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性的重构:协商对话视阈下的城市社区公共纠葛治理研究

2021-01-12 13:14陈刚华
关键词:纠葛业委会业主

陈刚华 晏 琴

中国正致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基层治理现代化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发挥基层各类组织的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治理的有机结合一直是社会治理的关注点。同时,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将社会治理重心落实到基层,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要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间的良性互动。(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19cpcnc/2017-10/27/c_1121867529.htm,2017年10月27日。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强社区治理。(2)《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2018年3月5日,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zfgzbg.htm,2018年3月5日。2020年国家再次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以上皆表明在基层治理中,政府主导下发挥各大治理主体的活力、自主性和自治性至关重要。

社区作为西方“舶来品”,自嵌入到社区管理体制中以来,二者在相互调适中逐渐融合。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社区内存在的多元的治理主体、复杂的利益关系加剧了社区纠纷与矛盾的发生。并且,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社区出现了物业管理,而物业公司日益变成社区建设与服务过程中不能缺少的主体。基于物权、由社区居民自发成立、旨在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委员会,它作为民间自治组织,与在基层政权指导下开展工作纳入法律保护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构成社区两大自治组织,共同参与到社区治理中。这逐渐催生了社区业主或居民的自治意识,成为引发社区公共纠葛的关键因素。业主或居民日益强烈的自治需求、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公共事务的关注度日渐上升,这使得居民对居委会、业委会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从“业委会主任打业主”引发的社区业主维权事件中探究社区自治主体间的公共纠葛问题,尝试性地提出通过协商与对话来解决社区自治过程中的“公”与“私”的边界问题,即围绕社区自治主体间的协商与对话来构建新公共性。

一、公共纠葛与社区生活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的第一年,不断增强人民的幸福感依然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升,价值取向的多元化成为常态,不同意见的对立、多种利益的冲突镶嵌在多层次、多角度的关系网络中,各类样态的价值相互缠绕、不同层面利益相互纠葛的现象日益突出,面对基层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冲突现象,如何对“新公共性”进行重构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一)公共纠葛的定义

冲突作为普遍存在于生活中的一种社会现象,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小到家庭内部的争吵、邻里之间的争议,大到阶级对立、民族对抗乃至国家间的战争,都是冲突的表现。关于冲突,学者们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定义。学者风笑天指出,冲突是发生于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直接的公开的斗争,互相处于敌对的立场、做出相异的行为。(3)风笑天:《社会学导论》,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94页。周晓红的观点与风笑天的有相似之处,但其强调冲突是因某种目标或价值观念而产生,形成主体间彼此斗争、压制、破坏以至消灭对方的方式与过程。(4)周晓虹:《现代心理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317页。一般而言,冲突可以概括为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由于个人或者群体之间的意见不同、价值差异、利益对立而出现的竞争、争夺、对抗的不和状态。

无论国内与国外,关于冲突的研究都主要聚焦在社会冲突与公共冲突上。社会冲突是社会群体之间由于利益或价值的不同而产生的对抗。(5)刘易斯·科塞、布福德·雷亚、帕特里夏·斯蒂芬,等著:《社会学导论》,杨心恒、姚学吾、安美华,等译,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589页。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而有所不同,西方学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分别是现代化理论、社会抗争理论和冲突管理理论。(6)陈刚华:《公共政策与行政学理论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24、34页。公共冲突作为社会冲突的重要内容,多是指公共管理、政策制定与执行中产生的冲突,或者其他关涉公共事务、公共或集体资源的冲突。④换而言之,公共冲突可以解释为在政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确立和执行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政策、法规、发展计划等公共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的政府、公民、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的各种类型的冲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类文明的进步,关于冲突研究的关注点逐渐从宏观走向微观,公共纠葛作为一种微观层次的公共冲突,更多的是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胶着、纠缠不清的复杂状态④,成为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对象。

