04/20/c_1118679396.htm.面对日益突出的网络诈骗、网络谣言、侵犯隐私、窃取数据等违法犯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法治的方式捍卫我们的精神家园需要广大网民齐心协力与众志成城。同理,只有激发全网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人人参与的主人翁意识、构建体系化的治网格局和法律规则,才能加快促进网络空间天朗气清、惠风和畅。中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突破了政府中心化的单一治理模式,取而代之的是融合了“数字政府”⑥鲍静、贾开:《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原则、框架与要素》,《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3期。“网络平台”“行业组织”“网民参与”等多元主体的“去中心化”共同治理模式。新的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了多元治理主体的优势,有效拓宽了ODR在信息监管、舆情监测、权利归属、定分止争、行为规范等领域的理论范畴和实践导向。只有通过多维度考量ODR在处理涉网权利冲突时的系统化工具模型和数字化解纷质效,才能有效探索并深挖其“以网治网”和“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自治内消潜力,进而加快推进ODR成为与时俱进、与网俱进、与人俱进的现代化治理格局,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增添新生力量。

四、中国ODR“网上枫桥经验”的实践逻辑

(一)开展类型化分工协作,促进ODR线上治理

“枫桥经验”塑造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经典基层治理经验。ODR基于涉网纠纷的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创设了多种类型化的治理模型,以多角度实现“网上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以及“网上纠纷网上化解”的“网上枫桥经验”。中国ODR已初步形成从“以网络舆情监测实现源头纠纷预防”到“以司法系统外部ODR实现非诉机制挺前”再到“以司法系统内部ODR实现法院裁判终局”的倒三角漏斗式ODR治理构架。该模型充分吸纳了“枫桥经验”中的“四先四早”工作机制,①汪世荣主编:《“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44页。“四先四早”工作机制,是指“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问题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通过提前预防纠纷产生、逐级筛减矛盾纠纷以及逐级化解权利冲突的实践逻辑,有效展现出ODR在网络空间中的诉前分流机制和诉源治理机制;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报》2019年2月28日第2版。最终,无法通过诉前程序化解的涉网纠纷将诉诸司法ODR,以实现“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互联网治理闭环,避免线上纠纷流入线下环境,增加传统线下非诉和诉讼的案件压力。

首先,以网络舆情监测实现源头预防为先。数字政府不断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系统的技术精进与研判,充分展现ODR在数字政府系统内部的科技创新与技术创新成果,稳步实现前端治理优位的“预防型政府”模式。③黄文艺:《中国政法体制的规范性原理》,《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网络舆情是社会舆情在互联网环境中的直接映射,是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通过互联网媒介传播认知、态度、情绪、意见、观点和行为倾向的总和。④中共中央宣传部舆情信息局:《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理论与实务》,《学习出版社》2010年版,第33页。数字政府会通过舆情监测预警技术对网络舆情进行信息采集、归档分类、文本分析、话题识别以及情感倾向分析,⑤左蒙、李昌祖:《网络舆情研究综述:从理论研究到实践应用》,《情报杂志》2017年第10期。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舆情,并及时解决发布在网络空间中的社会舆论和网络谣言,以维护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的合法权益为核心要义。然而,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易发酵,信息裂变式的传播能够迅速形成网络舆论场。⑥刘泾:《新媒体时代政府网络舆情治理模式创新研究》,《情报科学》2018第12期。为了避免单一社情民意成为网上热议的群体舆论事件,网络舆情监测被赋予了“防火墙”式的预防和防御使命,通过及时发现舆情、及时回应舆情、及时解决舆情实现预防纠纷的三部曲。面对浩瀚的网络空间,政府一元管控模式难免会存在物力欠缺和技术漏洞的情况。因此,网络空间舆情监测应当推动政社多元合作模式,充分构建政府单位与社会组织的资源融合与功能互补的协作机制,加快实现网络舆情从整体到局部、从一般到具体的系统化监测规模和精细化回应流程,从而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环境中预防纠纷产生和避免舆论爆发的前端应急能力和舆论导向水平。

