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杰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现如今,微信各项功能不断增强,除了基本的通信功能外,还将社会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诸多功能融入到平台中,受到用户的青睐。截止到2020年,微信及月活跃用户达12.1亿,成为用户日常必备的通信应用软件。微信给用户提供各项方便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网络诈骗的新平台。微信网络诈骗是犯罪分子使用微信软件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微信网络诈骗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微信已经超过QQ成为使用最为频繁的犯罪工具,超过50%的网络诈骗案件中有涉及应用微信实施诈骗的犯罪情节[1]。虽然公安机关在打击微信诈骗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抓获了一大批违法犯罪分子,但是微信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依然严重威胁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给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危害。因此,公安机关应该高度重视微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探索出高效的侦防措施,提高打击力度,坚决遏制此类诈骗案件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利益。
随着微信版本的不断升级,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摇一摇”等功能可以快速发现和定位陌生人,增加了交友的便利性。但交友的随机性也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越来越多的用户成为微信诈骗犯罪的受害者。
通过对近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的微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梳理,微信诈骗犯罪形式种类繁多、层出不穷,高发类型的诈骗方式主要包括:
二维码是微信使用过程中经常用到的一种交友和支付方式。现在无论是在大型商场超市,还是小商铺、便利店、个人商贩,都在使用二维码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收费。二维码使用的便捷性背后隐藏着一些扫码骗局,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诈骗活动的条件,成为常用的一种诈骗手段。犯罪分子利用一些人贪图便宜的心理,借赠送小礼品或商品打折促销为诱饵,吸引受害用户通过扫描带有木马病毒的二维码,下载木马程序到手机中。程序安装后,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木马程序盗取用户手机中的信息和资金等。有些犯罪分子以“微信当日转账额度超限”为由,同时利用一部分用户对微信支付使用不熟练的缺陷,通过各种方法引导用户将收款码变成付款码,然后盗取用户账户中的资金。当用户发现上当受骗时,为时已晚。
犯罪分子在朋友圈发送一些门槛低、收益高、工作方式灵活极具诱惑力的虚假兼职信息,受害者与其取得联系后,收取各种报名费、佣金等费用或向其派送一些小额网络刷单任务。当完成刷单后向受害人发放一定的报酬,以此取得受害人的信任。然后,继续向受害人派送大额刷单任务,当受害人支付过刷单费用后,以各种理由不再向其发放报酬或者要求继续刷单后再付报酬,直至受害人意识到上当受骗。这种诈骗手段对毫无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和无固定收入人群具有很大的诱惑力。特别是在2020年新冠病毒爆发的疫情期间,口罩成为紧缺的防控物资,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商机以低价或者屯有大量现货口罩为诱饵,骗取购买方先行支付订金或货款再发货的手段进行诈骗,诈骗得手后便将用户拉黑或者更换联系方式。
随着网络社交软件的快速发展,网络交友成为一种常用的交友方式。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交友双方信息真实性不确定和虚拟性的特点,通过各种交友平台寻找作案目标。他们通常将自己伪装成高富帅、白富美或者成功人士,与受害者搭讪获取信任和好感后以生病住院、周转资金等各种理由借钱,实施诈骗。假如受害人是男士,犯罪分子就会把自己伪装成年轻貌美的女性;如果受害者是女士,犯罪分子把自己伪装成事业非常成功但缺少感情的男士。犯罪分子通过花言巧语和各种设计好的套路与受害人聊天,这些经过精心包装过的与人交往的各种骗局对于涉世未深或者重新需要感情的受害者来说,以为真正遇到了“缘分”。这种“相识、恋爱、骗钱”三部曲非常容易让人上当受骗,防不胜防。
随着微信快捷支付的广泛应用,假冒山寨版微信也随之而出。山寨版的微信软件功能强大,具有语音转发、修改位置定位、克隆朋友圈等多种作弊功能。这些附加功能的应用,让用户对网络诈骗有种防不胜防的感觉。犯罪分子通过利用山寨版的微信软件,进行虚假支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例如犯罪分子在超市购买小数额的商品,在付款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输入超过购买商品价值的金额,然后谎称有急事需使用现金,让商家将超出金额部分以现金的形式返还。山寨微信软件能够显示虚假转账成功的信息,所以,不容易引起商家的怀疑。犯罪分子冒充受害用户好友,利用语音转发功能,将好友语音转发给受害用户,骗取信任后,以各种理由向受害者借钱,骗取钱财。
