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03)
从2020年年初开始,新冠肺炎疫情成为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暴发也滋生了制假售假、造谣传谣、聚众哄抢、借机诈骗、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对此,“两高两部”等紧急出台司法解释,“两高”也发布了典型案例,各级司法机关高效办理、审结涉疫情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打击涉疫情犯罪,维护特殊时期的社会大局稳定。但在全国范围大力防控疫情的情境下,社会秩序的非常态性、防控措施的多元化等对刑法的及时应对提出了挑战。而现代化国家治理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下的刑法应对提出了依法治理、理性谦抑、人权保障等价值要求。因此,刑法应当如何参与和应对疫情防控大局,保障特殊时期的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秩序,亟待理论研究予以回应。
历史上,世界卫生组织仅宣布过六次公共卫生事件,而本次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就被其认定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下的刑事犯罪,主要以紧急出台司法解释,直接适用刑法的方式来应对。应对突发事件的刑法究其本质,并非新出台的刑事立法,其和一般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我国现有刑法体系在不同时期背景下,不同宽严程度的适用。
疫情期间,“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了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与不可避免性。”刑罚及时性的好处在于树立刑法的权威,让人们知道犯罪必然会受到刑罚,产生因惧怕受刑罚而不敢犯罪的心理,从而更好地发挥刑法一般预防的作用。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处理遵循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刑罚的及时性,以高效、有力打击涉疫情犯罪,维护社会安宁稳定,更好地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本次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处理,也折射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突发事件的特点之一就是事发突然,这对国家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突发事件影响的往往不只是单纯某个领域,更会影响到整个社会运行的系统性。例如新冠肺炎疫情表面上看是一次公共卫生事件,但事实上影响到人员流动、停工停产等各种社会问题。在社会处于不安、无序的时候,更需要有充足可用的法律来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否则民众不知如何规范面对突发事件,司法机关也无法针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性做出合适的判决,社会就容易陷入失序的状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1]因此,在新冠疫情突发状况下,如何对待犯罪既是一个具体司法适用的问题,也是一个综合治理的问题[2]。
因为突发事件偶发、少发,刑事司法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法律存在滞后性,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法律的缺位也是正常的。虽然立法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是往往只能原则性地规定一些适用框架。在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刑事规范的理解、适用就会天然地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虽然我们经历过了2003年的SARS疫情,但是其与新冠疫情的发生规模、社会影响、舆论环境等都完全不同,刑事司法面临的复杂程度也不一样。因此,新冠疫情发生后,“两高两部”出台了《意见》,“两高”也发布了涉疫情防控的典型案例,但对于刑事司法来说,这些只是“杯水车薪”。如前所述,新冠疫情的应对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刑事司法应当通过构建系统性的规范体系,既实现个案的公正判决,又实现社会管理和预防犯罪的职能。防控疫情的形势千变万化,每一个刑事案件也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何在新冠疫情这个突发事件背景下正确、有效地适用刑法,需要有全面的司法解释和丰富的指导案例。每一次突发事件的发生,都是刑事司法自我完善的一次良机。当我们做好了长期防控疫情的准备时,也应当持续地提供各类刑事规范,包括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让司法实践者能够正确理解新冠疫情下刑事司法的适用。
“两高两部”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意见》从疫情防控的大局出发,强调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对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做出了框架性的规定,具体适用的边界仍需落实到具体罪名和情节。但正因如此,疫情防控中的刑事司法在落实《意见》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矫枉过正的情形,对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一味从严从重打击,置刑法谦抑性等原则不顾,出现运动式治理的倾向。运动式治理过程中,公权力机关的裁量都是机械援引公共政策的结果[3]。运动式治理在突发事件背景下固然可以发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稳定恢复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严刑峻法存在的明显弊端和消极影响也早已为历史所证明。
在处理涉疫情犯罪的过程中,司法实践者容易产生对“从严、从重、从快”的片面解读。一味追求片面从严,而忽略了刑法解释、入罪标准甚至证据标准的从严,将一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违法行为也作为犯罪论处,这在表面上符合刑法的入罪要求,实质上却与刑法的谦抑原则相悖,也造成了特殊时期宝贵司法资源的浪费。一味追求从重,对比日常时期同罪的刑罚程度,可能产生不同时期刑事司法不公的问题。同时,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是否具有正当的法律依据也有待探讨。一味追求从快,难免引发司法程序不当和被告人权利保障薄弱的隐患。例如在贵州省公布的首例涉疫情犯罪案件中,家住三穗县某小区的张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未经设置的防疫通道通行,未经测温登记,直接翻越防疫隔离带进出小区,执勤民警发现后立即对张某某进行制止并宣传疫情期间防控政策,但张某某仍未理会,并且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和殴打。经在场人员对其劝导,张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执勤民警赔礼道歉。之后,张某某被赶到的民警带离现场。之后张某某被刑事拘留,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该案采用速裁程序当日审结,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案件中被告人未造成执勤民警轻微伤以上后果,并当场对民警进行了赔礼道歉,可以说情节轻微,完全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非刑罚方式对其进行惩戒。对其适用妨害公务罪,并判处长达五个月的拘役实刑,该做法的适当性值得商榷,也是对防疫期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的占用。