如何理解公共纠葛?纠葛一词,《辞海》释义为纠缠不清的事情、纠纷,可以引申为行为者之间多层次、网格化的相互关系中,既存在冲突、对立,又存在统一、交合;共生一体化的对立统一状态。在公共冲突体系中,公共纠葛是指发生在微观层次的,各种公共事务或问题中存在的,由于行为者不同利益追求、价值观念、心智机制等因素造成的,某种既未达到破坏整体统一性,又对整体或局部生出一定影响作用的冲突现象、对抗性行为。在社区等基层生活单位中,冲突常常以居民或业主而展开。(7)李亚:《中国的公共冲突及其解决:现状、问题与方向》,《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2期。在物权主义背景下,社区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融合促使更多的人去关注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因而以房产权为基础产生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屡见不鲜,特别是在物业管理上。与居民或业主生活密切相关的许多问题陆续被发现,这类微观层面的社区冲突还包括了矛盾和纠葛两个层面,其中矛盾的烈度强于纠葛,此矛盾表示一种两难的境遇,而纠葛更多表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胶着的心理状态。(8)陈刚华:《公共政策与行政学理论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35页。社区治理现代化下,社区矛盾和纠葛都是治理中面临的困境,而在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中,公共纠葛更微观地表明了社区内冲突主体之间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胶着的心理状态。目前,社区居民生活中出现的冲突更多是这种多维度、网络化、整体性一致中的局部不调和状态,具备了公共纠葛的基本特征,而这些公共纠葛现象也日渐普遍的存在于社区居民的生活之中。

(二)社区生活中的公共纠葛

社区作为基本生活单元,是矛盾与冲突的聚集地。关涉到社区主体的公共利益的社区冲突属于公共冲突的范畴。这一层面的冲突多镶嵌于具有整体一致性的多维度网络中,通常表现为该网络中社会组成的各个具体单元要素之间的对立,具有生活化、日常化的特征。“纠葛现象”往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个体居民间的矛盾、家庭间的矛盾、邻里之间的矛盾等。(9)姚亮:《解构中的重构:转型期社会矛盾研究的双重担当——〈社会矛盾新论〉述评》,《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詹姆斯·科尔曼(James S.Coleman)首先提出社区冲突,他还提出了对社区冲突的判断准则,即社区冲突以社会成员某一生活方面为依托,对社会成员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促使社会成员采取行动去应对它。(10)James S. Coleman, Community Conflict, Glencoe: The Free Press,1957. p.4.后来研究人员遵循科尔曼的上述的准则,开展了许多关于社区冲突的研究。原珂结合社区冲突的不同属性,将它划分成五类:社区利益冲突、社区权力冲突、社区权利冲突、社区文化冲突和社区结构冲突,并认为社区冲突是重叠的和互构的。(11)原珂:《中国城市社区冲突及化解路径探析》,《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1期。孙捷的研究中新增了社区情感冲突,指出此冲突当前具体表现为社区内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矛盾。(12)孙婕:《城市社区冲突协同治理研究》,兰州:西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18页。还有学者则基于城市社区多中心治理格局,指出中国的社区冲突多集中在组织之间、居民之间以及组织和居民之间的冲突,并且居民逐渐从个人立场出发去面对社区冲突。(13)闵学勤:《社区冲突:公民性建构的路径依赖——以五大城市为例》,《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而随着社区治理的精细化、居民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的觉醒,社区内的冲突日渐表现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争取自治等方面。杨淑琴认为业委会的自治冲突是社区冲突中最基础、最繁琐的冲突类型,并将业委会的自治冲突分为两大方面:一是业主与业主之间、业委会与业主之间的内部冲突,二是业委会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居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外部冲突。(14)杨淑琴:《从业主委员会的自治冲突看社区冲突的成因与化解——对上海市某社区冲突事件的案例分析》,《学术交流》2010年第8期。秦瀚波则立足于新市民社区,认为业委会进行自治的过程中冲突也随之而来,因为业委会作为代表和维护业主权益的社区自治组织,其进行自治时必然会与物业、业主甚至政府有关部门产生利益对立,并且产生权力分配冲突。(15)秦瀚波:《论新市民社区冲突及化解路径》,《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年第16期。这些冲突往往是局部性的,业主与业主、业委会与业主、业委会与开发商、物业、居委会和政府基层部门间存在的矛盾并不能突破各种主体间相同的整体利益,即和谐与稳定的社区建设、美好生活的创造、高效的社区管理等。同时,这些冲突也具备单一维度和具象化的特征,大多是针对某种具体问题产生的纷争,这样的问题不会破坏其他维度主体间利益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社区公共冲突的主体和类型联系紧密。无论社区主体间的冲突如何变化、属于何种类型,社区公共冲突本质上体现为社区多元治理主体间的纠葛,即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胶着的复杂状态。公共纠葛存在于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关涉到多元化的主体和多层次的利益需求。而近年来,它更多表现在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争取和维护自治权的方面。针对因社区公共事务处理不当而引发的公共纠葛,协商和对话是化解它的首要选择。依循上述关于公共纠葛的阐释,本文接下来将对案例进行梳理,解析社区中存在的公共纠葛,具体分析各主体间的纠葛状态及产生纠葛的原因,尝试性地提出治理公共纠葛的建议。