其次,以司法系统外部ODR实现非诉机制挺前。中国拥有悠久的无讼解纷文化和非诉解纷历史,为了更好地发扬无讼文化在互联网时代的传承与发展,非司法ODR无疑被赋予了更强烈的责任担当与使命。即使中国已经在司法系统内部实现了公力救济的“电子法院”和“互联网法院”的司法ODR,但面对当前互联网环境中迅猛增长的涉网纠纷,有必要优先引导当事人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类型选用最适当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非司法ODR的意思自治与诉前分流作用,避免规模庞大的涉网纠纷集中涌向司法ODR,进而引发“案多人少”“诉讼延迟”“诉讼爆炸”等消极境况。具体来说,非司法ODR为网络用户提供了形式多元、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缓和型解纷渠道,纠纷当事人只需通过指间操作,即可借助平台内的ODR或者第三方解纷平台提供的同步或异步解纷机制有效实现“短平快”(短周期、平台内、快处理)的定分止争。非司法ODR既免去了当事人诉诸司法审判的繁琐流程、高昂费用和个人成本投入,还能享受到“低成本高收益”的非诉解纷效益,可谓是为广大百姓开辟了一条具有惠民、便民、利民功能的“数字正义”路径。同时,非司法ODR还能间接协助审判机关实现诉讼案源精减、资源配置优化、审判质效提升等优势,为真正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案件和当事人提供更高效、更优质、更专业的司法服务,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最后,以司法系统内部ODR实现法院裁判终局。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些年,中国司法审判机关不断创新发展具有互联网属性的司法ODR,例如“智慧法院”“电子法院”“互联网法院”“e法庭”等新型司法审判模式和智能审判辅助系统,通过融入互联网思维真正实现了对“最后一道防线”的科技支撑。从传统的人民法院视角出发,诉源治理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的协调联动,是第一时间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良方,①姜郑勇:《发展“枫桥经验”推进诉源治理》,《人民法院报》2019年4月15日第4版。更是缓解诉讼压力、提升审判质效、避免诉讼成为人民群众维权首选渠道的妙药。然而,从网络空间治理的视角出发,诉源治理既包括了从纠纷预防的ODR到非司法ODR化解纠纷的综合治理,又涵盖了中国ODR的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避免涉网纠纷从线上空间流入线下社会和线下司法机关,逐步实现“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互联网治理愿景。因此,ODR早已突破了传统非诉的ADR范畴,有效实现了互联网空间治理的善治模式,为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经验,更为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体系贡献了具有“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网上枫桥经验”。

(二)ODR对网络空间和人民群众的实践赋能

一方面,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如今,单纯依靠政府一元主导的治理方式来规制中国9亿网民的互联网行为不免会引发“政府失灵”或政府效能低下的境况。因此,有必要加快建成集政府、市场、社会、网民等多元协作的“共同体”治理模式,②陈晓春、肖雪:《共建共治共享:中国城乡社区治理的理论逻辑与创新路径》,《湖湘论坛》2018年第6期。以整体提升中国网络空间治理的规模和质效。“共同体”治理模式旨在全面发挥多元主体对互联网内容的共同建设,鼓励互联网参与者对互联网秩序和环境的群策群力与共同治理,培养全体网民对互联网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和公共精神的共同享有,进而打造并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是“枫桥经验”通过最大限度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组织作用、引导公众参与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创新工作格局。③中国法学会“枫桥经验”理论总结和经验提升课题组:《“枫桥经验”的理论构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7页。通过检视中国ODR的发展脉络不难发现,ODR渐已涵盖了由政府部门、审判机关、仲裁协会、调解机构、民营企业、电商平台、律师和网民等多元主体共建而成的网络空间共治体系,不仅有效发挥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网络空间中的解纷质效,还让互联网参与者有机会共享到ODR在共治中的技术成果、参与成果和维权成果。由此可见,中国ODR的高速发展,不仅体现了中国互联网技术在各行业领域的尖端发展与灵活运用,而且实现了互联网环境对参与主体的民生法治与权益保护,还进一步彰显了中国互联网治理中“政社合作”的协作共赢与兼容并蓄,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奠定了坚实基础。

