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院校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变革与探索

2021-01-12 20:29龚志军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法学

龚志军

(湖南工商大学,湖南 长沙 410205)

2018年10月8日,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6号,以下简称《卓越法治人才2.0意见》),这是继2011年以来我国实施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的升级版。这也充分说明,我国当前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距离现代法治中国的人才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离人民满意的法学大学教育还有差距。本文中“地方院校”是指由地方政府主办主管的非部属高等院校,其人才培养一般主要服务于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法治社会建设。目前,我国地方院校数量众多,其法治人才培养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力军。[1]然而,众多地方院校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实践能力不足现象仍未根本改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应用性目标大打折扣,社会对法治人才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的需求与目前高校法治人才实践应用能力普遍不足的结构性矛盾仍未根本扭转。在笔者看来,要解决这一矛盾,地方院校在培养卓越法治人才过程中亟需变革和完善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乃关键之一。

一、地方院校法学实践教学变革的动因

(一)新时代挑战对法治人才应用能力的新要求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因此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早已提上日程。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卓越法律人才意见》)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这既指出了长期以来我国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地方院校法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存在严重不足,同时也说明,高校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受到既有理念、方法、模式等传统思维定势的惯性影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法治人才培养中新的实践教学理念和模式的普及。[2]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提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同时还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2020年11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这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和意见,充分反映了新时代对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主力军的地方院校,亟需深刻领会上述指示和精神,完善和变革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理念与模式。

(二)《卓越法治人才2.0意见》对实践教学的新要求

2018年《卓越法治人才2.0意见》明确要求,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要“重实践”,要“进一步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自主创业等活动,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同时提出要“深协同,破除培养机制壁垒”,要“完善协同育人机制,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要“切实发挥政府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在法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健全法学院校和法治实务部门双向交流机制”,不断提升协同育人效果。

上述《卓越法治人才2.0意见》关于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的要求是具体而明确的,也间接指出“情景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以及“模拟式教学法”等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与模式存在不足。这些传统的方法与模式或者重心仍然停留在理论层面,或者仅停留在间接经验的传输,至多也只是给予学生一点点表演机会,学生整体参与机会太少、涉及面过窄、训练不够系统、程序不够精准等等,这对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的动手能力、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可谓是杯水车薪。因此,要不断满足我国法治国家建设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作为欠缺更为明显的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不断优化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变革法学实践教学的手段和模式迫在眉睫。[3]

二、地方院校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定位不够清晰,地位不太合理

现行的法学专业设置比较特殊,真正培养法治人才的法学专业隶属于大的法学门类中的法学一级学科。且自1997年以来,法学专业取消了按照二级学科进行专业设置,转而按照一级学科设置统一的法学专业,因此现在所有的法学院系在招生和培养人才上均是叫做法学专业。这样的后果一是淡化模糊了各校法治人才培养的特色,大多走的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与实务技能,具有法治观念、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律工作的综合法治人才。二是按照一级学科设置的法学专业囿于其学分和课程开设门数,客观上也导致了法学院系在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理论课尤其是通识教育和专业基础课学时比重偏高,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的专业课程开设偏少,实践教学课时当然也就更少。

从目前大多数地方院校法学院系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来看,实践教学仅仅是培养方案中的一个环节,其定位和在整个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的地位均存在问题。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关系看,大多院校是通过三年甚至三年多的时间在校进行法学专业基础理论的学习,然后在第四年安排2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专业的毕业实习,以实现对之前系统的理论学习进行理论联系实际。当然,在专业毕业实习之前,一般还会安排认知性实习、暑假社会调查以及模拟实训等实践课程,但这些环节或课程要么时间短、形式灵活而分散,要么专业性不强,要么徒有实践之名而非真正的实践。总而言之,大多数地方院校在法治人才培养工程中,在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下,其实践教学定位不够清晰,实践教学无论是从量上还是质上,大多居于附属地位。法学专业作为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这一现状严重制约了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效果。

(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不科学

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笔者认为,其实践性强度几乎不亚于医学。医学除了要掌握专业理论与知识外,还需要大量的临床实习的积累方能治病救人。而法学,同样需要系统掌握专业理论与知识,面对与书本上完全不同的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唯一不同的是,医学面对的是作为生物的人,治疗的是人的疾病,而法学应对的是作为社会的人,救助的是人的社会关系“疾病”。两者的本质具有很高的相似性,都不能纸上谈兵,法学实践教学应借鉴医学专业的临床教学体系。相对于目前已经基本系统化的包括了基础课、核心课、限选课、任选课等多模块组成的法学理论教学课程体系而言,法学实践教学课程或环节尽管形式上也有一定的体系,一般包括了认知实习、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案例研讨、法庭观摩、模拟审判、毕业实习等,但由于学校和老师对其定位和地位存在误区,导致法学实践教学在重视程度、参与程度、考核形式以及教学效果上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所以说,“我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课程还远远没有达到体系化的程度”。[4]

