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永恒,霍璐欣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西安 710000)
提要:基于绿色发展理念和环境规制、政府补贴两种实际运用较广的政策手段,选取我国30省(市、区)面板数据作为样本,构建绿色产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熵值法测度30省(市、区)的绿色产业发展水平,并运用面板回归模型实证研究环境规制、政府补贴以及两者交互效应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环境规制与我国绿色产业发展呈正“U”形非线性关系,即轻度环境规制政策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表现为抑制作用,只有达到一定强度的环境规制政策才能有效促进我国绿色产业发展;政府补贴政策对绿色产业发展为不显著的负向影响;两种政策交叉施用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的促进效应。 因此,应继续加大环境规制力度,出台更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改善政府补贴方式,充分发挥两种政策的互动效应。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在经济发展背后也存在诸多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近年来的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森林资源锐减等突出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面对日益激化的经济发展与环境恶化的矛盾,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1],再次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一个新高度。转换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绿色发展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出路,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途径,而绿色产业是绿色发展和绿色经济体系的基础,是转换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生态文明的关键。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的复杂性,只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从环境治理力度、环境管控机制、政府补贴激励、绿色发展制度创新等方面齐抓,在“美丽中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环境规制政策是政府普遍使用的作用在治理环境问题上的政策工具,环境规制政策通过增加环保处罚、提高污染成本构造负面惩罚,制约企业的污染行为,纠正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明确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正式将污染环境纳入法治体系,从法制层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李克强总理曾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财政工具解决现实问题,政府补贴政策作为财政工具的特定手段,成为绿色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经济政策,政府补贴政策通过给予企业绿色转型发展的资金支持和其他优惠,形成正面激励,解决企业绿色转型发展的资金难题,并通过“信号效应”和“认证效应”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外部投资,降低企业风险,弥补绿色发展过程中的正外部性,帮助企业实现绿色转型发展。这两种政策已成为环境保护和绿色产业发展中运用较广的政策工具,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发展绿色产业多是将两种政策结合施用,从而使企业行为既受到法律约束又受到政府引导,促使产业朝绿色转型发展,达到最优效率水平[2],解决经济增长带来的生态环境代价过大问题。
基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经济社会亟须绿色转型发展的迫切性,探讨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效应;基于环境规制、政府补贴两种政策广泛运用的现实性和多政策交叉研究的流行趋势,还将综合分析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两种政策共同实施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理论机制,并探究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同时施用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机制,厘清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新的研究视角,为政府制定促进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具体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提供理论借鉴。
党的十八大以来,绿色发展被摆在战略核心位置,发展绿色产业作为解决经济可持续增长与生态文明建设矛盾的一种必然选择,受到国内外组织和学者的重视。从文献资料来看,我国对绿色产业的集中讨论始于2000年前后,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绿色产业内涵界定、绿色产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以及评价方法研究等方面。学者裴庆冰等回顾了绿色发展理念在国际、国内形成和演变的过程,探析了新时期绿色产业的内涵和特征[3],陈学妍通过分析宿迁市构建绿色产业链的必要性,根据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推动了宿迁市的可持续发展[4]。在绿色产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面,众多国内外权威机构和组织纷纷建立了相应的评价绿色产业发展的指标体系,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构建了亚洲绿色产业发展指标体系、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构建了中国绿色节能服务产业指标体系、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的“绿色北京”指标体系[5];高红贵和赵路、徐素波和王耀东等学者也分别从不同维度构建了评价绿色产业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6-7],学者们建立的绿色产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围绕绿色生产过程中的诸多环节,设置一级指标,并分设多个二级指标,从不同维度测度绿色产业发展水平。关于绿色产业发展水平评价方法的研究,学术界多采用熵值法、主成分分析法来测算绿色产业发展水平指数,学者张玉等综合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和熵权法,测算出了2015年我国各省份绿色产业发展指数[8],李琳和楚紫穗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我国31省(市、区)2007—2012年的产业绿色发展指数进行了评估[9]。