另一方面,实现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思维范式转换。从农业经济的无讼思想和乡贤礼治到市场经济的审判思维和司法权威,是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不断影响着人民维护个人权益的思维方式和正义路径发生转换。进入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时代,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定分止争提供了强劲有力的技术支持,④呼连焦、刘彤:《大数据视域下社会治理:机遇、挑战与创新》,《湖湘论坛》2018年第4期。更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数字维权”的科技新路。ODR的出现让化解权利冲突成为一种简单易行的互联网行为,当事人仅需一部手机或者一台电脑就能轻松通过ODR实现定分止争,让网民真切体验到互联网时代独有的数字正义路径。ODR的广泛应用不仅突破了传统线下解纷模式的物理空间局限,避免了异地诉讼与跨域立案的管辖权异议,还间接实现了全球法律精英人才的资源整合共享,有效提升了ODR实现公平正义与定分止争的公信力与影响力。ODR的创新实践为中国互联网用户开拓了信息化、数字化与现代化治理技术下的思维范式维度,让人民群众可以真正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体验到线上全流程、全系统、全方位的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模式。由此可见,ODR不仅为线下社会的矛盾纠纷提供了一条通往“数字正义”的线上解纷路径,还为线上空间的涉网纠纷量身打造了一套具有源头治理能效的线上治理体系,更为培养中国网民养成“以网治网”的线上维权习惯,实现线上解纷思想和智慧治理模式,从而稳步推进ODR成为互联网时代化解矛盾纠纷的维权新逻辑和思维新范式。

五、中国ODR的完善进路

尽管中国ODR已经在网络空间的权利救济中有效实现了从纠纷预防到非诉化解再到司法审判的实践工作质效,但是在化解权利冲突实现定分止争的过程中,依旧存在制约ODR发展的现实困境:第一,缺乏对ODR的推广与宣传。相较于中国9亿网民基数,真正能了解ODR、信任ODR、用过ODR的网络用户只是少数群体,还有绝大多数的互联网参与者缺乏对ODR的了解和认知。第二,舆情监测缺乏对社情民意的重视。因网民在互联网中反映的问题得不到重视和解决,问题从小拖到大、从个人问题变成了社会群体的舆论事件;还有因舆情部门缺乏对ODR的认知,在处理舆论时,常错误采用消极负面的“围堵”(删帖)而不是积极正面的“疏导”(回应),从而引起舆论导向趋于恶性发展。第三,缺乏ODR工作人员的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ODR的每一次操作和评判都将决定当事人权益能否得到专业与公正的权利救济,如果不能加快完善ODR人员的入职标准和执业规范,或许ODR这条通向“数字正义”的全新路径终将充满质疑和坎坷。建议从长远建设发展和补足制度短板的视角出发,及时突破现实困境,加快推进ODR成为通向“数字正义”的全新路径。

(一)加大ODR的宣传推广工作

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加强中国ODR的推广力度与应用力度。ODR正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蓬勃发展而不断创新完善,高效便捷的定分止争优势不断促使其成为游刃于线上网络空间和线下现实生活双重维度的现代化治理模型和治理体系,亦有学者称之为“网上枫桥经验”。①褚宸舸、史凯强:《“网上枫桥经验”浙江实践及其创新》,《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虽然ODR在中国已经默默地发展近20年,但由于曾经的互联网技术和功能的局限,导致ODR的适用场景和范围相对狭窄,很少有人知道ODR、使用ODR,更不用提会信任ODR的解纷质效。然而,自2015年中国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成为驱动ODR提质增效升级的“新引擎”。“互联网+司法”的创新模式一举突破了ODR的传统非诉概念,激发了ODR在司法系统内部的工具性价值和正当性地位,更为推进中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新鲜血液。因此,ODR是时候需要借助新媒体的传播力和引导力,②《坚持正确方向创新方法手段 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人民日报》2016年2月20日第1版。让更多的百姓通过多渠道的互联网媒介了解到什么是ODR以及ODR是如何维护个人权益的;要加强引导群众关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ODR使用模式,为群众及时讲解遇到矛盾纠纷时要如何选择ODR,以及ODR将如何帮助大家高效便捷地化解纠纷。只有不断扩大ODR的宣传渠道和营养“干货”,ODR才有机会博得网络空间中的影响力,纠纷当事人才有机会去初步了解并尝试使用ODR;也只有通过多渠道推广ODR的解纷质效和现实案例,ODR才有机会建立定分止争的新口碑,从而间接推动ODR成为互联网时代中的解纷新模式、维权新路径、正义新符号。