在朋友圈通过点赞赢取礼品和优惠卷的商业活动非常流行。许多商家通过让微信用户在自己的朋友圈转发广告并集赞的方式进行商业推广活动。常用的点赞诈骗主要包括:一是当用户按照商家要求集够点赞数量,要求兑换奖励时,诈骗者会使用各种托词拒绝兑换或者奖励严重“缩水”;二是以向点赞用户邮寄礼物为托辞,骗取用户留下姓名、家庭具体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实质上是为了获得用户信息进行倒卖或者有其它不可告人的目的;三是以所谓奖品的“个人所得税”“公证费”为借口,向用户收取费用进行诈骗。
一是犯罪分子使用虚假身份在朋友圈发布一些国际名牌产品。以低价网购国外产品为诱饵,要求受害人先行垫付产品购买费用,然后以产品被海关扣押为幌子,要求受害人继续追加关税,最后得到款项后将受害人拉黑,溜之大吉,消失的无影无踪。有一部分犯罪分子虽然也给受害者邮寄了商品,但是这些商品都是属于高仿或者是假冒产品,骗取商品的差价。二是犯罪分子冒充网购平台的客服人员,以缺货不能按时配送、产品质量有缺陷,配送地址有误,快递丢失等托辞通过电话或者短信的形式通知用户进行退款,诱导用户按照他们设计好的诈骗方法进行操作,套取用户的银行卡账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然后转移走卡内的钱款。
微信诈骗犯罪作为虚拟社会中的一种诈骗形式,相对于传统的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点包括:
虽然各年龄层都有一定数量的微信用户,但是由于青年人对网络和信息交流需求性更高,加之接受新技术能力强,对微信使用的比较熟练,用户数量占到微信总用户数量的80%左右。由于网民年龄的年轻化,犯罪嫌疑人多以青年人为主。特别是一部分年龄在20-40岁之间无业年轻人,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不想通过勤奋努力获取成功,便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没有特定的作案对象,采用的是“广泛撒网,重点捞鱼”的作案方式。利用用户对虚假信息辨识能力差、容易受到引诱的特点,通过事先设计好的各种诈骗方式和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活动。
通过微信可以方便快捷的添加陌生人为好友进行交流。但是这种身份的陌生性使得受害人并不了解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和真实交友目的,增加了受害的风险。从目前发生的微信诈骗案件分析,受害人大多和诈骗分子并不熟悉,受害群体从最开始的涉世未深学生、年轻女性到现在覆盖了多类人群。
相对于其他的犯罪活动,微信诈骗犯罪几乎不需要太多的成本投入,通过一部能够上网的手机便可以进行诈骗犯罪活动。通过从互联网上下载一些二维码生成软件,可以非常方便的将含有木马病毒程序的地址加入到二维码中[2]。微信诈骗低科技门槛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犯罪的成本。廉价的犯罪成本和高成功率助长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嚣张气焰,在高额利益驱使下不择手段、肆无忌惮的实施犯罪活动。微信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多数的微信用户利用个性化的昵称和别人进行交流。犯罪嫌疑人常常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验证注册微信账号,诈骗得手后就立即对账号注销或弃用,防止被追踪。如果双方都不太熟悉,单单从微信用户的资料里基本上是无法获取彼此真实相关信息。犯罪分子通常采用远程非接触式的方式进行诈骗,不和受害人进行直接面对面的接触,利用网络的虚拟性隐藏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整个过程非常隐蔽。成功实施诈骗后,受害人不能说清其体貌特征,对其真实的身份信息掌握较少,无法对其进行身份指认,也没有传统作案方式的犯罪现场。因此,公安机关也无法根据微信信息快速锁定犯罪分子,作案风险相对较少。再者,由于某些受害人被诈骗的金额较少,主动放弃报案,也不同程度上分散了犯罪分子受到打击的风险。特别是对一些防范意识差和贪图小便宜的用户,实施诈骗活动的成功率更高。由于微信诈骗具有广泛式撒网作案的特点,手法娴熟,犯罪收益可观,并且加之犯罪成本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微信诈骗犯罪的发案率。
微信软件具有强大的位置定位功能。犯罪分子猎取作案对象进行诈骗的方法非常简便。首先是利用手机的GPS功能,通过微信中“附近的人”能够帮助犯罪分子查找在他们附近的微信用户,然后通过添加好友,确定作案对象后进行聊天。不需要像传统犯罪活动需要踩点、跟踪、暴力威胁等那么繁琐。在诈骗案例中,犯罪分子通过微信进行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诸如使用带有病毒的二维码、发布虚假招聘兼职人员信息、以商品促销、帮其代购物品为名义进行诈骗。
电信诈骗的涉案金额一般是高于微信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和电信诈骗不同,微信诈骗犯罪基本上都是通过用户间的直接转账功能完成赃款的转移,而不是使用多层级账户[3]。使用多层级账户转账的目的就是分批快速对赃款进行分流转移,以此逃脱金融机构的监管,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微信本身具备转账功能,在用户之间可以快速实现资金转移。由于犯罪分子使用的微信账户都是虚假信息注册的,犯罪成本较低,使用多层级的账户转账反而会增加犯罪成本而且不能有效提升收益。因此,诈骗分子获得赃款后,便通过微信直接快速转移,导致公安机关对诈骗资金难以追回,追赃止损。