绿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绿色技术的研发和创新,环境规制通过硬性制约企业行为,被广泛认为可以对绿色发展起重要作用。但在学术界,环境规制对企业绿色技术研发创新的影响尚未得出一致结论,现研究中主要存在以下3种观点:第一,环境规制会促进企业绿色技术的研发创新,进而间接促进绿色产业发展。最具代表性的是Potter和Linde提出的“波特假说”,认为环境规制在长期中能够激发企业的研发创新行为,创新企业的生产技术,促使企业生产新型产品,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还可以改善外部环境[10];原毅军和陈喆研究发现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会促进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11],验证了“波特假说”。后来学者们将“波特假说”的适用范围从企业层面拓展到产业层面,并证实在产业层面存在与企业层面同样的结论。第二,环境规制会抑制企业绿色技术的研发创新,从而不利于绿色产业发展。此类观点以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制约假说”为理论基础,该理论是说企业为达到环境目标会减少技术研发创新,造成企业竞争能力降低,企业投入成本与社会收益不平衡,使得环境规制政策制约企业的技术研发创新,对企业发展不利。Brunnermeier & Cohen通过研究认为,环境规制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导致企业生产效率降低,利润空间缩小,对企业绿色改革创新产生消极影响[12]。学者张金刚和沈坤荣通过研究也证明,环境规制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起抑制作用[13]。第三,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技术的研发创新存在不确定关系,与绿色产业发展的关系不明确。学者聂国卿和郭晓东指出环境规制政策对推动我国转型升级成功的“合力效应”不明显[14]。此外,多数学者认为环境规制政策对绿色技术研发创新的影响不只是简单的线性影响,他们均证实只有达到一定强度的环境规制政策才会对企业绿色技术研发创新产生积极效果[15-16],从而才会对绿色产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政府补贴政策在弥补市场失灵以及特定产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有效性一直存在争议。关于政府补贴政策对企业绿色技术研发创新的影响,至今也尚未形成一致的研究结论,目前学者们主要持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政府补贴会促进企业研发创新,对绿色产业发展表现为积极作用,这类学者认为政府补贴可以补偿企业技术研发创新正外部性带来的收益损失[17],消减企业的额外成本,降低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创新投入的风险[18],激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投入,促使绿色技术研发创新达到社会最优状态,间接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政府补贴政策存在挤出效应,替代企业自身的研发投资,抑制企业绿色技术研发创新,对绿色产业发展起反作用。例如,Clausen选用挪威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研发投入存在挤出效应[19],温明月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研究认为,政府研发补贴政策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挤出效应[20],这类研究均表明政府补贴对企业的技术研发创新有负向影响,不利于绿色产业发展。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环境规制、政府补贴政策以及绿色产业发展的研究颇多,获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对本研究具有较多启发。其中,绿色产业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价方法的研究上,形成了较多的绿色产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较成熟的评价方法,但是缺乏探讨影响其发展因素的研究。而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的直接作用均尚存在不一致结论,且环境规制政策对技术研发创新产生的影响还停留在简单的线性效应视角,事实上,政策效果远比线性影响复杂得多。另外,多数文献只是单独研究环境规制政策或是政府补贴政策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的影响,缺乏将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两种政策结合起来,探讨政策交叉使用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产生直接影响,从而间接作用于绿色产业发展的研究。为弥补现阶段的研究缺失,本文选取2008—2017年我国30省(市、区)的面板数据作为样本,构建绿色产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熵值法测算出各省(市、区)的绿色产业发展水平,运用面板数据回归模型探究环境规制、政府补贴以及两者交互效应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厘清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解释影响效应,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研究影响绿色产业发展的因素,首先要明确绿色产业的内涵。国内外众多学者和专门的研究机构均对绿色产业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较为权威的绿色产业描述首推国际绿色产业联合会IGIU(International Green Industry Union)2007年提出的“如果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基于环保考虑,借助科技,以绿色生产机制力求在资源使用上节约以及减少污染的产业,我们即可称其为绿色产业”[21]。从国际绿色产业联合会对绿色产业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要实现产业的绿色发展,必须进行技术创新,以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环境规制政策是政府为解决市场在环境污染问题上的“失灵”现象,采取的一种干预行为。面对政府出台的环境规制政策,企业会选择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在环境规制力度较轻的情况下,企业可能坚持原先的生产技术,不进行任何绿色技术研发创新;随着政府出台的环境规制力度加大,企业面临越来越严格的环境规制要求和越来越大的“环境成本”;市场在绿色转型发展进程中也被新型绿色产品抢占,旧产品逐渐失去竞争力,企业逐渐被市场淘汰。相反,企业也可能积极应对环境规制政策,也会产生不同的政策效果。传统的新古典理论认为,环境规制会产生“合规成本”,抑制企业技术创新或研发投入行为,不利于产业绿色发展。“波特假说”则指出,环境规制会产生“创新补偿”效应,短期中,虽会挤出企业的研发创新资本,但在长期中会显著促进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研发创新,甚至可以完全抵消环境规制政策带来的“合规成本”,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从而利于产业的绿色发展,即为应对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企业只能选择主动适应,此时,企业会创新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以满足公众的绿色消费需求、提高企业竞争力[22]。基于上述分析和“波特假说”,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环境规制与绿色产业发展之间存在先抑制后促进的“U”形非线性关系。