作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冠肺炎疫情事发突然、蔓延迅速、影响重大,民众大多欠缺心理准备和全面认知。在本次疫情中出现的犯罪,不同于常规状态下的犯罪,其诱因、动机等更为复杂,有的案件中不排除行为人也是疫情的受害人,其做出违法行为如果事出有因,未必就需要从严惩处。有的行为人因一时冲动实施了违法行为,事后真诚悔过,也未必需要简单地从严处理。有的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未必一定要坚持从严惩处移送起诉至人民法院。即使刑法因为突发公共事件而将犯罪圈扩大,也需要明确刑法适用的边界,不能假突发公共事件之名模糊刑法适用的边界。事实上,只有清晰地界定刑法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适用,才能够使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效用,形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合力,还能够将宝贵的刑事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
人权保障是法治社会刑法所追求的首要价值,也是专制社会刑法和法治社会刑法的性质区分所在[4]。而民权刑法的本质特征就是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为宗旨,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尽可能地考虑出罪的情况、尽可能地适用较轻的刑罚。相反,国权刑法则强调对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国家权威。
综观涉疫情犯罪案件,我国刑法充分发挥了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也体现了目前其仍属于国权刑法的属性。在疫情暴发的恐慌和不安之下,从严、从重处理涉疫情犯罪无疑顺应了民意,可以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和认同,却也忽略了个案对人权和自由的重视与保障。仔细研读网络上公布的涉疫情犯罪案例,个别案件还与民权刑法的人权保障理念相违背。
如前文所列举的妨害公务案,由于特殊时期防疫抗疫的需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否定拒不配合防疫措施的行为。而若是以往的正常时期,是否佩戴口罩、如何出入居住小区是民众的个人自由和选择。诸如居家隔离、佩戴口罩、设卡测温等防疫措施有利于防疫大局,但也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牺牲了民众的人身自由、个人隐私等权利。而民众由于受教育程度、社会认知等各方面的不同,对理解、配合执行防疫措施的态度也有差别。反观国外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之时,政府在提倡民众出行佩戴口罩、宣布实行“居家令”等防疫政策后,民众拒不佩戴口罩上街游行抗议,认为此类防疫措施侵犯了他们的个人自由。我国大多数民众在本次疫情中积极配合、遵守居家隔离、佩戴口罩等各项抗疫防疫规定,尤其是疫情严重地区的民众,为战胜疫情做出了很大牺牲和贡献。民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理解需要一个过程,相较于疫情刚开始之际,现在民众对疫情防控政策更为理解、更为配合。而每个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理解程度也不尽相同,对于因不理解、不服从、不配合防疫措施而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事后真诚悔过的行为人,也应当多考虑从宽和出罪的情况,让应急刑法适当地宽容而人性化。
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也引发了我国社会结构的整体变革,并逐步形成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5],由此决定着刑法的性质、技能与观念。在二元社会结构中,刑法正在完成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转换,其重要变化之一就是从追求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到追求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国权主义刑法逐渐演变为民权主义刑法,而涉疫情犯罪的处理折射出我国刑法尚未转型为民权刑法。
如前文所述,我国处理突发事件相关犯罪主要靠紧急出台司法解释,直接适用刑法的方式来应对。应对突发事件的刑法本质不是新的刑事立法,而是现有刑法体系在紧急情况下的适用状态,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紧急状态下,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公权力会不由自主地产生扩张倾向,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压缩民众的个人权利与自由,使其让位于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由此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是以防疫大局为重,积极配合、服从国家和地方的各项防疫措施;一种是主张个人自由和权利,认为其能对自身安全负责,防疫措施多余烦琐,干涉和影响了其个人自由,不理解、不配合政府的防疫措施。在现代化法治国家,这两种文化观念的存在都是合理的。疫情之下,刑法只有更加注重向内克制,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才能达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点。若对涉疫情犯罪一味地片面追求从严、从重、从快,必将加大两种观念的碰撞,也会加剧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刑法应对应当遵循如下基本准则:
公共卫生事件等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影响重大,需要迅速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在该背景下发生的各种新类型的刑事犯罪,可谓是“雪上加霜”,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加剧了民众恐慌不安的心理情绪。突发事件相关犯罪发生的社会环境特殊,行为方式新型,如何正确、统一地正确量刑,快速、有力地打击犯罪,是十分迫切和重要的问题。这就要求刑法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准确地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法律适用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和参照,从而帮助稳定社会大局,安抚民众心理,为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尽快回归正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般认为,紧急时无法律。突发事件下,国家和地方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尽快度过危机,不得不采取各种行政手段,集中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在紧急状态下,公权力会不自觉地更加追求社会秩序的稳定与恢复,并且认为适当牺牲个人自由以换取社会秩序的做法是正当的。公权力不由自主地有所扩张,必然影响和限制民众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容易产生出于司法应时和司法能动而削弱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情况。相对于强大的公权力而言,普通民众是弱小的。