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收益和确保诈骗成功,目前很多微信诈骗犯罪活动都不再是单兵作战,都是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实行团伙作案,少的两三人,多的几十人,导致用户被骗的风险加大。众多成员组织严密,内部分工有序,各司其职,每个组织成员在各自的分工下逐渐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有人负责诈骗聊天文本撰写、有人负责和受害人进行聊天、有人负责资金转移等等。整个诈骗流程衔接有序,环环相扣,是一条非常完整的诈骗链。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防止成员被公安机关一窝端情况的发生,成员之间都是单线联系,不集中在一起,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
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用户数量庞大、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的特点实施诈骗行为。他们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可以通过微信将虚假信息、含有木马程序链接或二维码等诈骗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实现在网络用户中的快速传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具有跨地域性广的特点。网络信息具有跨地域、即时性、开放性传播的特性,微信诈骗犯罪分子采取“全面撒网,重点捞鱼”一对多侵害的方式,使受骗对象具有了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延伸了犯罪的辐射范围,呈现出全国辐射性分布特点,增加了受骗用户的数量,也加大了公安机关打击诈骗犯罪的难度和成本。
近年来,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说明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目前,法律上还没有网络诈骗罪的专属罪名。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还是采用传统诈骗罪的法律依据,存在诸如责任评价要素过窄、多次小额诈骗难以入刑等方面的缺陷,致使在微信诈骗犯罪司法审判中无法实现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犯罪活动的发生。有时一个犯罪分子可能同时进行多起诈骗作案,但由于单个案件的诈骗金额较少达不到立案标准,导致获取了非法利益却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当前法律只是规定不能利用微信等工具传播淫秽色情不良信息,但是还没有针对通讯服务安全方面的条款。针对微信中存在的大量有害信息,网络平台没有真正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因没有严格进行有效监管导致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微信监管不力和监管机制不健全是微信诈骗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因素。现阶段对微信各种规范监管机制还不完善,监管大多还是停留在腾讯运营商自身的网络安全监管,来自行政部门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政府部门和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不够密切。微信管理平台对用户发布信息的审查力度不够严格,带有病毒的软件、含有木马程序的二维码、钓鱼网站等非法信息能够非常容易通过微信进行传播。微信没有强制要求实名认证,只需要手机号码就可以完成认证注册。犯罪分子常常通过冒用别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号,利用虚假信息注册。
通过微信进行电子商务的微商用户数量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电子商务模式也由PC端逐渐向手机端过渡和发展。微商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微商为了扩大营销面,通过添加大量的陌生人以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微商和用户之间的信任基础越来越不稳固。诸如商品质量不达标等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通过微商渠道进行消费欺诈等行为对微商的发展产生了较大负面影响。目前监管部门对微商的监管还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监管部门对微商通过朋友圈发送的产品真实性监管需要腾讯运营商的大力配合,并且微信用户数量庞大,信息发布量属于海量级别,实现有效监管的难度有些大。微商属于个人经营,没有经过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取得相关的营业执照,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合法经营者。消费者和微商之间的资金交易是通过直接转账的方式进行,没有第三方的保护。因此,当出现纠纷或者遭遇诈骗时,消费者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微信作为当下最流行的通讯社交软件,具有操作简单、使用便捷的社交功能,不仅能够进行文字交流,还能实现语音聊天,不但可以单人聊天,还支持多人群聊,支持windows、android、苹果等多种操作系统。微信支付是用户使用最多的网络快捷支付方式之一,改变了人们传统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给购物支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是支付方式里程碑式的变革,使用户呈现更加多元化态势。用户通过微信绑定个人银行卡,不需要下载第三方软件,收款人只需要扫描一下付款二维码即可完成资金的支付,节省了找零的麻烦,或者通过微信的红包和转账功能实现资金的转移,具有很强的便捷性和功能性。