罗默提出知识溢出模型说明政府应该对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予以补贴,但其补贴效果因多种因素影响而不相同。首先,企业绿色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进行绿色技术研发和创新;其次,企业进行技术研发过程一般需要较长时间,研发成果难以转化至正常生产,使得企业收益风险性增加且研发成果作为一种准公共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导致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企业投入和收入不成正比,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研发创新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不利于绿色产业发展。政府补贴可以有效缓解前期投入大、研发时间长和收益不平衡的问题,激励企业的绿色生产行为。另外,政府补贴还具有信号传递效应[23],政府补贴被认为代表一种特定的战略政策导向,向外界传递出补贴对象是政府认定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信号,还传达出该补贴对象与政府有较好关系的信号,帮助企业吸引更多外界投资,解决融资难问题,利于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研发投入和创新,从而推动产业绿色发展。相反,政府补贴的政策效果还受到多种其他因素的影响,在政府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的影响作用时,政府补贴政策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多表现为负向影响。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机制发展仍不成熟,企业与政府之间仍存在寻租行为。政府补贴资金缺少专门的监管机构,这都影响政府补贴政策的实施本意,对真正进行绿色技术研发创新的企业不利,政府补贴政策对绿色产业的发展不仅起不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而会抑制企业的技术研发创新,对绿色产业发展起反作用。基于上述分析,提出研究假设。
H2:政府补贴政策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为负向影响。
环境规制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均是当前国际社会广泛应用的两种作用于绿色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但将两者结合起来探讨政策交叉对企业技术研发创新及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却鲜有研究,而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在我国社会中是被结合使用的。刘明广、孔繁彬和原毅军、孙伟等诸多学者均证实政府补贴对环境规制与绿色创新起正向调节作用[24-26],政府补贴可以弱化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不利之处,有效加强环境规制对绿色技术研发创新的有利之处。这些研究均表明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的交互使用,可以形成政策间的优势互补,对企业绿色技术研发创新及绿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据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3: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的交互使用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表现为积极促进作用。
为实证研究环境规制、政府补贴以及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的交互效应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基于本文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分别构建如下3个计量模型,并对提出的3个研究假设进行检验。
(1)
(2)
(3)
其中,在式(1)~式(3)中,i表示地区,t表示时间,GID表示绿色产业发展水平。式(1)验证环境规制政策对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β0表示模型的截距,ER表示环境规制,β1表示环境规制的系数,ER2表示环境规制的二次方,β2表示环境规制二次方的系数;式(2)验证政府补贴政策对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GS表示政府补贴,β3表示政府补贴的系数;式(3)验证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的交互使用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GS×ER表示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的交互项,β4表示交互项的系数,X表示一系列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城镇化率、资本劳动比、对外开放程度,γ为控制变量的系数,εit为随机误差项。
以我国2008—2017年30省(市、区)的面板数据作为测度对象(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连续性,样本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西藏地区)。统计原始指标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9—2018)、《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9—2018)、eps数据平台以及国家统计局官网。为减少数据波动性,环境规制指标、政府补贴指标、企业规模指标、城镇化率指标、资本劳动比指标和对外开放程度指标均做对数化处理。
1.被解释变量
绿色产业发展水平(GID)。绿色产业发展水平是一个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借鉴学者们建立的绿色产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从绿色生产、绿色环境、绿色消费3个维度构建出评价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一级指标和15个二级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见表1。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各指标对绿色产业发展总体目标的影响程度不同,在进行评价前需要确定各具体指标的权重,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权重对整个评价的客观性非常重要。利用我国30个省(市、区)2008—2017年的面板数据,采用既能反映指标效用价值又能克服指标间信息重叠的熵权法进行指标权重的确定,计算出绿色产业发展综合测度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下各二级指标的权重,结果如表1所示。