(三)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不充分

法学实践教学需要丰富的资源。然而,近二十年来,我国高校尤其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招生点和规模不断扩大,法科学生数量增长很快,但法学实践教学所需的师资、教材、平台、技术等并未相应地实现专业化和专门化。目前,众多地方院校很少有专职的实践教学教师,即使是“双师型”教师也较为缺乏,更重要的是目前缺乏支持和鼓励“双师型”教师深度投入实践教学的体制机制,导致这一部分现有实践教学师资也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而实务部门专家由于其本身工作任务繁重、自顾不暇,也很难腾出时间真正参与高校法治人才的培养。

我国目前法学实践教学尚未形成标准化流程,指导法学实践教学的教材、教学标准等也比较缺乏,所以法学实践主要依靠理论教学师资的经验和案例来完成。部分院校借鉴医学教育的诊所教学方法,在法律人才培养中引入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但也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主要受到师资短缺、法律职业技能单一、案源单一、学生参与面窄、教学内容系统性覆盖面不够等因素的制约。[5]实验室与实习基地等实践教学平台与技术方面,囿于主管部门的观念、专业的文科属性、资金和人员的投入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大部分地方院校也没有形成足够支撑培养卓越法治人才的教学资源。这些都导致众多法学院系的专业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效果不佳。

(四)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

考核评价机制是影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效果的关键环节。正如有学者所言的“法学实践作为一个系统,必须要有评价,··没有科学的评价方式很难保证教学的实践性特征。”[6]尽管各高校对实践教学的考核评价在不断地摸索和改革,但总体而言,目前众多地方院校仍然没有形成法学实践教学的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加上目前高等教育在管理中的信任成本比较高,管理方要求一切都要留痕,这一点对于理论教学考核没有太多问题,但对法学实践教学而言就严重制约了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考核评价方式主要有论文、调查报告评阅考察、专业实习的单位鉴定、模拟实训等,但都没有统一的科学评价标准。现行管理制度下也很少有学生因实习实训成绩不及格而影响毕业的情况。总而言之,在现行体制机制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考核评价基本表现为缺乏标准、形式单一,不看重实践过程更看重实践“证据”的形式主义,教师、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参与热情不高。此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对教师实践、精力的投入要求与现有的职称评定、津贴待遇等也不成比例,少有老师愿意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专业实践教学当中。法学专业学生出于功利主义考虑也不会像医科学生那样愿意花太多时间和精力进行专业的实习实训,这些与法学实践教学考核评价机制互为制肘。

三、地方院校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的变革与探索

(一)明确法学实践教学的定位和地位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整个法律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十分重要的一个部分,对实践教学没有准确的定位,将会严重制约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效果。我们始终要铭记,将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法律知识有机转化为法律实践能力,将法学人才培养与法治社会的需求相衔接,将法律技能训练与职业伦理训练相结合,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学实务的高效对接是我们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定位。因此,地方院校在进行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法学实践教学的这一根本定位,进而将其摆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上,贯穿于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始终。

首先,地方院校的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实践性对于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要谨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讲话的指示精神,将实践性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指挥棒,在整个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全程重视和贯彻法治人才的实践教学。其次,要根据法学实践教学的属性和重要地位,多方面、多角度地完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平台与方法,制定标准化的实践教学方案,使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性通过科学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充分体现出来。再次,在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还要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重视实践教学和加强实践性学习的理念与思维,同时设置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法予以保障。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专业在打造一流本科教育过程中,院系领导不断强化实践教学地位,不断探索尝试,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先后增加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大讲堂”“法务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同时,大力引入当地知名律师团队进课堂,与多家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企业共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开发法律实务课程,共同撰写实践教学教材,在学生专业能力提升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二)优化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卓越法治人才的实践性培养,需要地方院校的各级领导和教学人员不断优化其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最大化实现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性效果。然而,我国目前尚未设置完成法学实践教学的核心课程体系。笔者认为,要打破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根据社会对卓越法治人才的实践和应用性能力需求,科学构建各地方院校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实践教学课程体系。除了众多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要高度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经费投入、提高实践教学老师的待遇和地位、完善实践教学的工作机制外,还应该有类似于法学理论教学的课程体系。我们可以借鉴法学理论教学已经形成的较为成熟的课程体系模块的经验,结合理论教学的知识和能力发展阶段,按照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按照法学专业实习实训的目标与要求,设计出可操作的整套标准和规则,再配之以实训的内容和相应的方法,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