微信强大便捷的通讯社交功能为用户带来了超越时空的信息交流体验。在交流过程中,一部分用户由于种种原因放松了对陌生人的警惕,防范意识不足,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在朋友圈公开一些诸如家庭住址、工作地点、生活照片等个人隐私信息。这些信息恰恰给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帮助。他们通过各种设计好的套路使受害人上当受骗。
法律是遏制犯罪行为强有力的制度保证,是对犯罪活动长效治理的有效措施。通过对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不仅能够有效打击犯罪,还能够预防犯罪的发生,堵住犯罪的漏洞。国家立法机关和公检法司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利用微信犯罪活动的猖獗形势,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立法构建,共同制定和完善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范等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明晰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使执法机关在打击微信诈骗犯罪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用户对网络犯罪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在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从制度上为微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护,提高打击犯罪的有效性,彻底消除犯罪分子侥幸心理。例如对微信诈骗犯罪立案的金额、办案标准和执法流程进行统一,规范案件的管辖权限,避免出现管辖冲突的现象发生,对于小额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按照受害人总的损失来确定涉案金额,避免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减少社会危害性。科学合理提高法律最低刑期,提升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和威慑力。明确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对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平台履行自身监管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还应加强犯罪预防,最大限度减少案件的发生和群众遭受诈骗的风险。协同监管部门、宣传部门扎实开展防诈防范宣传活动,全面建设微信诈骗防范网。积极构筑安全防范体系,着力提升全民的防诈反诈能力,引发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大力营造全社会防微信诈骗、反微信诈骗的良好氛围,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实现标本兼治、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治理目标。在人员流量大、密集度高的广场、社区等场所开展反微信诈骗犯罪活动宣传,掀起全民参与的宣传热潮,通过悬挂条幅、发放防诈骗教育资料、播放宣传视频,传授防范措施,普及防诈骗知识。打好宣传形式的组合拳,不断扩大宣传面,通过现场宣传、流动宣传点宣传、专题讲座的方式,传授防范微信诈骗的方法,提高群众对诈骗犯罪活动的“免疫力”,牢固构筑全面“防骗墙”。利用网络新闻、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和电视、报纸传统媒体相结合多渠道的宣传方式,及时发布微信诈骗案件预警信息。采用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紧贴实际,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对一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揭露惯用诈骗手段和方法。针对老人、涉世未深学生等更容易上当受骗的重点群体进行重点宣传防范,开展专项宣传教育。作为个人用户应提高安全警惕意识,不在微信中随意公开自己的隐私信息,不随意接受陌生人添加好友的请求,杜绝占便宜的心理,不轻易转账给陌生人。对于在微信中出现的涉黄、涉暴涉恐、虚假谣言、负面等信息,用户要做到不相信、不传播,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从自我做起,保护微信干净的公共社交环境。通过向社会公开举报微信诈骗犯罪活动渠道方式和奖励办法,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打击活动中。
只有不断加强对微信的监管力度,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监管措施,才能保证微信在制度约束下有序规范发展,压缩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当前各监管系统对微信内容的发布没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审核机制。犯罪分子可以随意的在微信中发布各种虚假和诈骗信息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不断夯实各级各类主管部门的主体监管职责,主动作为,高度重视对微信非法信息的监管工作,详细明确微信软件的开发商腾讯公司自我监管责任,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监管治理体系。加强线上线下的联合协同治理,通过法律制度依法加大监控和管理力度,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信息共享、高效治理的监管格局,提升打击和管理能力。
