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公司因为经济效益差,一直欠我3个月的工资,在我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3个月的工资仍然没有拿到,只是在离职时公司会计部门出具了一张有会计签字的工资明细表,载明尚欠我工资12600元。我离开该公司已经将近1年时间,其间也多次去讨要所欠的工资,均无果。我准备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公司得知后说我们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会直接受理,应首先经过劳动仲裁。
请问:追讨欠薪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吗?
方希
方希: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采取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的原则,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首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据此可知,在劳动者能够提供工资欠条的情况下,此时仅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已不再是劳动争议,而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再受限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和仲裁时效的规定。本案中,你持有的工资明细表能够证明该公司拖欠你工资的事实,可视为拖欠工资的欠条。由于本案仅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已不再是劳动争议,而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你无需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请该公司偿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持有工资欠条的情形,否则,仍然应当遵循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的原则。
小保
小保:
我是某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被公司返聘继续留用,返聘期间,公司没有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2020年7月的一天,我在工作中摔伤,右腿骨折。公司认为,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未给我申报工伤。
请问:我的情况属于工伤吗?如果不属于,我该如何要求公司赔偿?
董方京
董方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指出:“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据此,退休人员在返聘期间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如果未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则与现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二是如果已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则与现用人单位系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三是虽然为劳务关系,但现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案中,你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你在返聘期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加之该公司也未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你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过,你可以要求公司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给予赔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因此,你可以就赔偿事宜与该公司协议,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小保
小保:
公司与我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及其规章制度中,均已明确包括我在内的所有员工不得在外兼职。半年前,我为增加收入,悄悄与一家单位达成用工协议,利用每天上班以外的时间及周六、周日兼职赚钱。公司于近日发现后,曾责令我停止兼职,我以自己没有耽误公司的工作为由继续兼职,公司遂将我解聘。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刘海慧
刘海慧: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即姑且不论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已经规定所有员工不得在外兼职,仅就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有着同样的约定而言,鉴于你属于全日制用工,决定了你不仅无权兼职,且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即是否允许兼职的决定权在于用人单位,哪怕员工没有因为兼职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只要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程序,员工 “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同样有权将其解聘。结合本案,正因为公司从一开始就不允许员工兼职,发现你悄悄兼职后曾责令你停止,你自然不能以包括 “没有耽误自己在公司的本职工作” 在内的任何理由抵制公司的要求。你置之不理,公司自然有权将你解聘。
小保
小保:
三个月前,我因患疾病被医院要求住院治疗、休养六个月,我也已经向公司请假并获得同意。近日,公司通知我,说其与我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期满,我自期满之日起不再属于其员工,彼此已没有任何权利义务。
请问:我能要求公司继续承担医疗补助费吗?
姚茜
姚茜:
公司必须继续向你支付医疗补助费。
一方面,公司具有向你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义务。医疗补助费是指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仍未痊愈,在经济补偿金之外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包括: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指企业职工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到期,但劳动者的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本案明显属于第二种情形。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时间至少为六个月。《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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