2.解释变量
(1)环境规制(ER)。目前学术界对环境规制的衡量标准不统一。国内学者多采用环境污染治理投入、污染治理达标率、人均GDP、污染物排放强度等指标来量化环境规制强度,国外学者大多采用单位GDP能源消费总量来替代环境规制。一个地区的生产总值与环境规制之间具有很高的关联性,因此,为了充分反映环境规制对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参考学者对环境规制水平的测度,采用各地区人均GDP来量化环境规制强度。
表1 我国30个省(市、区)绿色产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2)政府补贴(GS)。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形式可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每种补贴方式多种多样,而我国各类年鉴中均没有专门统计政府补贴这一指标。学者对政府补贴普遍采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中的政府资金来衡量。因此,借鉴多数学者的做法,本文选用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内部支出中的政府资金来衡量政府补贴力度。其中,2008年各类年鉴中均没有R&D经费内部支出中政府资金的统计,遂采用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筹集中来自政府的资金量化。
3.控制变量
多种因素均会对绿色产业发展带来影响,在研究中不同学者选取不同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其中,企业规模、城镇化率、资本劳动比、对外开放程度会对绿色产业发展产生作用,因此,本文选取这4个变量作为本研究的控制变量。运用如下替代方法量化描述各控制变量:(1)企业规模(Scale),用各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个数来衡量。(2)城镇化率(City),用地区城镇人口数与该地区总人口数的比值来表示。(3)资本劳动比(KI),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与年末就业人数之比来衡量,(4)对外开放程度(Open),用各地区进出口总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表示。
运用Stata15.1对研究变量的数据特征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从表2可以得出,被解释变量绿色产业发展水平指标最大值为0.631 3,最小值为0.078 3,平均值为0.201 8,核心解释变量环境规制指标对数的最大值为11.767 5,最小值为9.195 7,平均值为10.574 9。核心解释变量政府补贴指标对数的最大值为13.067 8,最小值为6.273 6,平均值为10.956 3。控制变量企业规模对数的最大值为11.089 7,最小值为5.814 1,平均值为8.849 8。城镇化率对数的最大值为4.495 4,最小值为3.371 1,平均值为3.975 3。劳动资本比对数的最大值为13.601 4,最小值为1.504 8,平均值为2.591 9。对外开放程度对数的最大值为7.271 6,最小值为2.842 3,平均值为5.570 5。各变量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差距较大,而且各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标准差均小于平均值,说明样本区间内我国30个省(市、区)各指标变量均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且样本数据的稳定性较好。
为验证样本面板数据的平稳性和可操作性,用LLC方法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模型中各变量数据面板序列均拒绝了原假设,说明数据是平稳的,可以进行回归分析。
表3 面板数据单位根检验结果
在进行面板回归计算之前,有必要运用Hausman检验判断具体回归模型,以消除由于模型选取不当带来的误差。检验结果显示三个模型均拒绝了原假设,故选用Stata15.1对模型1、2、3进行固定效应回归,运算得出30个省(市、区)环境规制、政府补贴及两者交互项与绿色产业发展的关系(如表4所示)。
表4中模型1为验证环境规制政策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影响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环境规制一次项的系数为-1.918 3,并在1%水平上显著;环境规制的二次项系数为0.093 4,并在1%水平上显著,这表明环境规制对绿色产业发展为先抑制后促进的非线性“U”形影响,即环境规制对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开始表现为抑制作用,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加大并达到一个特定值后,环境规制政策显著促进我国绿色产业的发展,验证了本文提出的H1假设。环境规制对绿色产业发展的这种“U”形非线性关系,背后的原因可能在于企业为应对政府出台的环境规制政策,相应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来配合政府的环境要求,增加了污染治理投资,挤出了企业对绿色技术研发创新的投资,从短期来看,不利于企业的绿色转型发展。从长期来看,企业只有通过技术研发创新,生产绿色产品,减少污染排放,才能应对越来越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新技术带来的市场空间及利益足以补偿企业的治污成本,使企业在市场机制中存活,赢得更长远的发展。
表4 环境规制、政府补贴及两者交互与绿色产业发展的回归结果
模型2为政府补贴政策对绿色产业发展影响的回归结果,从表5中可以看出,政府补贴的回归系数为-0.006 5,没有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说明政府补贴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为不显著的负向影响,验证了本文的假设H2。回归结果说明政府补贴政策对绿色产业发展表现为反向影响,且影响作用不明显,这可能是因为现阶段我国社会多方面正处于发展转型的并行时期,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寻租行为,导致企业的运营和交易成本上升,利润空间缩小,从而挤出了企业绿色创新投入[27],阻碍了绿色产业发展;也可能是由于企业为了获得政府补贴,表面上故意迎合补贴标准,实际上并未进行任何绿色技术创新或绿色生产。但也不能由此完全否定政府补贴政策的作用,政府补贴政策不仅可以弥补企业治理污染带来的资金缺口,降低绿色技术创新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还可由“信号效应”和“认证效应”为企业带来外部投资,校正绿色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效应,提高绿色技术创新和绿色生产的积极性,实现政府投资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全方位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模型3为验证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的交互项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加入两者交互项后,环境规制与绿色产业发展依然表现为非线性“U”形关系且在1%水平上呈显著性影响。政府补贴与绿色产业发展的关系依然为负相关关系,但由不显著相关变为在10%显著性水平下相关;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交互项的系数为0.021 0,并在10%水平上显著为正。结果说明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两种政策的结合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绿色产业的发展,与本文的研究假设一致,验证了假设H3。在绿色产业发展过程中,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的并行使用,起到耦合互补作用,并可产生良好的互动效应。政府通过出台硬性的环境规制政策,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规范企业的生产过程,提高行业绿色生产率,推动绿色产业发展。通过政府补贴政策填补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的资金缺口,降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风险,纠正企业绿色生产过程中的外部性,减少企业绿色转型发展过程中的治污成本,进而从正反两面共同推动我国绿色产业发展。