首先,加强公安机关对微信信息的日常的监测和监督,对有诈骗犯罪前科人员的微信号要重点进行关注和监控,发现违法信息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减少犯罪活动发生的概率。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增加犯罪后果成本,常打不懈、精准打击、依法严惩,打出气势,起到敲山震虎、以儆效尤的作用,让犯罪分子产生敬畏之心。微信诈骗案件的侦查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刑侦部门单打独斗效果比较有限,还需要网络安全部门、技术侦查部门、情报部门、经侦部门等多警种配合,发挥各自特长优势,协同配合,建设信息共享、线索互判、联勤联动的合成作战体系,在案发第一时间内实现案件侦查、犯罪分子追捕、诈骗资金冻结、账款的追缴。
微信诈骗的目的就是获得非法资金利益。而要想从受害者那里获取非法资金,必须要通过银行卡进行资金的流转。因此,对涉案银行卡资金交易进行追踪是非常重要的侦查手段。侦查部门根据犯罪分子使用的银行卡号信息,调取其使用该卡号取款时的银行监控信息,获取相貌体征,为后期的人像对比做好铺垫。根据和银行相绑定的支付宝等网络资金交易工具信息,查找出其经常使用的其他支付宝账号信息,根据不同支付宝绑定的人员信息进行分析对比,确定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为后续的抓捕提供条件。同时调取犯罪分子的通话记录,利用手机侦听和信号基站位置分析,确定活动的位置。如果是通过网银的方式进行转账,在交易数据库里会详细记录每笔交易的互联网设备的IP地址,利用IP地址能够查找其所在的地点区域。即便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使用虚拟的IP地址,也可以通过相应的地址解析分析出真实的IP地址。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树立案件侦查的经营意识,坚持深度串并,深挖犯罪线索,放长线钓大鱼。在对犯罪人员审讯过程中要顺藤摸瓜,掌握团伙犯罪的整体组织架构和活动规律,集中收网,实现对犯罪链条的全面打击,不让任何一个犯罪分子成为漏网之鱼,增强规模化打击效应。案件侦办结束后,不仅要总结出案件中犯罪分子使用的作案手段和犯罪特点,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还要总结办案经验,从案件中学习办案方法,提炼战法,提高办案质量,拓宽办案思路,建立针对性的侦查策略,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其次,腾讯公司应该切实承担起对微信监管的社会责任,从技术手段上健全监管措施,不断弥补技术缺陷,在源头上切断诈骗犯罪活动的技术通道。提高微信实名注册执行力度,保证用户实名注册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阻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信息进行登记入网,进一步净化微信运行环境,避免虚假注册现象的发生,使公安机关能够通过用户信息锁定犯罪嫌疑人员。通过在系统中设立用户黑名单制度,对在监控中发现从事诈骗活动的账户,拉入系统黑名单,必要时对该账号进行彻底封存。加强对微信信息合法性的监管力度,正确引导用户的社交行为,对聊天信息中的一些非法关键词进行过滤和屏蔽,发现涉及违法信息和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警方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验。建立在移动通讯基础上的微信应该加强和移动服务公司合作,提高对微信发布消息真实性、规范性、合法性的管理力度,实现网络言论责任制,增加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发布不良信息的法律责任和犯罪成本,从源头上斩草除根,杜绝不良信息的发布。
最后,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大多数微信诈骗犯罪活动都是以侵财为目的。通过诈骗获得的非法资金主要通过网银、微信、支付宝等在线转账的方式进行转移。因此,相关监管部门通过行业协作、部门联动方式建立联合办案机制,构建诈骗案件信息的共享交流通道,创建多部门协同工作的合成侦查的工作方案,严厉惩处微信诈骗犯罪活动,坚决遏制微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高发态势。公安机关通过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银行、腾讯公司、移动运营商等企业合作,共同加强对微信的安全监管,预防微信诈骗犯罪活动的发生。和银行部门协作,建立深度合作机制,建立涉案资金查控专有系统,开辟专有账户资金冻结绿色通道,减少侦查部门异地查询和冻结涉案资金的时间。通过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对有异常资金活动的账户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控,时刻掌握资金进出的明细,特别是对在短时间内有大额资金频繁进出账户应着重的关注。当确定为诈骗账户时立即对资金进行冻结,保护受害人的财产。加强区域合作,树立全国案件办理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立体化、多层次的沟通协调,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加快跨区域协作的信息共享、情报互通和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建设,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疏通信息交流通道,及时在平台上发布案件共享信息,提高信息共享效率。