对于突发事件的发生,大多数民众都是惊慌失措的,甚至也是突发事件的“受害者”。因此,应对突发事件刑法应当具有调适功能,根据适用对象、情境的不同作出相应的调适,以纠正可能呈现出的适用偏差与倾向。对于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违法行为人,未必就需要从严惩处;对于一时冲动、真诚悔过的违法行为人,也未必需要简单地从严处理;对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人,检察机关未必要从严惩处移送起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样的非常时期,更要警惕、克制公权力的盲目扩张倾向,对普通民众多一些宽容和理解。同时,对于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的故意犯罪,如制假售假、聚众哄抢、贪污挪用等行为,则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突发事件下,社会资源十分紧张,本就有限而宝贵的司法资源更应当用在刀刃上。对于一些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不严重的行为,能用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非刑罚手段进行惩戒的,不宜以犯罪论处。而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如暴力伤医、哄抬物价、贪污挪用、失职渎职等,应当着力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稳定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同时,应对突发事件刑法的经济性还在于“以儆效尤”,以最少的刑罚数量,起到最大的预防和威慑作用。在突发事件背景下,刑法的目的不在于具体惩罚了多少人,而在于以案释法、以案明法,通过个案教育广大普通民众,树立刑法的权威,规范特殊时期的民众行为,使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针对刑法在本次疫情中折射出的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所凸显的问题,并结合刑法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刑法应对: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的国情和环境要求刑法积极参与突发事件,推动和保障社会治理。“法律作为一种独特的系统,其重要的功能在于提供明确的规范预期,并确保规范被稳定地、普遍地遵守。”[6]因此,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特殊时期,刑事规范的供给要尽可能地系统、全面、明确,使普通民众明确知道在突发事件的特殊时期,什么行为可为、什么行为不可为,规范自己的行为使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从而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功能。同时,完备的刑事规范体系也能够帮助司法实践者正确地定罪量刑,实现个案的公正判决,实现刑法特殊预防功能。
1.全面化刑事立法
从及时、有效打击违法犯罪,为防疫大局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角度出发,刑事规范要尽可能地发挥事前预防作用,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相关犯罪处理都能有法可依。客观来看,立法者不可能预见所有可能对社会有益的东西,遑论通过法律细化规定[7]。尤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绝大多数卫生犯罪在行为发生之前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对象和范围,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8]。疫情防控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刑事立法无法精准预测可能出现的犯罪情形,这就要求刑事立法时,在尽可能地全面考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常见多发或者可能发生的行为的同时,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刑事处罚做出全面性、原则性的立法。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通过立法的方式,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刑法的介入有法可依。近20年来,我国经历了两次较大规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刑事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应对经验,刑事立法应当全面吸取实践经验,为今后可能再面临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奠定法律基础。至于刑法的具体运用,则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阐明。
2.司法解释明确具体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刑事规范供给不足是常态。制定新的法律无疑是解决刑事规范供给不足的重要方式,但是立法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突发事件的紧迫性决定了立法不能高效满足特殊时期的法治需求。此外,如前所述,刑法条文规定具有原则性,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将刑法条文进一步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常做法。因此,从中短期来看,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需要“两高”等对相关条文、刑事政策等做具体化的解释和指导,明确特殊时期刑法介入突发事件应当遵循的原则,阐释具体罪名及条文的适用边界,阐明“轻轻重重”的具体适用,避免从严导向下的刑事司法一重到底,为刑法的正确、有效运用提供权威依据,实现司法精确引导。同时,具体详尽的司法解释也能够让民众深刻理解特殊时期的刑事导向,明确合法行动空间,避免其因为认识不足导致牢狱之灾。
3.形成法律体系的规范合力
“把已有的法律命题放在更为宽泛的体系中进行思索,在整体中把握判断的合理性。”[9]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刑法及其适用来说,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的命题。考虑如何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有效发挥刑法的作用,就不可避免地要跳出刑法思维,从法律体系的高度,整合协调刑法与其他法律,以“形成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的氛围和气势,防止错过防控疫情总体战的最佳时机”[10]。虽然刑法能够强有力地介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但是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仅依靠刑法的强力无法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必须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充分协调各部门法,让其他法律法规发挥各自的作用,再配以刑法的最后保障作用,才能够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优效用。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应急法,有关规定是按照突发事件的不同种类,分散于《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中。这其中,也包含了大量需要刑法进行应对、处置的条款。对于现有刑法与上述法律法规中相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存在适用冲突的部分,也应当与其他部门法进行合理的衔接和协调,保持刑法介入的统一性,这样才能够既有效实现刑法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又能够为其他法律法规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留出充分的适用空间。