二、W市D社区治理中的困境与纠葛

(一)W市D社区的治理困境

2017年5月,H省电视台某新闻报道了一则关于W市D小区因物业费上涨而引发的“业委会主任殴打业主”的新闻,该事件成为本文案例的研究缘起。小区物业费上涨,业委会未通过业主大会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却将业主拦截于业委会的唱票环节外,业主失去了应有的社区公共事务自治参与权。因此,该事件的矛盾焦点在于业委会执行的非公开、非透明,广大业主对此颇有怨言。之后,业主开始了长期的维权之路。起初,业主企图通过媒体施压来解决双方矛盾,但是由于媒体信息不对称未能成功。与此同时,业主创建了便于交流的线上微信“维权群”,自愿筹资建立了业主筹委会来开展维权行动。直至意识到业委会的本质问题,社区业主决定罢免第二届业委会主任以及改选业委会,并通过书面异议书的形式将以上诉求提交到房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但是,因为街道办和房管局的行为表现消极被动,改选业委会的相关事宜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另一方面,业主因为长期与街道办、居委会以及业委会进行博弈与抗争,维权的精力减弱、热情怠减。最终,业委会和业主妥协,决定于2019年换届选举新一届业委会。业主改选业委会的行动虽然暂时停止,但是对业委会的监督未止,居民陆续在群内指出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直到2019年6月底第三届业委会选举完成,业委会存在的旧问题仍然未能充分解决,新问题又层出不穷,这再次加剧了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矛盾。随着事件发酵,因利益冲突引发的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纠葛上升为街道办、居委会、业委会、业主和物业公司等主体间的公共纠葛。

(二)社区治理中的多重纠葛

1.社区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纠葛

受社会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城市基层治理结构也发生着变化。政府不再管理居民一切事务,转而变为掌舵者,社区治理主体走向多元化。就宏观层面而言,城市基层治理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微观层面的城市基层治理即城市社区治理,其治理主体包括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社区组织(物业管理公司、社区服务中心等)、新型自治组织(业委会、居民议事会等)以及居民。在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基层治理和自下而上的群众参与治理下,治理主体因各自行动逻辑的不同,常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上发生纠葛。而在城市基层治理结构中,政府是社区治理的主导者,作为派出机构的街道办,无独立的行政权,仅履行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本案例中,业主依据合法程序首先向房管局、街道办和居委会等管理部门提出了维护权益的诉求,要求改选业委会,但是由于相关部门决策缓慢且拖延时间,导致事情未有实质性的进展。事实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居委会、房产办事处或街道办,都有权对业委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协调好小区业主关系,从而稳定社区环境。街道办和居委会都未能有效履行协调业委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的职能,反而进一步加剧了它们之间相互纠葛的复杂矛盾。另一方面,在业主进行维权的过程中,甚至收到过业委会的恐吓和威胁。对此,街道办和居委会都未能积极回应和决策,这进一步引发了街道办、居委会与居民之间的公共纠葛,三者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化。面对上级管理部门的消极抗争,居民逐渐丧失了对它的信任和认可。并且随着维权的推进,业主意识到业委会自身组织的性质和职能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业主自治的真正实现需要一个合法有序的业委会。