一是要注重单一应用能力、综合应用能力和实战应用能力培养的紧密衔接,对照《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构建从理论课案例教学、模拟训练到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的综合能力训练,再到实践教学基地的专业实习与实训的实战锻炼的实践教学环节。二是要在社会实践、专业试验、毕业论文与设计等其他实践课程中,结合社会需求和办学特色,以不断提升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为目标,进行实践教学课程的改革与探索。三是要摒弃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全科医生”式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各地方院校应结合不同地区、行业、专业对法治人才应用能力需求的差异性,来探索构建类型化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7]近年来,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专业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整个实践教学的学分比例超过了25%;在引入实务导师进课堂强化应用能力培养的基础上,我们根据法学专业学生学习阶段等特点,与实务部门专家一起研发了《法律典型案例导学》《法律典型案例悦读》《法律典型案例分析》《法律典型案例研究》的“四阶式”案例教学教材,并由校内外导师共同授课,较好地满足了学生对法律实务能力循序渐进的学习要求。

(三)充分利用和开拓法学实践教学资源

地方院校改革实践教学培养卓越法治人才,尤其需满足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充分利用和开拓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因此,作为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一定要有与法律实务界共同承担法治人才培养的理念和主动性、积极性,在学校与实务部门之间构建起法律知识教育资源与法律实践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协同创新与合作机制。

一是要为理论课程教学中的案例教学与训练提供合适的教室和虚拟现实等教学设施,为传统的理论课教学增添新的活力。二是要结合培养方案,建立若干法务模拟实训室和诊所式法律实践教学研讨室等,让学生体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过程,提升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8]三是要开展真正的校企(所)合作,共建一批优秀的实习实训基地。这就要求地方院校既要结合自己的特色与优势,又要考虑校外实践导师资源,还要激发企事业单位共建基地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对卓越法治人才的联合培养。四是要充分利用高校法律援助站、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等实践平台,尽可能为学生提高法律应用能力创造机会。五是加强培养和利用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各地方院校应该激活具有法律实务背景和较好实践能力的优秀老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机制;同时,要将法律实践能力培训纳入制度化,鼓励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证、赴法律实务部门交流、挂职锻炼等;此外,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措施,引进或聘请更多具有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官、仲裁员等执业资格的教师承担法学实践教学任务,常态化开展法律前沿实务讲座,真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的指示。近三年来,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专业在实践教学方面,不仅每年新建3-4家实践教学基地(总家数达40家),而且精心打造了省级实践教学基地3家,聘请了60多名本地律师、法官、检察官、企业法律顾问等知名实务专家为实践教学导师,其中进课堂经常性参与实践教学的达30多人,深受学生的欢迎。

(四)健全法学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

目前众多地方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科学有效的实践教学考核机制。长期以来,法学专业学生通过学科理论知识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进行考核评价以决定能否毕业,至于本应该具有重要权重的实践教学的考核则基本上流于形式,现实中很少有因实践环节课程不合格而影响学生毕业的情况。很明显,这种传统考核评价体制严重制约了以实践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效果。因此,地方院校应该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的考核,适当借鉴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考核机制,增加实践教学在整个专业考核中的考核权重,完善包括法学实践教学考核大纲和实践教学绩效评价等配套的实践教学考核制度,真正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

一是各地方院校应构建包括闭卷考试、实务操作考察、法律文书撰写、案例分析等多样化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考核评价形式。二是可聘请实务部门专家作为考官,由实务领域的专家从实务的角度来考核我们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三是在诊所式及律师事务所或法院实习实训中可以设置指导教师、当事人、法官等各占一定权重的考核机制。四是借鉴理论教学的考核评价方法,设置补考、重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实践教学激励制度,提升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压力和动力。五是构建可量化的教师实践教学绩效评价制度,全面增强绩效评价制度对教师实践教学的激励作用。总之,地方院校只有不断健全和优化法学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将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与法学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目标真正对接,方能实现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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