在所有控制变量中,城镇化率和劳动资本比与我国绿色产业发展呈正向相关关系,且均在10%水平上显著影响我国绿色产业发展。企业规模和对外开放程度这两个控制变量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产生负向影响,其中,企业规模在10%显著性水平上负向影响我国绿色产业发展,对外开放程度与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关系表现为不显著。城镇化率和劳动资本比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为显著性正向影响,说明城镇化率越高,越有利于我国绿色产业发展,城镇化率提高0.355 1,我国绿色产业发展水平相应提升1%;资本劳动比越大,越有利于我国绿色产业发展,资本劳动比提高0.003 8,我国绿色产业发展水平提升1%。原因可能在于城市化的发展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解决了生产成本过高的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城市化进程推进了科技进步,从而有利于产业的绿色发展,同时资本劳动比越高的企业,越有能力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和研发,技术的提升带来更多的利润收入,形成良性循环,更好促进绿色生产,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企业规模即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个数越多,在本研究框架内对绿色产业发展越不利,这可能是因为大规模企业存在管理上的难题,导致企业花费更多时间和资金在企业管理和运营上,更少投入在企业的绿色创新发展上,不如中小企业更新转型快,跟不上社会绿色转型发展的步伐。对外开放程度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影响效果不显著,可能在于企业并没有引进国外的绿色先进生产技术,我国的绿色产业发展还须依靠本国技术创新和自发的绿色生产行为。
为保证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和研究结果的科学性,考虑到环境规制政策实施的时效性,本研究使用滞后一期的环境规制政策作为工具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中可以看出,环境规制政策对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仍然表现为先抑制后促进的非线性“U”形关系;政府补贴政策与我国绿色产业发展仍然为不显著的负向关系;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的交互项仍然表现为显著影响我国绿色产业发展。各核心解释变量以及控制变量回归系数的特征与本文表4回归结果一致,说明研究方法和回归结果较为稳健,同时也说明环境规制政策对绿色产业发展具有时滞性。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
续表
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原先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已不能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经济急需向绿色转型发展,发展绿色产业已成为经济绿色转型发展的最有效途径,因绿色产业的特殊性,政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本文梳理了环境规制、政府补贴以及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的交互项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相关理论,由此提出了研究假设,以我国2008—2017年30个省(市、区)的面板数据为样本构建出3个模型,实证检验了环境规制、政府补贴以及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政策的交互效应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的影响,得出了以下主要研究结论:(1)环境规制与我国绿色产业发展之间存在先抑制后促进的非线性正“U”形关系,环境规制政策力度较小时,不能对企业行为产生约束,企业不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只有超越一定力度的环境规制才能显著促进我国绿色产业发展。(2)政府补贴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为不显著的负向影响,政府补贴对企业进行绿色生产的影响作用不大,我国社会中政府补贴政策在现阶段并不能很好地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对绿色产业发展起不到促进作用。(3)环境规制与政府补贴政策交互项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效应,两者共同使用既纠正了污染环境的负外部性又弥补了绿色发展的正外部性,两者在我国绿色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良好协调互动效应。
基于得出的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1)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政府应加快建立健全环境规制法规体系,建立完善的环保管控机制。灵活使用环境规制工具,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确保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政策工具有效运用,发挥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的积极作用,推动绿色发展[28]。实时调整环境规制政策,继续加大环境规制强度,找出最合适的污染惩罚力度,确保通过环境规制政策对我国绿色产业发展产生积极作用。(2)政府要加快绿色发展制度创新,加强对绿色环保型企业的补贴力度,解决企业在绿色转型发展中的资金难题,引导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严格筛选申请政府绿色补贴的企业,并监督获得补贴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后期成效[29],为我国绿色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3)避免使用单一行政手段,政府要将环境规制和政府补贴两种行政手段结合使用,既要加大环境污染处罚力度,实行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也要加大对绿色环保企业的优惠补贴,释放其激励效应和杠杆效应[30],充分发挥两者的交互作用,实施复合型行政手段,最大限度促进我国绿色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