2.社区自治组织间的自治边界纠葛

现代社区制的运作模式下,政府是社区治理的主导者,不直接对社区事务进行管理,由它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代管社区内事务,而街道办却常将一些行政事务交由社区居委会处理。在社区治理中,居委会是基层自治的传统组织,自上传递国家或政府的意志,自下代表居民向政府表达意愿。由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社区居民的业主意识率先崛起,新型自治组织业委会顺势而生。与居委会职责不同,基于物权的业委会主要负责维护业主权益和监督物业公司,是进行社区自治的重要力量。(16)孙涛、刘凤:《转型期城市基层治理:机制、逻辑与策略》,《学海》2016年第5期。作为社区的两大自治主体,居委会和业委会虽然组织职能和性质相异,但是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常常因管理边界的模糊性而产生公共纠葛。

本社区治理案例中,业主在罢免业委会的过程中先向街道办和房产局提出了诉求,整个过程几乎都是业主与街道办在进行博弈,而业主也几乎跨越了居委会这个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定程度表明居民其实并未清晰地认识到居委会在社区治理过程中沟通、协调和化解纠葛的功能。另外,居委会日常承接的街道办的行政职能也模糊了其作为社区自治组织的组织性质。且因市场性服务的进入,政府对于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管理界限。如此,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能和角色定位其实是模糊的,造成“行政与自治双重角色冲突”(17)陈伟东、马涛:《居委会角色与功能再造:社区治理能力的生成路径与价值取向研究》,《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再者,物业公司的管理和业委会的工作一直饱受质疑与诟病。新业委会虽然选举成功,但是业委会和业主间的公共纠葛依然存在,比如居委会和业委会工作人员交叉、业委会无专门的办公场所、公共维修基金的滥用等等,处于新旧问题交织的治理状态。而且,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该是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H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其业委会的委员职务终止。本案D社区业委会主任和居委会主任同为一人且非社区业主身份,这显然违背了法律法规对于业委会和居委会组织管理上的合法性规定。以致针对公共纠葛的治理,居委会和业委会均产生管理边界纠纷的问题,陷入该不该管、管多管少的自我纠结状态,进而形成恶性纠葛。因此,居委会与业委会内在的纠葛状态如果仍然无法得到改变,那么在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中二者与居民或业主间的公共纠葛也将变得复杂。

3.业委会自治下的业主自治行为纠葛

业委会本是社区业主的维权代表和自治组织,却成为社区内公共纠葛治理的阻碍。因为业主自身时间和精力有限且非专业,在长期与业委会抗争过程中逐渐怠倦,起初因组织维权行动而创建的线上“维权群”也日益转化为日常“生活群”。虽然新一届业委会换届后,日常管理工作有所改进,业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也加入到维权群中与业主积极互动,及时获悉业主的诉求,但是反映的问题仍然解决不到位,比如一直受到质疑的社区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委会一方还是未能达到将公共财务公开透明化处理的要求。业委会虽然承担着与业主息息相关的“物权”等利益的管理与维护责任,但它当前的自治能力无法满足社区公民意识和自治意识日益增长的需求。面对业主的积极抗争与之对应的却是业委会的消极作为,这极大降低了业主依靠业委会进行自治的期待值,使之陷入“该不该依靠业委会开展自治”的纠结状态。本案中业主仍然很大程度上表现的是以往“非权利主体”观念的认知,即他们力图寻求政府力量的干预、施压而令业委会做出相应的改变。可见,业主对于业委会表现出既依赖又质疑的矛盾心理,从侧面反映了业主自治的局限性,深层次地揭露出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相互纠葛。