(二)强化舆情监测的回应能力

重点强化前端治理优位,提升舆情监测ODR的回应速度与水平。网络舆情监测ODR的运行机制是基于网络爬虫(Web Crawler)技术与算法(Algorithm)技术的深度融合。通过预先输入搜索指令,网络爬虫开始对万维网进行数据检索与网页爬取,直至获得与搜索指令相关的信息数据。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网络舆情监测系统从根本上突破了人类搜集信息的传统方式和执行效率,为预防网络舆论事件的发生建立了初级“防火墙”。然而,能否最大程度地控制舆论导向,关键事在人为。因此,舆情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网络舆情的回应能力是决定舆论导向的核心因素。为了充分发挥舆情监测ODR对矛盾纠纷的前端预防作用,要重点培养舆情工作人员“早发现、早化解”的舆情责任和回应意识,努力让网络空间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传言谣言、社情民意等舆情信息及时得到发现与锁定、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和权威方式进行积极回应,例如: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官方公众号进行及时解答和权威回应,避免由线下的个人小问题久拖不治发展成为网络上的社会舆论事件。然而,光有回应速度,却使用错误的回应方式,同样会弱化前端治理优位的发展进程。面对网络舆情的突然发生,要重点培养工作人员能够通过积极回应社情民意的工作机制,实现纠纷的预防与疏解,而不是采用消极删除网民的发声,导致社会舆论的形成与恶化。

(三)加强ODR的人才队伍建设

全面发挥人才优势,推进中国ODR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传统的ODR概念受限于非诉的解纷范畴,曾经可以通过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协助完成调解工作,从而大大提升解纷质效和公信力建设。然而,新时代的ODR概念已广泛运用到“数字政府”“智慧法院”“电商平台”“网络论坛”以及“第三方解纷机构”等数字化场域中,场域的扩容与模式的发展迫使中国ODR队伍对于法律人才、科技人才、技术人才求贤若渴。为了进一步发挥ODR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探索与示范作用,加快完善ODR人才队伍结构、建立ODR引才标准和执业守则、构建ODR专业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必将成为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ODR人才队伍的基础标准和前提保障。同理,专业化的人才队伍需要以“高素质、高水平、高效率”作为阶段考核的评价标准,更需要建立工作激励机制间接培养人才队伍对互联网新型权利冲突的持续敏感程度和专业处理水平,以全面打造具备“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专业化人才智库为终极目标,时刻做好为国家输送优秀法律人才的工作准备。

结 语

审视中国ODR的发展路径,ODR不仅突破了最初线上化ADR的概念局限,而且建成了形式多元、高效便捷的非司法ODR组合模式,还开创了世界首个全业务、全流程、全方位的智能化司法ODR“互联网法院”。中国的ODR在网络空间中真正实现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双轨并行式发展格局,通过秉承诉源治理的实践逻辑,真正搭建了集舆情监测ODR预防为先、非司法ODR优位挺前、司法ODR裁判终局的互联网治理体系,高效提升了ODR线上治理的“网上枫桥经验”质效,有效缓解了线下司法机关“案多人少”和当事人“诉累”的司法困境,为加快实现“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互联网治理愿景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ODR充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通过不断加强ODR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导向,稳步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三共”网络空间治理格局,甚至有望通过健全完善ODR的推广策略、内容框架和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人民群众优先选用ODR化解矛盾纠纷的互联网思维范式转换,从而有效促使ODR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通向“数字正义”的全新路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鲜血液和新生力量。

猜你喜欢
解纷网络空间舆情
多元解纷促和谐——兴隆县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成功化解行政纠纷
网络空间并非“乌托邦”
军地联动共治涉军舆情 打造清朗网络空间
在线纠纷解决主体的权力来源
消费舆情
网络空间“云作战”模型及仿真分析研究
舆情
舆情
舆情
论信访与法治的相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