相对于传统的诈骗犯罪,微信诈骗犯罪活动更容易实施,诈骗形式更是多种多样,迷惑性、隐蔽性和危害性更强。公安机关用传统手段获取案件线索的手段和方式显然满足不了微信诈骗案件侦查工作的需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提升了数据信息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为案件的侦破和预判提供了量化的分析途径。公安机关获得数据信息的能力强弱决定了案件办理的速度和质量,要转变侦查观念,通过强化大数据技术在案件侦办中的作用,来为案件的侦办提供技术支持。
不管犯罪分子使用何种犯罪手段,其主要目的获取非法金钱利益不会改变。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智慧侦查功能,把对各类数据的处理作为核心内容,对犯罪手段、方式、犯罪人员信息等案件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汇总。通过大数据的多维度分析、碰撞比对和深度挖掘功能,从海量信息中剥茧抽丝,发现犯罪线索的蛛丝马迹,梳理出所需要的犯罪线索,设计出微信诈骗犯罪的预警和类罪模型,增强发现案件、嫌疑人、资金相关联的线索能力,智能化的为侦查人员提供侦查方向和思路,实现数据主导侦查工作。总结出微信诈骗犯罪的规律,并推导出犯罪的趋势进行预判,更加有利于实现对犯罪活动的精准打击,增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风险预警能力和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例如,将公安内部数据库信息、诈骗受害人报案信息、微信用户数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流水信息进行整合对接,筛选出关联度高的案件,降低串并案的难度[4]。通过智能化的清洗、挖掘和碰撞,开创由数据到案件的新型侦查模式,充分挖掘数据中包含的线索信息,呈现出案件中的重要人物、微信账号和资金等要素的关联,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数据支撑。加强对新型高科技犯罪活动的调查研究力度,准确掌握规律特点,充分发挥大数据信息研判预警功能,坚持下先手棋、打主动仗,对出现的犯罪活动新动向、新方式、新手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和串并案。
当前几乎所有新型的犯罪活动都和高科技技术有关,具有高智能性和高科技性的特点。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利用微信等即时通信软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会不断的增多,犯罪手段和方法也会越来越精明和复杂。微信诈骗犯罪涉及面广,受骗群众多,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公安机关应对微信诈骗案件高度重视,紧跟高科技信息发展的步伐,主动出击,拓展侦查思路,加大案件线索收集力度,深挖犯罪线索,拓宽侦查线索来源,提高主动发现线索的能力[5]。对用相同微信号或类似作案手段方式有可能是同一个人或团伙作案诈骗案件进行串并案,扩大侦查线索,全面详细的总结案件特点,挖掘犯罪线索,集中研判,锁定犯罪分子,特别是要做好多次小金额诈骗案件的串并案工作。
通过和微信运营商腾讯公司进行合作,在微信应用界面中加入报警应用小程序,建立网络报警平台增加群众举报微信诈骗案件的方式,为受害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报警渠道[6]。受害人能够直接通过报警小程序进行报案,解决了受害人自认倒霉、不愿报案、羞于报案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微信诈骗案件的报案数量,节约了接处警的时间,丰富了案件数据库内容,简化了立案的程序。公安机关利用网络平台对案件进行受理时,为了更加全面的掌握案件详情,可以通过人工或者智能化程序对案件的受害人进行案情询问,迅速收集证据和获得案件线索,为案件的快速和高效处理提供支持。网络平台对涉及微信诈骗案件进行自动分类汇总,便于案件线索的发现和研判。
基于微信平台网络诈骗犯罪是目前发案率较高的新型网络诈骗形式,犯罪手段、方法和其他诈骗犯罪活动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犯罪形式多种多样,作案成本低、风险小、回报率高,受到不法分子的“青睐”。一般情况下,微信诈骗犯罪的单个案件涉案金额不大,危害性相对较小,但是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较大,构成了一定的现实威胁。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国家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根据微信诈骗犯罪的特点和成因,积极应对,主动出击,加强监管。作为国家重要的安全执法力量,公安机关不仅要侦办严重危害社会的大案要案,而且也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微信诈骗案件高度重视,及时侦破。公安机关对该类型诈骗犯罪的侦防,要转变侦查理念,拓宽侦查线索来源,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深入挖掘和剖析相关信息。充分利用传统侦查手段和大数据的技术优势,通过和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网络运营商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力量协作配合,群策群力,共同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做到打防并举。在侦办工作中要及时更新侦查方法、手段和思路,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犯罪活动新形势新要求,提高侦办效能,打造晴朗的网络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最大限度预防和遏制微信诈骗犯罪活动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