三、公共纠葛的化解机制:从多元参与到协商对话

社区自治推动着城市基层现代化的建设和发展。何艳玲认为社区自治主体在争取权益行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能动性会在某种程度上调整甚至重构结构。(18)何艳玲:《都市街区中的国家与社会:乐街调查》,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9-20页。在社区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社区管理和社区自治相互协调。针对上述社区生活中的公共纠葛,本文将从社区自治组织的定位、公共性的重构和合法有序的协商对话机制等方面来化解。

(一)完善政府为主导的社区自治组织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城市社区治理的趋势。党和国家倡导社区治理重心的下移,此背景下势必会出现政党、行政和自治组织的协作共治。这必然会产生各主体间的利益之争,因此社区治理主体之间需要实现角色、职能和责任的结构分化。受行政权威的影响,居民自治组织的定位和性质饱受“准行政组织”的诟病。从居民的角度出发,居委会应定位为社区居民的群众性自治性质的组织,而不是政府基层行政单位。且在整个维权的过程中,居委会从法定而言与物业公司关系薄弱,管理和监督上相对于无力。因此,基层政府首先应去行政化,将居委会视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承担了过多行政事务的基层准政府组织。居委会需要在行政与自治之间寻求平衡。(19)陈鹏:《社区去行政化:主要模式及其运作逻辑——基于全国的经验观察与分析》,《学习与实践》2018年第2期。再者,社区居民“公民性”和“自治性”的意识日渐增强,对于业委会日常自治功能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但业委会地位低于居委会,承担的社区自治责任却高于居委会,这一基层治理逻辑悖论势必要求给业委会增权赋能。总之,无论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如何变迁,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主导地位不变。但这并不表示政府全面管控基层事务,而只是在市场机制失效、社会组织又无法供应有效的公共服务,也就是社会力量难以化解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时候,政府才有发挥行政管理的作用(20)孙涛、刘凤:《转型期城市基层治理:机制、逻辑与策略》,《学海》2016年第5期。,才能有效化解治理主体间的公共纠葛。

(二)重构社区自治组织为核心的公共性

本社区治理案例中,从政府到居民都没有认清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的基本定位。业委会缺乏自我定位进而造成自治性不足,居委会认为应该给予业委会更多自治权,导致二者都忽略业主的强烈治理诉求。对于业主和业委会、物业的矛盾,居委会虽然有权介入和监督,但监督和管理的“度”值得商榷。再者,业委会亦希望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居民维权的整个思路也反映出内在的自治逻辑。因此,在社区服务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冲击下,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和居民私人生活的联系紧密,公民意识崛起走向自治是必然结果,现有基层治理体制下自治组织的自治边界的模糊性必然成为居民自治的阻碍。因而,界定二者之间的公共边界是主体间纠葛化解、社区治理良性发展的关键点。本案中居委会和业委会的管理和自治边界需要重新构建,即新公共性的重构。公共性具有不同层面的含义,就旧微观层面的基层治理而言,社区公共性是基层社会内在秩序与社区治理的基础和保障。(21)李蔚:《何谓公共性,社区公共性何以可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利益多元、结构分化的社区催生出强调在良好互动中产生的一种协调的多元参与的新的公共性,它的特征是以居民多样的自发活动为中心在地域社会与各种各样的组织以对等的立场协动(22)郑南、丹边宣彦:《日本社会建设新思维:地域社会的新公共性建设——以丰田市团体活动为例》,《东北亚论坛》2013年第5期。,以往以行政为中心的公共性逐渐走向以多元主体参与、协作互动为特点的新公共性。社区是居民生活之处,存在多元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重构以社区自治组织为核心的公共性既要求居委会与业委会能够平等参与至社区治理中、与其他治理主体协作互动,又要求居委会和业委会要做到权责明确、组织的管理与自治边界清晰,保障双方利益的前提下维护社区居民的权益,进而让公共纠葛得到有效治理。