4.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典型案例既可以作为司法办案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民众耳熟能详的刑事司法案例。“两高”除了发布典型定罪案例之外,可以有选择性地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不起诉案例、无罪处理案例等,为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犯罪案件时贯彻谦抑原则提供有效的参考,帮助司法工作者更直观、准确地把握出罪和入罪的界限,发挥合理出罪的示范效应。司法机关可以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庭审直播或者文字直播等方式,对具有典型意义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向社会宣传,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警示作用。
法律具有不周延性,尽管在立法时作了尽可能周全的前瞻性规定,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防治复杂而多变,无法面面俱到,在实践中也会不可避免地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在新冠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社会处于暂时性的失序状态,大多数普通民众在短时间内都无法清楚地知晓和理解个人日常行为与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区别和界限。出于防疫大局的需要,民众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适当地让位于公共利益无可厚非,但刑法作为社会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明确其适用的边界,切不可盲目扩张。
具体来说,应当明确而具体地规定出罪与入罪、从轻和从重的情形,正确理解和把握“从严、从重、从快”的办案标准。对被告人“从严、从重”处罚也应当在“依法”的前提下,不能忽视从宽情节和出罪情形的适用。同时,对“从严”应当进行全面解读。“从严”不仅体现在对特殊时期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还体现在严格入罪标准,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上,能够按照违法处理的就不要入罪。同时还要严格证据标准,不能“唯重”“唯快”,而忽略了证据的审查标准。“从快”则要求司法实践者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再追求办案的高质高效。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样的非常时期,刑法应当坚守谦抑原则,谨慎适用兜底条款、口袋罪名等,保持理性、克制。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指出:“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是大势所趋,我国的刑法应当从国家刑法转变为市民刑法,从强调国家权威转向强调保障公民人权。”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在不断进步。从罪刑法定、平等适用法律、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到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诉讼权利,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我国的刑法一直朝着民权刑法的方向努力和前进。综观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下刑法的应对与适用,其存在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难以发挥等问题,反映出我国由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转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并逐步形成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社会结构形态的变迁必然引起刑法功能、观念和文化的嬗变。不同于一元社会结构下刑法是国家保障权威、实现自身意志的工具,当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下,民众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刑法除了社会保障机能外,还要重视和强调人权保障机能。公民的自由主要靠良好的刑法,因为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障[11]。因此,从国权刑法到民权刑法的转型是我国刑法迫切需要实现的。民权刑法强调人权保障,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避免公权力对市民社会领域的过度干预,不让“权力”侵犯“权利”的领土。民权刑法下,刑法是最后的保障法,恪守其谦抑性。刑法作为调整公民自由和社会秩序冲突的国家意志,它的制定与实施在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而刑罚本身又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属性。在刑罚期望实现的所有价值中,秩序是手段性的价值,而自由则属于目的性的价值。刑罚是维护秩序的强制手段,表面上对民众自由作出了限制,实质上却是对自由的肯定与保护。因此,国家的刑罚无论是制定还是适用过程中,都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调整和优化社会秩序和民众自由的比例关系,并侧重于自由的价值选择,严格限制需要通过刑罚来维护的秩序范围,防止刑罚的滥用。同时,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也需要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反对实施不人道的酷刑等,从而真正达到刑法的实体正义和对公民自由的尊重。在国权刑法向民权刑法的转型过程中,对于各种冲突和纠纷能不适用刑法的就不适用刑法,而采用行政处罚等非刑罚手段进行处理,始终保持刑法的谨慎和克制,将刑罚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民权刑法从本质上说,就是法治国家的刑法,实现向民权刑法的转型也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民权刑法中平等、自由、人道、公正、谦抑等价值理念,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权利自由有效整合,有助于推进我国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进程,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
向民权刑法的转型不仅是对突发事件刑法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国一般刑法的发展方向。不同的是,突发事件背景下,刑法的“民权”理念所占的比重要大于普通时期的一般刑法。由于突发事件的偶发性、紧急性等特殊性,包括犯罪行为人在内的普通民众很容易产生恐慌不安或侥幸轻视的心理状态,个人自由和权利也因突发事件的发生已经受到了限制和压缩。在这种背景下,刑法应当成为特殊时期保障公民权利的盾牌,以尽可能少的惩罚数量,获取最大的威慑、预防、教育效果。