(三)建设合法有序的社区协商对话机制

社区业委会的合法性受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法律、政治与行政合法性给予社区自治组织立足的地位,但其正当性的建立更需要通过它承载的社会价值和发挥的社会功能来获得社会相关方及内部成员的认可与支持。(23)肖林:《不对称的合法性: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之比较》,《社会学评论》2014年第6期。业委会目前的成员构成虽然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归根结底,业主不满业委会管理才是问题所在,法律合法性的违背加深了社会合法性的“不认可”程度。本文认为,社区居民对社区自治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减少自治的局限,需建构社区自治主体的合法性。因此,业委会要获得其自治合法性基础,首先需要具体明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业委会法律地位的规定,更加清楚地界定社区内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明确自治的边界。业委会要在组织合法性的基础上,做好本职工作,处理好业主与物业的纠葛,监督物业管理,维护社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与社区内业主、居委会及街道办等主体共同治理社区,这样才能获得社区群众对其工作的认可和支持。换言之,社区治理主体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行事,特别是社区自治组织要获得内外部的合法性,依法而治。组织合法化能使社区居民消除对社区自治组织的自治行为的质疑,获得社会合法性的认可,也让居民能够通过理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这样,代表了居民权益的社区自治组织也能够依法自治,满足居民自治中争取平等协商与对话的强烈需求。因此,本文建议在运用法律将自治组织的程序正当化和合法化基础上,再与社区居民进行对话或协商。具体而言,社区内相互纠葛的主体可以依靠政府,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要阵地,面对公共纠葛时能够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去参与、对话和协商,建设社区的协商对话机制。

四、结论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我国的社区逐渐从“政府管制”走向“社区自治”。源于西方的社区制自嵌入于我国社区管理体制中以来,虽符合我国社会治理的总体趋势,但也产生不少张力。一方面,社会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催生居民自治意识,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期待值日益提高。就我国社区管理制度而言,街道办、居委会、业委会和居民(业主)等主体在自治过程中或多或少都面临社区管理和自治的边界问题。另一方面,社区居民的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密切融合,公共纠葛的治理关系居民生活和谐和社区稳定。通过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发现多元主体治理下的社区存在多重纠葛,分别是社区行政机制与自治机制的纠葛、社区自治组织间的自治边界纠葛、业委会自治下的业主自治行为纠葛。针对社区公共纠葛治理,对话与协商是居民的迫切需求,这也是化解社区公共纠葛的有效方式。

因此,本文的社区公共纠葛特别是社区自治组织之间的公共纠葛问题,其实是以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为切入点,分析了城市社区治理逻辑和社区生活逻辑的相互纠葛,归根结底是要解决社区自治过程中“公”与“私”的边界问题。最后,本文提出重构新公共性,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化解公共纠葛: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完善居委会和业委会等社区自治组织;权责明确,重构社区管理和自治的公共边界即新公共性;完善自治组织的合法性、保障公民的参与、增强社区内各治理主体间的协商与沟通,建设社区治理现代化下以法治为前提的社区协商对话机制。

猜你喜欢
纠葛业委会业主
探讨业主方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
一条鱼滑入下水道
加强业委会建设 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胶着With PVC
物业出租小区广场牟利,业主能否要求折抵物管费
试论舞蹈中道具与情感的“纠葛”
“难产”的业委会
Evaluation of chitosan-anionic polymers based tablets for extended-release of highly watersoluble drugs
编读往来
爱与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